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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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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0
  • 浏览量: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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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协同路径

False Advertising in Live Streaming: Synergistic Paths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nd Civil Compensation

发布时间:2025-12-01
作者: 刘秀英,孙连滨 :大连海洋大学 辽宁大连;
摘要: 网络直播虚假宣传治理需锚定现代法治内核,依托《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搭建“行政追责+民事赔偿”协同体系。行政端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阶梯式惩戒,按情节轻重处以二十万至二百万罚款,同步吊销违规主体执照并公示信用污点;民事端明确“退一赔三”落地路径,强制商家、主播及失职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核心协同点聚焦证据破壁,将行政调查锁定的直播录像、交易流水等关键材料,直接转化为消费者民事维权依据,再通过信用惩戒倒逼责任方主动履约,最终形成“监管有力度、追责有依据、救济有保障”的闭环,既筑牢网络市场秩序防线,更切实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Abstract: Governing false advertising in online live streaming must anchor the core of modern rule of law and establish a collaborativ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 civil compensation" based on the Advertising Law and the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Law. On the administrative front, market supervision authorities implement tiered sanctions, imposing fines ranging from 200,000 to 2 million yuan based on the severity of violations, while revoking the licenses of non-compliant entities and publicly disclosing their credit blemishes. On the civil front, the implementation path for "refunding the payment plus triple compensation" is clarified, compelling merchants, hosts, and negligent platforms to bear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The core synergy lies in breaking evidence barriers: key materials such as live streaming recordings and transaction records identified in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s are directly converted into the basis for consumers'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Credit sanctions then force liable parties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proactively, ultimately forming a closed loop featuring "robust supervision, evidence-based accountability, and guaranteed remedies." This not only strengthens the defense line of online market order but also effectively safeguards consum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关键词: 直播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法律衔接
Keywords: false advertising in live stream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civil compensation; legal connection

引言

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电商模式快速发展。它凭借直观展示、加强互动性和个性化购物指导的优势,让消费者能实时了解商品信息、与主播交流,轻松完成购物,深受大众喜爱。然而行业繁荣的背后,虚假宣传问题十分突出。主播常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编造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比如不实宣传减肥产品效果、虚构电子产品性能等。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甚至健康风险,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行业整体信誉,加强虚假宣传治理已迫在眉睫。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是治理的重要法律手段,前者通过惩戒责任主体形成威慑,后者侧重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实践中,二者在责任主体认定、程序协调、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衔接难题,很难发挥合力。因此,研究二者衔接既有理论价值,能完善法律规制体系,又有实践意义,可以指引纠纷解决,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采用三种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东北雨姐虚假宣传被罚165万元”“某头部主播带货喷雾产品虚假宣传被罚120万元”等案例,剖析虚假宣传表现、特点及行政与民事处理情况,提供实证支持;文献研究法,查阅国内外相关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与法律法规,梳理理论与法律规定,奠定研究基础;对比分析法,对比不同地区、国家处理二者衔接的做法,借鉴经验提出适配我国国情的方案。创新点体现在两方面。研究视角创新,打破单一法律手段或主体研究局限,从二者衔接角度切入,提供新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创新,既深入探讨衔接理论问题,又结合案例分析责任认定、程序协调、赔偿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可操作建议,丰富治理研究内容。

一、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基本理论

(一)直播带货概述

直播带货指通过直播平台,以多种直播形式展示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引导观众在线购买的经营行为。开始于2016年,此后快速发展,成为电商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直播带货具有三大显著特点。互动性强,消费者可实时与主播交流,主播及时回应,如美妆直播中解答产品使用与肤质适配问题;价格优势突出,绕过传统中间渠道,降低成本,吸引消费者;直观性强,消费者能通过直播直观了解商品外观、功能与使用方法,如家居直播展示安装与使用效果,降低购买风险。直播带货涉及商家、主播、平台三类核心主体。商家作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需保证商品质量合格、信息真实,履行发货与售后义务,如手机厂商如实介绍产品参数并处理售后;主播负责展示讲解商品、互动引导购买,需诚信宣传,充分了解商品后提供可靠建议,如试用家电并分享使用感受;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与交易撮合服务,需审核商家主播资质、监测直播内容、建立维权制度,如某平台用“AI+人工”监测直播,发现违规及时处理。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与表现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是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发布与商品或服务实际内容不符的信息,误导客户或消费者的行为。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有三种主要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如农产品直播谎称商品来自纯天然山区、无农药化肥,实际为普通农田种植;隐瞒真相,如化妆品直播只强调美白保湿功效,隐瞒可能导致过敏的事实;夸大功效,如减肥产品直播宣称“一月瘦15斤以上,无需运动节食”,实际仅为普通辅助减肥食品。

(三)虚假宣传的危害

虚假宣传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消费者而言,损害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导致经济损失,甚至健康风险,如购买无效减肥产品浪费金钱,或使用含有害成分的虚假保健品引发健康问题;对市场秩序而言,破坏公平竞争,诚信商家因不参与虚假宣传处于劣势,小型优质企业可能失去市场份额甚至倒闭;对行业信誉而言,引发消费者信任危机,部分消费者减少或放弃直播购物,阻碍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有明确法律依据,有多部法律共同约束。《广告法》第四条禁止虚假广告,第二十八条列举虚假广告情形,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等处罚,直播中主播宣传商品属广告活动,违规即依此法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商品性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规定20万至200万元罚款及吊销执照,若虚假宣传损害同行权益、扰乱秩序,可依此法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违规时市场监管部门可据此处罚;《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电商经营者真实披露信息,第七十六条规定1万元至5万元罚款,直播带货作为电商主要形式,违规需依此法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程序

行政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督管理。其职责包括受理投诉举报、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一般遵循四步程序。首先是立案,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线索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即立案,如辛巴案中依举报与线索立案;其次是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收集电子数据、检验商品等查明违法事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再次是听证,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执照、大额罚款等处罚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则组织听证,如某主播对高额罚款要求听证;最后作出处罚决定,结合调查与听证情况,依法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裁量

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类型。警告,适用于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情况,如新手主播偶尔轻微虚假宣传并改正;罚款,是最常见处罚,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则100万至200万元,如辛选集团因虚假宣传被罚17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情节极严重、损害重大的情况,如商家长期虚假宣传且屡教不改。裁量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虚假宣传情节,手段夸张、持续时间长、频率高则处罚重,反之则轻;危害后果,导致大量消费者损失或健康损害则处罚重,仅少数人轻微误导则轻;主观恶意,故意虚假宣传则处罚重,因疏忽导致则适当从轻处罚。

(四)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在食品类的典型案例,辛巴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中,辛巴及其徒弟在直播中宣称合普诺调制乳粉能治疗鼻炎、提升免疫力等,实际为普通乳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线索立案调查,认定其存在夸大宣传、虚构功能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罚款175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示从业者诚信经营;萱妍堂虚假宣传案中,北京萱妍堂公司通过微信用户在直播间发布1500余条虚假减肥评论,宣传普通果冻的减肥功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与消费者权益。综上,辛巴案剑指“普通食品宣称医疗功效”的夸大宣传,萱妍堂案则是“职业弹幕人”虚构口碑的全国首例处罚。高额罚款与精准追责,明确了“无依据功效宣称”“刷评造势”均属违法,彰显监管对食品领域虚假宣传的“零容忍”,为行业划定合规红线。

在日用品类典型案例,福州某传媒公司在短视频平台直播间销售团购券时,宣称涉案四件套为“莱卡棉面料”,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含天然棉成分。经核查,该四件套真实材质为100%聚酯纤维,属于普通合成纤维制品,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2025年4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广告费用可计算且情节较轻的情况,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2万元,明确该行为违反“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的法定要求。该案聚焦日用品“材质虚假标注”高发问题,明确直播带货中“商品宣传与实物材质不符”的违法认定标准,警示商家不得虚构面料成分误导消费者。

三、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民事赔偿

(一)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事赔偿有三部核心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方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消费者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商家虚假宣传违约即需赔偿,如承诺手工商品实为机器制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欺诈行为“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如200元购买无效保健品可获500元赔偿;《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假广告致消费者损害,由广告主承担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明知虚假仍参与则承担连带责任,如主播明知化妆品有问题仍宣传,需与商家共同赔偿。

(二)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涉及多方,归责原则因主体不同需要具体区分。商家作为主要责任主体,故意虚假宣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承担赔偿;主播责任要分情况认定,受雇于商家则商家依雇主责任原则担责,独立合作且故意虚假宣传则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因疏忽虚假宣传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需自证无错否则担责,如错误宣传手机像素;平台明知虚假宣传未制止,依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家、主播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提供商家主播真实信息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先行赔偿,再进行追偿。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购买商品价款、维修费用、退货运费等,如维修虚假宣传的电脑花费500元;间接损失指因商品问题导致的经营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赔偿标准分为一般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一般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情形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四)典型民事赔偿案例分析

史女士购买瑕疵翡翠手镯案中,史女士花费7.2万余元购买直播间宣称的“高品质翡翠手镯”,实际为最低等级且有瑕疵,商家拒绝退款。法院委托鉴定后认定主播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邓女士购买虚假面料服装案中,邓女士购买直播间宣称的“100%纯棉服装”,实际含棉量仅30%。法院认定商家主播欺诈,判决退还价款并“退一赔三”;焦某虚构故事卖玉案中,被告焦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构成欺诈。生效裁判认为焦某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赔偿谢某三倍价款30984.3元。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即时关闭了焦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违规直播间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决对原告主张该公司与焦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三案均发生于直播带货场景,核心共性突出:一是商家和主播均存在欺诈行为,通过夸大商品品质、虚构成分、编造故事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下单,且商品核心品质与宣传存在根本性差异;二是维权关键在于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客观证据是认定欺诈的核心依据;三是裁判规则统一,法院均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严厉规制欺诈行为;四是平台责任认定明确,仅在未履行资质审核、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义务时才需担责,已尽合理义务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整体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规范直播电商行业诚信经营的方向。

四、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衔接现状与问题

(一)衔接现状

法律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规定为二者衔接提供基础,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关联,共同打击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在实践层面,消费者遇虚假宣传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投诉监管部门并提起民事诉讼,如某案件中监管部门罚款后,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但实践中存在消费者维权取证难、部门信息共享不足等衔接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衔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行政处罚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处罚商家、主播、平台,民事赔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从违约或侵权角度认定,可能出现主体差异,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程序冲突,行政程序注重效率,民事程序注重公平,行政证据可能不符合民事证据要求,消费者需重新取证,且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中止;赔偿标准不统一,行政罚款依法规固定幅度,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或“退一赔三”计算,同一案件罚款与赔偿金额可能差距大,影响法律权威。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问题源于三方面原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同法律对虚假宣传认定、责任界定、处罚赔偿规定存在差异,且对新兴虚假宣传形式规定空白;部门协调不畅,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职责、工作方式不同,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不足,影响协同处理;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不足,部分消费者遇虚假宣传放弃维权,部分虽想维权但缺乏法律知识与取证能力,难以实现二者衔接。

五、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衔接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法规需从三方面入手。统一责任主体认定,修订相关法律或出台专项法规,明确商家、主播、平台责任划分,如主播故意虚假宣传与商家连带责任;协调诉讼程序,明确行政与民事程序顺序,建立并行处理机制,规定监管部门及时移交证据给法院,法院发现违法线索移送监管部门,比如,在辛巴案件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行政部门处罚结果,作为民事处罚证据,建立起先行政处罚,再民事赔偿消费者机制,从而形成行政端处罚到民事端赔偿闭环;统一赔偿标准,调整行政罚款幅度,参考民事赔偿因素,建立赔偿基金,将罚款用于补偿消费者。

(二)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协作需搭建两大机制。建立协作机制,在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协作机制下,行政措施固化的证据,如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需以“真实、合法、关联”为核心前提规范推进。证据需是行政机关合法调查形成的原始材料,收集程序符合行政与民事证据规则,且与民事待证事实直接相关。在协作中,司法机关可提前指导监管部门规范证据固化流程、留存溯源凭证,发现瑕疵及时补正。举证以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交为主,对非公开证据可申请法院依托协作机制向监管部门调取。提交时需规范形式,附衔接说明阐释证据背景与关联逻辑,必要时可申请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同时,通过协作破解证据获取难、证明力争议等问题,防范程序瑕疵、证据链断裂风险,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现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保障证据效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与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整合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司法机关民事案件数据,涵盖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核心内容,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实时查询。平台依托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案件类型、侵权模式、证据运用等关键维度的规律特征,精准识别高频违法领域、新型纠纷焦点及证据瑕疵高发环节。通过数据可视化呈现与智能预警功能,为监管部门提供靶向执法指引,提前防范行业性、区域性风险;为司法机关案件审理提供参考依据,优化证据审查流程。此举不仅大幅提升监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协同效率,更推动形成“数据赋能+精准治理”的衔接新模式,强化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的联动效能。

(三)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

提升消费者维权能力需普法。加强教育,通过多渠道普及法律知识与虚假宣传识别方法,制作宣传资料并开展讲座培训;完善维权机制,在电商平台设立维权入口,加强12315热线建设,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与行业协会提供支持。

六、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明确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危害显著,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信誉。通过梳理理论,界定相关概念与主体职责;分析行政与民事手段,发现二者在打击虚假宣传中作用关键,但存在衔接问题。当前衔接问题源于法规不完善、部门协调差、消费者能力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可以促进二者有效衔接,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

(二)研究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聚焦三大方向。加强直播行业自律研究,探索直播行业协会制定规范、建立内部监督惩戒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引入调解、仲裁,建立专门调解机构与完善仲裁规则;关注新兴问题,如AI、VR技术应用带来的新虚假宣传形式,以及跨境直播带货法律适用与监管,及时进行完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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