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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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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6
  • 浏览量: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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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审计整改制度的法治化完善

Legalization Improvement of the Audit Rectification System in the Context of Informatization

发布时间:2026-07-29
作者: 李永祠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LI Yongci :School of Law,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摘要: 本文以信息化背景下审计整改制度的法治化完善为研究对象,结合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文献,分析审计整改由技术治理转向法治治理过程中呈现的制度张力。研究认为,信息化增强了问题发现和整改跟踪能力,但整改责任边界、结果认定程序和成果运用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提升审计整改效能,应以《审计法》为规范基础,围绕责任法定、程序正当和成果运用有边界三个面向,明确分层责任配置,完善整改结果分类认定程序,规范整改成果进入预算管理、干部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边界,推动审计整改从形式闭环走向实质闭环。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legalization improvement of the audit rectification system in the context of informatization. Based on reports on central budget execution audits, rectification reports and relevant studies, it analyzes the institutional tensions arising when audit rectification moves from technical governance to rule-of-law governance. The study finds that informatization improves problem identification and rectification tracking, but the boundaries of rectification responsibility, the procedures for identifying rectification results and the rules for using rectification outcomes still require legal refinement. Therefore, the Audit Law should serve as the normative basis for clarifying layered responsibility, improving classified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regulating the use of rectification outcomes in budget management, cadre assessment and accountability, so as to move audit rectification from formal closure to substantive closure.
关键词: 信息化;审计整改;国家审计;审计法治
Keywords: informatization; audit rectification; national audit; audit rule of law

引言

近年来,国家审计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审计整改也由审计工作的后续环节转向审计监督效能实现的关键环节。过去评价审计监督,较多关注审计机关能否发现问题、揭示风险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仅有“查出问题”已经不足以完整说明审计制度的运行效果。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审计整改专门纳入第五十二条,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这一规定至少确立了三重规范关系: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义务,审计机关负有跟踪检查职责,政府及有关主管机关负有监督和结果运用职责。审计整改由此不再只是审计项目管理中的后续安排,而是审计法上连接审计权运行、被审计单位责任承担和治理成果转化的制度环节。

审计整改的制度地位提升,也推动了相关研究的发展。沈玲从制度史角度梳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计整改制度的发展过程,指出审计整改制度随着国家治理需求变化,在名称、主体、内容和范围等方面呈现持续进阶的趋势。彭华彰则从国家治理视角出发,将审计整改理解为审计监督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闭环,强调通过流程化和信息化机制提升跟踪力度。这些研究为理解审计整改的制度功能提供了基础。信息化背景下,审计整改问题又呈现出新的法治面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进入审计活动后,审计机关发现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审计监督开始突破传统现场审计和抽样审计的局限。徐荣华等关于大数据审计的研究表明,数据技术正在推动审计取证模式、审计流程和审计风险防范机制发生变化。技术进步首先改变的是审计机关发现问题的方式,但问题被揭示之后,仍需要进一步回答由谁整改、按照什么程序认定整改完成、整改结果如何进入后续治理程序。也正是在这些环节中,信息化的作用存在边界。它能够改善审计监督的技术条件,却不能替代责任配置、程序认定和成果运用等法律规则。

现有研究大体形成两条脉络:一条关注审计整改制度建设,强调整改责任、结果运用和长效机制;另一条关注大数据审计和数字审计,强调技术工具对审计监督方式的重塑。两条脉络之间仍有贯通空间。审计整改效能提升并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问题,而是信息化条件下审计权如何依法运行、整改责任如何合理分配、整改结果如何被程序化认定和规范使用的问题。基于这一认识,文章拟围绕信息化背景下审计整改制度的法治化完善展开分析,重点考察审计整改在实践运行中面临的责任配置、标准认定和成果转化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制度回应路径。

一、审计整改效能提升的实践基础与现实张力

审计整改制度的法治化完善并不是抽象命题。近年来国务院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及审计署发布的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为观察审计整改运行提供了较为连续的公开材料。这些材料具有持续性、公开性和制度代表性,能够呈现国家审计从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到反馈结果的运行过程。

从整改工作机制看,审计整改已经逐步摆脱单纯依靠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模式。2021年以来,国务院审计整改报告持续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及建议纳入整改范围,并按照全面整改、专项整改和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思路推进整改。审计整改由零散问题的后续处理,逐渐转变为以问题清单、整改通知、督促检查和结果反馈为支撑的持续性工作。剧杰、刘欣对138份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分析也显示,省级层面的整改报告内容逐渐规范,整改事项覆盖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管理、重大政策落实、民生保障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整改工作已经成为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审计结果还表明,审计整改面对的问题对象正在发生变化。传统整改较多集中于资金追回、账务调整和手续补正,近年来审计发现的问题则更多指向管理链条和制度漏洞。以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为例,2023年度审计结果披露了利用政务数据违规经营收费、部分政务信息系统建管成效不佳等问题;2024年度审计结果继续揭示公益性社会组织偏离定位违规获取收入、评比表彰活动清理成果不巩固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简单依靠退缴资金或者补充材料即可解决,往往需要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也需要财政、国资、数据管理等环节共同改进。

信息化背景下,审计发现问题的方式和整改问题的对象都在发生变化。数据技术提高了审计机关识别异常、穿透分析和发现隐蔽问题的能力,政务数据、信息系统和数字平台本身也逐渐成为审计监督对象。然而问题发现后的整改过程却并未因技术进步而自然简化,政务信息系统低效闲置、数据资源违规经营、资产管理底数不清等问题,往往牵涉历史形成原因、跨部门权责划分和长期管理机制。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问题,但整改仍需回到责任主体、程序标准和结果运用等制度环节。深圳市审计局审计整改“三化”机制研究课题组对整改规范化问题的分析,较好地揭示了这种现实张力。该研究指出,审计整改定义和整改结果认定类型在实践中仍存在理解差异,国家层面尚未对审计整改结果类型形成统一划分,整改标准不确定容易导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对整改结果认定产生分歧。该研究还指出,审计整改各环节衔接机制不健全,整改资料收集、整改成效初判、终判以及“挂销号”、约谈、通报等程序仍有待细化。这些现象说明,信息化平台可以提高整改事项的可见度,但若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数据仍难以成为稳定可比的治理信息。此外,审计整改效能提升还受到成果转化机制的制约。审计整改的价值不在于完成一份整改报告,而在于通过整改推动制度完善和责任落实。现实中,一些整改事项已经开始与预算安排、干部考核、责任追究和制度修订相衔接,但衔接程度仍不均衡。深圳市审计局课题组指出,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率不高,刚性约束不足,与职务晋升联系不紧密,追责问责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也不够明确。整改成果能否被其他监督主体依法有效使用,能否进入后续治理链条,是影响整改效能的重要因素。

二、审计整改效能提升面临的制度障碍

信息化为审计整改提供了更充分的数据基础和更便捷的跟踪手段,但整改效能不会随着技术条件改善而自然提升。从审计法视角看,审计整改连接着审计权行使、被审计单位义务履行和相关机关结果运用。《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已经确立整改责任、跟踪检查和结果运用的基本框架,但该条仍属于基础性规范,具体运行还需要配套程序、内部规则和部门协同机制予以细化。平台记录的是整改事项的事实状态,法定职责的确定仍取决于法律规范和职责分工。由此看,影响审计整改效能的主要障碍,集中体现为责任边界、认定程序和成果运用规则尚未充分细化。

(一)整改责任配置的法定边界不够清晰

审计整改的起点是责任确定。按照现行制度安排,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机关承担跟踪检查责任,政府及有关主管机关承担监督和结果运用职责。这样的责任结构在规范层面较为清晰,但进入具体运行环节后,责任配置仍可能出现错位。尤其在层级较多、管理链条较长的部门和单位中,整改压力能否传导到实际控制资金、资产和项目的末端主体,直接影响整改效果。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已经呈现出这一问题。2023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指出,部门本级预算执行总体相对规范,但所属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仍较多发,进一步印证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问题向所属二三级单位转移下沉的判断。2024年度审计结果继续指出,中央部门违纪违规问题向所属单位转移下沉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这说明,整改责任在部门本级得到重视,并不当然意味着所属单位的管理漏洞能够同步纠正。

责任配置不清还表现为整改任务分配与实际整改能力不匹配。实践中,一些审计查出问题并非被审计单位自身能够独立解决,而是涉及主管部门制度供给、上级机关审批、行业监管规则调整等因素。如果仍然简单地将被审计单位列为唯一责任主体,就容易形成“有责任名义,缺整改能力”的局面。深圳市审计局课题组也指出,对于需要同级政府统筹、部门之间形成合力的问题,实践中仍存在简单将被审计单位作为责任单位的情形;对于涉及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制度性漏洞的问题,仅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责任,会影响整改进度和整改程度。信息化条件下,责任配置问题不会消失,反而可能通过平台台账被固定下来。审计整改要实现法治化完善,不能只强调“谁被审计,谁整改”,还应根据问题性质区分直接整改责任、协助整改责任和监管完善责任。

(二)整改结果认定的程序规则仍待细化

审计整改要形成闭环,必须解决“怎样才算整改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看似属于操作层面,实际上关系被审计单位责任是否履行,也关系审计机关跟踪检查结论是否具有正当性。没有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整改完成情况就容易依赖不同审计机关、不同业务部门甚至不同经办人员的判断,进而影响整改结果的可比性和权威性。

现行《审计法》已经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整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但对整改结果类型、认定程序和销号标准并未作出细化规定。地方实践中虽然形成了一些探索,但标准并不统一。深圳市审计局课题组指出,目前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没有对审计整改结果类型进行划分,仅有部分地方性规定或规范性文件对“已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等类型作出区分。由于整改标准未确定,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对整改结果的认定容易产生差异,同一审计机关内部不同人员对同类型问题的整改建议也可能并不一致。整改标准不统一,还会影响信息化平台的实际功能。数字平台需要依靠标准化数据运行,如果“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等分类缺乏统一口径,平台收集的数据就难以准确反映整改效果。表面上看,平台实现了整改任务录入、进度更新和销号管理;实质上,如果基础判断标准不清,所谓“已整改”仍可能只是形式上的状态标记,无法证明问题已经得到实质解决。

这一障碍在复杂整改事项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对于资金退缴、账务调整等问题,整改结果相对容易判断;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司法诉讼事项、长期闲置资产盘活、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等事项,整改成效往往需要分阶段观察。若简单套用统一期限或者单一销号标准,既可能造成整改责任单位被不合理催促,也可能使一些深层次问题在形式销号后失去持续监督。审计整改法治化需要标准化,但这种标准化不能变成机械化。关键在于根据问题类型建立分层认定规则,使不同性质的整改事项分别对应不同的程序要求和效果判断。

(三)整改成果运用的法律约束不足

审计整改的最终目标并不是形成整改报告,而是推动治理改进。若整改结果不能进入预算安排、绩效评价、干部考核、责任追究和制度修订等环节,审计整改就容易停留在问题处置层面。近年来审计整改工作已经越来越重视成果运用,但从法治化角度看,成果运用既需要强化刚性,也需要明确边界。

审计整改成果运用不足,首先表现为刚性约束不够.深圳市审计局课题组指出,当前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仍有待健全,存在整改结果运用率不高、刚性约束不足、与职务晋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追责问责方面,也存在启动条件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责任界定因此出现难点。这类问题会削弱审计整改的制度压力。被审计单位即使完成了材料反馈,如果整改结果未能与后续管理评价和责任承担有效连接,整改对其行为方式的实际约束就会有限。其次还表现为对共性问题的制度吸收不够。审计发现的许多问题并非孤立个案,而是反映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务数据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共性漏洞。若整改只针对单个单位、单个项目或者单笔资金进行纠正,同类问题仍可能在其他地区或部门继续发生。剧杰、刘欣对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分析显示,审计整改工作整体上逐步规范,但不同省份在整改实践和整改成效方面仍存在差异,整改合力不足和长效机制建设问题仍然存在。最后信息化条件为成果转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整改数据经过持续积累,可以揭示高频问题、反复问题和共性风险。但这种可能性要转化为现实效果,仍需明确数据归集、结果共享和成果运用的制度规则。

三、信息化背景下审计整改制度的法治化完善

审计整改制度的法治化完善,不能简单寄希望于技术平台建设。信息化能够提高整改事项的可见度,也能改善整改过程中的资料留存和进度跟踪,但真正决定整改能否落地的,仍是责任配置是否合理、程序规则是否清晰、整改成果能否依法进入后续治理环节。前述现实障碍表明,审计整改中的许多问题并非技术不足造成,而是技术条件改善后,原有制度短板被更加清楚地暴露出来。因而,信息化背景下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应围绕责任法定、程序正当和成果运用有边界三个原则展开,使数字工具服务于责任落实和制度完善,而不是用平台化管理替代规范化治理。

(一)明确审计整改责任的分层配置规则

审计整改责任的落实,不能停留在“被审计单位负责整改”的一般表述上。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不同,所对应的整改主体和整改能力也存在差异。对于账务处理不规范、资金退缴不到位、内部审批程序缺失等问题,被审计单位通常能够直接整改;对于部门所属单位普遍存在的管理漏洞,仅靠单个被审计单位往往难以解决,需要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于涉及体制机制障碍、政策规则缺口或者跨部门协作的问题,则需要同级政府、主管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若不区分问题类型,一概将整改责任压给被审计单位,容易造成责任名义明确而整改能力不足的局面。

因此,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应当从单一责任模式转向分层责任模式。可以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将整改责任区分为直接整改责任、协助整改责任和监管完善责任。直接整改责任主要由被审计单位承担,重点解决本单位能够自行纠正的问题。协助整改责任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适用于需要财政、国资、数据管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事项。监管完善责任则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承担,主要针对反复发生、普遍存在以及涉及制度漏洞的问题。通过责任分层,既能避免审计机关被动承担不属于自身职责的整改任务,也能防止被审计单位以外部条件复杂为由推诿整改。

信息化平台应当服务于这种责任分层。整改事项进入平台时,不应只登记问题名称和责任单位,还应标明问题类型、责任层级、协同部门和完成标准。对直接整改事项,可以通过期限控制和材料审核推进;对协助整改事项,应当记录协同部门反馈和办理进度;对监管完善事项,则应当关注制度修订、监管规则调整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这样才能将整改平台从简单的台账工具转变为责任运行载体。深圳市审计局课题组提出,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有关职能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协助整改责任,主管部门还应牵头解决行业共性问题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这一思路可以为信息化条件下的整改责任分层提供实践参考,也有助于防止审计机关在整改中被过度行政化、事务化。

(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认定的程序规则

审计整改能否形成闭环,关键在于整改结果能否被稳定判断。没有统一的认定规则,信息化平台上的“已整改”“正在整改”“持续整改”等状态就难以真正反映整改质量。实践中,部分问题之所以反复出现,并不只是整改态度不积极,也与整改目标、整改期限和整改完成标准不够清晰有关。同类问题在不同项目、不同地区或者不同审计人员之间适用不同标准,会削弱审计整改的权威性。统一整改认定规则,并不意味着所有整改事项适用同一套机械标准。审计整改事项具有不同属性,有的可以立即纠正,有的需要分阶段推进,有的受历史遗留、司法诉讼、资产处置或者上级审批等因素影响,短期内难以完成。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在统一规则基础上实行分类认定。对于能够立即纠正的问题,应明确退缴资金、调整账务、完善手续等可检验标准。对于需要持续推进的问题,应设置阶段性目标和定期评估要求。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完成的问题,应当建立说明、复核和重新评估机制,避免简单认定为“未整改”,也防止借复杂原因长期搁置。此外,整改认定还应当形成必要的程序约束。整改资料收集、初步认定、复核审核和最终销号,应当有相对清晰的流程。被审计单位对整改结果认定存在异议时,也应当有说明和复核渠道。深圳市审计局课题组指出,当前整改资料收集、整改成效初判和终判缺乏相对清晰的流程,对判定结果的救济途径也不明确;对“挂销号”、约谈和通报的规定仍有待完善。这说明,整改结果认定并非纯粹内部管理问题,而是关系被审计单位责任承担和审计监督权威的重要程序问题。将这些程序要求嵌入信息化平台,可以减少认定过程中的随意性,也能为后续成果运用和追责问责提供相对稳定的依据。

(三)规范审计整改成果运用的法治边界

审计整改的目的不应止于问题解决。整改事项完成以后,如果相关问题未进入制度修订、预算安排、绩效评价或者责任追究程序,整改成效就容易停留在个案层面。对于反复发生的问题而言,单个单位的整改并不能真正阻断风险。只有将整改结果转化为监管规则、管理制度和责任约束,审计整改才能从“改一个问题”走向“治一类问题”。但成果运用越深入,越需要明确法律边界,避免把审计发现问题直接等同于违法责任结论。

成果运用机制可以从管理运用、监督运用和制度运用三个层面展开。对涉及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项目绩效的问题,应当推动整改结果进入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程序,使相关单位既往审计整改情况成为后续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对屡审屡犯、虚假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事项,应当推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建立移送和反馈机制。对于具有共性的审计发现,应当通过整改推动主管部门完善制度规则,而不是局限于被审计单位自行补救。信息化能够为成果运用提供更好的材料基础。整改平台积累的数据可以揭示问题分布、整改周期、反复发生领域和责任落实情况。只要数据归集口径相对统一,审计机关就可以从大量整改事项中识别高频问题 and 共性风险,为制度修订和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和程序正当。审计机关可以提出整改建议、移送问题线索 and 跟踪整改情况,但不能替代主管机关作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决定。相关部门使用审计整改结果时,也应当区分问题性质、责任程度 and 整改客观条件,避免将审计发现的问题简单转化为责任结论。这样既能强化审计整改结果的刚性运用,也能防止成果运用过程中的责任泛化。

综合来看,信息化背景下审计整改制度法治化的关键,不在于单纯增加平台功能,而在于通过制度规则明确平台运行的责任逻辑、程序逻辑 and 治理逻辑。责任分层解决“谁来改”的问题,程序化认定解决“怎样算改到位”的问题,成果运用边界解决“整改之后如何依法进入治理”的问题。三者相互衔接,才能使审计整改从形式闭环走向实质闭环。

四、结语

信息化背景下,审计整改效能提升不能只从技术建设层面理解。数字平台、数据分析 and 在线跟踪能够提高整改事项的可见度,也能增强整改过程的可追溯性,但审计整改能否转化为治理成效,仍取决于责任机制、认定规则 and 成果运用机制是否健全。近年来中央预算执行审计 and 审计整改实践表明,审计整改制度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运行框架,但部分问题反复出现、所属单位管理漏洞突出、整改结果认定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仍然说明,审计整改还没有完全实现从形式闭环到实质闭环的转变。

提升审计整改效能,应当在审计法治化框架内推进制度完善。责任层面,应根据问题性质区分直接整改责任、协助整改责任 and 监管完善责任;程序层面,应细化整改资料收集、初步认定、复核审核 and 销号管理等环节;在成果运用层面,应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进入预算安排、绩效评价、干部监督 and 制度修订程序,同时坚持职权法定 and 程序正当,防止将审计发现问题简单等同于责任结论。只有将整改数据纳入明确的责任、程序 and 结果运用规则之中,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整改才能从平台闭环走向法治闭环。

参考文献:

  1. [1] 沈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审计整改制度:回顾与思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22,37(04):1-8.
  2. [2] 彭华彰.新时代审计整改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研究[J].审计研究,2024(02):9-16.
  3. [3] 张晓峰.新时代新征程国家审计发展的路径[J].审计研究,2024(02):3-8.
  4. [4] 徐荣华,朱婧,戴欣瑜.大数据审计:理论框架、研究进展与未来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2024,46(11):122-137.
  5. [5] 剧杰,刘欣.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实践与思考——基于138份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分析[J].财会通讯,2025(23):130-136.
  6. [6]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整改“三化”机制研究课题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三化”机制建设研究——审计整改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审计观察,2022(03):42-47.
  7. [7] 刘晓嫱.国家审计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知识图景”演进与主题分析[J].财会月刊,2023,44(23):69-76.
  8.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S].2021-10-23.
  9. [9]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R].2022-06-21.
  10. [10]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R].2022-12-28.
  11. [1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R].2023-06-26.
  12. [12]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R].2023-12-26.
  13. [13]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R].2024-06-25.
  14. [14]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R].2024-12-22.
  15. [15]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R].2025-06-24.
  16. [16] 审计署.中央部门单位2023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R].2024-06-27.
  17. [17] 审计署.中央部门单位2024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R].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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