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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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环境法的历史演进与法理转型研究
Historical Trajectories and Jurisprudential Shifts in Mongolian Environmental Law
引言
环境法治的形成与自然地理条件密切相关。蒙古高原作为典型的干旱与半干旱生态区域,具有降水稀少、植被恢复能力弱、生态系统承载力有限等特征。从早期作为环境保护的“原法律”(proto-laws)的非正式制度,到具备国家强制力的古代成文法,蒙古族形成了极具本土法理逻辑的环境保护规范体系。在此背景下,游牧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尊重自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体系。
既有研究多将环境法的起源归因于工业革命后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而对本民族传统的生态规范关注不足。事实上,在国家法形成之前,游牧社会已通过禁忌、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调控。这些规范虽不具备现代法律形式,却在功能上承担了资源分配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本文的核心问题在于:蒙古国现代环境法体系如何从传统生态规范中演化而来,其内在法理逻辑为何?为此,本文采用法律史与法社会学方法,将蒙古国环境法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生态禁忌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以及现代环境法阶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法理转型路径。在此背景下,探究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历史发展,揭示其从传统生态习惯法向现代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转型的内在逻辑,对于厘清其现行环境法治的建构基础及未来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
一、溯源:生态禁忌阶段
蒙古族是蒙古高原历史最为悠久的游牧民族之一。蒙古高原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气候对蒙古文化与法律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内在关联。自然气候方面蒙古高原属于典型的大陆性干旱、半干旱气候区,生态环境极为脆弱(降水稀少、植被恢复力差)。这种脆弱的自然环境,成为蒙古族早期生存的根本制约因素。在漫长的游牧生活中蒙古先辈发展出高度适应自然规律的生存智慧。这智慧体现在对自然极度依赖又极度敬畏的现实境况,构成了传统禁忌产生的物质基础。这些禁忌致力于给后世保留大自然最原始的风貌,是当代环境保护法律的历史先声。
在蒙古禁忌中有许多暗含保护自然性质的典型例子。尤其是关于水源例如:禁止在泉水和水源处供奉牛奶及奶制品。传统上,泉水和水源被认为是由“鲁斯”(lus,水神或龙王)守护,违反禁忌会给家族带来不幸。此类禁忌的初衷旨在指导人们以正确的方式与自然互动,保护脆弱的水源系统,并培养对自然的敬畏心,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早期蒙古社会而言,传统禁忌绝非单纯的日常起居规约,它更是孕育民族早期法律思维的摇篮。借法社会学的视角看,本研究将禁忌还原到社会现实中,考察它作为一种“活的法律”(Living Law)如何规制人与自然的互动。
在蒙古禁忌也有许多保护树木和土地的相关禁忌。随着游牧文明(Nomadic Civilization)形成的历史过程中,禁忌揭示了深植于生活实践中的法理逻辑。例如,传统禁忌严格禁止破坏独特的地质构造或砍伐某些树木的枝条。甚至一些特殊的山川被指定为神圣禁地(dogshinhairkhan)。在这些地区,严格禁止破坏土壤、岩石或植被的行为,并严禁从事狩猎及其他开发活动。人们避免直呼其真名,取而代之的是使用委婉的称呼,如“海日汗”(hairkhan)或“杭盖”(khangai)(“海尔汗”,“杭爱”在蒙古语中是对山的尊称)。
这些关于保护环境的禁忌反映了蒙古人对大自然内在秩序的深刻认知,更被用作活生生的教材。在生活实践中长者以这些禁忌来教育晚辈尊重和保护自然。通过这种方式,传统习俗在人的意识中灌输了尊重和负责任地利用自然的观念,培养了个体的环境保护伦理。在这些禁忌指导下的实践,不仅强化了早期蒙古人民的行为规范,更对蒙古族环境保护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塑形:习惯法阶段
尽管生态禁忌在早期扮演了“原始环境法”的角色,但随着历史发展它逐渐暴露出非正式制度的致命局限性。这局限性,构成了游牧民族走向习惯法与成文法治的内在驱动力。于是,一种带有共同约束力的基层社会契约开始逐渐塑形。从此生态禁忌开始发展成部落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法。
关于习惯法的概念定义学界有着多种表述。本研究采用牛津法律词典中的表述:“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它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蒙古族习惯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来自于蒙古社会中业已存在的各种各样禁忌和习惯;离开了习惯,蒙古族习惯法便无从产生;而且,当某一特定群体成员‘开始普遍而持续地遵守某些被认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惯例和习惯时,习惯法便产生了’。蒙古族习惯法是基于生活实践和民族文化发展过程而产生的。蒙古族习惯法,最早也是从禁忌和习惯演变而来的。从它的产生始源来看,蒙古族还没形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之前,在蒙古族祖先们的生活时代,已有了较完整的习惯法。从时间上看,此期始于公元前3世纪初匈奴国家政权时代,至公元5世纪初为止,长达约700年。“因为还未产生文字的原始社会必然生活在习惯法的制度下”。游牧文化的核心在于随四季变化逐水草丰美而迁徙,蒙古语为“走敖特尔”(Otor,指季节性远距离轮牧)。“走敖特尔”是蒙古族最具代表性的活动之一,也是习惯法中关于环境保护内容当中最典型的例子。牧民将草场严格划分为春秋冬夏四季营地。特别是冬营地(Өвөлжөө),那是牧民扛过漫长“白灾”(雪灾)的保命底牌。所以在蒙古习惯法中,无论水草多么丰美,也绝对不允许任何牧民在规定节气到来之前,私自将牲畜赶入冬营地或秋营地放牧。关于“走敖特尔”的习惯法本质上是对脆弱生态承载力的一种前置性法律保护。
规矩立下了,谁来执行?在缺乏国家强制力的氏族时代,习惯法的强制力主要依托于血缘认同与氏族社会的集体惩戒权。那时没有国家机关保障法律实施,部落首领(那颜)和德高望重的长者协调社会关系。一旦有人因为争抢水源、越界放牧或者滥杀野生动物起了冲突,长者们就会根据祖辈传下来的习惯法进行纠纷调解和侵权裁决。如果有人屡教不改,故意污染生命水源或者引发草原大火,等待他的将是极其严酷的制裁。最常见的惩罚是高额的财产赔偿(通常以牲畜数量计算),以此来弥补受害方或部落的损失;而对于情节极其恶劣的破坏者,最高刑罚则是“驱逐出部落”。在茫茫大草原上,一个人一旦脱离了部落的庇护,在孤立无援的状态下基本就等于被宣判了死刑。这种极高的违法成本和极强的熟人社会连带责任,硬生生地逼着每一个游牧民将环保习惯刻进了骨子里,实现了外部规范向内在行为的完美转化。本研究认为蒙古族的习惯法是蒙古现代环境法律体系的早期渊源,是传统禁忌发展为具有民间自发约束力的共同行为规范的展现形式。
三、确立:成文法阶段
到了公元13世纪初,成吉思汗的铁骑统一了漠北,建立起横跨欧亚的大蒙古国。原先分散的部落变成了大一统的国家,各管一摊的习惯法显然已经无法应对国家层面的资源统筹调配了。要把整个蒙古高原的水土资源统一管理起来,就必须将那些行之有效的习惯法上升为国家意志。至此,蒙古族的环境保护正式从“民间自发约束”迈入了古代成文法典的制度化阶段。
作为大蒙古国的根本大法,《成吉思汗法典》在环境法制史上最突出的特征,便是将传统的生态习惯法刑法化。赋予了其最高级别的国家强制力。这部法典在对待环境破坏的问题直接升级成重罪。成吉思汗法典中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草原损坏的,失火致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以死刑。第五十八条: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环境保护的严厉程度。对于一个高度军事化的游牧国家来说,水草就是战马的粮草,战马就是国家的坦克和底盘。破坏水土,就等于炸毁了国家的军火库。此时的成文法不仅是对早期禁忌和习惯法的发展,更是国家公权力对草原生态秩序的强势介入。国家机器以一种极其冷酷的极刑,给传统的环境保护提供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依据。
从原始的禁忌,到习惯法,再到随着蒙古国的历史演进,中后期成文法典迎来更加细化和转型。中后期的成文法典在环境法治思路上发生了显著的柔化与转型。以1640年的《卫拉特法典》和1709年的《喀尔喀济尔噶》为代表,成吉思汗法典时代严刑峻法慢慢退场,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具可操作性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这些法典在处理破坏环境案件时,开始大规模采用“财产罚”。比如,偷偷砍伐他人营地附近的树木,或者因疏忽导致草原起火,不再一味求死,而是改判著名的“九罚”(Yös,以九为基数缴纳牛马羊等牲畜作为罚金)。这种把惩戒方式“财产化”的制度设计不仅剥夺了违法者的生产资料以示惩戒,还实质性地弥补了受害方(或公共部落)的经济损失。从法理学上看,这可以视为现代环境法中“生态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早期雏形。标志着蒙古古代环境法律从单纯的“惩罚”走向了更成熟的“治理”。
蒙古传统的生态法律秩序在游牧文明的闭环里运转得堪称完美。然而当历史的车轮碾进近现代,这套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法则,与工业文明迎头相撞。在此现状下,这套传承了千年的草原环保法治体系,不得不面对现代转型。
四、转型:现代环境法阶段
现代财产权制度、资本逐利逻辑把过去那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温情面纱无情撕裂。为了解决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复杂现状,蒙古国政府结合本国特点对环保法律体系开始进行制度重构。本研究认为蒙古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不是对西方环保法律的简单“复制粘贴”,而是传统习惯法和古代环境保护法律在现代工业文明冲击下的艰难突围。
自1921年宣布独立以来,蒙古国对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了许多探索。1921年—1991年期间制定了多部法律,例如:1933年《割草、种植粮食、蔬菜法》;1939年《水及水资源利用保护法》;1957年《森林保护法》;1958年《矿产资源法》;1962年《狩猎法》;1974年《土地利用法》。这是蒙古国在工业文明重冲击下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现代探索之路的启程。在1972年6月召开的蒙古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第七届六次会议上,蒙古国内阁会议副主席斯罗巴散干布发表了《关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科学理论若干问题》的演讲,他提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重要问题。并于同年建立环境保护部。
进入1980年代中期,随着全球环保运动的兴起以及国内经济改革的推动,蒙古国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尤其是矿业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愈加显著,政府逐渐认识到仅凭行政措施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控制。1992年,蒙古国颁布新宪法,这部根本大法第一次用现代法律语言确认了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影响”的基本人权。这为专门的环境立法提供了新的契机。随后以1995年出台《蒙古国环境保护法》,该法继承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传统理念。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在国家层面建立起了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等在内的一整套现代环境治理框架。
作为全球新兴的矿业大国,蒙古国地下的金、铜、煤炭成了拉动经济的绝对引擎,但这种破坏生态为代价的发展方式直接触碰了游牧文明最敏感的生存底线。在千百年的历史中保护环境的法律思维和意识已经深深嵌入每一个蒙古人的骨子里,在现代不断探索怎样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将会成为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发展和完善的永恒内在动力。
五、结语
综上所述,蒙古国环境法的发展呈现出清晰的历史演进路径:从生态禁忌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最终形成现代环境法律体系。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法律形式的演变,更反映了规范功能与法理基础的持续转型。总而言之,其法理演进可概括为三大转变:从内在道德约束向外在法律强制转变;从分散社会规范向统一国家法转变;从惩罚导向向治理导向转变。
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演进是一部从自发性社会契约走向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法制发展史。其早期依托血缘认同与集体惩戒机制执行的习惯法,通过极高的违法成本,成功将外部的生态规范转化为游牧民内在的行为准则。而在《成吉思汗法典》及后续《卫拉特法典》等古代成文法的迭代替换中,国家意志强势介入生态秩序的管理,完成了从重刑威慑向财产惩罚及“恢复性司法”的法理转型。这一绵延千年的历史积淀,构成了蒙古国现代环境立法的深厚本土法治资源。
面对现代矿业开发与经济发展带来的现实环境危机,蒙古国虽已通过1995年环境保护法搭建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现代行政监管体系。但是这套法律体系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资本逐利与传统生态底线之间的深刻博弈。蒙古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传统生态习惯法在现代工业文明语境下的艰难突围。如何通过立法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跟进,在复杂的利益冲突中寻求经济收益与生态承载力的动态平衡,仍将是该国环境法治建设面临的永恒课题。
参考文献:
- [1] 奇格. 古代蒙古法制史[M]. 沈阳: 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
- [2] 伊丽莎白·A·马丁. 牛津法律词典[S]. 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 [3]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 华夏出版社,1987.
- [4] 亨利·莱维·布律尔. 法律社会学[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 [5] 特木尔宝力道. 探讨蒙古族习惯法的若干问题[J]. 内蒙古大学学报,2002(01):2-6.
- [6] 特·额尔敦陶克套. 成吉思汗大扎撒[M]. 赤峰: 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
- [7] 特·额尔敦陶克套. 卫拉特法典[M]. 赤峰: 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
- [8] 杨红. 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本土思想及新发展[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4):20-21.
- [9] 宗那生, 商那拉图. 蒙古国法典选编(第四辑)[M]. 呼和浩特: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6.
- [10] 王孔敬,佟宝山.论古代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J]. 贵州民族研究,2006(01):9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