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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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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6
  • 浏览量: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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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优化路径——基于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

Good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Optimized Path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of Grassroots Conflicts and Dispu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发布时间:2026-07-29
作者: 毕晨雨 :中共龙游县委党校 浙江衢州; BI Chenyu :Longyou County Party School of the CCP, Quzhou;
摘要: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模式。新时代“枫桥经验”不仅延续了以往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优良传统,还在法治建设中融入了创新性实践,聚焦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与化解,逐步发展成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路径。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发展,试从规范体系的法理建构、前端治理的机制创新及协同治理的格局优化三角度切入,力求完善并探索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的创新路径。这一过程,不仅仅是其内在逻辑的必然展开,也是其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典范的必然使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具普适性的基层样本。
Abstract: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not only continues the fine tradition of relying on the people to resolve conflicts, but also incorporates innovative practices into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focusing on diversified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of grassroots disputes, gradually evolving into a key approach for addressing such issues at the community level.Based on recent practical developments, we can try to approach this from three angles: building a legal framework for regulations, innovating frontline governance mechanisms, and optimizing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patterns. The goal is to improve and explore innovative ways to prevent and resolve grassroots conflicts through multiple channels. This process is not only a natural outcome of its internal logic but also an essential mission as a model of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 providing a more universal grassroots example for advanc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关键词: 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多元预防化解;法治建设
Keywords: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grassroots governance; multi-faceted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引言

在社会转型加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当下,基层社会矛盾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趋势。传统的单一治理模式难以有效应对这些新挑战,社会治理迫切需要创新理念与方式。与此同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遵循。在这样的时代浪潮中,新时代“枫桥经验”应运而生。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宏观视角来看,蕴含了诸多法治原则。新时代背景下,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创新展现出了普适价值与推广意义。基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无论是处理问题、化解矛盾,还是作出决策、部署工作,都要坚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尺度”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学习、应用、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加速法治社会构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着力点。

“枫桥经验”自诞生以来,六十年的发展历程呈现出鲜明的时代适应性,在不同历史时期,“枫桥经验”始终紧扣中心任务与现实需求,持续推进基层治理理论创新与实践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枫桥经验”始终聚焦于解决基层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以探索多元化途径为核心策略,从根本上消解矛盾,并非机械式地套用法律条文。同时,这也涉及到对法治理念的本质探讨: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其终极追求是对规则的纯粹执行,还是应该以有效解决矛盾、重塑和谐社会为归依?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映射出多元而深刻的法治观念差异,对法治实践路径的选择产生深远影响。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理论内涵

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内涵,主要涉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以及现代法治实践三个层面,相互关联、层层递进,共同构成其理论内核(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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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理论内涵学理分析框架图

(一)法治与德治融合的实践智慧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揭示法治的双重本质:既需“普遍服从的法律”,亦需“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揭示法治的核心在于“良法”与“善治”的辩证统一,即法律的权威性既源于程序正当性,更取决于其是否契合社会普遍道德。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基础与伦理文化的制度性表达,而道德则构成评判“良法”的价值标尺,二者通过“他律”与“自律”的协同,共同形塑社会秩序。新时代“枫桥经验”创造性转化这一理论逻辑,构建法治与德治的动态融合机制。在实践层面,其突破了就法律论法律的机械思维,一方面通过法治手段明确权利义务边界,为矛盾化解提供刚性框架;另一方面借助道德教化、心理疏导等柔性方式,推动当事人从被动服从转向内心认同,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从社会治理理论看,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具有内在必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构建秩序底线,但难以触及行为动机的深层维度;道德通过舆论与信念调节微观行为,但缺乏普遍约束效力。“枫桥经验”通过诉源治理机制,将道德教化前置到矛盾萌芽阶段,与法治手段形成“预防—化解”的完整闭环,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传承

现代性视域下的社会治理批判,直指“伦理基础缺位”导致的治理技术异化——当法律沦为单纯的条文工具,人的主体性将被程序理性消解,“法律活动也将沦为机械的物理运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身后的人本主义精神:儒家倡导“德主刑辅,注重教化”,主张“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反对单纯依赖刑罚的暴力治理。这种“以文化人”的治理哲学,最终凝聚为“无讼”的社会理想。传统“无讼”理念在基层治理中具象为“息讼”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矛盾不上交”原则,正是对这一传统智慧的创造性转化,摒弃“压制诉讼”的消极治理逻辑,转而以法治为框架、以道德为纽带,构建“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情感修复”的现代治理模式。

从法律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角度来看,新时代“枫桥经验”延续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人际关系和谐、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现代社会,法律虽构建起严密的规范体系,也难以完全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吸纳传统调解智慧,在法律框架内创设“法理与情理兼容”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坚守法治底线,又尊重民俗习惯,使治理效能从“程序正义”向“社会认同”延伸,实现传统治理资源与现代法治文明的有机衔接。

(三)聚焦基层矛盾化解的法治实践

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基层治理现代化为目标,构建“预防-调解-保障”三位一体的法治实践体系,为基层矛盾治理提供可复制的范式。首先,通过完善基层治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将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国家法律-社会规范”协同发力的制度网络。其次, 建立矛盾风险动态排查机制,依托网格员、乡贤等基层力量,对婚姻家庭、土地权属等易激化纠纷进行预警干预,综合运用道德评议、法治宣传等手段,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以“治未病”的治理思维将传统“息讼”智慧转化为现代风险防控体系。最后,构建“党委领导、政法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形成“情、理、法、技”融合的调解矩阵。

这一实践体系以法治为根基,以德治为支撑,以基层群众参与为动力,既破解了基层治理的资源约束难题,又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治理模式,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and 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鲜活样本。

二、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三维实践框架

(一)规范体系的法理建构: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协同治理

法治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存在着紧密的内在理论联系,坚持法治也已经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经历六十年发展仍然具备旺盛生命力的主要因素。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构建健全的基层治理规范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1. 规范体系的法理建构: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协同治理

法律规范体系涵盖中央与地方两个层级的立法活动,为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和制度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面对实践中多样化的矛盾纠纷,需将法治的核心理念转化为法律层面的制度性架构与政策文件中的标准化表述,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特点及调处机制的功能,精准选择恰当的化解方案,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就中央立法层面而言,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现行法律中已蕴含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元素。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政策导向下,为优化法律间的衔接机制,更好地应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变化,满足公众对高效便捷正义途径的迫切需求,推动综合性、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地方立法层面,“枫桥经验”源自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将具有区域适应性的治理模式与经验上升为具有普适性价值的社会治理策略。由于我国区域间社会治理情况存在差异,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与化解的思路也不尽相同,必须重视法治建设中地方法制的知识进路与方法论意义,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矛盾纠纷化解的地方立法。目前,国内多地已形成差异化的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为核心的地方立法探索(如图2所示)。这些地方性立法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纠纷化解机制的原则、主体角色、职能分配及操作流程等,为基层治理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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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全国各省市矛盾纠纷化解的地方立法

2. 社会规范的协同治理机制

各类社会规范作为基层群众自我管理的基石,诞生于民主协商机制,具有“柔性”特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展现出高度的灵活性、协商特性及亲民性,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关键载体,其优化对强化自治效能意义重大。

社会规范必须严守宪法与法律的界限。2018年,《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村规民约应包括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五个方面内容,各地据此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细化条款。例如,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洋村自1992年起,制定、修改本村村规民约已有十版,其中包括明确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增补“村民须积极响应‘衢州有礼’品牌建设”等,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了行为遵循。

为确保各类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其规范群众日常行为、提升基层自治效能的作用,遵循民主法治程序至关重要。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村规民约与居民公约的制定过程中,要坚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法治途径推进基层民主治理。[12]同时,需充分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到规则制定中,从程序上保障规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施奠定法治基础。此外,需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机制。通过备案审查机制,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各类组织的章程、行业规范等社会规范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避免出现与法律相悖的条款,确保为矛盾化解提供可靠依据。

在预防矛盾纠纷方面,应明确界定潜在冲突源头,通过行为准则与道德教育从根源上减少矛盾。例如,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发布了《前进街道前新社区居民公约》,就家庭与邻里关系、社区安全与矛盾解决以及房屋租赁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细则,为居民提供清晰行为指引,避免因行为界限模糊引发矛盾。

(二)前端治理的机制创新:矛盾纠纷的预防性治理体系

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全面整合各种解纷资源,聚焦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协调”,并依据纠纷特性与化解需求,精准匹配具备解纷手段于纠纷处理流程之中。这一核心理念在实践层面体现为“个性化定制”的流程:精准识别问题、明确内容范畴、锁定核心要素,进而规划解决策略,并最终合理配置所需的解纷条件。

1. 全维度信息采集与风险研判

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个性化定制流程中,精准识别、全面获取矛盾纠纷信息是首要且关键的环节,其涵盖纠纷的具体事宜、涉及主体的详细资料、各方的利益格局、各自的诉求重点等多个维度。信息收集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民众、网格管理员、联系群众的干部以及志愿者等均参与其中。在信息收集的手段方面,借助智能化平台实现矛盾纠纷信息的实时采集与动态追踪,同时在村(社区)层面开展广泛排查,并依靠联户干部直接倾听民众的声音与需求。从信息获取途径看,主要分为主动上报与主动搜集两类:一类是纠纷主体自发地向村(社区)、调解部门、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解纷机构寻求帮助;另一类则是由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等深入基层一线,主动识别需求。

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支撑体系以全面准确的信息识别与获取为基石,还依赖于信息排查主体的积极参与 and 有效激励、操作工具的创新整合与优化配置,以及信息获取渠道与流程的顺畅无阻。这一体系通过线上与线下深度融合的纵向解纷网络、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基层智慧治理体系,充分释放治理效能。它要求精确捕捉并整合全面的纠纷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与共享性。在协同共治框架下,多元化的解纷主体利用智能系统、“大排查”机制以及贴近群众生活的交流方式,敏锐捕捉矛盾纠纷;党委和政府则展现出强大的协调能力,有效破除信息流通的壁垒与障碍。

2. 多层级预防机制的立体建构

尽管众多地区正积极推动县域内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实现全链条覆盖,不断推动服务窗口向基层延伸,但大多止步于县级层面,直接导致乡镇、街道等处于矛盾纠纷爆发前沿的区域仍存在尚未覆盖的“服务盲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熟人社会的“隐形规则”影响深远,邻里间出于情感维系,往往不愿因解纷而得罪他人,从而怠于采取依法合理的解决途径。二是“层级式”管理体制的僵化问题凸显,下级单位因顾虑上级部门的绩效评价,倾向于规避因解纷不力可能带来的负面评价,导致问题被拖延。三是公权力监督的缺失构成了又一重要障碍,特别是失职行为约束不足以及责任追究不力,尚未形成权责分明、有责必究的严格监督氛围。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不同阶段的问题、矛盾与纠纷,遏制基层治理中出现的矛盾拖延不报或故意隐瞒的现象,改善基层治理主体法治意识薄弱及行政内部监督乏力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四个维度强化其法治引领与监督制约效能:首先,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之深入人心,并积极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共建共治当中。其次,加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规范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拔管理流程,确保专业的解纷资源能更有效地下沉至基层一线。再者,对重点领域与高风险人群进行风险评估,完善排查与预警机制。最后,构建矛盾纠纷化解的闭环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动态化监督评估机制,进行全流程进行跟踪,依据参与部门的自身职能提出针对性优化方案,并及时反馈处理进度;对于在矛盾纠纷处理中的不作为、拖延处理或违法违规等行为,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协同治理的格局优化:多元主体的联动机制创新

体制机制是开展治理的宏观框架,核心在于通过政府职能科学配置、组织机构合理设计以及治理流程标准化,构建各主体协同联动、各环节有效衔接的治理框架。因而,实现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所追求共同治理目标,在于构建一套清晰界定主体职责、组织架构,容纳多元主体、多种纠纷化解渠道、多样化解纷机制的完整体系。

1. 治理主体的权责重构与功能定位

基于矛盾纠纷发展本身的特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需灵活适配不同情境下的解纷需求,确保各类解纷方式在适宜的时间点针对特定对象发挥作用。对于占据矛盾纠纷主体的民间纠纷、行政争议及轻微刑事案件等,应强化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力求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防止其演化为更为复杂和严重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应强化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前置解决机制的首要防线角色,人民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讼解纷机制,具有鲜明的制度特色和治理优势,进一步优化整合当事人和解与多种调解方式的联动协作体系。其次,行政机关应扮演好矛盾纠纷“分流枢纽”的关键角色,通过加强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工作机制,有效疏导和化解矛盾。最后,司法机关应始终坚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无论是通过司法确认矛盾纠纷的化解成果,还是受理其他机制难以解决的复杂纠纷,司法都在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兜底性保障作用,确保每一份正义都能得到伸张。

2. 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的运行逻辑

推动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机制的共建共治共享,是跨部门协同联动的基础性要求,旨在通过设置统一的矛盾纠纷对外受理窗口,实现信息共享。鉴于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责任主体众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多样性,为有效应对各类挑战,构建一个常态化的、分级、跨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性质较为单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责任部门+调解组织”[17]的对接协作模式,如劳动争议可由人力社保单位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同化解调处。以浙江省为例,随着2019年12月浙江全省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现场推进会的顺利举行,浙江省党委领导积极推动全省县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工作进一步开展,并对各地市的矛调中心作出要求,统一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协同应用系统”作为数据信息接入点,确保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

其次,针对类型复杂且频发、高发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在关键领域,通过设立责任部门间协调应对机制,构建矛盾纠纷类型化处理机制。具体而言,可根据矛盾纠纷的分类与内容,设置专门的行业性纠纷调处窗口,受理诸如劳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疗纠纷、消费权益争议、交通事故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等六大重点领域矛盾;同时,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复杂矛盾纠纷,设置综合性纠纷调处窗口,以“一窗受理、协同办理”形式实现纠纷要素的系统整合与矛盾化解的跨部门联动。

最终,针对超出重点领域且不属于常规联动处理范围的复杂矛盾纠纷,建议配套设置一个常设的受理机构。对于需要多部门协同处理的纠纷案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迅速向协调委员会进行汇报,并即刻启动跨部门的对接、协调、处理程序,确保所有矛盾纠纷都能获得迅速、有效的介入和妥善处理,从而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处理的效率与效果。

3. 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培育路径

为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社会参与度和专业水平,需加强跨界协同组织治理。当前社会组织面临人员配置不足、积极性不高、专业能力不强等困境,可从以下三方面应对。

首先,针对矛盾纠纷预防、调解与化解的具体需求,加大培育扶持力度。采取政策扶持、运营补贴以及专业团队结对帮扶等措施,以培育目标更明确、专业水平更高的社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23年10月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中明确“鼓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例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区政府先后印发多个配套文件,通过设立“以案定补”“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扶持”等专项资金,依据不同标准设置相应的奖励补贴标准,对专职调解员、第三方调解组织以及个人调解工作室等实行差额奖补。

其次,通过深入研判矛盾纠纷具体个案,构建常态化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依据个案实际需求,紧密联结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服务及心理咨询等领域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激发其主动参与到个案研判、处理中;另一方面,针对矛盾纠纷的不同特性,建立起常态的协调合作机制,倡导其在矛盾纠纷频发、高发、易发领域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推动前端预防化解工作有序进行。如山西省司法厅于2021年6月印发《关于开展“调解七进 服务三零”专项活动的通知》中明确“定期研判”为专项活动之一,有助于精准剖析问题根源,提升调解技巧与专业素养。

最后,强化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与社会组织机构人员交互培养机制,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加大对新业态领域内矛盾纠纷调解的投入,切实保障灵活就业群体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9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出明确要求,海淀区人社局坚持“人社牵头、多元联动、突出重点、预防为先”,致力于探索打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化解工作新格局。同时,应针对各重点领域特征,构建并完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体系,提升专业度与社会认可度

三、结语

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法治思维与德治智慧的深度融合为内核,构建了中国特色基层治理的立体化范式,突破传统治理的单一维度,通过“规范体系建构—前端预防机制—多元协同治理”的三重架构,实现了从“矛盾化解”到“系统治理”的升级。实践表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命力源于其对中国治理情境的精准适配:通过地方立法将治理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依托数字技术提升治理精准度,并以社会组织培育激活基层自治活力。同时,其理论贡献在于证明了法治现代化可以通过本土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实现——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协同、传统调解智慧与现代司法体系的衔接、基层群众自治与政府治理的互动,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逻辑。面对未来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挑战,新时代“枫桥经验”需持续深化,最终形成“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唯有在传承中创新治理逻辑、在实践中完善制度细节,才能让这一基层治理典范持续释放活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具普适性的基层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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