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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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Research on the Training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Professionals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引言
当今世界,国际格局日益复杂,大国关系加快重塑,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加速演进,世界进入又一阶段的动荡变革期。在激烈复杂的大国博弈中,法律既是规则也是武器,更是国际现代社会共同治理的准绳。我国发展阔步前行至新阶段,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涉外法治更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为我国涉外法治的研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加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涉外法治水平的关键一环。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与国外,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总的来说,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队伍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成绩,但现有的涉外法治队伍和能力与民族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仍有很大的差距。具有国际化水平、在重要国际法岗位的涉外法治人才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智库存在明显“短板”,应对涉外事务“捉襟见肘”。针对此应当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向“系统整体设计推动改革”转变,直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中统筹不足、协同不畅的问题。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经历了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到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进。1979年,王铁崖和魏敏在《人民日报》联合撰文,呼吁在新时期国家应重视国际法教学研究。北京大学法律系创办了我国高校第一个国际法本科专业,并率先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首次成为重要的国家规划内容。该意见明确指出,“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并采取“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措施推动政策的实现。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高等学府”“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重镇”的中国政法大学就在这一阶段开设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旨在培养本专业懂法律、懂外语的强基础、高能力的国际化应用型及复合型人才。2021年,中共中央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以来,为落实其中明确提到的“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要求,中央相继出台了有助于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文件,包括《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通知》等。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恢复为法学二级学科。多方政策多管齐下,势必要将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配得上我国大国的责任与担当。然而从另一视角来看,在国际组织当中(尤其是国际法律组织),中国的国际法专家数量较少。据统计,在联合国系统的雇员中,中国籍雇员目前仅占比1.12%,列第11位,居于菲律宾、印度、俄罗斯等国之后,而中国向联合国缴纳的会费占比为7.921%,位居缴纳会费量前三。我国高校开设法律专业的院校有600多所,但开设国际法专业的院校仅为63所,远远满足不了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巨大需求,主要表现为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培养不足。
一、涉外法治人才建设中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各部门统筹协调未形成有效闭环
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源头性的地位和作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部门占比很大一部分是高校主体,国内高校应当树立正确的培养思路,坚持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体两翼”,即坚持以正确的政治导向这一本体,加强国别法和国际法建设的两翼。但同时我们需要明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是孤立的,单方面的,而是系统的,环环相扣的。除了高校等教育部门还包括外交部门、商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参与涉外法治培养工作的单位之间既有平行关系,也有隶属关系,但是由于缺乏统筹机构指导及相互之间的合作没有跟上,就导致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建设无法有效对接社会资源。拿与我国涉外法治相关的“一带一路”平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来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建设相辅相成,“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建设需要涉外法治人才作为智力支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涉外法律实务资源作为实践平台。就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而言,港澳地区的高校资源、司法经验、法律服务行业的资源总量和整体水平已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政策的滞后性,内地高校与港澳高校法学院的教育资源共享机制,高校间的课程互选等交流平台尚未健全,间接导致了港澳地区的涉外法律资源与内地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之间未能够形成有效的互动机制。
(二)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缓慢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学科专业的调整,取消了国际法本科专业,取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法学二级学科,将其合并为一个“国际法学”二级学科。这种学科设置就导致了国际法学科长期被置于法学一级学科之下,势必会造成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在研究理论与社会实践中无法及时跟上国际社会发展的前沿,大大地削弱了我国在涉外事务领域的竞争力。2018年,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其中“法学类”标准要求按“10+X”分类设置模式安排法学专业核心课程,“10”指10门专业必修课,“X”规定了9门课程,指各高校根据其办学特色可以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以前包括在法学专业16门核心必修课程中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被划入“X”的范畴,成为限定选修课,10门专业必修课仅保留“国际法”。各高校法学院针对此项变动实施相应的课程设置,然而其背后却有着极大的问题,其根本无法满足学生们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也无法更好地引导学生们关注国际问题,形成国际视野的大局观。因为国际法学科中的三门课程并非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交叉融合形成紧密的学科合力。
涉外法治人才包括涉外法律人才和国际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是对所有从事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工作者的统称。从工作性质上讲,涉外法治人才分为“涉外法律人才”和“国际法治人才”两类。涉外法律人才包括涉外律师、涉外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从事涉外诉讼和仲裁的法官和仲裁员等,其执业领域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法、行政法或争端解决为主。国际法治人才主要指我国涉外部门代表国家利益处理国与国关系的政府官员和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的中国籍国际公务员,也被称为“国际法律人才”,他们主要以国际公法作为职业领域。这两类人虽然都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但是他们所援引的法律使用的语言有很大的区别,甚至所代表的利益和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有较大的差别。然而当前各高校在法学课程设置上大部分仍然采用相对较为老旧的模式,未充分引入国别法、比较法等在内的涉外法治教学体系,也就直接促使了法学生们的涉外法治基础并不牢固。
(三)国际法学科话语权的缺失
“学术话语权就是在学术领域中,说话权利和说话权力的统一,话语资格和话语权威的统一,也就是‘权’的主体方面与客体方面的统一。权利着重指行动者作为主体所具有的话语自由;权力则着重指主体作为权威话语者对客体的多方面影响”。从另一方面来看,学科话语权既体现本学科的发展程度和地位,也与本学科人才培养的质量问题紧密相关。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联合五政法院校发表了《“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宣言》。宣言中明确提到在某些高校的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的重要意义不仅没有受到重视,而且还恰恰相反,在整个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处于不利位置,甚至被视为“可有可无”的小众学科门类。更有甚者,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长期被某些高校人为地设置为选修课,被严重“边缘化”,以致出现“萎缩化”的状态。这种情况不仅是国际法学科话语权弱势的体现更严重影响到了国际法学科对于人才的吸引力。从各大高校研究生招生数据即可得知,国际法在学校法学院中的招生占比一直处于低位,其学科人才储备与较为热门的民商法、刑法部门相比相形见绌。另一层面,我国法学教育是以考试尤其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法考)的取得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以法考的通过为学生们毕业工作准入的门槛。对于法学生来说,法考意味着开启职业生涯的“通关文牒”,但是法考中国际法的比例在两套客观题试卷中总占比6%。尤其是在理论法试卷中,其分值比例仅占2%。这种极低的分值比例带来的负面效应即多数学生面对国际法这一学习内容选择投入较低的学习热情或者直接放弃学习,转而将学习时间和精力放在分值占比更高的民刑或者民商等其他领域。这种低分值比例无疑不再向法学生们传递一个信号,即国际法相关知识的学习与否并不影响我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久而久之,就会在法学生们的备考过程中留下一个国际法知识并不重要的观念。当然,我们也能理解法考中国际法分值占比低的原因,法律具有非常强的“地方性”,并通过法考得以不断强化。作为职业准入资格的考试,法考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具有非常明显的导向性,并且具有超越常规的法学教育之势头,形成“负向”效应。多数学生在未来的职业规划中仍会选择深耕于国内法律市场,因此这种设置对于学生们的考试来说是不错的机制。但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只会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带来负面反馈,易使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陷入“看不到”国际法—国际法知识储备不足—就业不会选择涉外方向的恶性循环。
(四)涉外法治教学与实践的不匹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然而受教育传统与客观条件的制约,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侧重于法学知识的讲授,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国际法距离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相对较远,实践教学不易开展。即使学生参与讨论互动,也多围绕理论问题展开,涉外法治理论教学与实践的结合相对困难。缺乏实践教学导致学生掌握运用涉外法律的能力得不到锻炼,易对涉外法治的法律性产生怀疑,认为涉外法律难以在现实中发挥实际作用,也不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从而丧失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虽然有部分高校针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开设了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等,但由于条件所限,尚未大规模普及。而实践性最强、锻炼效果最佳的境外法律实习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与一些重要的国际资源对接,尚需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方能推进。例如,学生都缺乏在涉外法律实务部门的实习机会,尤其缺乏在外交外事部门,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涉外部门的实习和历练机会,使他们在未来直接从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工作方面的准备不足,尚未突破。
二、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路径优化
(一)统筹协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各部门
高校是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中流砥柱,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建设,高校不仅应该深化涉外法治理论、国际法治理论等前沿理论及实务问题的研究还应当加大各个部门体制之间的统筹合作,首先可以通过公职人员进入高校担任兼任导师,教授实务相关的课程,或是到智库开展研究,支持高校教师,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等到相关政府部门挂职,研修,探索建立通过聘用制、任期制等灵活方式遴选律所或企业的优秀涉外法律实务人才进入高校或者法院交流锻炼等。例如,我校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在2024年建立了杭州师范大学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创新基地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创新班为主要形式,抽选我校非毕业班高年级同学,聘请高水平的涉外实务领域律师担任学生们的实务导师,与高校导师共同设计学生培养计划,将涉外实务专家的丰富实践经验与高校教师的深厚理论功底有机结合,创新共享涉外法治导师机制。此外,本文上述提到的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优质平台,可以由教育部确定一定数量的内地高校与港澳地区高校合作开展涉外法治人才专项学位联合培养计划。先行先试互相引入师资、教材、电子数据库等,借助港澳地区高校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教学方面的资源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还可以和律所、跨国企业等实务部门合作建立实习基地,开展长期的人才培养合作。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避免学生盲目、低效实习,各大高校需要与实务部门精准对接,引导学生开展针对性的实习。以律所为例,高校可以通过全面调研,与律所的跨境投资、离岸金融、域外知识产权维权、涉外税收等涉外业务部门开展合作,在尊重学生专业背景和个人兴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前往特定部门开展实习。此外,为打破高校涉外法治人才与国际社会的屏障,可以简化高校教师参与国际交流、参与国际组织工作等方面的出国与出境审批和管理流程,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涉外法治人才“走出去”。
前文所述涉外法治人才不仅包括涉外法律人才还包括国际法人才,第一种是作为法律顾问或者法务人员在政府机构、跨国企业等工作的人员,第二种是从事涉外律师实务。故涉外法治人才可以以该分类为基础进行有针对性的定向培养、有目的性的分层培养,有方向性的专题培养,既可以高效地培养人才,也可以帮助学生有的放矢、精准规划未来,且可以最大限度地缩短学生走向工作岗位的适应期。为此各大高校法学院应积极推进针对不同人才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涉外法治课程群。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在硕士生层面,法律硕士项目目前已有国际商事争端预防解决、涉外律师方向以及国际仲裁方向。这种差异化、个性化的培养模式会很好地消灭人才知识结构的泛化,由水平层次不平均的“通才”转变为专业性强的“精才”。
(二)完善涉外法治课程体系
1.高校涉外法治课程设置
高校涉外法治课程的完善设置需聚焦课程体系优化、实践教学强化及跨学科融合。首先,应调整传统法学课程结构,增设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比较法等核心课程,并强化法律英语、法律法语等外语教学,提升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一方面,构建“理论+实践”双螺旋课程体系,通过模拟法庭、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赛、涉外法律文书写作实战等环节,增强学生解决涉外法律争议的能力。中国政法大学代表队于2023年参加了第64届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并在最终的全球决赛中获得季军,这一成绩打破了沉睡三十多年的中国赛队国际赛纪录,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鼓励各大法学高校参加国际性赛事,不仅彰显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新成果,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在该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另一方面,推动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开设跨国企业合规管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特色课程,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引入国际法律前沿问题研究,跟踪国际法律发展动态,提升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最终形成适应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的涉外法治课程体系。
2.培养学生的外国法思维
由于构建过程、运行方式的不同,国际法体系的逻辑与思维方式与国内法是存在差异的。在目前的国际仲裁中,程序上仍以英美国家的程序制度为主流,比如采用大量的证据开示制度,使用雷德芬表格,展开交叉询问等。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审理的孙杨案庭审过程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当事人、证人和律师对于这套仲裁程序并不熟悉。因此高校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过程中,务必增设比较法、国际规则条文、典型案例的学习。还可以设置境外实践课程,例如跨境法律诊所,国际暑期课程等,培养学生们的国际思维和技能。
3.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外语专业能力
高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同样离不开外语能力的运用,其对学生们外语能力的要求在某些层面甚至超出了部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有些英美人士认为,“Studying law involves learning a new language”(学习法律包括学习一门新的语言)。在法律这个高度专业和精确的领域,某些日常词汇被赋予了非常具体和特定的含义。例如,“Consideration”日常意思为体贴;关心。但在法律上则表示“对价”。“Party”日常意思是派对;政党。在法律上则表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Brief”日常意思是“简短的”,其法律意思则为“诉状”。这些例子很好地说明了法律英语并不是法律和普通英语的简单结合,而是以普通英语为基础,在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变体,它在词法、句法、语篇上都有与普通英语不同的鲜明特征。虽然把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心任务放到“培养其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的论断,应当是中肯且具有建设性的。但如果学生仍保留法教义学的思维方式,仅是将交流语言换成英语,则远远达不到与英美法系国家同频对话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华东政法大学留学生LLM课程采用了一种较为先进的授课模式,即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内容与语言整合学习”(Content and Language Integrated Learning,CLLL)教学法。所谓CLLL教学法就是一种将语言和内容结合在一起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课程核心是学科内容本身,而不是教授内容的语言载体。例如在“国际贸易法”课程中学习汇票的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将汇票视作一个法律名词对之进行解释,分别列举出它的四个法律特征,这种抽象的教学无法让学生们领会到汇票的本质,学生们在短时记忆之后很快就会将其忘记。引入CLLL教学法,向学生们展示一份英文样式的汇票样本,将汇票这一法律问题放到跨境贸易支付纠纷案例中,因为具象和重复,学生们很快就会记住与汇票有关的法律英语词汇,弄清楚票据与单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理解汇票法律属性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三)搭建实务平台
针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实践教学薄弱、理论与实际脱节的问题,可通过构建“三维一体”实践教学体系系统推进改革:一方面,建设涉外法治仿真实验室,运用VR技术还原国际仲裁庭、跨国谈判等真实场景,并联合涉外律所、国际组织共建真实案例库,将“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项目中的合同审查、合规风险评估等实务转化为教学素材,同时开设国际谈判实务、涉外法律文书写作等模块化实训课程,采用诊所式教育模式,由校外实务导师对模拟任务进行点评;另一方面,打通“境内+境外”实习通道,与外交部、商务部等涉外部门及跨国企业法务部共建实习基地,安排学生参与自贸区政策制定、跨境贸易合规审查等工作,同时依托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及海外合作院校,推送学生至国际法院、WTO秘书处等机构实习,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所合作建立跨境实习网络;各地法学高校可依托其地理位置,结合自身教学特色与涉外企业,涉外律所展开合作,走“高校+行业”的联合培养计划,输送“订单式”人才。
三、结语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面对当前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涉外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高校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与使命。通过统筹协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各部门、完善课程体系、强化外语能力及构建实务平台等综合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脱节、国际化水平不足等问题。未来,高校应继续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加强与政府、企业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与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民族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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