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太人文与艺术
Asia-Pacific Humanities and Arts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629(P)
- ISSN:3079-9554(O)
- 期刊分类:文学艺术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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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推己及人”思想及其现代性反思
The Confucian Concept of "Extending from Oneself to Others" and Its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Modernity
引言
“推己及人”源自《论语》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体现了儒家对道德主体性与社会关系的高度融合。忠恕都是实行“仁”的办法。朱熹对此的解释是“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体现为相互贯通的德行。忠是积极的推己及人,恕是消极的推己及人,孔子提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强调以自身为出发点,将内在的道德感知推及他人。这一逻辑包含双重面向:一是“忠”的向度,即尽己之心以待人;二是“恕”的包容,即克制自我中心,尊重他人需求。曾子的“吾日三省吾身”进一步将这种道德实践内化为日常修养的自觉行动。在传统社会,“推己及人”通过“礼”的规范,成为调和人际关系、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如孟子所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将家庭伦理扩展至公共领域,形成“家国同构”的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思想既要求个体完善自身,又赋予其参与社会教化的责任,形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递进路径。
推己及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学界对“推己及人”的思想内涵已有较深入探讨:杜维明(2002)从道德心理学角度强调“修身”作为推及的前提,将“己”的扩展视为动态的社群互动过程;安乐哲(Rosemont & Ames, 2009)通过中西比较哲学诠释,揭示其与西方个人主义的本质差异,即个体价值必须通过社会关系实现;陈来(2014)则着重分析了“忠恕之道”中“推”的实践机制,指出其具有超越特殊情境的伦理普遍性。然而既有研究仍存在某些局限:其一,多数聚焦于经典文本的规范性解读,对当代社会复杂情境下的实践困境缺乏足够关注。如黄勇(2020)所批判,传统“差序格局”中预设的“以己度人”可能忽视个体异质性,导致现代多元社会中价值观冲突;其二,理论建构与经验研究存在脱节,当前全球化与数字技术加速社会分化,如何在保持儒家伦理核心的同时,重构“推”的动态边界与适用尺度,成为亟待回应的现实命题,需要对这一价值观深入分析,在实践中不断反思与调整,以寻求个人与集体、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和谐共生之道。
一、儒家“推己及人”思想的多维解读
“推己及人”在《辞海》中的解释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古往今来对“推己及人”的深入讨论学者们看法不一,有如孟子的代表性观点“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它强调从自我出发的情感体验,通过推及他人来扩展道德关怀的范围,从而建立一种以关爱和尊重为基础的伦理法则。后来阳明心学在推己及人的理念上进一步深入拓展。王阳明提出心即理,心即性,在阳明心学的视角下,伦理道德并非外界强加的束缚,而是源自人内心良知的自然流露。推己及人中的“己”,正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良知与良能,这些良知良能涵盖了儒家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等伦理规范。胡适认为:“只要认定我与人同属的类—只要认定我与人的共相—便自然会推己及人。” 强调“同属的类”作为逻辑起点,实则隐含儒家对人性本善的价值预设,正如孟子言“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孟子·尽心上》),这种共相构成了道德推演的可能。
胡适认为:“只要认定我与人同属的类—只要认定我与人的共相—便自然会推己及人。”“同属的类”或“共相”指“己”与人之间的普遍性。按胡适的理解,这种普遍性是“推己及人”的逻辑前提。然而,冯友兰提出的“公心”为“推”注入了价值方向,冯友兰讲:“‘推己及人’之所以能推,就是以为它不是出于私心,而是出于公心。”“没有私心就可以‘推己及人’。”将“公心”看作是“推己及人”本身,或者说是“推己”之“己”本身。若“推”仅是机械化的类比可能陷入功利算计,而真正的“推”需以“克己复礼”的自我净化为前提,剥离私欲对道德判断的干扰,方能使“己欲立而立人”的初心不被扭曲。例如王阳明批评“隔分根株”之伪善(《传习录》),指出未净化的私心会将“推及”异化为施舍,而非基于平等的同理共情。
胡适与冯友兰的争论表面聚焦于“推”的起点是“私”(人性共相)还是“公”(无私之心),但二者实则共享儒家思想的深层底色,对群体性生活的道德生成逻辑认同。无论是胡适预设的“类本质”,还是冯友兰强调的“公心”,其价值根基皆不局限于个体理性,而是扎根于《礼记·礼运》所言“讲信修睦”的共同体生活实践。这种群体性维度在阳明心学中尤为显著:当王阳明以“良知”作为“推及”的起点时,“己”的私人体验已暗含对“满街人都是圣人”(《传习录》)的共同体想象。推己及人并不是某个个体独自做出的道德推断或行为准则,而是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积累下来的智慧与经验。它不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去“推出”某种道德标准,而是整个群体在共同生活中,通过相互理解、尊重和包容,逐渐形成的共同道德观念。可以说,儒家“推己及人”的内在动力源于“类本质”的普遍性与具体实践的差异性的辩证统一。
这种“公心”的具体实践,恰如任继愈所言需依附于具体伦理关系,“主要是将忠君、孝亲敬长、慈幼一套伦理道德推而广之, 使人自觉遵守。”儒家通过“礼”的制度设计将抽象原则转化为行为范式,形成“亲亲—仁民—爱物”的差序推及链条。在“孝悌”向“忠恕”的扩展中,伦理实践呈现出双重特征:其一是制度化映射,如《礼记》中以“家礼”规范日常行为,使“推及”有章可循,其二是情境化调适,孔子以“无可无不可”(《论语·微子》)的灵活态度应对具体对象,既坚守“仁”的核心,又避免将道德律令教条化。明代吕坤在《呻吟语》中直言:“圣人因人情而节文之”,道出了“推及”需要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保持动态平衡,而现代性对传统推及模式的冲击,正体现为这种平衡机制的瓦解。
推己及人思想对传统文化,对中国人的思维定式,有着莫大的影响,是一种以“己”为本位、为出发点的思想行为模式,要求人们以对待自己的行为作为对待他人的行为范式。然而这种思维的理论和逻辑前提——为什么要“推己及人”?实行“推己及人”的根据是什么?在生活中,每一个“己”与“人”之间,是否可以只依靠这一原则而忽略具体条件去推及。
二、儒家“推己及人”思想的道德前提
修身是“推己及人”的前提,如《大学》所言:“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只有自身德性完备,才能可信地推及他人,即先确立自身道德主体性。儒家认为,“仁”是人性的本然状态,但私欲会遮蔽本性。孔子提出“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要求通过克制私欲、遵循礼制,恢复内在仁德。儒家“修身成己”并非静态的自我封闭式的发展,而是动态的伦理实践,通过持续自省、学习与实践,使个体从“自然欲望之人”转化为“道德自觉主体”,从而为“推己及人”提供真实可信的伦理根基。
其二则是“推己及人”的思维模式中的隐含前提是人是类同的,人与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善良本性。只有在满足这一前提的条件下,推己及人才是一个正确的思维方式。否则,如果承认人与人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有善恶的差别,推己及人这种方法在现实面前就会碰壁,甚至会碰得头破血流。而这一“善”的基础在于儒家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和对人际关系的洞察。儒家认为,人己之间虽然存在差异,但人性本善,通过教育和修养,个体可以逐渐接近“仁”的境界。在推己及人的过程中,儒家并非简单地假设人己完全相同或心理体验完全一致,而是强调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基础上,通过理解和同情他人,将个体的善念和德行推及他人。
儒家也认识到,推己及人的有效并非无条件的。它要求双方在客观方面或主观方面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以便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如果双方差异过大,甚至存在根本性的冲突,那么推己及人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孟子在深化推己及人理论的过程中,独树一帜地提出了性善论。如孟子所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他坚信,每个人自诞生之初,便天然地怀揣着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这些心灵之光共同构成了人性中仁义礼智的善端。既然人性本善,那么推己及人便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的行为准则,即人们应当用自身本性的善良去对待他人。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孟子的这一理论时,会发现它在逻辑上似乎难以自圆其说。倘若人性本善,且每个人都能顺从这一善良本性自然发展,那么理论上,社会理应自然达到和谐大同的境地,无须依赖外在的伦理道德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这一推论在逻辑上似乎存在矛盾,因为即使人性本善,但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仍然需要伦理道德来维系社会秩序,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因此,儒家在强调推己及人的同时,也注重教育、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以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基础上,通过个体的自我约束和修炼,将善念和德行推及他人,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前提条件和根据在于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和对人际关系的洞察,双方在客观方面或主观方面完全相同,才能实行这一方法,否则,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三、儒家“推己及人”思想的伦理困境与现代性反思
表现得最为明显的问题,即个体多元身份的冲突导致“推己及人”实践过程中层级优先级失效。与传统社会中人们较为固定的群体身份不同的是,现代生活中个体的社会身份更为多元,传统角色的个体因为一种地缘性的固化而具有单一性,儒家五伦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预设身份相对固定,且义务关系明确,如“父慈子孝”。但现代人身份具有流动性和交叉性,如女性同时为职场高管、母亲、公益组织成员,传统角色框架难以覆盖。因此“推己及人”思想如今所面临的困境实质是传统价值与现代文明的结构性碰撞。
在孔子那里,也曾有过“亲亲相隐”的故事,强调的是“推己及人”基于亲缘关系的差序伦理,《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即便父亲犯了罪,比如偷了别人家的羊,作为儿子也应该替父亲隐瞒。在孟子那里,同样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孟子也认为,舜的父亲杀人之后,舜断然放弃“天下”带着自己的父亲逃走是正当的。儒家是以“情”为根基来构建整个道德体系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还应该推崇这一原则吗,似乎和现代性社会的共同价值所不符,个体在集体性原则面前并不能占据着优先身份。儒家主张“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礼记·丧服四制》),即家庭私恩优先于社会公义。但在多元身份下,层级可能颠倒,如消防员为救他人需冒险,违背“保全自身以尽孝”的家庭责任,导致推己逻辑的内在矛盾。所以,“推己及人”思想在现代面临的首要困境就是,即当现代性摧毁传统共同体时,“推”的双向互动机制随之断裂,原子化个体的“私欲”难以自发升华为“公心”,导致冯友兰期待的“无私推及”沦为空洞说教,胡适预设的“共相”也因文化多元主义冲击而失去解释力,暴露出群体共识瓦解后的道德真空。
而现实的道德,与人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它不是脱离实践的空洞理论,而是在人的实际生活中被创造、被践行和被强化的。要求个体以同等强度关爱素昧平生者,不仅违背人性基本规律,更易催生道德表演的伪善。只有在人的实践活动中,道德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力,才能被真正理解和接受。这种道德观念并非单向地由个体向外“推及”至他人,而是群体作为一个整体,在内部进行自我深化、自我完善和自我规范,如孔子言“能取近譬”(《论语·雍也》),强调推及过程需符合群体共享的“譬喻”系统,农耕社会的“己饥己溺”、宗法社会的“老安少怀”,皆以特定生活场景为共识基础。它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从群体的角度出发,去理解和尊重他人,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真正符合人类需求的道德理想和理念,这些理想和理念也才能从现实中获得坚实的支撑和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如何确保“人”与“己”之间的一致性,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别,所推之人与所及之人如何确保在有效性上达成共识,儒家教义在此处展现出了一种矛盾。人的身份是多种多样的,在确立“己”心的时候应该从哪种身份出发,或者说以何种主体性原则去推及,也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当试图用君子的行为去推导小人的行为时,可能会发现这种推导并不总是成立。因为人的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个人的价值观、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等。同样地,受刑罚所迫的庶民也不能简单地用自己的行为去推导不受刑罚所迫的大夫。这种推导的局限性,正是推己及人思想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境。
由此而看,在儒家的这一伦理原则中,要调和这一公与私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沟壑,就需明确“形式上的不平等”与“内容上的不平等”的界限。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制内核,本质是反对权责绝对失衡的内容不平等——即单方面享有特权而强迫他者承担无限义务的压迫性结构。但若因此否定现实中因自然禀赋与社会分工产生的角色差异,则无异于制造新的伦理困境。关键在于避免这类差异固化,重蹈传统社会“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等级制陷阱。
承认并尊重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合理性,可以将“礼”的批判性潜能加以重视,“爱有差等”是“礼”的核心,旨在维护社会的政治制度,人们往往更容易接纳和宽恕与自己有血缘、志缘、地缘关系的人,虽然这可能导致政治中出现以血缘、老乡、师徒等为纽带的官僚小集团。但这也正是“推己及人”的内在力量,一味去违背这一人性追求超越性的抽象原则,只会带来更多的虚伪。因此“爱有差等”与“推己及人”应当相互结合。以《礼记》“礼者,因时顺人情而为之节文”的开放性为基点,现代“礼”的本质是一种兼容人性差异与公共理性的制度文明,“亲亲相隐”与现代法律冲突时,不妨建构“伦理宽宥”的法定裁量空间,将“人情”纳入程序正义框架,如加拿大《证人作证法》允许配偶拒绝指控伴侣,实现情感差序与程序正义的创造性转化,这种转化既延续儒家“缘情制礼”的智慧,又规避了传统礼法沦为特权护身符的风险。
费孝通先生曾说:“其实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费孝通先生洞见的“差序格局”,揭示了“爱有差等”与“推己及人”之间的张力,也进一步表明了儒家伦理的实践辩证法,“推己及人”作为一种差序性递推的方式,其主要的精力仍然是放在周围人身上,在现实生活中要做到“爱人”,首先就要做到爱自己身边的人,基于血缘亲情来爱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就是“推己及人”的开端处,“亲疏有别”是人性本能,假设你此刻站在河边,看见两个孩子落水,一个是你儿子,另一个是陌生人的孩子,你会先救谁?几乎所有人都会本能地选择自己的孩子,这就是“爱有差等”的人性根基。但当放任这种“差序”无限扩张到公共领域,便可能引发公共伦理上的困境。你的老同学求你办事,你不帮,会被骂“不近人情”;你帮了,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这种两难背后,其实是价值排序的原始性混乱,误将“情感亲疏”等同于“责任优先级”。历史反复印证着基于地缘、业缘的封闭性伦理网络如何侵蚀公共理性。解决这一悖论的关键,在于将差序推及的重心从关系亲疏转向责任匹配,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转化为制度化的责任梯度。
“推己及人”作为儒家伦理的核心方法论,其本质是以情感共通性为基点的道德扩展机制。这一思想并非简单的“换位思考”技巧,而是一套将私人领域的情感认知转化为公共理性的实践路径。在现代社会原子化与全球化交织的语境下,“推己及人”的价值不仅未褪色,反而为破解多元文化冲突提供了独特的中国方案。其现代性张力在于既要保留“由近及远”的情感真实性,又要避免“差序格局”异化为利益交换的伦理工具。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强调“推”的非线性特征,不是机械复制私人情感,而是通过“忠恕”功夫重构道德判断的参照系。这恰可回应现代社会的价值困境,当个人权利话语无限膨胀时,“己欲立而立人”的互构性原则,为平衡自由与责任提供了更具温度的价值锚点。
在实践维度,“推己及人”既不导向西方普世主义的抽象平等,也不陷入相对主义的价值虚无。程颢提出的“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识仁篇》),揭示其本质上是通过“情感—责任”的辩证联结,建立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动态平衡。这种智慧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体现为,既允许家庭法中的“亲属容隐权”,又通过司法程序对此类权利加以规范性制约;既承认文化多元的合理性,又要求不同文明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底线上展开对话(《论语·颜渊》)。
当全球化浪潮冲击传统文化边界,儒家伦理的现代化恰恰印证了“推己及人”的实践智慧。当人工智能伦理困于“电车难题”的逻辑陷阱时,儒家“能近取譬”的具身化伦理(《论语·雍也》),提示决策系统应重视具体情境中的情感关联性而非抽象计算。这非但不是反理性,反而是对单向度工具理性的必要纠偏,毕竟,真正的伦理判断始终需要回归“人之所以为人”的情感基体。要言之,“推己及人”在当代的重构,提醒人们任何伦理系统的生命力,不在于其逻辑的绝对自洽,而在于能否在“将心比心”的实践中,持续培育人性向善的可能性。这种跨越时空的实践智慧,植根本土又对话全球的伦理转化,超越了文明冲突论的狭隘框架,真正实践着“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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