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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下农民主体性的解构与重构
Deconstru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Peasant Subjectivity Under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引言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期间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一词。新质生产力是中国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提出的创新性概念,强调通过科技创新、要素升级和制度变革,推动生产力向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方向跃迁。其核心是以颠覆性技术为驱动,重构生产要素,促进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更具竞争力和适应性的经济体系。这一概念旨在突破传统增长模式,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支撑“双循环”战略,实现经济质的提升与量的合理增长。
然而,在数字化浪潮与农业现代化交织的新质生产力图景中,农民的主体性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双重嬗变:传统以土地为中心的劳动范式被技术、数据与资本重构,而乡村振兴与科技赋能的政策推力又为其重塑新身份开辟可能。这种“解构”与“重构”的张力,既暴露了小农经济在智能化转型中的脆弱性,也催生了新型职业农民、生态经营者、乡村创客等多元主体形态的萌芽。农民不再仅是生产要素的被动承载者,而是成为新质生产力生态中亟待激活的关键变量——如何在这场变革中平衡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将决定乡村现代化的深度与温度。
一、文献回顾
学界围绕新质生产力与农民主体性的相关研究已形成系统性积淀,核心聚焦四个维度展开。
一是农民主体性的内涵界定
研究普遍认为,农民主体性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乡村治理、文化传承等实践中展现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的有机统一,具体体现为经济自主决策权、治理有效参与权、文化传承创新权,其生成与发展植根于劳动实践,是受动性与能动性、个体性与整体性的辩证统一。在新质生产力语境下,农民主体范畴已突破传统户籍身份限制,涵盖传统农户、返乡创业者、乡村产业带头人等所有参与乡村建设的群体。
二是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的现实样态
新质生产力对农民主体性形成双重影响:正向赋能方面,数字技术、智能装备等要素拓展了农民经济实践场域,拓宽了治理参与渠道,激活了文化传承创新活力,催生了新型职业农民、乡村创客等多元主体形态;现实困境方面,农民面临主体意识弱化、数字素养与技术操作能力不足、权利保障失衡、组织化程度偏低、文化认同消解等问题,在产业链中议价能力薄弱、治理参与存在形式化现象。
三是农民主体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个体层面,农民受教育水平、年龄结构限制,学习新技能、接受新事物的速度较慢,主体意识认知不足;制度层面,城乡二元结构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数字治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能充分保障农民主体权利;社会层面,农村数字基础设施、科技服务体系支撑不足,新质生产力向乡村渗透存在“最后一公里”难题,资本与技术下乡可能引发异化效应,挤压农民主体性空间。
四是农民主体性的提升路径
学者提出多维度解决方案:在能力培育上,构建分层分类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与乡村产业带头人;在权利保障上,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与利益共享机制,搭建便捷高效的数字治理平台,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在组织支撑上,强化农民合作社、产业协会等组织建设,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在环境优化上,加大农村数字基础设施投入,出台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政策,健全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
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已充分关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的核心价值,探索了数字技术等新质生产力要素的赋能作用,但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对新质生产力作为整体形态,系统性解构农民主体性与重构机理的研究不足;二是对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的平衡探讨不够;三是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农民的差异化需求与路径研究欠缺。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系统解析新质生产力对农民主体性的解构与重构逻辑,聚焦双重效应下的困境突破路径,弥补现有研究不足。
二、新质生产力与农民主体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及关联内核
新质生产力作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数字技术为重要载体的先进生产力形态,与农民主体性的互动逻辑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运动理论,其本质是通过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生产模式的革命性变革,推动乡村生产关系适配升级,进而激活农民在生产、治理、文化等实践中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而农民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又为新质生产力在乡村的落地生根提供核心支撑,二者构成相互赋能、协同演进的内在关联。从农民主体性的马克思主义本质规定来看,其立足“现实的人”理论,体现为农民在乡村经济生产中的自主经营权、乡村治理中的参与决策权、乡村文化中的传承创造权,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在乡村场域的具象化,其形成与发展受乡村生产方式制约,同时作为生产关系的核心载体反作用于乡村生产力升级,最终指向人的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目标[11]。新质生产力对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的时代拓展,集中体现在以数字技术、智能装备、绿色技术等为核心的实践形态,通过重构农业生产方式、拓宽乡村治理边界、激活文化传承载体,为农民主体性赋予了现代转型的技术支撑与实践空间,而数据、技术等新型生产要素的引入,也对农民的数字素养、经营能力、组织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
在二者的双向关联逻辑中,新质生产力通过技术赋能打破传统生产与治理的时空限制,让农民突破小农经济的局限,在智慧农业、电商创业、数字治理等新业态中拓展实践边界;通过要素重构保障农民主体权益,使数据要素与土地、劳动力等传统要素有机结合,成为农民增收与能力提升的重要支撑;通过效率提升释放农民创造活力,为农民参与乡村产业升级、公共事务决策提供更多物质与时间基础。与此同时,农民的实践需求是新质生产力在乡村落地的核心导向,决定着技术应用的场景与方向,如乡村电商的兴起、数字治理平台的优化均源于农民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农民的主体能力是新质生产力效能转化的关键,数字素养的高低、经营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智慧农业技术的应用深度、数字治理平台的参与广度;农民的主动参与则是新质生产力与乡村生产关系适配的核心动力,而这一互动过程本质上正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运动在乡村的时代体现,最终指向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物质富足与精神自主相统一的全面发展状态。
三、新质生产力下农民主体性的解构
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数字赋能、要素重组为核心特征,在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加速转型的同时,也以一种结构性力量对传统农民主体性形成系统性冲击与深层解构。立足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实践观与社会关系总和理论,结合乡村振兴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现实语境,新质生产力对农民主体性的解构集中体现为传统主体性的消解、分化与异化,构成农民主体性现代转型必须直面的现实矛盾。
(一)主体意识的消解:自主认知弱化与参与自觉缺失
新质生产力推动乡村生产生活快速数字化、市场化,使农民传统主体意识遭遇根本性冲击,呈现出自主认知模糊、责任意识淡化、参与自觉不足的状态。一方面,数字技术、智慧农业、电商经济等新业态打破了传统乡土社会的封闭结构,长期形成的小农意识、经验依赖、自给自足观念逐步瓦解,但适应新生产力形态的自主意识、责任意识、共同体意识未能同步建立,农民在技术迭代与产业变革中陷入角色迷茫。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数字化建设与行政主导式治理进一步弱化农民主体自觉,村务决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多由外部力量推动,农民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状态,逐渐形成“干部干、农民看”的行为惯性,其主人翁意识、参与意愿与价值认同不断弱化,主体性从“主动自觉”滑向“被动依附”,成为主体意识消解的集中表现。
(二)主体能力的错位:传统技能失效与数字素养不足
新质生产力对劳动者能力提出革命性要求,直接导致农民主体能力出现结构性错位与功能性解构。传统农业以体力、经验为核心的生产技能在智能装备、数据决策、标准化生产面前快速贬值,农民原有能力体系难以适配现代化生产需求。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应用、市场经营、风险研判、组织化协作等新型能力供给严重不足,使多数农民难以有效嵌入数字生产与现代治理体系。数字鸿沟的存在进一步加剧能力分化,老年农民、低学历群体、偏远地区农民面临技术排斥与信息弱势,陷入“不会用、不敢用、用不好”的困境,最终形成传统能力失效、新型能力不足的双重矛盾,使农民主体实践能力与创新创造能力被结构性弱化。
(三)主体权利的虚置:参与渠道不畅与利益保障不足
新质生产力在重塑乡村生产关系与利益格局的过程中,也使农民主体权利出现被挤压、被虚置、被弱化的现象。经济层面,工商资本与新型经营主体凭借技术与资本优势占据产业链主导,农民多处于低端生产环节,土地增值、产业增值、数据收益的分配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自主经营权与收益共享权明显弱化。治理层面,数字平台虽拓展了参与渠道,但村务公开不充分、决策程序形式化、精英主导倾向明显,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难以真正落地,外出农民更面临“身体缺场、参与缺位”的权利困境。数据要素赋能乡村发展的过程中,农民信息权益与数据收益缺乏制度规范,在数据采集、使用与分配中处于被动地位,完整的主体权利体系遭到侵蚀。
(四)主体地位的异化:从发展主体降格为客体化要素
在技术理性、资本逻辑与行政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农民在乡村发展中的核心主体地位出现异化,逐渐从乡村振兴的主人、实践者与受益者,降格为劳动力要素、技术应用对象与治理客体。生产领域,农民自主决策空间被压缩,成为产业配套与技术落地的依附性力量;治理领域,基层自治行政化倾向明显,农民从治理参与者转变为被治理者;文化领域,数字文化冲击乡土认同,农民作为文化传承主体的地位持续弱化。资本逐利性进一步加剧主体地位边缘化,部分乡村建设偏离“为农民而兴”的价值导向,使农民主体性陷入工具化、客体化困境。这种异化本质上是生产力快速变革与生产关系适配滞后、工具理性扩张与价值理性缺失的集中体现,也是新质生产力下农民主体性解构的最深层表现。
四、新质生产力下农民主体性的重构
(一)主体意识重塑:唤醒内生自觉,确立现代主体观念
重构农民主体性,重点在于重塑适应新质生产力的现代主体意识,扭转被动依附、旁观观望的认知困境,唤醒农民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价值导向,破除技术至上、行政包办、资本主导带来的主体遮蔽,引导农民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建设。依托数字传播、村民议事、实践参与等多元路径,强化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与共同体意识,使其清晰认知自身在数字生产、乡村治理、文化传承中的主体价值,激发投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生动力。同时,要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在产业发展、治理创新、文化活化中自主探索、自主决策,推动主体意识从传统小农依附性思维,向适应现代化、市场化、数字化要求的自主自觉观念转型,为主体性重构奠定思想基础。
(二)主体能力提升:强化数字赋能,构建适配型能力体系
主体能力的现代化是新质生产力下农民主体性重构的核心支撑,必须针对传统技能失效、新型能力不足的结构性矛盾,以数字赋能与系统培育构建与新质生产力相匹配的能力体系。紧扣新质生产力对数字素养、技术应用、经营管理、组织协作的新要求,推进分层分类的农民能力培育工程,加强数字技能、智能装备应用、电商运营、数据利用等基础能力培训,着力弥合数字鸿沟,提升老年农民、低收入群体等弱势群体的技术适应能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乡村人才振兴等政策,强化农民在产业融合、风险防控、市场研判、集体行动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推动农民从传统体力型劳动者,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新型劳动者转型。通过组织化建设提升农民集体行动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对接市场、参与治理、维护权益,以过硬的主体能力支撑主体性的有效发挥。
(三)主体权利保障:完善制度供给,筑牢主体性实现根基
权利保障是主体性的制度体现,新质生产力下农民主体性重构,必须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农民主体权利落地,扭转权利虚置、利益受损的困境。在经济层面,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明确农民在土地增值、产业增值、数据收益中的分配权,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挤压农民利益,保障农民自主经营权与收益共享权。在治理层面,深化基层村民自治,完善数字治理平台与村务公开制度,畅通线上线下参与渠道,保障外出农民与常住农民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破解“身体缺场、参与缺位”难题。在数字权益层面,加快制度规范建设,明确农民数据信息的采集、使用、收益边界,强化信息安全与权益保护,形成系统性的权利保障体系。通过制度赋权与法治保障,让农民的主体权利由纸面走向实践,为主体性重构提供刚性支撑。
(四)主体地位回归:校正价值导向,确立农民核心主体定位
重构农民主体性,最终要实现主体地位的全面回归,校正技术理性、资本逻辑与行政化倾向带来的客体化困境,使农民真正成为新质生产力与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主体。坚持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完善相协同,平衡技术效率与人文价值,防止农民被异化为劳动力要素与治理对象。强化基层党建引领,推进乡村治理去行政化,把村庄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实施的决策权与主导权交还农民,构建党组织领导下农民主体、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推动数字技术与乡土文化融合,激活农民文化主体性,使其成为乡村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主体。坚持共建共享导向,让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农民,推动农民在经济生产、乡村治理、文化建设、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全面回归,最终实现农民主体性与新质生产力的协同演进,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五、结语
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与要素重构为核心动力,在深刻解构传统农民主体性的同时,也为其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全新机遇与实践场域。立足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运动原理,农民主体性的重塑本质上是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推动乡村生产关系完善的必然过程。新质生产力赋能乡村振兴的过程,归根到底是激活农民主体性、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过程,唯有让农民深度参与、公平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筑牢最坚实、最持久的内生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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