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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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五治融合”路径研究
On the“Five Governance Integration” Path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 Rural Areas
引言
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通过法治手段规范乡村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正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文化观念等均发生深刻变革,这既为乡村法治建设带来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乡村社会转型背景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现代化路径,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维度看,我国乡村治理长期依赖“礼治”与“德治”传统,法治元素的融入经历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建构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如基层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不断规范、涉农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等。然而,传统治理模式的惯性、乡村社会的“差序格局”特征以及法治资源供给的不均衡,仍制约着乡村法治现代化的深度推进。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产业融合、人口流动、利益分化等新情况,对乡村法治的适应性与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现有研究对乡村法治建设的探讨多集中于单一维度,如法治宣传教育、基层司法改革、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等,虽为乡村法治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但未能充分回应乡村治理的复杂性与系统性需求。近年来,“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融合的治理理念逐渐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向,其核心在于通过多元治理方式的协同联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这一理念为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与实践框架,即通过“五治融合”实现法治与其他治理方式的优势互补,破解乡村法治建设中的“单打独斗”困境。基于此,本研究以“五治融合”为分析框架,旨在系统探讨我国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路径选择。研究将首先厘清“五治融合”的内涵与理论逻辑,明确其对乡村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意义;其次,结合乡村法治建设的实践现状,剖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最后,从各“治”的实施策略与协同机制两个层面,提出“五治融合”视角下乡村法治现代化的具体路径。通过这一研究,不仅能丰富乡村法治建设的理论体系,也能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法治实践提供可操作的对策建议,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
一、“五治融合”的内涵与意义
(一)“五治融合”的概念界定
“五治融合”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框架,其概念界定需从历史逻辑、理论内涵与实践维度三个层面展开。从历史逻辑看,“五治融合”是对我国乡村治理传统的继承与创新:传统乡村治理中,德治(乡规民约、宗族伦理)、自治(乡绅调解、村落自治)与法治(国家律令的基层延伸)已形成初步融合,而新时代的“五治”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智治”(数字技术赋能)与“政治”(基层党组织引领),构成了更系统的治理体系。这一概念的提出,既是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要求的深化,也是应对乡村社会结构转型(人口流动、利益多元化)的必然选择。
从理论内涵看,“五治融合”是五个治理要素的有机统一:其一,政治引领是核心,即通过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确保乡村治理的正确方向,将党的政策转化为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其二,以自治为基础,强调村民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村民会议、村规民约等形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三,法治是保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治理行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乡村秩序;其四,德治为支撑,依托传统美德、村风民俗等道德规范,引导村民形成良好行为习惯;其五,智治是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治理效率,实现精准化、智能化治理。这五个要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政治引领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提供方向指引,自治是法治与德治的实践载体,法治为自治与德治提供规则边界,德治为法治与自治注入文化内涵,智治则为其他四治提供技术支撑,共同构成一个动态平衡的治理系统。
从实践维度看,“五治融合”的概念需结合乡村治理的具体场景进行界定。例如,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政治引领体现为党组织主导的调解机制,自治体现为村民之间的协商对话,法治体现为法律程序的运用,德治体现为道德感化与舆论约束,智治体现为线上调解平台的搭建;在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中,政治引领确保服务的公平性与公益性,自治体现为村民对服务项目的参与决策,法治规范服务主体的行为,德治引导村民珍惜公共资源,智治则实现服务需求的精准匹配。这种场景化的概念界定,既避免了理论的抽象化,也为后续的路径设计提供了实践依据。
综上,“五治融合”的概念可界定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村民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以智治为手段,通过五个治理要素的协同联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最终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概念的明确,为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清晰的理论框架,也为后续分析其意义与实施路径奠定了基础。
(二)“五治融合”对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五治融合”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框架,对推动我国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意义,其价值不仅体现在法治本身的完善,更在于通过多元治理方式的协同,构建起与乡村社会结构相适配的法治生态。从乡村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来看,“五治融合”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对法治权威性的强化与基层治理效能的提升上。传统乡村治理中,法治往往因与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存在张力而难以落地,而“五治融合”通过将法治与自治、德治、智治、共治有机结合,既以法治为核心确立治理的规则底线,又借助自治的民主参与、德治的文化浸润、智治的技术赋能、共治的主体协同,让法治从“文本规定”转化为乡村社会的“生活方式”,从而解决了法治在基层“悬浮化”的问题。
其次,“五治融合”为乡村法治现代化提供了系统性的动力支撑。乡村法治现代化并非单一的制度移植,而是需要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过程。在“五治融合”框架下,自治通过村民议事会、村规民约等形式,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来自基层的需求反馈,确保法治规则契合乡村实际;德治则以传统伦理、村风民俗为纽带,弥补了法治在情感认同与行为引导上的不足,减少了法治实施的阻力;智治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了法治信息的精准传播、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提升了法治运行的效率;共治则整合了政府、村集体、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力量,形成了法治建设的合力。这种多维度的支撑,使得乡村法治现代化能够突破“政府单向推动”的局限,成为各主体共同参与的“共建共享”过程。
再者,“五治融合”有助于破解乡村法治现代化面临的结构性矛盾。当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法律供给与需求脱节”“规则执行与文化冲突”“治理资源与治理需求不匹配”等问题,本质上是单一治理方式难以应对乡村复杂治理场景的体现。“五治融合”通过协同机制,将法治的刚性与德治的柔性相结合,解决了“法与情”的冲突;将自治的自主性与共治的协同性相结合,解决了“政府管得过多”与“村民参与不足”的矛盾;将智治的技术性与法治的规范性相结合,解决了“治理效率低下”与“程序正义缺失”的问题。例如,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中,通过“法治定分止争+德治情感疏导+自治协商调解”的模式,既保障了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又兼顾了乡村社会的人情伦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五治融合”为乡村法治现代化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活力。乡村法治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而善治的核心在于治理体系的自我更新与适应能力。“五治融合”构建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治理生态:当乡村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如产业升级、人口流动)时,自治可以调整议事规则,德治可以重塑乡村文化,智治可以更新技术手段,共治可以吸纳新的治理主体,而法治则始终作为底层逻辑保障各治理方式的有序运行。这种生态化的治理模式,使得乡村法治现代化能够持续回应乡村社会的新需求、新挑战,避免陷入“制度僵化”的困境。
综上所述,“五治融合”不仅是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更是乡村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路径。它通过多元治理方式的协同,既强化了法治的权威性与适用性,又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系统性支撑,破解了结构性矛盾,注入了可持续活力,最终推动乡村法治从“形式现代化”向“实质现代化”转变,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治理有效”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现状与问题
(一)当前乡村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果
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支撑。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乡村法治建设在制度完善、实践推进和意识培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为进一步深化“五治融合”路径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制度层面,乡村法治建设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乡村振兴促进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实施,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层民主管理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有效填补了乡村治理的制度空白。同时,地方层面结合实际出台的乡村治理条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等,进一步细化了法律的实施路径,使乡村法治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部分省份推行的“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通过选拔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宣传与纠纷调解,将法律知识与乡村实际需求相结合,既强化了制度的落地性,也增强了村民对法律的认同感。
在实践层面,乡村法治建设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基层司法机关通过设立乡村法庭、巡回审判点等方式,将司法服务延伸至乡村一线,解决了农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在乡村的覆盖率持续提升,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专项行动,为经济困难的村民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帮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此外,乡村调解机制的完善也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有效化解了大量乡村矛盾纠纷,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治理目标。例如,某些地区推行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定期驻村提供法律咨询,不仅帮助村民解决了实际法律问题,也推动了法治思维在乡村的普及。
在意识层面,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通过开展“法治宣传进乡村”“民法典宣讲”等活动,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显著增强。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遇到纠纷时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非依赖传统的宗族调解或暴力手段。同时,乡村学校的法治教育课程、农村文化礼堂的法治宣传墙等载体,也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乡村居民的法治素养。例如,部分乡村通过编排法治题材的地方戏曲、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将法治文化与乡村文化相融合,使法治观念真正融入村民的日常生活。
这些成果的取得,不仅为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积累了实践经验,也为“五治融合”路径的实施提供了现实基础。制度的完善为自治、法治、德治等治理方式的协同提供了规则框架,服务体系的健全为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创造了条件,而法治意识的提升则为“五治融合”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然而,乡村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五治融合”的有效路径,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乡村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我国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仍面临多重深层次困境与挑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制约着乡村法治的整体推进。首先,乡村法治供给与需求存在结构性失衡。一方面,基层法治资源配置不足,乡镇司法所、派出所等机构人员编制紧张,专业法律人才下沉机制不健全,导致乡村法治服务覆盖广度与深度有限;另一方面,农民对法治的需求呈现多元化特征,既包括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传统民事纠纷的解决,也涉及乡村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新型法律问题,但现有法治供给未能充分回应这些差异化需求,部分法律政策在乡村落地时存在“水土不服”现象,难以有效转化为农民的实际权益保障。
其次,乡村法治文化培育面临传统与现代的张力。长期以来,乡村社会依赖熟人社会的礼俗规范和道德约束,“情理法”的传统治理逻辑在乡村仍具有较强影响力。尽管普法工作持续推进,但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仍停留在“被动守法”层面,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能力不足。同时,一些乡村地区存在“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的不良倾向,法律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法治文化的内生动力培育不足,导致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再者,乡村法治运行机制存在协同性不足的问题。乡村治理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基层政府、村两委、社会组织等,但各主体之间的法治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存在“多头管理”或“管理真空”现象。例如,在处理乡村矛盾纠纷时,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未能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部分基层执法行为存在简单化、随意化倾向,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影响了法治的公信力。此外,乡村法治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缺乏常态化、有效化手段,难以保障法治运行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最后,乡村法治建设的保障体系有待完善。从制度层面看,部分涉农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未能充分考虑乡村的实际情况,导致法律实施效果打折扣;从物质层面看,乡村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些偏远乡村的法治宣传阵地、法律援助站点等硬件设施不足,制约了法治服务的可及性;从人才层面看,乡村法治人才队伍面临“引不来、留不住、用不好”的困境,专业法律人才匮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难以满足乡村法治建设的人才需求。这些困境与挑战相互关联,需要从系统层面进行破解,为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扫清障碍。
三、“五治融合”的实施路径
(一)各“治”的具体实施策略
“五治融合”作为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系统性框架,其核心在于通过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与智治支撑的协同联动,破解乡村治理中的结构性矛盾。各“治”的实施策略需立足乡村实际,既突出各自功能定位,又形成相互支撑的闭环体系。
政治引领的实施需聚焦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一方面,应强化村党组织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通过“支部建在网格上”“党员联户”等机制,将党的政策传导至治理末梢,确保法治建设方向与国家治理目标一致;另一方面,需推动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深度融合,通过设立“党建+法治”示范岗、开展“红色法治宣传队”活动,将政治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组织优势,解决乡村法治“最后一公里”的落地问题。
法治保障的策略重点在于构建乡村法治供给体系。首先,需完善乡村法律服务网络,通过“一村一法律顾问”“巡回法庭进村”等方式,将专业法律资源下沉至乡村,破解基层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困境;其次,应强化乡村执法规范化建设,针对土地流转、环境治理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推动执法力量向乡村延伸,同时建立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基层执法的随意性;此外,需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法治文化广场建设等载体,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村民易懂的生活案例,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土壤。
德治教化的实施需挖掘乡村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价值。一方面,应梳理村规民约、家族家训等乡土规范,通过修订完善使其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衔接,例如将“孝老爱亲”“邻里互助”等传统美德纳入村规民约的奖惩条款,形成德法互补的治理规则;另一方面,需发挥乡贤、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通过设立“乡贤调解室”“道德评议会”等平台,引导村民通过道德约束解决邻里纠纷,减少法治资源的过度消耗,实现“德治润心”与“法治定分”的有机结合。
自治强基的策略核心在于激活村民的主体意识。首先,需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通过“海选”“差额选举”等方式确保选举的公平性,提升村民对自治组织的认同感;其次,应完善村民议事决策机制,推广“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等制度,明确村民在集体事务中的决策权,例如在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承包方案制定等事项中,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共识,避免“替民做主”的治理错位;此外,需加强村民自治能力培训,通过举办“村民议事能力培训班”“自治案例研讨会”,提升村民参与治理的能力与水平。
智治支撑的实施需借助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一方面,应构建乡村法治数字平台,整合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执法监督等功能,实现法治服务的“一网通办”,例如通过手机APP为村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矛盾纠纷线上调解等服务;另一方面,需推动数字技术与基层治理的深度融合,利用大数据分析乡村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例如通过分析纠纷类型分布,精准配置法律服务资源;同时,应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偏远地区网络覆盖不足的问题,确保智治成果惠及全体村民。
各“治”的实施策略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需要在实践中相互嵌入。例如,政治引领为法治保障提供组织支撑,德治教化则为自治强基营造文化氛围,智治支撑则为各“治”的落地提供技术赋能。唯有将各“治”的策略有机整合,才能形成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合力,推动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五治”之间的协同机制
“五治融合”作为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路径,其效能的充分发挥不仅依赖于各“治”的独立推进,更取决于“五治”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这种协同机制是实现乡村治理从“单一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的关键,也是破解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碎片化、同质化问题的重要抓手。
首先,党建引领下的政治与法治协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双轮驱动”。政治引领为法治建设提供方向指引,通过将党的政策转化为乡村治理的制度规范,确保法治建设始终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契合;而法治则为政治引领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完善乡村治理的法律框架,将党的领导、村民自治等内容纳入法治化轨道,避免政治引领的随意性与主观性。例如,部分乡村通过建立“党建+法治”工作站,由村党支部牵头制定《村规民约》的法治化审查机制,既强化了党组织对乡村治理的领导,又确保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实现了政治引领与法治保障的深度融合。
其次,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机制有效弥合了乡村治理的“缝隙”。法治以刚性规则规范行为边界,德治则以柔性教化引导价值认同,二者的协同能够实现“硬约束”与“软引导”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乡规民约中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村规民约条款,使德治内容获得法治支撑;另一方面,在法治实施过程中融入德治元素,如通过“道德评议会”参与矛盾纠纷调解,以道德感化降低法治实施的阻力。例如,某些乡村在处理邻里纠纷时,采用“法治宣讲+道德评议”的模式,先依据《民法典》明确权利义务,再通过村德治委员会进行道德引导,既解决了法律层面的争议,又修复了邻里关系,实现了法治效果与德治效果的双赢。
再者,自治与法治的互动机制夯实了乡村治理的“群众基础”。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法治是自治的制度边界,二者的协同能够确保村民自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一方面,通过法治明确村民自治的范围与程序,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流程、决策权限的规定,为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通过自治实践丰富法治内容,如村民通过自治过程中形成的共识性规则,为乡村法治建设提供本土化的经验参考。例如,一些乡村在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时,先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草案,再经法律顾问审查修改,最终形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合乡村实际的管理制度,实现了自治实践与法治规范的良性互动。
最后,智治与其他四治的融合机制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效能维度”。智治通过数字技术为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实践提供技术支撑,推动治理方式从“经验型”向“精准型”转变。例如,利用大数据平台整合乡村治理数据,为党组织掌握乡村动态、法治部门精准普法、德治工作靶向教育、自治组织高效决策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智能终端实现村民诉求的在线反馈与处理,打通了自治与法治、德治的连接通道。同时,其他四治也为智治提供了应用场景与价值导向,避免智治陷入技术主义的误区。
综上所述,“五治”之间的协同机制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其核心在于通过政治引领定向、法治保障筑基、德治教化润心、自治实践聚力、智治赋能增效的有机联动,构建起“以政治为引领、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基础、自治为核心、智治为支撑”的乡村治理体系。这种协同机制不仅能够破解当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治理碎片化、手段单一化等问题,更能为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注入持久动力,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结语
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五治融合”路径的提出与实践,为破解乡村法治建设的深层矛盾提供了系统性方案。本研究通过对“五治融合”内涵的解构、乡村法治现状的梳理以及实施路径的构建,旨在为新时代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首先,“五治融合”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单一治理模式的局限,实现法治、德治、自治、智治、共治的有机统一。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根本遵循,为其他治理方式提供制度框架;德治依托乡村传统伦理与现代道德规范,弥补法治的柔性不足;自治激发村民主体意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智治通过数字技术赋能,提升治理效率与精准度;共治则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资源,形成治理合力。这种“五位一体”的治理体系,既回应了乡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也契合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其次,乡村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传统治理模式下的“重管理轻服务”“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本质上源于治理主体单一化、治理手段碎片化。“五治融合”路径通过重构治理逻辑,将法治的刚性约束与德治的柔性引导相结合,将自治的基层活力与智治的技术优势相融合,有效破解了乡村法治建设中“法不入乡”“德不润心”“治不闭环”等困境。例如,在纠纷化解中,通过“法治定分止争+德治情感疏导+自治协商议事”的协同机制,既保障了法律权威,又维护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公共服务供给中,依托智治平台实现法治宣传、便民服务、监督反馈的数字化集成,提升了村民的法治获得感与参与感。
最后,“五治融合”的持续推进需要把握三个关键维度:一是强化制度保障,通过完善乡村治理法规体系,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为“五治融合”提供制度支撑;二是培育治理能力,加强乡村干部的法治素养与数字技能培训,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与参与能力,夯实“五治融合”的人才基础;三是注重文化浸润,挖掘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元素,将法治精神与乡土文化相融合,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展望未来,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五治融合”的新路径。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五治融合”将不仅是乡村法治建设的方法论,更将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引擎。唯有坚持系统思维,以法治为核心,以德治为基础,以自治为关键,以智治为支撑,以共治为保障,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乡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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