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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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协同路径
False Advertising in Live Streaming: Synergistic Paths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nd Civil Compensation
引言
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电商模式快速发展。它凭借直观展示、加强互动性和个性化购物指导的优势,让消费者能实时了解商品信息、与主播交流,轻松完成购物,深受大众喜爱。然而行业繁荣的背后,虚假宣传问题十分突出。主播常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编造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比如不实宣传减肥产品效果、虚构电子产品性能等。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甚至健康风险,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行业整体信誉,加强虚假宣传治理已迫在眉睫。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是治理的重要法律手段,前者通过惩戒责任主体形成威慑,后者侧重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实践中,二者在责任主体认定、程序协调、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衔接难题,很难发挥合力。因此,研究二者衔接既有理论价值,能完善法律规制体系,又有实践意义,可以指引纠纷解决,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采用三种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东北雨姐虚假宣传被罚165万元”“某头部主播带货喷雾产品虚假宣传被罚120万元”等案例,剖析虚假宣传表现、特点及行政与民事处理情况,提供实证支持;文献研究法,查阅国内外相关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与法律法规,梳理理论与法律规定,奠定研究基础;对比分析法,对比不同地区、国家处理二者衔接的做法,借鉴经验提出适配我国国情的方案。创新点体现在两方面。研究视角创新,打破单一法律手段或主体研究局限,从二者衔接角度切入,提供新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创新,既深入探讨衔接理论问题,又结合案例分析责任认定、程序协调、赔偿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可操作建议,丰富治理研究内容。
一、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基本理论
(一)直播带货概述
直播带货指通过直播平台,以多种直播形式展示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引导观众在线购买的经营行为。开始于2016年,此后快速发展,成为电商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直播带货具有三大显著特点。互动性强,消费者可实时与主播交流,主播及时回应,如美妆直播中解答产品使用与肤质适配问题;价格优势突出,绕过传统中间渠道,降低成本,吸引消费者;直观性强,消费者能通过直播直观了解商品外观、功能与使用方法,如家居直播展示安装与使用效果,降低购买风险。直播带货涉及商家、主播、平台三类核心主体。商家作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需保证商品质量合格、信息真实,履行发货与售后义务,如手机厂商如实介绍产品参数并处理售后;主播负责展示讲解商品、互动引导购买,需诚信宣传,充分了解商品后提供可靠建议,如试用家电并分享使用感受;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与交易撮合服务,需审核商家主播资质、监测直播内容、建立维权制度,如某平台用“AI+人工”监测直播,发现违规及时处理。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与表现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是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发布与商品或服务实际内容不符的信息,误导客户或消费者的行为。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有三种主要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如农产品直播谎称商品来自纯天然山区、无农药化肥,实际为普通农田种植;隐瞒真相,如化妆品直播只强调美白保湿功效,隐瞒可能导致过敏的事实;夸大功效,如减肥产品直播宣称“一月瘦15斤以上,无需运动节食”,实际仅为普通辅助减肥食品。
(三)虚假宣传的危害
虚假宣传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消费者而言,损害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导致经济损失,甚至健康风险,如购买无效减肥产品浪费金钱,或使用含有害成分的虚假保健品引发健康问题;对市场秩序而言,破坏公平竞争,诚信商家因不参与虚假宣传处于劣势,小型优质企业可能失去市场份额甚至倒闭;对行业信誉而言,引发消费者信任危机,部分消费者减少或放弃直播购物,阻碍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有明确法律依据,有多部法律共同约束。《广告法》第四条禁止虚假广告,第二十八条列举虚假广告情形,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等处罚,直播中主播宣传商品属广告活动,违规即依此法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商品性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规定20万至200万元罚款及吊销执照,若虚假宣传损害同行权益、扰乱秩序,可依此法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违规时市场监管部门可据此处罚;《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电商经营者真实披露信息,第七十六条规定1万元至5万元罚款,直播带货作为电商主要形式,违规需依此法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程序
行政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督管理。其职责包括受理投诉举报、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一般遵循四步程序。首先是立案,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线索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即立案,如辛巴案中依举报与线索立案;其次是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收集电子数据、检验商品等查明违法事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再次是听证,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执照、大额罚款等处罚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则组织听证,如某主播对高额罚款要求听证;最后作出处罚决定,结合调查与听证情况,依法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裁量
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类型。警告,适用于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情况,如新手主播偶尔轻微虚假宣传并改正;罚款,是最常见处罚,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则100万至200万元,如辛选集团因虚假宣传被罚17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情节极严重、损害重大的情况,如商家长期虚假宣传且屡教不改。裁量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虚假宣传情节,手段夸张、持续时间长、频率高则处罚重,反之则轻;危害后果,导致大量消费者损失或健康损害则处罚重,仅少数人轻微误导则轻;主观恶意,故意虚假宣传则处罚重,因疏忽导致则适当从轻处罚。
(四)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在食品类的典型案例,辛巴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中,辛巴及其徒弟在直播中宣称合普诺调制乳粉能治疗鼻炎、提升免疫力等,实际为普通乳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线索立案调查,认定其存在夸大宣传、虚构功能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罚款175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示从业者诚信经营;萱妍堂虚假宣传案中,北京萱妍堂公司通过微信用户在直播间发布1500余条虚假减肥评论,宣传普通果冻的减肥功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与消费者权益。综上,辛巴案剑指“普通食品宣称医疗功效”的夸大宣传,萱妍堂案则是“职业弹幕人”虚构口碑的全国首例处罚。高额罚款与精准追责,明确了“无依据功效宣称”“刷评造势”均属违法,彰显监管对食品领域虚假宣传的“零容忍”,为行业划定合规红线。
在日用品类典型案例,福州某传媒公司在短视频平台直播间销售团购券时,宣称涉案四件套为“莱卡棉面料”,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含天然棉成分。经核查,该四件套真实材质为100%聚酯纤维,属于普通合成纤维制品,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2025年4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广告费用可计算且情节较轻的情况,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2万元,明确该行为违反“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的法定要求。该案聚焦日用品“材质虚假标注”高发问题,明确直播带货中“商品宣传与实物材质不符”的违法认定标准,警示商家不得虚构面料成分误导消费者。
三、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民事赔偿
(一)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事赔偿有三部核心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方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消费者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商家虚假宣传违约即需赔偿,如承诺手工商品实为机器制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欺诈行为“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如200元购买无效保健品可获500元赔偿;《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假广告致消费者损害,由广告主承担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明知虚假仍参与则承担连带责任,如主播明知化妆品有问题仍宣传,需与商家共同赔偿。
(二)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涉及多方,归责原则因主体不同需要具体区分。商家作为主要责任主体,故意虚假宣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承担赔偿;主播责任要分情况认定,受雇于商家则商家依雇主责任原则担责,独立合作且故意虚假宣传则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因疏忽虚假宣传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需自证无错否则担责,如错误宣传手机像素;平台明知虚假宣传未制止,依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家、主播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提供商家主播真实信息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先行赔偿,再进行追偿。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购买商品价款、维修费用、退货运费等,如维修虚假宣传的电脑花费500元;间接损失指因商品问题导致的经营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赔偿标准分为一般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一般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情形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四)典型民事赔偿案例分析
史女士购买瑕疵翡翠手镯案中,史女士花费7.2万余元购买直播间宣称的“高品质翡翠手镯”,实际为最低等级且有瑕疵,商家拒绝退款。法院委托鉴定后认定主播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邓女士购买虚假面料服装案中,邓女士购买直播间宣称的“100%纯棉服装”,实际含棉量仅30%。法院认定商家主播欺诈,判决退还价款并“退一赔三”;焦某虚构故事卖玉案中,被告焦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构成欺诈。生效裁判认为焦某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赔偿谢某三倍价款30984.3元。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即时关闭了焦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违规直播间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决对原告主张该公司与焦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三案均发生于直播带货场景,核心共性突出:一是商家和主播均存在欺诈行为,通过夸大商品品质、虚构成分、编造故事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下单,且商品核心品质与宣传存在根本性差异;二是维权关键在于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客观证据是认定欺诈的核心依据;三是裁判规则统一,法院均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严厉规制欺诈行为;四是平台责任认定明确,仅在未履行资质审核、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义务时才需担责,已尽合理义务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整体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规范直播电商行业诚信经营的方向。
四、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衔接现状与问题
(一)衔接现状
法律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规定为二者衔接提供基础,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关联,共同打击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在实践层面,消费者遇虚假宣传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投诉监管部门并提起民事诉讼,如某案件中监管部门罚款后,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但实践中存在消费者维权取证难、部门信息共享不足等衔接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衔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行政处罚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处罚商家、主播、平台,民事赔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从违约或侵权角度认定,可能出现主体差异,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程序冲突,行政程序注重效率,民事程序注重公平,行政证据可能不符合民事证据要求,消费者需重新取证,且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中止;赔偿标准不统一,行政罚款依法规固定幅度,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或“退一赔三”计算,同一案件罚款与赔偿金额可能差距大,影响法律权威。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问题源于三方面原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同法律对虚假宣传认定、责任界定、处罚赔偿规定存在差异,且对新兴虚假宣传形式规定空白;部门协调不畅,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职责、工作方式不同,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不足,影响协同处理;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不足,部分消费者遇虚假宣传放弃维权,部分虽想维权但缺乏法律知识与取证能力,难以实现二者衔接。
五、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衔接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法规需从三方面入手。统一责任主体认定,修订相关法律或出台专项法规,明确商家、主播、平台责任划分,如主播故意虚假宣传与商家连带责任;协调诉讼程序,明确行政与民事程序顺序,建立并行处理机制,规定监管部门及时移交证据给法院,法院发现违法线索移送监管部门,比如,在辛巴案件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行政部门处罚结果,作为民事处罚证据,建立起先行政处罚,再民事赔偿消费者机制,从而形成行政端处罚到民事端赔偿闭环;统一赔偿标准,调整行政罚款幅度,参考民事赔偿因素,建立赔偿基金,将罚款用于补偿消费者。
(二)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协作需搭建两大机制。建立协作机制,在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协作机制下,行政措施固化的证据,如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需以“真实、合法、关联”为核心前提规范推进。证据需是行政机关合法调查形成的原始材料,收集程序符合行政与民事证据规则,且与民事待证事实直接相关。在协作中,司法机关可提前指导监管部门规范证据固化流程、留存溯源凭证,发现瑕疵及时补正。举证以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交为主,对非公开证据可申请法院依托协作机制向监管部门调取。提交时需规范形式,附衔接说明阐释证据背景与关联逻辑,必要时可申请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同时,通过协作破解证据获取难、证明力争议等问题,防范程序瑕疵、证据链断裂风险,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现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保障证据效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与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整合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司法机关民事案件数据,涵盖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核心内容,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实时查询。平台依托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案件类型、侵权模式、证据运用等关键维度的规律特征,精准识别高频违法领域、新型纠纷焦点及证据瑕疵高发环节。通过数据可视化呈现与智能预警功能,为监管部门提供靶向执法指引,提前防范行业性、区域性风险;为司法机关案件审理提供参考依据,优化证据审查流程。此举不仅大幅提升监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协同效率,更推动形成“数据赋能+精准治理”的衔接新模式,强化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的联动效能。
(三)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
提升消费者维权能力需普法。加强教育,通过多渠道普及法律知识与虚假宣传识别方法,制作宣传资料并开展讲座培训;完善维权机制,在电商平台设立维权入口,加强12315热线建设,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与行业协会提供支持。
六、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明确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危害显著,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信誉。通过梳理理论,界定相关概念与主体职责;分析行政与民事手段,发现二者在打击虚假宣传中作用关键,但存在衔接问题。当前衔接问题源于法规不完善、部门协调差、消费者能力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可以促进二者有效衔接,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
(二)研究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聚焦三大方向。加强直播行业自律研究,探索直播行业协会制定规范、建立内部监督惩戒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引入调解、仲裁,建立专门调解机构与完善仲裁规则;关注新兴问题,如AI、VR技术应用带来的新虚假宣传形式,以及跨境直播带货法律适用与监管,及时进行完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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