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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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与优化方案
Consumer Spe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Optimization Scheme in Prepaid Consumption
引言
预付式消费作为“先付款、后消费”的新型消费模式,凭借价格优惠、消费便捷等优势,广泛应用于各消费领域,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交易形态。然而,预付式消费天然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不完善、风险承担失衡等缺陷,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价款后,需独自承担经营者履约能力不足、恶意卷款、服务质量缩水等风险。近年来,经营者“关门跑路”、退款无门、维权艰难等纠纷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尽管《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构建了基础保护框架,但现有规则在合同解除、退款权利、资金监管等方面仍存在模糊之处。基于此,本文立足于预付式消费的特殊性,剖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制度短板,探索优化权利救济、健全履约担保机制、完善信用监管的路径,为化解消费纠纷、规范市场运行、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
一、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特别保护的必要性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提前向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未来拟多次消费的总价款,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分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提供服务的消费方式。相较于传统的银货两讫、即时清结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具有“先付款、后消费”的典型特征,消费者支付总价在前、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在后,二者存在明显的时间跨度。预付式消费建立在市场信用机制基础上,具有预付款金额较大和履行期限较长的特点,通常表现为消费者使用实体或虚拟预付卡作为债权凭证进行多次消费。
实践中经营者常以优惠折扣、充值赠送等促销方式来吸引甚至劝诱消费者提前支付价款,大量消费者基于优惠和信赖进而预付未来可能发生的多次消费。这种消费方式有助于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稳定消费客户、提高经营抗风险能力,消费者也享受到一定价格优惠,因此这种互利共赢的消费方式受到市场青睐,迅速席卷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娱乐、餐饮住宿等各种消费领域,逐渐成为经营者普遍使用的营销策略。
然而预付式消费的发生,或许只因消费者在未了解清楚商品和服务内容之前的“一时冲动”或错误认识。消费者容易在经营者一方的高压、欺诈销售影响下,难以维持“场景理性”。消费者提前将未来拟消费的全部价款支付给经营者,但却不能确定经营者将来是否或者能否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经营者通常未对其债务提供任何履约担保,这种交易方式毫无疑问会让消费者单方面承担巨大的授信风险。消费者过度依赖经营者对合同义务的诚信履行,消费者知情权受限、不公平格式条款、经营者经营不善“卷款跑路”、商品服务质量下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消费者退费难、维权难问题突出,仅凭事后救济手段难以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因此,系统性构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主要权利及局限性
(一)合同解除权
预付式消费方式使得消费者丧失了维持合同均衡性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化解后履行一方履约风险的不安抗辩权,消费者在经营者违约时只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以及损失赔偿。当经营者不愿或者不能持续提供个性化服务,或者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低质商品服务产生抵触心理时,消费者合同都将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解除权也就成为消费者应对经营者失信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法律措施。
为维护经营者的经营稳定性以及合同严守原则,《预付式消费解释》并未明确赋予消费者以赔偿损失为代价的合同任意解除权,而是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个角度详细规定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事由。经营者原因包括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转移合同义务、承诺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以及法定或约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原因则包括消费者身体健康、工作地点调动等足以引起情势变更制度的因素。考虑到预付式消费多为注重主观舒适与愉悦感的享受型服务消费,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扩大了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范围,将就近消费的便利性、合同义务的不可替代性、经营者提供不限次服务的接待能力和消费者身体健康等情势变更因素统统纳入解除权事由,为消费者退出合同关系增添选择,体现了对预付式消费方式下消费者特殊利益的保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可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余额及利息、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经营者通常具有重销售轻履行的利益驱动心理,消费者提前支付总价款后独自承担风险,期待利益与合同目的常遭受侵害,着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言自明的。然而《预付式消费解释》对合同解除事由的规定具有模糊性,“明显不便”“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概念不明,完全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明确标准,消费者举证难度较大,另外消费者原因需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只能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也给权利救济增添了高额诉讼成本。总而言之,当前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方式的特殊性保护仍有些保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二)七天无理由退款权
经营者常采用高压、欺诈销售手段来吸引消费者参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常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预付式消费,知情权的受限使得消费者难以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为使消费者享有真正的合同自由,《预付式消费解释》概括性赋予消费者一种可以在付款后七日内无理由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权利,也叫消费者撤回权。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首次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除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外,消费者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方式购买的商品享有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权。而《预付式消费解释》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由远程交易扩展至预付式消费场景,据此预付式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款权,赋予了预付式消费者7天“冷静期”和后悔权,为消费者获取更多相关信息、重新考虑消费必要性创造条件。
然而,消费者长期陷入经营者是否或者能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当中。倘若仅允许消费者在付款后七天内才能主张无理由退款,那么这个七天时间是否足够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服务信息保障知情权、避免经营者失信风险是值得怀疑的。并且《预付式消费解释》还对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款权的适用设置了限制条件,消费者必须在订立合同时从未在该经营者处或者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才拥有七天无理由退款权。换句话说,倘若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前接受过该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的相同商品或服务后,就丧失了七天无理由退款权。但笔者质疑该限制条件的合理性,一方面是因为实践中消费者通常是体验过商品或服务后认为不错,考虑到将来很可能多次消费才支付预付款,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经营者后续不一定能够一如既往地提供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且“其他经营者”的范围、不同经营者的履约能力是否可称之为“相同”也都存在较大争议。只有明确客观地规定消费者是否享有撤回权,才可能发挥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取消合同的实效,但《预付式消费解释》显然对消费者撤回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总之,预付式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款权之限制,使得消费者不能真正的享有后悔权,消费者所有、经营者占有的预付款余额难以顺利退还给消费者。
三、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方案
随着预付式消费方式蓬勃发展,解决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迫在眉睫。应当始终坚持倾斜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理念,健全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的退出机制,不只是在事后进行救济,更要关注事前和事中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优化预付式消费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以促进经营者与消费者双赢局面的实现。
(一) 优化消费者权利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息及合理费用。该条款表明一旦经营者违约,消费者即有权主张退款。该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预付款余额只是由经营者提前占有,但其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通常以追求主观体验感为目标,因此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有所下降,不能使消费者感到满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应当允许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退款、解除合同关系。
《预付式消费解释》坚持合同解除权的有因性,并未赋予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事由,但对消费者权利保障仍有所不足。从应然角度,经营者未实际提供、消费者未实际享受的后续商品服务,消费者理应享有随时要求经营者退还余款的权利,而非设定条件来阻碍消费者行使解除权。经营者以优惠折扣为手段提前收集消费者总价款,在尚未履行完毕商品服务内容时,若不允许消费者取回余额,则经营者存在不当得利之嫌疑。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消费者行使任意解除权,这也有助于倒逼经营者提高商品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增加客户粘性,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另外,类比于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消费者也是基于信赖经营者所以签订非典型合同,一旦信任关系消灭,消费者不愿再次进行消费,就应当允许给予消费者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任意解除权,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但同时为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享受优惠后随意要求退款,损害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影响经营者已履行部分报酬的获得,消费者应当以赔偿经营者损失为代价享有任意解除权,通常可以表现以打折前的原价计算消费价款,其余部分应当返还给消费者。但若打折前价格明显不合理,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
而《预付式消费解释》第十四条将远程交易中七天无理由撤回权应用到预付式消费场景,赋予预付式消费者撤回权来抵抗经营者优惠营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但是司法解释设置了消费者撤回权的七天行使时限和例外情形,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则是尊重合同严守原则、诚信原则。但消费者理应享有支配自己剩余资金的权利,经营者的经营稳定性本质上是由经营者自身的商品服务质量所决定,依靠限制消费者退款权利来保护经营者权益是不合理的。由此只剩下,是优先保障消费者权益还是优先尊重合同严守原则、诚信原则这一价值位阶问题。考虑到实践中消费者深受经营者营销策略影响,容易因冲动、轻信、信息障碍等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意思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事后还长期承担经营者违约风险,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理念,尽量少限制预付式消费者退款权利。七天无理由退款权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存在固有不足,而上文提出消费者应享有以赔偿损失为代价的任意解除权,也能够涵盖消费者7天内无理由退款权的设立目的。因此,立法不如统一采用“任意解除权+损失赔偿”的方法来处理预付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赔偿经营者实际损失为限,不仅可解决消费者解除权、撤回权设置的不足之处,同时还能兼顾到经营者实际损失的赔偿问题。
(二)完善履约担保机制
商家履行合同义务的滞后性弱化了商家诚信履约的利益约束机制,悬空了消费者评价商家履约状况并针对违约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消费者常常因经营者跑路、经营者缺乏偿债能力或者诉讼仲裁成本过高而无法得到高效救济,仅依靠传统的事后救济手段不足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传统的履约担保机制主要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引入第三方托管主体,要求使用预付款模式的商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独立的托管账户,由第三方金融机构管理预付资金并按照消费次数、履约期限比例向商家逐渐释放资金。但该模式存在明显短板,各省份采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预付款资金的存管门槛、存管比例等内容,存在标准不一、监管错位的弊端。另外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强制约束力不足,规制效果并不理想。为此,亟需在传统托管基础上,融合技术赋能、统一规则、多元增信,构建分层分类、全流程可控的新型履约担保体系。
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技术为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提供了新的事前技术保障路径,是指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将锁定于智能合约管控的钱包,并不直接进入经营者账户,待双方约定的计次消费、按期服务等内容履行完毕后,对应款项方可解冻并自动划转至经营者账户。数字人民币资金流转不依赖任何中介平台,从根源上规避了平台自身信用风险和资金沉淀风险。该模式摈弃了第三方托管主体,而是直接采用技术手段建立可视化数字人民币系统,消费者可以随时查看预付款余额动态,并且经消费者确认后资金才划给经营者,有助于从源头解决消费者退款难题。同时,该模式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交易和合同记录的“不可篡改性”,确保了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具有完整的可追溯链条,避免商家隐匿资产或者伪造消费记录,为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提供明确、值得信赖的计算标准。
而促进履约担保机制落地见效是保障预付式消费安全运行的关键,国家层面应统一制定监管规则,明确预付资金存管、智能合约应用与资金释放的统一标准。另外引入履约保证保险、行业风险准备金等多元增信方式,在经营者停业、违约时可先行赔付,为消费者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并且可依托智能系统实时监测风险,针对经营状况异常、投诉量激增、资金流向异常等情形,自动冻结未履约对应资金并启动快速清算退款流程。
(三)构建诚信评价体系
预付式消费者承担的风险主要源自经营者失信行为,需以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戒为目标,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和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对商家的历史经营记录、消费者评价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商家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公之于众,不断完善信用监管和资金监管体系。以量化标准、技术赋能、联合惩戒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从源头上降低消费者授信风险。
构建诚信评价体系旨在对经营者的权限实施差异化管理,可将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为“优秀、良好、较差、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对信用优秀的经营者可放宽预付卡发行额度、简化备案流程并予以公示激励;对信用良好的经营者合理限制发卡规模、提高资金存管要求;对信用较差的经营者暂停发行预付卡并限期整改,仍不整改的禁止开展预付式经营;对严重失信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将失信记录关联至企业与相关负责人信用信息,强化失信约束。以百分制为基础设立诚信评价指标库,围绕经营者信用、履约能力、规范经营、消费者权益保障四个维度进行客观评分,重点考察场地租赁期限、人员稳定性、预付款存管状态、格式条款等影响资金安全和履约稳定性的事项,细化评分标准以增强可操作性。另外,依托统一的监管平台收集有关经营者的经营异常、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打造“动态诚信档案”,消费者可通过该平台随时查看商家诚信等级、资金存管状态与投诉记录,同时该平台可重点标注评分偏低的经营者进行风险预警。
以“量化评分、数据赋能、分类监管、失信惩戒”为核心构建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既能减轻监管压力,也能让消费者清晰识别风险,倒逼经营者诚信履约、规范经营,如此可为预付式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提供长效支撑。
四、结语
预付式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合同目的之实现过度依赖经营者的诚信履行,履约风险完全由消费者承担的风险单向性及持续存在性,是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原因。一旦消费者提前支付未来消费的总价款,将会丧失对经营者对待给付义务的制约与牵制。如果经营者不愿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对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而言,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防范化解经营者失信风险当然成为治理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重中之重。虽然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享有特别权利,但是权利行使存在模糊表述、缺乏可操作性,消费者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护。针对当前实践需要,本文从消费者权利救济、完善履约担保机制、构建诚信评价体系三个层面,主张赋予预付式消费者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实施第三方托管、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等多元履约担保机制,建立全流程标准化的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为预付式消费方式健康发展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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