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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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及中国之应对
The Development Trends of International Rules in Digital Trade and China's Responses
引言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其中,国际数字贸易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深刻重塑传统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治理模式在此背景下,数字贸易的法律规制逐步走向制度化与规范化。世界各国目前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竞争焦点主要集中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上,因而对相关规则进行研究,探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趋势,构建符合我国发展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有着深刻意义。有助于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与他国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数字贸易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一、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模式及发展趋势
全球数字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彰显着数字经济正成为拉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世界上各国的竞争焦点也越来越集中于数字经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无疑成为其中最激烈的竞争点。数字贸易规则涵盖电子支付、数字关税、数字合同、知识产权、人工智能、市场准入等多个领域,目前世界出现了多个典型的数字贸易协定,如CPTPP、DEPA、DTA、RCEP、电子商务协定等,各个经济体基于自身利益诉求,纷纷着手制订数字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并积极探索制订数字贸易规则,以期获得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于是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其中最为典型的有美国主导的强调高度自由的“美式模板”、欧盟“奉行积极监管主义”的欧式模板,中小经济体奉行的“南太平洋”模板,对这些典型模板的分析将有利于从个例中探寻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整体发展趋势,为我国构建符合我国核心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提供有力指导。
(一)强调高度自由化的“美式模板”
美国是全球数字贸易进出口占比最高的国家,且长期保持顺差。根据《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美国数字贸易规模位居全球前三,显示了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强大实力。美国作为数字贸易领域的巨头,力图打造一个自由、宽松、稳定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数字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是美国在规则推进中首先考虑的因素。美国基于其核心利益诉求,制定了众多数字贸易规则文件,如在2018年《美国-墨西哥-加拿大》(USMCA)中,在19.12条规定“禁止缔约方要求企业在本国境内存储数据或设置计算设施,仅允许极少数公共政策例外”,在第19.16条中规定“禁止强制要求企业披露源代码、算法及加密技术(密钥),仅允许司法机关在特定调查中有限使用”。又如2019年10月签署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该协定的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强调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另外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在2022年5月23日启动的《印太经济框架》中提出的数字贸易规则部分,其主张以确定数据跨境流动标准和数据本地化标准为重点达成数字贸易高标准路径规则,进一步凸显了其核心诉求。为了进一步扩展其全球影响力,美国从双边和诸边谈判入手,主导了TPP、TISA、TTIP等谈判,以期构建体现自身立场的新国际贸易规则体系,进而把规则拓展至全球范围。美国在这些协议中提出其关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数据源代码非强制当地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数字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提升数字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等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其在数字贸易规则制订方面的话语权及影响力。
(二)强调保护数据隐私,奉行“积极监管主义”的“欧式模板”
欧盟作为全球数字贸易的主要参加者之一,其数字贸易规模与日俱增,成为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强大引擎,同时其通过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和谈判工作,成为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主导之一。与美国奉行“自由主义”的数字贸易规则相比,欧盟规则制定略有不同,立法举措被摆在更加重要位置,通过出台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一系列数字法案、建立单一数字市场有关办法等,确保本土数字经济公平发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欧盟通过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来强调个人数据保护,赋予用户对数据的控制权,要求企业对数据的处理要透明,另外通过《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强制企业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同时出台《数字服务法》与《数字市场法》来规范数字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数据隐私的保护。这些相关法案充分体现了欧盟数字贸易规则的数据主权与隐私保护的核心特征。欧盟作为一个全球大市场,其内部消费市场足以实现各成员国的内部消化,构建数字单一市场因而成为了其数字贸易规则的目标之一。
(三)以新西兰、新加坡等中小经济体为代表的强调中立化“南太平洋模板”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中的“南太平洋模板”是由部分南太平洋及东南亚国家主导形成的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模板,其主要代表性文件为2020年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该协定相较于传统的自贸协定中的电子商务章节,内容更加全面且具有前瞻性,涵盖无纸化贸易、金融科技合作、数字包容性等新兴议题,同时包含多个模板,各个模板具有独立性,便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不同经济体参与谈判,集中体现了中小经济体的核心利益诉求,尝试在数字时代构建适应自身需求的规则体系,推动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多元化发展。相较于“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该规则似乎是在二者的基础之上再加入签署主体自身的利益诉求。“南太平洋模板”规则支持数据的自由流动,反对强制数据本地化,但允许基于公共安全等例外限制,同时也主张个人信息保护。在数字产品上强调免征关税以及非歧视性待遇,另外格外关注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体现出相较于前述模板更具前沿性的特点。由上可知,“南太平洋模板”在受到“美式模板”及“欧式模板”影响的同时,开创了一种新范式,这种新范式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冲破了传统数字经济大国的规则垄断,为小型经济体提供了较为公平的合作平台。综上,该规则具有模块化与灵活性相结合,开放性与动态性相统一,倾向于平衡自由与监管的核心特征。“南太平洋模板”作为中小经济体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通过协调各方利益,促进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其影响力虽然没有另外两个典型模板大,但该模板的一些创新性做法对于我国构建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中式模板”有着深远的意义。
(四)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趋势
通过对上述国际上公认的先进模板的研究,能清晰地探究出目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涵盖领域不断扩大
随着数字贸易的迅速发展,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不断丰富完善,根据我国商务部公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截至2023年年底,全球已经存在超过130个双边及区域协定包含数字经贸规则,典型如TPP、TTIP和TISA等,这些协定涉及约70%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些规则涵盖的领域的深度以及广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状态。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核心议题已经涉及贸易便利化、市场准入、关税与数字税、数据跨境流动以及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相较于聚焦点在于降低关税、电子传输免关税、无纸化贸易等领域的早期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当前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已经将焦点扩展到数据流动与治理、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平台与市场、新兴技术应用以及数字基础设施及接入等领域。同时,目前的规则已经大量深入各国内部的监管体系,鼓励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减少合规复杂性。在深度方面,当前数字贸易规则不再孤立,而是与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金融服务、劳工等多个领域的规则深度交织融合。例如规则内容涵盖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投资的保护和自由化,在数字环境下通过明确在线侵权责任、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去保护知识产权,在金融服务方面,通过相关规则规范数字支付、加密货币、开放银行等金融活动。总而言之,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正日趋完善,致力于减少数字贸易壁垒。创造有利于数字贸易的便利产生环境,带动全球数字经济增长与发展。
2.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标准日益提高
数字贸易的繁荣发展,势必带来更多的现实问题,在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促使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不断提升自身的标准水平。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标准日益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据治理标准提升,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趋严以及数据本地化要求强化,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全球数据保护设立了最严标准如“知情同意”“数据可携权”,倒逼世界各国立法对接,在数据本地化中,多国要求关键数据碧玺在境内存储;二是平台责任与透明度义务加重,具体体现为平台监管全面升级和算法透明与问责,例如欧盟通过DSA要求大型平台主动监测非法内容、公开算法逻辑等,通过《数字市场法》将大型平台界定为“看门人”,对“看门人”强制施加监管措施,加强了对数字平台的监管力度,又如我国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禁止算法歧视,并建立人工干预渠道;三是市场准入和公平性标准提高,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对市场准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对数字产品、服务的技术标准、外国投资限制等方面的规定,例如欧盟和印度等国家逐渐取消了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和外国投资的限制,但同时也在其他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在数字税收和利益分配问题上,经合组织推动“全球最低企业税”,针对数字巨头征税权重新分配。以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国家在提案中都表达了希望征收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的诉求;四是新兴技术治理规则前置化,在人工智能伦理与监管方面,例如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按照风险等级禁止或者限制AI应用,要求高风险AI系统注册备案并接受审计,经合组织发布《AI原则》,推动全球对其“可信AI”标准,在数字货币与支付监管方面,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要求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执行“旅行规则”(共享转账信息),防止洗钱。多国央行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研发,并制定阔过支付规则,典型如国家清算银行“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总体而言,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标准日益提高,对各国完善国内法律法规,顺应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趋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引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
由于受到地缘政治、国家安全,国家发展差异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全球尚未构建统一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在此背景下,世界主要地区构建了适应于本地区的数字贸易规则,这些规则促进了整个区域的数字贸易发展,同时也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构建提供了宝贵经验,推动着全球规则的完善。典型如前文提到了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以及南太平洋模板,这三大模板是国际上公认的高标准模板,在电子传输免关税、源代码保护、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引领着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发展方向。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规则正成为引领全球规则的核心逻辑,典型表现如CPTPP、USMCA、DEPA等区域协定率先纳入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算法透明度等前沿规则,填补全球规则的空白,在诸如人工智能治理、数字身份互认等新兴议题,部分区域规则进行了先行探索,如新加坡-澳大利亚DEPA推动跨境数字身份认证系统互联互通。区域规则也在不断向全球输出规则标准,如GDPR推动了50多个国家的立法对标,形成了事实上的全球标准,又如RCEP“发展导向”规则成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数字规则制定的范本。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部分成员借鉴区域协定经验,推动了诸多核心议题的规则制定。不可否认的是,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正在引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发展方向,为其制定完善贡献了宝贵经验。
二、我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现状及不足
在深入分析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现状后,唯有清晰认识到我国国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现状及不足方可为我国应对国际趋势提出可行策略。
(一)我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现状
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有着巨大的数字贸易市场,数字贸易日益繁荣,在注重国内市场的拓展的同时,我们也越发注重让我国的数字贸易走出去。202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已经逼近4万亿元,占整体货物贸易比重升至约20%,目前,我国已经打造了多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及数字贸易示范区,预计2025年,我国数字贸易规模将突破4.5亿元。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与各国的数字贸易往来,开创性地发展数字丝绸之路等,这些都为我国增强数字贸易实力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在数字贸易深度发展的同时,我国不断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政策支撑,并持续地深度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贡献中国智慧。在国内立法与政策支撑方面,我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初步构建起数字治理框架;在《“十四五”数字经济整体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数字贸易发展原则、目标、方向以及重点任务,体现了我国对数字贸易的强大政策支撑;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多边与区域合作,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我国推动新增“发展导向型数字条款”,联合印度等67国反对“数字贸易永久免税”美欧提案;主导《跨境数据流动发展权指南》,纳入77国集团宣言,承认“数字主权平等”原则;在RCEP中推动建立数字贸易规则,并在CPTPP申请中加入后承诺对标其高标准规则。在DEPA协定中提出增设“中小企业数字化合作”专章,已建立中新数字认证互认通道;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推动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则协调; 总体而言我国正在不断完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深度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提出符合我国发展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
(二)我国数字贸易规则之不足
我国虽然正在积极完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但是,由于我国数字贸易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具体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数字贸易规则覆盖领域不够全面,体系不健全
中国现行数字贸易规则和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覆盖议题的广度和深度层面。首先,尽管我国数字已经出台《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数字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够完善,仍然处于搭框架的阶段,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如数字贸易的税收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健全,这就导致在进行相关领域国际数字贸易时出现了无法可依或者法律规定得不够详细具体的问题。其次,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叠现象,不仅增加了执法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效率。另一方面,我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实践经验相对匮乏,在应对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挑战时,缺乏足够的实践案例和解决方案。同时,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性不足。不同部门和地区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利益诉求和政策目标存在差异,导致规则制定进程缓慢,甚至出现政策冲突,影响了数字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连贯性。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滞后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数字贸易的需求,对数字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
2. 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制不兼容
在一些领域,我国国内数字贸易规则出现了与国际规则的不协调。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国际规则普遍采用“白名单+风险评估”机制,而我国仍以“安全评估前置审批”为主,在数字产品待遇方面,国际规则明确禁止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并保持非歧视性,我国却欠缺相关条款,又如在源代码保护领域,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严格限制强制披露源代码,我国现有规则对政府调取企业源代码的约束不足,再如对于人工智能领域,我国目前欠缺单独立法,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加以规制该领域,明显难以发挥作用。另外,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的理念也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存在偏差,目前国际主流倡导“数据自由流动为原则,限制为例外”,而我国更侧重安全优先,这进一步导致了我国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不兼容。从深度上来说,目前国内的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跨境流动规定的较为浅显,如《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确立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字标准合同等路径,但是规定的较为抽象,不够具体,在具体操作中,实施细则有待细化。
3. 国内数字贸易规则标准化水平仍有待提高
一方面,数据治理能力尚存在不足 ,目前国内的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的规定较为浅显,如《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字标准合同等路径,但是规定的较为抽象,不够具体,在具体操作中,实施细则有待细化。其次,对相关领域的数字监管规则不够完善,力度较小,如对于生成式AI、元宇宙等新兴业态的监管规范总是滞后于实践,对于基于算法、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手段无法有效规制这种行为。再次,在数据贸易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相关规则落后于国际水平,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虽不断缩减,但对于数字贸易关键领域如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文化经营等方面,对于国外企业有着较高的限制甚至完全禁止,这不利于提高开放水平,犹如我国相关规则对数字贸易领域规定了繁琐的审批程序,进一步影响了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提高。最后是在数字贸易前沿新兴领域,诸多数字贸易规则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对这些前沿领域的立法却存在空缺或者立法较为原则,如我国对人工智能领域仍欠缺单独立法等。总体而言,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标准水平仍然存在差距。
4.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度与话语权不足
当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主要由美欧日等数字贸易发达主体主导,我国作为数字贸易后发国家,虽然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对于发达经济体而言竞争力相对较小。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我国参与度和合作力度有待提高。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协调机制,导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难以与国际规则快速对接,在国际规则制定中话语权有限。数字贸易规则制订的话语权与经济体本身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我国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位,但数字贸易规模仅排在第七位。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在弱于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的情况下,基于我国自身利益诉求提出的强调数据主权与安全等主张与美欧日等经济体强调的数据自由流动主张具有差异性,很可能被他们构成的共同利益圈排斥在外,导致中国方案难以被广泛接受,进一步减弱了我国的规制制订话语权。同时美欧日“强强联手”可能会进一步地帮助其本国企业占据数字贸易主导权,行业巨头垄断的局面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享受数字贸易的红利。
三、中国应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的策略研究
在对世界上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规则模板进行研究并总结出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趋势后,结合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现状及不足,在前文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应对原则及具体路径两个方面为我国提出应对策略。
(一)应对原则
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最多的国家,有着独特的发展情况以及发展方向,因而面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我国应明确以及坚守应对原则。结合我国发展背景,我国应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应坚持开放包容原则、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适应技术发展原则、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原则。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拓展,我国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因而,继续坚守开放包容原则,倡导开放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定能促进国内数字贸易的进步,全球数字贸易的共同发展。其次,数字贸易发展扩大了各国的交流,各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也不断输入他国,其间也引发了不少数字贸易冲突,这对我国的启发是:在接受他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同时,也要慎重考虑国家安全因素,不得因为发展而抛弃国家安全利益。再次,随着21世纪科学技术时代的到来,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去逆时代潮流而行,只有去拥抱科技,顺应科技发展,让数字贸易规则能够及时适应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才能为数字贸易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最后就是要充分发掘国内优势,在完善数字贸易规则时,既要结合本国国情,也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其完善。
(二)具体路径
1. 提升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与相关规则研究
我国的数字贸易规模与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并不匹配,而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是提升一个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的关键因素。因而,我国要不断提升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在底层技术产业上,我国应加大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财政支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数字企业发展,推动这些企业走出国门,同时,还要完善相应配套服务,加强数字金融,数字支付、数字物流、数字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为数字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此外,还应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以此为平台,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数字贸易往来,提升数字贸易开放水平。当前我国对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深度以及广度都呈现出薄弱的状态,在经济基础不断深入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当前我国应加强对数字贸易规则最新发展趋势的研究,开展关于数字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统计、争端解决机制、新型数字贸易规则影响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电子摩擦”。
2. 加快国内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完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
数字贸易立法影响着一国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的数字贸易立法相对落后,这进一步加大了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与这些发达经济体的差距。我国目前尚未存在统一的数字贸易法,在诸如数据安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尤其欠缺,因而我国需要在考虑国内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时刻关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动态,使国内立法顺应国内发展需求的同时,能巧妙地与国际规则相互衔接,以此方能完善国内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
首先,我国应加强顶层设计,在宏观方面为完善相关立法构建立法框架,在微观层面,加快部分地区试点立法,让数字贸易立法优先在某些地区先行推行,补足立法经验不足短板。更进一步来说,需要完善法律内容本身,通过《数字贸易促进法》《数据出境管理法》等相关立法,针对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贸易、数字订购贸易等多种领域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数字贸易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市场行为。还要详细规定数据出境的条件、程序和监管措施,确保数据出境安全可控。例如,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加强对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为法律实施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出现法律冲突。数字贸易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需要协同配合。建立跨部门的法律法规协调机制,定期对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评估,及时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统一、稳定的法律环境。具体的数字贸易规则分散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建立统一的数字贸易立法有利于我国顺应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
3. 加强与各国的合作,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中的话语权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共同建设数字丝绸之路。通过开展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技术合作、跨境电商等领域的合作项目,提升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形成利益共同体。例如,在中亚地区,帮助当地建设跨境电商平台,促进当地特色产品的出口,同时也为我国企业开拓新的市场空间。通过这种务实合作,增强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引领作用。
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发声。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展中国家往往面临相似的问题和挑战,如数字基础设施薄弱、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等。我国应逐步完成从区域内发展向区域间发展过渡,积极主动地参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讨论,代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不断巩固、提高中式数字贸易圈的影响力。
四、结语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的贸易形式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货物贸易,更加高效便捷的数字贸易正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在数字贸易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无疑成为各国角逐的焦点。因而,只有不断完善国内的数字贸易规则,去顺应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才能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走向世界前沿。当下应该做的,就是加强对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支持,完善国内数字贸易立法以及规则体系建设,持续关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发展动态,把握发展机遇,如此方能在竞争激烈的世界之林中屹立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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