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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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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0
  • 浏览量: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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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证成与路径探析——以网络社交账户为视角

Analysis of the Inheritance Proof and Path of Digital Asse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nline Social Media Accounts

发布时间:2025-12-01
作者: 金雨农 :宁夏大学法学院 宁夏银川;
摘要: 网络社交账户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权益载体,具有人格性、价值性、无实体性与依附性等多重特征。由于法律定性分歧和权属认定困难,社交账户的继承在实践中面临着多重困境,但隐私保护与财产继承的冲突、用户协议对账户继承的限制等均不能排除社交账户继承的可能性。为完善网络社交账户继承制,在宏观制度构建上应首先通过强化分类保护的思维解决价值认定不一致的问题;其次可引入数字化信托和创新虚拟财产遗嘱形式,构建遗产管理的新路径。在具体的社交账户继承方面,应优先保障用户的自主权,并通过构建账户隐私保护体系、明确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社交账户继承的负外部性。
Abstract: As a new type of rights carrier in the digital age, online social media accounts possess multipl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personality, value, intangibility and dependence. Due to the divergence in legal classification and the difficulty in determining ownership, the inheritance of social media accounts faces multiple predicaments in practice. However, the conflicts between privacy protection and property inheritance, as well as the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user agreements on account inheritance, do not rule out the possibility of social media account inheritance. To improve the inheritance system of online social media accounts, the macro-level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should first address the issue of inconsistent value recognition by strengthening the thinking of classified protection; secondly, digital trusts and innovative virtual property wills can be introduced to create new paths for estate management. In terms of specific social media account inheritance, the autonomy of users should be prioritized, and the negative externalities of social media account inheritance can be further reduced through measures such as establishing an account privacy protection system and clarify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关键词: 虚拟财产;继承;隐私权议
Keywords: virtual property; inheritance; privacy right

引言

在全球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下,大量新兴网络事物应运而生,以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悄然改变着人类社会的存在形态与价值交换方式。从具有市场流通属性的数字货币到元宇宙生态系统中的智能合约资产,从社交平台的虚拟账号到游戏装备等数字藏品,这些依托网络空间而产生的虚拟财产不仅重塑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更深度重构着数字经济时代的产权关系与交易规则。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这一进程中的新型权利客体,不断突破传统财产权的理论框架,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带来多重挑战,对此,亟需作出回应新时代呼声的制度创设,为数字时代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有益探索。

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以来,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被纳入法律文本之中,然而,该法仅以概括性表述提及这一新兴概念,并未对其内涵与外延作出具体界定。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这一立法思路,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中重申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立场。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均采用引致性规定,仅确立了保护原则,而未就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立法现状导致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权利性质、保护范围等基础性问题在法律层面仍处于模糊状态,学界对此亦未达成统一认识。立法空白与理论分歧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面临诸多挑战,如何确定保护对象及选择适当的法律规则成为司法实践中有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一、网络社交账户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人格性

网络社交账号的人格性特征体现在其与用户身份、隐私、情感和社交关系的深度绑定:账号的昵称、头像、个性签名等内容直接反映用户的个人特征和价值取向,构成数字空间中的“人格画像”;私密聊天记录、社交关系链等属于隐私权范畴,涉及人格尊严;账号承载的情感寄托和社交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同时用户通过账号实现自我表达和社会交往,体现个体的自由发展权。在法律层面,用户通过网络社交账号所构建的虚拟主体形象具备身份可识别性与行为归属性特征,既延伸用户真实人格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又衍生出虚拟人格权的新型权利形态。

(二)价值性

网络社交账户的价值性有多重表现形式,可分类进行概述:私人社交账户主要用于日常沟通与联络,虽然具有较强的隐私性,但是社交账户中的虚拟币可用于交易和变现,具有财产价值,账户中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可以变现,带来巨大的利益;办公用途的社交账户主要用于工作业务往来、联络客户与关系维护,虽不涉及个人隐私,但可能包含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专门的商用社交账户具有一定的关注度与粉丝量,企业在各平台开通官方账户后,既可借助大数据和算法实现精准的广告投放,进行品牌传播来提升知名度,也可收集用户数据和使用反馈,了解市场动态、把握消费者需求。更有电商平台通过直播带货引导用户购买旗下产品为企业提供新的销售渠道,此类社交账户具有较为明显的经济价值。

(三)无实体性与依附性

无实体性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财产的关键特征。网络虚拟财产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通过计算机系统处理和传输后以图像、文字等形式呈现于用户终端,像网络游戏装备、账号只是服务器中的代码,而没有实体的物质载体,其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空间中,一旦脱离便失去价值;在感知上,人们无法凭借传统感官直接接触,需借助电子设备和网络,通过屏幕呈现的信息来认知操作,同时,无实体性也赋予它易复制、传输的特性,像数字音乐、电子文档能瞬间复制并传至多个用户,副本与原数据功能价值近乎相同,而传统的实体财产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

社交账户是个人进行表达与互动的重要途径,用户通过选择符合自己期望的头像、昵称、个性签名等元素来塑造体现个体差异化的虚拟身份,并在社交平台中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展现自我的生活状态并与他人互动,这一系列行为都依托于相应的网络平台,在虚拟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打造运营平台并制定行为准则,用户若违反相应准则可能丧失账户使用权,因而无法脱离既有平台独立使用账户。

网络社交账户作为虚拟财产的典型类型之一,具有人格性、价值性和无实体性与依附性等特点,与传统观念中的实物型财产既有差异也有共性,是否以及如何将网络社交账户纳入可继承的财产范围之中,从而对网络时代的继承问题作出整体回应,无疑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二、实践壁垒:网络社交账户继承的现实困境

网络社交账户继承问题在当代数字社会呈现出多维度、多层次的复杂特征。从本质上看,这些困境源于数字时代新型财产形态与传统法律框架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具体表现为以下冲突:隐私权益与财产继承的对立、平台权力与用户权利的失衡,以及新型数字资产与传统继承制度的适配障碍。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隐私保护与财产继承存在利益冲突

1. 保护逝者隐私利益的合理期待

从伦理道德层面来看,生命虽然有尽头,但逝者所留存于世的痕迹仍需受到尊重,个体在生前对于维护自我隐私边界所付出的努力不应因死亡而被轻易抹杀,若生前过往被随意曝光、调侃,不仅会伤害在世亲人的情感,也会亵渎逝者的尊严。并且,一旦默认“人死则无隐私”的设定,将会削弱整个社会对隐私保护机制的信任,导致生者因担忧死后隐私暴露而进行自我审查,抑制自由表达。

从法律层面来看,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逝者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文,但是现有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体现出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例如对于侮辱、诽谤死者,损害其名誉、隐私等行为,家属有权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虽然针对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生者,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延伸至逝者的隐私保护。

2. 逝者隐私的泄露风险较高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全面到来,个人信息在网络世界的留存痕迹愈发广泛且复杂,从姓名、出生日期到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甚至是更为私密的聊天记录、财务状况等等都可能暴露在公众视野下,无疑为逝者隐私泄露埋下了隐患。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缺乏完善的数据管理与隐私保护机制,一旦数据库遭遇黑客攻击,逝者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与大量生者信息一同被泄露;另一方面,逝者的隐私的保护相较于生者更为艰难,谁来提出,如何保护都是较为棘手的难题。作为高度社会化的动物,合理控制自我隐私的界限范围是现代人类的本能需求,如果没有完备的隐私保护制度,那么逝者的隐私可能会被泄露或者滥用,扰乱隐私保护的现有机制,甚至动摇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

(二)网络运营商的优势地位限制社交账户的可继承性

1. 用户协议限制对网络社交账户的继承权

个体在登录社交网络账号时,通常需要通过身份验证程序完成“个人”向“用户”的转变,这一过程中通常会签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格式化协议,包括《用户服务协议》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用户服务协议》主要调整用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涵盖平台使用规范等事项;《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则着重构建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框架,明确双方在数据使用、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配置。网络世界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具有新颖性与复杂性,正因如此,用户协议往往被视为虚拟财产继承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在虚拟财产继承的争议中案件,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径自援引类似协议,比如“号码的所有权属于服务提供商,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许可,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号码”,通过禁止用户转让虚拟财产以及将用户真实身份与服务绑定的方式,间接地限制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权。

2. 网络运营商的技术优势导致用户举证困难

由于网络社交账户具有无实体性与依附性的特性,用户的各种操作均需依靠网络平台进行,相关民事主体在信息采集与技术应用等方面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若想依法继承则需解决诸多障碍。首先,继承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账户信息来证明自己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身份,但是,在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仅仅获取相关密钥与账号信息甚至难以成功登录,更毋论网络运营商出于维护自身对网络账户等虚拟财产的掌控权以及避免承担责任的考量,往往会以隐私保护和用户服务协议为由拒绝为继承人获取网络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另外,在网络虚拟财产被毁损或者灭失时,由于很难判断究竟是运营商的过错还是第三人侵权或是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继承人在举证证明过程中也会遭遇极大的阻碍。

3. 社交平台缺乏维护继承者利益的实质动力

对于社交网络平台而言,涉及虚拟财产继承时可能会增加数据安全风险,如账号被盗用、数据被篡改等;同时,商业利益冲突也是社交平台不愿维护继承者利益的原因之一,社交平台的一些虚拟财产与平台的商业模式紧密相关,如平台内的虚拟货币、积分等,可能涉及平台的经济利益和运营策略,满足继承者的利益需求可能会打破平台原有的商业平衡,影响平台的盈利模式和发展规划。此外,在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上,技术与操作难题不容小觑,虚拟财产的技术架构和数据存储方式复杂,要实现虚拟财产的合法继承,需要在技术上进行大量的研发和调整,这对社交平台来说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并且,准确核实继承者身份和继承关系存在很大难度,社交平台难以获取足够的信息来确认继承者的合法性,会触发新的风险。

(三)现有遗产管理制度难以满足虚拟财产的继承需求

现有遗产管理制度中尚未形成对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有效规定,使得无法准确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容易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以游戏账号为例,其价值往往受账号等级、稀有程度、市场热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且不同游戏、不同平台的价值评估因素差异巨大,对于一些社交账号,其所承载的情感价值更是难以量化。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项新增制度,在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减少继承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在存在形式、价值评估、权属认定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而现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这类新兴问题上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遗产管理人也往往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被继承人的具体财产情况,给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极大困扰。综上,传统遗产管理机制在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权属认定等方面的滞后性,凸显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三、路径探索:网络社交账户可继承性的法理基础与规则设计

网络社交账户继承问题的破解,需要从理论和制度构建两个维度协同推进。从法理层面看,需在理论上廓清账户可继承性的正当性基础;从实践层面看,制度完善应当针对不同类型账户设计差异化的继承规则,构建分类分层、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下文将依次从可继承性分析、制度完善路径两个层面展开论述。

(一)网络社交账户的可继承性分析

1. “隐私保护”不排除网络社交账户的可继承性

首先,继承人继承死者网络账号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肆意传播他人的私密信息。关于私密信息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绝对公开”与“相对公开”两种,“绝对公开”标准认为,隐私信息一旦公开,便超出主体控制范围,但这与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相悖,而“相对公开”标准则打破了“秘密—公开”绝对对立的二元僵化模式,该标准主张,即便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也不必然代表主体丧失对此信息的隐私期待权。基于此,在判断隐私信息时应当采用场景化分析方法,既要考察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从信息隐私保护的实践维度来看,还需要特别关注信息收集与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具体而言,当个人获取他人私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有效管控,确保信息处理方式符合社会对隐私保护的合理期待。在网络社交账户继承的场景中,当继承人严格遵循隐私信息处理规范访问被继承人账户,且未对涉及隐私的内容进行二次传播时,这种有限度的访问行为有效控制了隐私信息的传播范围,维护了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益,不应被纳入侵害隐私权的范畴。

其次,企业具有趋利性,仅纯粹地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根本无法实现保护用户隐私的目的,反而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相比网络服务运营商,死者的继承人或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士在死者隐私维护上有多重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无法享有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任何民事权利,并且死者已无生命,不存在私人生活安宁的需求,死者并不能成为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也无法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控制、支配以及主张。而死者的近亲属通常与其有密切的情感联系和利益关联,从情感角度,他们希望保护死者的尊严和名誉;从利益角度,死者隐私的泄露可能会间接影响近亲属的声誉和精神状态,因此他们有较大动力和较强意愿去维护死者的隐私。

2. 用户协议类格式合同不排除网络社交账户的可继承性

(1)网络服务协议应进行有利于用户的解释

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签订的网络服务协议多为服务商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相较于基于缔约双方平等协商形成的普通合同而言,格式合同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在普通合同关系中,契约自由原则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构成合同效力正当性基础,法律通常保持中立地位以维护合同形式的平等性;而格式条款合同的缔结过程缺乏实质磋商空间,合同相对方往往仅能作出“全盘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无法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正或调整。特别是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平台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用户接受协议——用户在登录账户时必须点击同意全部条款,且无权对平台单方设置的账号封禁规则、数据归属条款等内容进行协商修改,这种“点击即同意”的缔约模式充分暴露了格式条款固有的利益失衡特性,体现的是最有利于服务商的价值偏好而不能代表用户真实的意思表示。有鉴于此,在对网络服务协议进行解释时应当对用户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

(2)用户协议中的禁止性规定可能为无效条款

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从双方利益状态进行衡量,相比网络服务提供商,继承人一般更能有效地利用虚拟财产,一般理性人如果事前充分知悉“禁止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通常会选择拒绝接受该类协议,况且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向用户的继承人承诺作出补偿以弥补其继承权被剥夺之损失,可见用户协议的订立程序与实质内容均不符合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即便网络服务商在用户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禁止继承”,此条款的效力也需要进一步考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不能排除社交账户的可继承性。

3. 网络社交账户具有可继承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网络账户的核心特征在于用户对个人信息资源的控制权,本质特征在于个体对数字资产的管理与运用,社交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典型形态,其法律属性呈现复合性特征:既包含用户与平台间的契约关系,又涉及数字人格权益的保护,社交账户是否具备可继承性,关键在于其承载的财产价值属性,而非单纯依赖传统权利类型的归类,尽管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等理论分歧,但此类争议主要影响的是继承过程中的法律规则选择,并不构成否定账户可继承性的根本障碍。并且从立法初衷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立法取向并非在于系统构建虚拟财产的权利体系,而是着重明确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基本立场并设定禁止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规范,无论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如何界定,也不论权利主体为何人,均不影响继承网络社交账户正当性。

网络社交账户可继承的必要性在于其价值需求和现实意义:如前文所述,虚拟财产具有人格性和价值性特征,账户内所存储的虚拟物品、充值余额等具有经济价值,构成用户数字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账户承载的私密通信记录、个性化数字痕迹以及社交关系图谱,蕴含着用户的人格尊严与情感记忆,于继承者而言具有情感价值,而网络时代的继承者所需求的正是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个人数据的情感价值。同时,承认账户可继承性具有现实意义:通过明确数字资源权属关系,可有效避免因用户离世导致的虚拟财产悬置与社会资源浪费;借助规范化的继承程序,能够预防平台擅自处置账户引发的法律纠纷,倒逼企业建立用户权益全周期保障机制;承认社交关系的可延续性,可维系数字时代人际交往的伦理纽带。从财产价值到情感需求,继承的正当性源于数字时代的社会现实,而必要性则体现在资源优化与纠纷预防层面。

(二)网络社交账户继承制度的完善路径

1. 前提:强化分类保护思维

在虚拟财产的范畴中,譬如个人社交账户、电话号码以及电子邮箱这类具有浓厚人身属性的虚拟财产,存储着大量与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益紧密相连的数据,人身属性突出而财产属性较弱。对于这类账户,应当侧重于提供人格权保护,并且严格限制其交易转让行为。而网络店铺、直播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则有着较强的财产属性,尽管它们同样关联着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或经营信息,然而其价值特性更为显著,部分还具备突出的商业属性。因此,可构建分类保护机制,根据账户属性实施差异化保护策略:对于纯财产性账户(如具有充值余额的交易账户)可允许完全继承;对兼具财产价值与人格特征的混合型账户(如包含私密内容的社交平台)采取限制继承,仅允许继承人继承财产权益;而对纯人格属性的私密账户则原则上禁止继承。同时,通过建立账户分类登记、继承申请审核等制度,结合数据加密、访问权限设置等技术手段,并配套设置继承申请、异议处理等程序性保障,形成多层次的保护体系,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维护被继承人及第三方的隐私权益。

2. 方向:构建与完善数字化遗产管理新路径

(1)引进数字化信托模式

数字化信托是金融科技背景下信托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它将数字技术全方位融入信托业务,一方面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对传统信托业务的客户管理、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流程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业务的高效运作与精准风控;另一方面,以数据资产等新型数字资产为信托财产开拓创新业务,如数据信托通过信托机制保障数据权益、规范数据使用,推动数据资产化,能够解决数据流通与价值挖掘中的关键问题,在提高业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业务创新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有助于解决虚拟财产继承中的确权难、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实现对相关遗产的专业化管理及运营。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可借鉴RUFADAA三级优先体系(three-tier system)构建数字资产信托模式:第一级优先通过代码化在线工具替代传统文件效力实现资产托管与指示;第二级以用户遗嘱、信托等书面意愿为准,优先于平台协议;第三级是在用户没有任何指示的前提下以服用协议或其他法定规则兜底。在此基础上,明确网络服务商须配合用户生前意愿表达,要求数字资产受托人承担与传统受托人同等的注意、忠诚与保密义务,并通过“部分访问权”和“数据转储”实现资产有序移交,最终以用户真实意思为核心,在技术适配与法律框架中平衡继承效率与数字人格权益保护。

(2)创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遗嘱形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包含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五类。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一种通过网络设立,用于安排身后遗产转移与管理的新型“网络遗嘱”悄然兴起,然而,由于无法将其归类于法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笔者认为,遗嘱制度的本质功能在于实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数字资产继承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应当突破传统遗嘱形式的限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继承方式,帮助用户实现遗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通过扩张解释方法将网络遗嘱纳入补充性遗嘱形式范畴,具体而言,可依托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构建数字遗产管理平台,用户通过该平台签署的遗产处置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指示被赋予类似于遗嘱的效力,借助创新性的解决方案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为数字化时代的虚拟财产继承提供可行的制度路径。

3. 保障:降低社交账户继承的负外部性

(1)账号内存储信息的继承应尊重用户自主权

社交网络在现代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用户无法完全规避,且难以找到替代平台,这使得用户过度依赖平台,进而面临被操纵、权利失衡以及遭受算法歧视的风险,导致社交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权利不对等的状况。因此,在个人与社交网络平台权利结构失衡的背景下,应赋予用户更多的自主权来决定账号归属,个人的表达自主权与人格尊严更应得到充分重视;并且,在社交网络环境下,社交网络账号兼具身份权与人格权属性,这也决定了用户自主权应被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首先,要明确死者是否有将自身数字资产转移给他人的意愿;其次,需核实允许数字资产转让这一行为的真实性也即精准区分死者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与虚假表示,以支持用户有选择性地进行自我展示,维护其在社交网站中的人格尊严权益。

具体而言,可根据社交账号的不同性质(如纯私人社交账户、混合账户、商业账户以及办公账户等)并结合账号内存储的信息,对存储信息的继承制定不同标准。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与数据权属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文亦未直接规定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但是从体系解释的视角出发,个人信息更适宜纳入人格权的保护框架,而数字资产则宜适用财产权益保护机制。不过,必须明确的是,数字资产的继承不能简单等同于物权继承,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账户里具备财产属性的数据,但对于涉及人身权益的个人信息,首要任务是构建一套充分尊重主体意愿的制度。尤其是网络账号中涉及人格利益的部分,较为妥当的策略是假定其不可继承,除非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同意继承,借此,能更便捷地确定是否确实希望将网络账户继承给亲人,为法院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判断死者意愿提供相应依据。

(2)构建账户隐私保护体系

在智能媒体盛行、各类应用软件层出不穷的今天,公民使用智能手机愈发频繁,大量的隐私信息被“留痕”于网络中,个人作为自己的隐私权的“第一责任人”,在使用各类软件和服务时,有必要仔细阅读隐私政策与权限申请说明,并定期清理上网痕迹、更换密钥,谨慎处理重要数据。总之,构建账户隐私保护体系需要公民对此具备正确的认知和强烈的自主掌控意识。

技术层面的保障也至关重要,社交平台运营主体应践行审慎管理人的义务,在技术可行的边界内落实法定职责,通过建立隐私合规框架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同步推进符合行业基准的数据伦理建设,以此降低用户个人维护隐私的门槛和成本。第一,可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身份验证机制等,对账户信息进行严格的加密存储和访问控制,在处理继承事务时,运用安全的数据传输方式和脱敏技术,仅向继承人提供与继承财产直接相关的账户数据,避免无关隐私信息泄露;第二,需着力改善用户在隐私设置环节的使用体验,将提升操作便捷性作为优化方向,可采取分步引导模式改良整体界面,并通过功能模块整合与智能预填机制精简设置步骤。总之,只有通过法律与技术的双重保障,构建完善的账户隐私保护体系,才能在充分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好被继承人的账户隐私,促进虚拟财产继承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

(3)明确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

虽然社交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与逝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理论上不宜成为逝者隐私的最佳维护者,但这并不等同于社交平台没有保护逝者虚拟财产的责任,他们需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和个人处理涉及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事务,并履行不得擅自使用、泄露、披露等侵害逝者账户权益的消极义务。

首先,在日常运营与管理中,网络服务运营商负有安全保障与合规运营的责任,运营商需采取合理且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虚拟财产及账户信息的安全,防止数据被非法窃取、篡改或丢失。一旦发生因运营商安全漏洞导致虚拟财产受损或继承受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严格遵守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继承人义务,若其服务协议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以此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网络服务运营商有责任在接到合法继承请求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与协助义务,向继承人或司法机关提供被继承人虚拟财产的相关信息,包括账号注册信息、虚拟财产数量及状态等,同时协助继承人完成必要的身份验证和继承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设置障碍。当知悉用户去世或可能涉及虚拟财产继承的情况时,运营商有义务以合理方式通知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在平台发布虚拟财产继承相关的政策、流程及注意事项的公告,确保继承信息的透明度。

四、结语

布莱克斯通曾说:“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焕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财产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一项基础且关键的制度设计,不仅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求,更是推动人类社会持续进步的客观必要条件。在数字化时代,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形态,对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已触及财产制度的核心议题,促使着我们重新追溯财产的本源,并系统反思法律体系构建的价值目标。本文聚焦于网络社交账户的可继承性分析及相关制度的完善,通过属性界定、困境剖析与制度设计,试图在保护用户权益与促进数字资源流转间寻求平衡,主要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网络社交账户继承问题的分析,挖掘虚拟财产以及财产制度本身的实质内涵,在揭示既有制度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的同时,也为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财产法律框架开辟了创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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