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 投稿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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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剧独创性标准的重构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Originality Standard for Micro-Short Dramas
引言
中国微短剧行业在经历爆发式增长后,版权治理问题日益凸显。据测算,2025年中国微短剧市场规模预计达634.3亿元,用户规模接近7亿。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在“剑网2025”专项行动中将规范微短剧版权秩序列为重点任务,折射出这一领域版权保护形势的严峻性。
微短剧缘何成为版权治理的重灾区?《女儿要认回富豪亲爸》诉《女儿要认回首富亲爸》案提供了一个极具分析价值的样本。该案中两部短剧剧名仅一字之差,共用“渣男前夫”“富豪生父”等通用人物模板,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不构成侵权。法院的裁判逻辑是:上述人物关系模板属于公有领域元素,不具有独创性;两部作品在核心情节、人物命运走向及冲突设计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一结论虽与公众直观认知相悖,却揭示了短剧区别于传统视听作品的本质特征——约99%的短剧改编自网络小说,大量借用重生、逆袭等公有设定与脸谱化角色。
然而,若将此案解读为短剧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条件极为苛刻,则与司法实践的整体态势不符。截至2026年3月,微短剧互诉侵权案件中原告胜诉占绝大多数。这一反差本身即构成一个值得深究的学术问题:短剧的独创性认定何以呈现出如此复杂的面向?不同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的裁判尺度为何不尽统一?
学界对此已有关注。既有研究从短剧版权治理的整体框架、实质性相似判定方法的理论重构等角度展开探讨,但尚未在短剧独创性认定的具体标准层面形成系统性的理论回应。特别是对于短剧领域中大量存在的通用叙事模板、脸谱化角色与独创性表达之间的边界划定问题,以及“框架性抄袭”这一新型侵权形态的认定难题,仍需更为深入的分析。
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聚焦短剧独创性认定标准的重构,试图回答三个递进式的核心议题:短剧相较于传统视听作品具有何种独特属性?这些属性如何在现行司法制度与行业实践之间制造结构性不匹配?一套兼顾法理正当性与实践可操作性的精细化认定标准应当如何构建?
一、短剧独创性认定的法理基础与特殊维度
(一)独创性认定的基本法理框架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始于独创性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确立了独立创作与最低限度创造性并存的二元要件。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短剧只要具备明确的主题主线、完整的故事情节与基本的人物关系,即可跨越作品的保护门槛。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东湖高新区法院的相关判决均确认了短剧作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资格。
这一低门槛准入标准与比较法上的通行做法相契合。美国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确立的“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强调,独创性不因作品长度或类型而区别对待。欧盟法院在Cofemel案中重申“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是独创性的核心标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短动画配信事件”中亦认定,时长仅1至2分钟的短内容只要在少量元素上体现原创性即构成作品。
然而,短剧独创性认定的真正难题在于“保护范围的界定”而非“独创性的有无”。当大量通用叙事模板与脸谱化角色被剔除后,短剧的独创性内容可能变得极为稀薄,如何精准识别应予保护的核心表达成为裁判的关键。
(二)短剧的三大特殊性及其规范性意涵
短剧与传统视听作品之间的差异并非程度之别,而是结构之别。这种结构差异体现在三个维度。
其一,叙事空间的高度压缩。传统影视作品拥有相对充裕的时长来展开场景安排、台词对白、镜头语言与演员表演等多维度的独创性表达。短剧的单集时长通常在几十秒至十分钟之间,创作者的独创性劳动被迫集中于少数核心元素——人物关系设定、关键反转点设计、标志性台词编排以及独特的情节序列。宁波中院主审法官张小玲的观察具有代表性:短剧的核心吸引力“来自人物关系设定、关键反转点和独特的冲突模式”,而非表层叙事措辞。这一特征意味着,短剧之间的侵权认定需要采取与传统作品不同的比对策略——聚焦核心要素而非全面铺开。
其二,创作来源的衍生性。约九成以上的短剧剧本改编自网络小说,这一行业惯例使得短剧独创性认定面临复杂的叠加效应。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网络小说的抽象情节框架与人物性格标签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一旦转化为短剧的视听呈现,具体的人物互动设计、关键情节节点的视觉呈现方式与标志性场景的镜头语言,可能形成新的、独立的独创性表达。宁波中院在《桃花马上请长缨》案中明确指出,短剧的核心吸引力“来自原创的人物关系、情节序列及视听呈现”,而非小说的文字本身。这一认定确立了短剧独创性的独立性——短剧并非小说的附着物,而是具有独立的独创性价值。
其三,表达方式的类型化。短剧为追求即时情绪冲击力,高度倚赖“重生”“复仇”“废柴逆袭”等类型化叙事模板与“恶毒继母”“霸道总裁”等标签化角色。这些模板与角色经过市场长期验证,在版权法上通常被视为“公有领域元素”或“通用场景”。这一特点的规范性意涵在于:短剧独创性判断必须经历更为严格的过滤程序,而过滤之后的保护对象—核心独创内核—需要更为精准的识别方法。
上述三种特殊性相互交织,共同塑造了短剧独创性认定的特殊逻辑:通用的叙事模板使“思想”与“表达”的边界更为模糊;浓缩的叙事结构要求对核心独创要素的识别标准更为细密;侵权形式的多样化则对裁判的统一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制度启示
域外经验为中国短剧独创性标准的重构提供了参照坐标。
美国版权法对短作品未设置特殊规则,但司法实践发展出的“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法对处理短剧侵权具有启示意义。在Williams v. Crichton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强调应更多考虑普通观察者的整体感受,而非过度拆解为孤立元素。这一思路对短剧尤为适用——若过度剥离通用元素,可能无法有效识别实质性的侵权。此外,美国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转换性使用”标准为借鉴式创作预留了较大空间。
欧盟对碎片化内容的保护则体现了更为严格的立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etall auf Metall”案中强调,即使是对极短片段的未经许可采样,若缺乏实质性的创作性改造,仍构成侵权。这一立场对短剧领域泛滥的“洗稿搬运”具有警示意义。
日本法院在短内容判例中发展出的“少量独创性元素保护”思路尤为值得关注。大阪地方法院在“CM抄袭事件”中指出,对于时长短、信息密度高的作品,应当聚焦于“关键的独创性表达”是否被完整挪用,而非纠缠于非核心细节的差异。对于使用通用模板的借鉴式创作,日本学者主张提高过滤的精细度,避免将独创性表达与公有元素“一并舍弃”。
上述比较法观察提供了三点启示:短剧的独创性门槛应保持低位;实质性相似判断应区分通用模板与具体编排;应警惕过度剥离导致核心独创内核被不当排除,在过滤公有元素时保留对中层表达的分析。
二、现行司法实践的检视
(一)三类侵权案件中的裁判逻辑
改编侵权案件是短剧领域对权利人损害最大的侵权类型后。在《桃花马上请长缨》案中,被诉短剧仅三天播放量逾千万,用户充值到账150余万元,法院认定侵权并判赔25万元。《神医毒妃不好惹》案判赔61.2万元,《阮阮》案判赔30万元。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短剧从小说中提取的表达元素属于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还是公有领域思想。宁波中院的裁判思路是“聚焦核心独创要素、剥离公有元素、多维度交叉验证”——关键在于判断短剧是否提取再现了小说的“独创性核心”,包括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推动故事发展主线的选择与编排及其具体视听呈现方式。
搬运侵权案件涉及对短剧成品的直接复制,判断相对直观。被诉短剧若在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等方面与权利短剧完全一致,仅名称不同,法院即直接认定侵权。此类案件不涉及表达过滤问题,裁判标准以整体一致性为核心。
借鉴擦边侵权案件则涉及最为复杂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女儿要认回富豪亲爸》案中,法院遵循“先剥离通用元素→再比对具体表达”的层阶化方法:先认定通用人物关系模板缺乏独创性,继而在剥离模板后比对两部作品的核心情节与冲突设计,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与此相对,湖南网红短剧翻拍案中,被控侵权视频在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人物关系、台词设置等多方面与原作高度相似,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两案的关键区别在于:共用通用模板本身不构成侵权,但在通用模板之上叠加了具体、独创性的表达编排,则可能跨越思想与表达的边界。
(二)现行方法的三个结构性局限
现行司法实践虽已形成若干可操作的裁判规则,但当这些规则被系统性地适用于短剧领域时,三个结构性局限逐渐显现。
第一,过度剥离导致保护范围不当缩窄。现行方法将短剧中大量存在的通用叙事模板先行剔除,这一过滤过程在叙事空间充裕的传统视听作品中尚属合理——因为传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广泛分布于多个维度。但对于短剧而言,其独创性高度集中于少数核心要素,层层剥离后剩余的核心独创内核可能极为稀薄。由此产生一个悖论:越是符合短剧创作规律的作品——即越是巧妙地在通用模板基础上嵌入独创性设计——其受保护的范围反而可能越窄。侵权者只要在通用模板基础上稍作改动,便容易被认定为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二,框架性抄袭难以被有效规制。框架性抄袭是短剧领域特有的一种隐蔽侵权形态——侵权者保留原作的核心情节架构与人物关系逻辑推进,仅替换故事背景、角色姓名与具体对话等表层元素。现行“抽象分离法”在剥离通用模板后,往往难以将“情节架构”本身认定为应受保护的表达。这意味着越具系统性的架构层面抄袭,反而越容易被认定为“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形成了一种制度性的逆向激励。
第三,裁判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在判断何为“通用叙事框架”、何为“具体的情节编排”时存在尺度差异。同样以“重生逆袭”为主线,有的法院可能认为核心情节序列属于表达,有的则可能认定为思想。这种不确定性在短剧行业年上线数万部作品的背景下,实质上增加了所有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与诉讼风险。
三、短剧独创性标准的层阶化重构
(一)重构的基本原则
短剧独创性标准的重构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其一,坚持“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规范地位,同时针对短剧的特殊性建立更具操作性的层阶化过滤规则。其二,兼顾激励创新与维护公有领域——既充分保护创作者在有限叙事空间内的独创性劳动,又不能将公有叙事框架与通用人物模板垄断起来。其三,尊重短剧行业创作规律——保护重心应落在“在模板之上的具体编排”上,而非模板本身。
(二)层阶化标准的三个层次
针对“独创性高度浓缩与过滤后所剩无几”的结构性矛盾,本文提出层阶化认定标准,将判断过程分为三个递进层次。
第一层:基础独创性的认定。采取低门槛准入,只要短剧体现独立创作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明确的主题主线、连续完整的故事情节、基本的人物关系和情节推进——即可认定具备基础独创性。这一层次解决“是否构成作品”的定性问题,不涉及保护范围的界定。
第二层:核心独创性要素的识别。在确认基础独创性后,进一步识别短剧的核心独创性要素。基于对短剧特征的分析,这些要素主要包括:具体的人物关系展开方式、独特的情节序列编排与逻辑推进、关键反转点的具体设计、标志性台词或独特细节与场景呈现、个性化的视听表达。这些要素共同构成短剧的核心独创内核,是侵权比对的重点对象。这一层次的设计旨在回应“独创性高度浓缩”的特征,避免因过度剥离而导致保护范围不当缩小。
第三层:保护范围的划定。即便短剧具有基础独创性,其保护范围也应通过剔除公有元素和通用设定来加以限定。在侵权比对中必须先行剔除:通用叙事框架、脸谱化人物设定、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常见场景与桥段、缺乏具体展开的抽象情节构思。经过剥离后剩余的表达内容才是受保护的独创性范围。需要强调的是,剥离对象不应包括已识别出的“核心独创性要素”——这些要素恰恰是保护的重心,不能因为其中混杂了部分通用元素就被整体剔除。
(三)实质性相似判断的精细化规则
层阶化标准解决了“保护什么”的问题,实质性相似判断则需要解决“什么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文提出三项精细化规则。
第一,保留对“情节架构”中层表达的独立分析。应区分“抽象的情节框架”——如“主角重生后逆袭复仇”,属于思想——与“具体的情节序列编排”——如“主角重生后先结识A,再利用B事件接近C,在D场景中完成反转”,后者可能属于表达。对于后者,即便整体上使用了通用模板,只要在具体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仍应作为表达予以保护。这一区分的理论依据在于:表达并不限于逐字逐句的文字或画面,情节序列的具体编排方式同样可能构成表。
第二,以“核心独创内核”为主要比对对象,重点审查架构挪用。判断不应过度纠缠于表层情节或台词措辞的局部差异,而应聚焦于核心独创性要素是否被实质性再现。针对框架性抄袭,应重点审查被告作品是否保留了原告作品的情节序列编排、人物关系逻辑推进、关键反转点的相对位置与设计方式。即便背景、角色名称与具体对话被替换,只要核心架构被完整挪用,仍应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规则针对性地填补了“抽象分离法”的过滤盲区。
第三,区分侵权类型适用差异化标准。对于“翻拍式抄袭”——逐帧复刻或高度模仿,可适用较严格标准,适当降低相似度阈值。对于“框架性抄袭”——保留核心架构仅更换表层元素,应重点审查核心独创要素是否被完整挪用。对于“洗稿搬运”等碎片化侵权,综合运用整体观感法与抽象分离法。此外,由于短剧大量使用通用模板,两部独立创作的短剧可能因共用同一叙事框架而出现部分相似,此时应结合相似的精细程度、是否包含非必要独特设计、是否存在不符合通用模板逻辑的特殊编排等因素,审慎判断相似源于偶然或公有素材,抑或构成实质性挪用。
四、结语
微短剧行业的爆发式增长不仅是文化产业的现象级事件,也对著作权法的既有认定标准提出了结构性挑战。短剧在叙事结构、创作来源与表达方式上的特殊性,使得传统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方法在这一新兴领域面临适用困境。
本文的核心贡献在于:系统揭示了现行“剥离公有元素后比对剩余表达”方法在短剧领域的两大结构性不匹配——过度剥离导致保护范围不当缩窄、框架性抄袭利用过滤盲区规避认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层阶化认定标准,将判断过程分为基础独创性认定、核心独创性要素识别与保护范围划定三个层次;并在实质性相似判断中引入对“情节架构”中层表达的独立分析,有效填补了现行方法在应对框架性抄袭时的制度漏洞。
短剧独创性标准的重构,本质上是著作权法的传统分析框架与数字内容时代新型创作范式之间的调适与平衡。这一平衡的达成,既需要司法实践的持续探索与经验积累,也需要理论研究的深入跟进。本文的研究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期待更多学者关注这一领域,共同推动短剧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 [1] 乔玉为,陈一鸣.碎片化传播下微短剧版权治理的结构性困境与系统破局[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46(05):69-78.
- [2] 梁志文.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J].法学家,2015(06):37-50.
- [3] 卢海君.论作品实质性相似和版权侵权判定的路径选择——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J].政法论丛,2015(01):138-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