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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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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6
  • 浏览量: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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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与法治的协同治理

On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Rule of Law

发布时间:2026-07-07
作者: 李明祺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LI Mingqi :School of Law,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angchun;
摘要: 人工智能正深度嵌入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数据处理和企业治理等领域,在提升治理效率的同时,也引发责任认定、算法透明、数据安全和权利保障等法治问题。本文以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风险为研究对象,结合现有法律规范与治理实践,分析其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的影响,并提出完善立法体系、健全算法治理、创新司法应对、强化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等路径,以期推动人工智能发展与法治建设形成协同治理格局。
Abstrac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increasingly embedded in law enforcement, judicial practice, data processing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While improving governance efficiency, it also raises legal issues involving liability attribution, algorithmic transparency, data security and rights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its impact on legislation, enforcement, adjudication and law observance, and proposes coordinated paths including improved legislation, algorithmic governance, judicial respons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nd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治;算法治理;数据安全;协同治理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ule of law; algorithmic governance; data securit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引言

人工智能以算法模型、数据资源和算力平台为支撑,正在从单一技术工具扩展为影响社会治理结构的重要变量。在行政管理、司法审判、金融服务、交通出行、医疗卫生和教育服务等场景中,人工智能能够通过自动识别、预测分析和辅助决策提升运行效率,但其应用过程也伴随数据过度收集、算法偏差、责任链条断裂和权利救济困难等风险。上述问题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技术发展与制度供给、公共权力运行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的结构性问题。

从法治视角看,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不在于简单限制技术应用,也不在于任由技术逻辑替代法律判断,而在于通过规则体系、程序机制和责任结构的完善,使技术创新始终处于可解释、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框架之内。当前,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传统法律规范在主体认定、因果关系判断、算法透明、数据安全和司法审查等方面面临新的适用压力。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与防范社会风险之间保持合理平衡,成为人工智能时代法治建设必须回应的重要问题。

基于此,本文以人工智能与法治的协同治理为研究对象,在梳理人工智能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责任认定、算法透明与数据安全等核心挑战,并从完善立法体系、健全算法治理机制、创新司法应对方式以及强化企业责任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治理路径。文章旨在说明,人工智能治理应当坚持技术理性与法治理性的统一,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和全过程规制,推动人工智能在合法、合规、可信的轨道上实现有序发展。

一、人工智能对法治体系的多维冲击

(一)立法滞后与规则供给不足

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基于工业社会的经验构建,其静态性、确定性与人工智能的动态性、不确定性之间存在显著张力。

近年来,自动驾驶车辆相关事故不断引发社会对人工智能伦理和法律责任归属问题的关注。在此背景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开展的“道德机器”测试为观察公众伦理偏好提供了经验材料。该测试通过采集全球范围内的行为选择数据,分析无人驾驶系统在罕见驾驶情境中可能面临的伦理判断。然而,此类由算法作出的“伦理选择”在实际发生损害时,反而会使法律责任的主体认定与划分更加复杂。若在人工智能产品研发与部署之前,未能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其行为背后的权责归属,则可能导致技术发展路径偏离社会伦理与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并对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人工智能的跨国性与去中心化特征,使得单一国家的立法难以有效规制全球性技术风险。例如,大型科技公司开发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其训练数据来源广泛,部署场景多元,若发生系统性风险,现有属地管辖原则将面临适用困境。尽管欧盟已通过《人工智能法案》确立风险分级监管框架,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施行,但整体立法仍呈现回应式、分散化特征,系统性和前瞻性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二)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扩张与透明度缺失

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如交通违章自动识别、税务风险评估、市场监管智能巡查等。这类“算法执法”虽提升了效率,但也引发权力扩张和程序正义受损的隐忧。首先,算法决策的“黑箱”特性可能导致执法过程透明度不足。公民难以知晓其被处罚的具体依据,也难以充分行使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例如,部分地区在交通管理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行为识别时,若系统误判且缺乏必要的申诉和解释机制,就可能引发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其次,算法可能固化甚至放大既有偏差。训练数据若存在历史性偏差或样本失衡,人工智能系统就可能“学习”并复制相关偏差,进而影响执法和管理结果的公平性。从比较法经验看,境外再犯风险评估系统曾被指出存在群体性偏差,由此可见,在公共管理、金融风控、招聘筛选等场景中,算法歧视风险不容忽视。

(三)司法智能化的困难与挑战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人工智能在案件分流、类案推送、量刑辅助、文书生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法信”平台、上海“206系统”等均体现出较强的智能化应用特征。然而,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也面临效率提升与公正保障之间的张力。

算法的偏见与不透明性对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公开构成潜在威胁。尽管算法以客观的代码与程序为外在形式,但并不当然具有价值中立性。受算法设计者认知局限、专业背景以及价值取向的影响,相关系统在设计过程中可能更侧重效率与相关性,而对精确性、因果解释和程序保障关注不足。再加上训练数据可能存在不充分、不全面或质量偏低等问题,算法可能生成系统性偏见或隐含歧视。在司法这一高度依赖理性判断与价值衡平的领域,此类技术缺陷若未被有效识别与规制,将可能动摇裁判公正基础,损害司法公信力。

我国既有的司法数据基础尚难以充分支撑司法智能化建设的需要。人工智能的兴起与深度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大数据资源的积累。具体到司法领域,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审判、检察等业务深度融合,实现智能阅卷、庭审辅助、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类案精准推送、量刑建议以及司法流程公开等智慧应用,必须以高质量、大规模、结构化的司法数据作为基础前提。然而,当前我国司法数据的完整性、标准性与可用性仍存在提升空间,尚难以充分满足司法智能化转型升级的实践需求。

(四)守法层面的权利保障困境

人工智能的普及也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提出新的挑战。首先是隐私权保护压力。人工智能系统依赖海量数据训练,人脸识别、行为预测、情感分析等技术广泛应用于公共空间,可能导致非感知式数据采集趋于常态化。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告知—同意”原则,但面对复杂的算法处理,普通用户往往难以真正理解其权利边界,同意也可能流于形式。

其次是平等权保障压力。算法在就业、教育、信贷等领域的应用,可能基于性别、年龄、地域等特征形成隐性歧视。例如,招聘平台的人工智能筛选系统若过度依赖历史用工数据,就可能复制既有职场偏见,进而影响候选人获得公平评价的机会。

最后是人的主体性削弱风险。当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决策,人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执行终端”,自主判断能力被削弱。在医疗领域,人工智能诊断系统若被过度信任,医生可能弱化独立判断;在教育领域,个性化推荐算法可能造成“信息茧房”,限制学生认知发展。

二、人工智能法治的核心挑战

(一)责任认定的困境

传统侵权法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与学习能力,使得“行为人”难以界定。当人工智能系统在无人干预下做出错误决策,责任链条涉及开发者、制造商、部署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等多方主体,形成“责任分散”现象。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传统“电车难题”在自动驾驶情境下从思想实验演变为现实伦理困境:当不可避免的碰撞即将发生时,自动驾驶系统应优先保护车内乘员还是外部行人?这一决策不仅关乎道德选择,也直接触及法律责任划分。由于人工智能系统的介入,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变得模糊,致使法律归责的传统主体难以明确。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主体应是车主、汽车制造商、算法设计者,抑或是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当前,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承担法律或道德责任的主体资格,在法理与伦理层面尚未形成共识。

更复杂的是“强化学习”型人工智能,其决策路径往往难以完全预知。当人工智能在训练中形成有害行为时,开发者是否应对“不可预见”的后果负责,仍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主张引入“严格责任”或“产品责任”模式,将人工智能视为“智能产品”,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此类模式可能抑制创新,且难以完全适用于开源社区或非营利性人工智能项目。

(二)算法透明与可解释性

法治要求公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但人工智能算法的复杂性使“透明”本身成为治理难题。完全公开源代码可能泄露商业秘密或被恶意利用;仅提供形式化说明,又可能难以满足实质审查和权利救济的需要。

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相关服务作出必要说明,但对说明的具体标准仍有进一步细化空间。实践中,部分企业提供的说明较为笼统,难以满足司法审查和用户知情的需要。技术层面,可解释人工智能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对深度神经网络的解释仍多为事后归因,难以完整还原其决策逻辑。因此,透明度义务应当分层分级:对高风险应用实行较强透明要求,对低风险应用则可适度放宽。

(三)数据安全问题

人工智能以数据为基础,公民的数据权利成为法治保护的新前沿。《民法典》第1034条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目的限制等原则。然而,人工智能的预测性分析与画像技术使传统权利框架面临新的适用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个人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被生成、处理。用户在社交、电商、出行等日常生活中主动或被动地留下大量行为数据,而智能设备更可进一步采集包括生理状态、生物特征等在内的敏感信息。多维度数据的持续积累,已能够形成高度精准的“个人数字画像”,一旦遭到泄露或非法使用,将对个人隐私、财产乃至人身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

数据安全是构建社会对人工智能技术信任的基础,若无法在该领域建立有效保障,将会制约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数据、算法与算力被公认为驱动人工智能发展的三大核心要素。随着用户隐私保护意识的提升,以及数据泄露问题的出现,如何在强化数据保护与推动人工智能研发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课题。

三、人工智能法治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完善立法体系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持续冲击传统法律制度。现行法律理念与规则在面对技术变革所催生的新型社会关系时,已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推动法律制度的自我革新已不仅是理论共识,更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构建能够规范人与人工智能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已成为各国立法和监管实践的重要任务。

首先,我国应加强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治理顶层设计,为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布局人工智能产业、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制度依据。相关制度安排应明确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关系,确立符合我国国情与发展需求的治理导向。基于此,应坚持人机协同的基本方向,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在社会各领域应用的整体布局与长远安排。其次,应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进程,构建系统完备的人工智能法律框架。该框架应重点围绕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定位、行为边界、损害归责、责任分配以及研发、部署、应用全流程的法律风险防控展开。最后,应完善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和伦理规范,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与法律规则有效衔接,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制度支撑。

(二)健全算法治理机制

首先,应建立健全防范算法歧视的法律规范与监管机制,并将治理前移至数据源头。算法公平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训练数据质量,因此必须确保数据集来源合法、规模适当,并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与完整性,从源头上避免因数据缺陷诱发算法歧视。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动态审查与更新机制,及时识别并剔除存在偏见或歧视内容的数据,同时持续优化数据集的规模与结构。在规制路径上,可依托《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现有法律框架,明确算法治理的基本边界和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

其次,应在提升算法透明度与保障技术创新之间寻求平衡。针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服务,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其发展规律,采取审慎包容的治理思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的安全评估与监督检查制度,已对算法透明度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不宜将透明度视为绝对化的监管目标。一方面,随着模型参数量增加与算法结构日益复杂,实现完全透明的技术难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过度强调披露要求可能抑制技术创新积极性。因此,有必要构建分级分类的透明度义务,在保障必要可解释性的同时,为技术研发留有合理空间。

最后,应推动构建算法多元共治体系。可在全国范围内培育人工智能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其在专业标准制定、合规培训和行业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创新司法应对

面对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传统的“工具论”已难以充分回应实践需求。应当超越简单提效降负的功能定位,转向构建以人类法官为核心、人工智能为辅助的“人机协同、以人为主”的智慧司法新范式。这一范式不仅强调技术赋能,更注重制度重塑与价值回归,确保司法公正、独立与可问责性不被技术逻辑所侵蚀。

首先,应确立“算法建议—人类决策—全程留痕”的司法运行原则。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辅助性地位,禁止其独立作出裁判或设定强制性决策阈值。人工智能生成的类案推送、量刑建议、证据分析结论,均应标注为参考意见,并由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或否决的理由。建议出台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合规指引,要求各级法院在使用智能系统时生成“人机交互日志”,记录法官对人工智能建议的审查过程,并将其纳入司法档案管理,从而实现决策过程可追溯、可审计。

其次,应建立司法算法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应用场景的风险等级,对司法人工智能进行差异化规制:对于文书自动生成、案由识别等低风险应用,可适度放宽监管;对于量刑辅助、减刑假释评估、执行风险预测等高风险应用,则应实行“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评估”的全周期监管。高风险算法应接受相应技术审查,重点审查其训练数据来源、模型结构与公平性测试报告,并定期进行算法压力测试,模拟其在极端案例中的表现,防止系统性偏差。

最后,应推动可解释性司法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鼓励法院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解释性较强的司法辅助系统,使法官能够直观看到人工智能推荐量刑区间或类案结果的主要依据。对于深度学习模型,应要求其输出决策影响因子报告,列明影响判断的关键变量及其权重,增强裁判辅助过程的透明度与说服力。

(四)强化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

在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中,企业不仅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更是风险生成的关键环节。由于其掌握核心技术、海量数据与市场资源,企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数据安全。因此,必须将企业责任从传统的“合规底线”提升至“治理前沿”,使其成为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第一道防线”,实现从被动遵法到主动履责的范式转变。

首先,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行首席人工智能官制度,要求大型科技企业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并制定内部治理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发布人工智能伦理与合规指引,发挥行业规范的柔性治理作用。其次,应建立算法合规评价机制,将企业算法合规情况纳入企业治理和行业评价体系,对严重违规者依法追责。同时,可通过设立人工智能发展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规技术改造。

四、结语

人工智能不仅是技术进步的重要表现,也是影响社会治理方式变革的重要变量。它在重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治理方式的同时,也对以权利保障、程序正义和权力制约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提出新的挑战。面对这一变革,法治不能停留于被动补救,而应主动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人工智能与法治的关系,本质上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协调。技术本身并无当然的善恶属性,但其应用必须置于法律与伦理的框架之下。未来的人工智能法治,不应止步于风险规制,更应致力于形成善治格局。这要求构建由法律规则、技术标准、伦理准则与社会共识共同支撑的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履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治理格局。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人工智能始终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技术向善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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