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期刊投稿平台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经济研究 > 穿透式监管视角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困境与优化路径探究
新经济研究

新经济研究

Journal of New Economic Studies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3416(P)
  • ISSN: 
    3079-9589(O)
  • 期刊分类: 
    经济管理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2
  • 浏览量: 
    257

相关文章

暂无数据

穿透式监管视角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困境与优化路径探究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netration Supervision—— Dilemma and Optimization Path Exploration

发布时间:2025-12-02
作者: 旺青平措,潘俊涛 :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甘肃兰州;
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迅速崛起,其多元化经营模式虽带来协同效应,但复杂的组织结构与关联交易也引发诸多风险。穿透式监管作为应对这些挑战的关键策略,对于揭示公司真实股权结构、资金流向、业务实质以及防控风险至关重要。本研究深入剖析穿透式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应用现状,揭示其面临的制度缺陷、技术瓶颈和协同障碍,并提出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技术手段、加强协同监管等优化路径。通过这些研究,旨在为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效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推动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Abstract: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have rapidly emerged in modern financial markets. While their diversified business models generate synergistic effects, complex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and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 have also introduced significant risks. Through-the-Grille Supervision, as a critical strategy to address these challenges, plays a vital role in revealing companies' true equity structures, capital flows, business substance, and risk prevention. This study conduct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application of Through-the-Grille Supervision in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regulation, identifying institutional deficiencies, technical bottlenecks, and coordination barriers. It proposes optimization pathways including improving regulatory frameworks, enhancing technical capabilities, and strengthening collaborative supervision. The research aim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enhancing regulatory effectiveness, maintaining financial market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风险防控;协同监管;金融稳定
Keywords: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penetration supervision;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llaborative supervision; financial stability

引言

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崛起,其跨领域、多元化的经营格局有效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这类公司复杂的股权嵌套结构、频繁的内部关联交易以及跨市场业务布局,使得风险隐蔽性与传染性显著增强,资本金虚增、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频发,对传统监管模式构成严峻挑战。穿透式监管以“实质重于形式”为核心,能够穿透复杂表象直达业务实质与风险本源,为破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难题提供了关键路径。鉴于此,本文立足穿透式监管视角,系统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与困境,探索科学有效的优化策略,以期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控、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供有益参考。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在全球快速发展,受行业竞争加剧推动,业务趋向综合化、多元化,我国国有及地方金控公司在经济发展中地位愈发重要。然而,金控公司结构复杂、规模庞大、业务多元且关联度高,内部组织结构与控制关系繁杂,关联交易频繁,导致风险易在集团内隐匿、累积并传染。诸如资本金重复计算造成监管资本失真、子公司风险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利益冲突滥用损害投资者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进而威胁金融体系稳定与宏观经济稳健运行。

在此背景下,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理念应运而生,其核心是打破形式阻碍,穿透金控公司复杂股权结构与业务嵌套,洞察真实风险状况、资金流向及控制权归属,以有效防控风险、维护市场健康稳定、保障投资者权益,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鉴于金控公司的重要地位与复杂风险形势,基于穿透式监管视角展开深入研究,剖析现有监管模式问题、探索完善有效监管策略,对健全金控公司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本研究聚焦相关问题,尝试提出可行优化建议,为完善我国金控公司穿透式监管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通过广泛查阅国内外相关的学术文献、政策文件、行业报告等资料,系统梳理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穿透式监管的相关理论、发展历程、实践案例等内容。对收集到的文献进行深入分析与整合,总结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剖析穿透式监管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参考依据。

案例研究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案例,既包括国内外成功实施有效监管的案例,也涵盖曾出现重大风险问题的案例。深入分析这些案例中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情况、风险特征等要素,探讨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穿透式监管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或者由于缺乏有效的穿透式监管导致了哪些问题的出现。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详细剖析,直观展现穿透式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并总结出可供借鉴或需引以为戒的经验教训。

对比分析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穿透式监管的应用程度与方式等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其在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效果等方面的异同点,找出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同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监管情况进行纵向对比,观察穿透式监管理念引入前后,监管效率、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通过这种多角度的对比分析,清晰把握穿透式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领域应用的发展脉络和趋势,为提出符合我国国情且切实有效的优化建议提供有力支撑。

二、文献综述

(一)穿透式监管

1.穿透式监管的内涵与核心原则

金融市场的“穿透”在境外多为技术或规范手段,我国则侧重于发展“穿透式”监管以统一监管标准。叶林和吴烨指出,其理论基础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提升市场透明度理念,通过刺破外观探寻金融关系本质。如在复杂金融产品和交易中,穿透多层嵌套结构,明确实际交易内容与主体关系。

2.穿透式监管的实践类型

中国式穿透实践包括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和嵌套层级穿透等,“三类股东”穿透也备受关注。蔺鹏和孟娜娜在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监管中提及,从向下穿透底层资产、向上穿透最终投资者和中间穿透融资交易全链条三个层面实施穿透式监管,有效防控风险。

3.穿透式监管的边界与问题

在确立正当性同时需划定边界。叶林和吴烨提出,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应审慎穿透,防止过度干预;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合理限制,避免权力扩张;保护投资者时应考量成本,确保监管效益。杜佳佳认为,当前穿透式监管存在主体单一、规范层级低、监管权扩张等法律障碍,需完善制度环境。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1.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监管挑战

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累积与传染问题凸显。范云朋和尹振涛指出,少数金融控股集团集聚较大风险,跨机构、跨市场和跨行业风险传递威胁金融体系稳定,对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形成挑战。温长庆认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不限于混业风险,外部监管滞后与内部治理缺陷有其特殊制度、市场和国情背景。

2.国际经验借鉴与国内监管建议

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多样。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通过对美、英、日、德等国监管模式变革研究,为我国提供参考。尹振涛和王甲旭详细梳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要点与措施,包括设立、业务、高管等多方面监管经验。国内研究普遍建议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如明确立法原则、构建审慎监管体系、健全处置与破产机制等。

(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穿透式监管

1.穿透式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应用意义

穿透式监管有助于解决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结构下的监管难题。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高波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存在诸多问题,穿透式监管可穿透复杂股权与交易关系,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增强监管有效性。

2.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的实施要点

鲁政委和陈昊强调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规则的重要性,构建体系时需结合国情,关注事前事中监管、未受监管实体处理及资本充足情况。在实践中,要像对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监管一样,准确识别底层资产、最终投资者及全链条交易信息,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实质的全面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三、穿透式监管与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一)穿透式监管的内涵与实施方式

穿透式监管旨在打破传统监管模式下的表面现象,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入洞察金融交易的实质以及底层资产情况。其核心要求是穿透复杂的外在形式,精准把握金融活动背后真实的风险状况、资金流向、控制权归属等关键要素,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监管。

在实施方式方面,主要涵盖以下多个维度:

资金来源穿透:明确资金最终提供者,穿透复杂金融产品各层级销售渠道,追溯最初资金源头,以防非法汇集与不当使用,规避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复杂结构隐匿的风险。

资金流向追踪:细致追踪金融体系内资金流动路径,确保合规且风险可控。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穿透子公司及关联机构间资金活动,清晰勾勒资金链条,防止挪用或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

产品结构穿透:剖析复杂金融产品设计与构造,明确各方权责,规避隐藏风险与利益输送。对结构化产品,穿透嵌套架构,揭示底层资产、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确保投资者与监管者明晰产品实质。

机构关联关系穿透:识别金融机构间实际控制关系、股权结构及利益关联,防监管套利与风险传递。对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复杂股权架构,厘清真实控制情况与潜在利益链条,避免利用关联关系隐藏风险、转移利益等问题。

通过这些穿透式的实施方式,穿透式监管能够显著提升市场透明度。一方面,它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可以更全面、准确地了解金融产品的真实情况,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增强了市场的公平性,杜绝了部分机构利用复杂结构和不透明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为市场参与者创造了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风险点,避免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的积累和扩散,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与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呈现出规模大、业务多元化以及关联度较高的特点。

从规模方面来看,许多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涵盖了众多子公司,资产规模庞大,例如我国一些大型国有金融控股企业,其业务覆盖范围广泛,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掌控着巨额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业务多元化也是其显著特点之一。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横跨多个金融业务板块,既能开展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又涉足证券承销、资产管理、保险销售等业务领域,不同业务之间相互协同,试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关联度高体现在公司内部各子公司、各业务板块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以及股权关系等。比如通过内部资金拆借来调节各子公司的资金余缺,或者借助关联交易实现业务的协同合作等。

然而,这些特点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面临诸多风险:

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容易导致金融与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控制关系复杂,造成风险隐蔽性强。三是整体缺乏有效的资本约束。由于其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模式,在资本计算方面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等问题,进而虚增整体风险抵御能力。四是可能存在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综上所述,金融控股公司的这些特点与风险决定了其需要更为有效的监管方式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而穿透式监管在此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三)穿透式监管应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

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例如多层嵌套的股权架构、繁多的关联交易以及跨行业、跨区域的业务布局等,这种复杂性容易滋生监管套利行为。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利用复杂结构隐藏真实的风险状况、资金流向以及控制权归属等关键信息,通过在不同监管规则的缝隙间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逃避监管要求。

同时,其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传染性,由于内部各子公司、各业务板块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风险容易在集团内部隐匿、累积并相互传染,传统的监管方式往往难以准确识别和穿透这些复杂表象去防控风险。

而穿透式监管能够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的股权结构、业务嵌套等表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核查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资金流向的合规性以及底层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状况等。通过穿透式监管,可以有效遏制监管套利行为,让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类经营活动都暴露在监管视野之下,避免利用复杂结构隐藏风险和不当获利的情况出现。同时,也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点,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防控,防止风险在集团内部以及整个金融体系中扩散和蔓延,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稳定。所以,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应用穿透式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四、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相关政策法规梳理

我国已出台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政策法规,核心是规范运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其中2020年9月发布、11月施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关键规范性文件,与《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政策相互配合,构成完整监管制度体系。

《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认可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该办法确定监管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使监管对象清晰界定。

市场准入被设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门槛:若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且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5000亿元;或金融机构总资产不足5000亿元,但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受托管理资产不少于5000亿元等情形,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同时要求,金控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 50%。

股权结构方面,要求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经营及风控能力匹配;禁止所控股机构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除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同类型或业务延伸机构外,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避免控制人不明及利益输送风险。

关联交易监管上,金控公司需建立集团整体风险隔离机制。禁止所控股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超过自身注册资本总额10%,或超过接受方注册资本总额20%等情形的关联交易,严控不当关联交易,防止风险内部传递放大。上述政策从设立、运营、管理各环节形成约束,为穿透式监管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二)监管实践案例呈现:招商局集团案例

招商局集团作为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在金融领域有着广泛布局,旗下涵盖了招商证券、博时基金、招商银行、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招商租赁、招商平安资产等众多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架构。

在穿透式监管实践方面,招商局集团采取了诸多措施:

建立监管信息平台:整合旗下各金融子公司的数据信息,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该平台,可实时监测资金流向、业务交易等关键数据,例如能够清晰追踪一笔资金从招商银行流向招商证券用于特定业务的全过程,让集团总部及监管部门对资金的流转路径一目了然。

进行风险评估:依据穿透式监管要求,定期对集团整体风险进行评估。不仅分析各子公司自身的风险状况,还穿透业务关联,考量相互之间可能传递的风险。如分析招商租赁的业务风险时,会考虑其与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递,综合评估整个集团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策略。

开展现场检查:集团内部审计及风控部门定期对各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穿透业务操作层面,查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或隐藏的风险点。比如检查招商证券的投行业务时,不仅审查表面的项目流程合规性,还深入核查项目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穿透式问题。

取得的成效显著,一方面,通过清晰的信息整合与风险监测,集团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得到增强,有效避免了一些潜在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例如,在市场波动较大时期,凭借及时准确的风险预警,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障了各金融子公司的稳定运营。另一方面,提升了市场形象和投资者信心,投资者能够通过集团相对透明的信息披露了解其真实经营和风险情况,更愿意参与集团旗下金融机构的业务和投资。

然而,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整合不同金融子公司的信息系统时,面临数据标准不一致、系统兼容性等技术难题,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协调和改造;同时,随着业务不断创新和拓展,监管的时效性和精准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持续优化监管措施和手段,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五、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监管制度层面的挑战

在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的制度建设方面,当前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首先,在并表监管方面,虽然相关政策文件强调了其重要性,但实施细则有所缺失。例如,对于如何具体开展并表操作,怎样准确核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敞口等关键指标,缺乏细致且统一的规范。这使得在实际的综合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缺乏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指引,难以精准地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整体层面的风险把控和监管衡量。

其次,部分监管规则对于关联方识别、穿透的程度不够。以关联交易监管为例,一些规则可能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关联主体界定上,未能充分穿透复杂的股权结构、多层嵌套的业务关系去准确识别隐藏在背后的关联方,进而导致在限制不当关联交易、防范风险通过关联渠道传递等方面存在政策落实的障碍。

再者,对于新兴金融业务和创新型金融控股模式,监管制度的适应性不足。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出新的业务形态和运作方式,但现有的穿透式监管制度更新相对滞后,在面对这些新情况时,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者监管规则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影响了整体的监管效果,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部分业务活动难以完全被纳入有效的监管视野之中,给潜在风险的滋生留下了空间。

(二)技术层面的难题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时,技术层面也面临着诸多难题,这些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穿透式监管的有效开展与深入落实。

其一,整体风险加总技术缺失。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业务往往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各业务有着不一样的资本管理规则。并且,各类业务的风险特性各异,集团授信规则还未健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敞口计算规则也不一致,风险资产的定义存在差异,相关风险数据难以直接进行加总,进而难以形成统一的风险视图。监管部门若要穿透各层级、各业务准确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有效的量化分析与整合判断。

其二,缺乏成熟的并表管理信息系统。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复杂多样,需要依靠科技信息系统来完成海量庞杂的数据信息汇总与分析工作。目前,尽管监管部门批准了一定数量的金融控股公司持牌经营,但整体机构总量相对较少,尚未形成成熟的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解决方案。部分金融控股公司虽分别开发了诸如财务信息系统等,但各系统往往只关注某一特定领域的工作、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各系统之间的信息节点未能打通,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形成了信息孤岛。这不仅使得数据在汇总过程中面临诸多阻碍,也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及公司内部基于整体视角进行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的效率,不利于穿透式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全面、实时情况的准确掌握与监控。

(三)协同监管的困难

在我国“一行一局一会”的金融监管框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的协同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不同监管主体间存在监管理念、规则以及风格的不统一问题。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侧重于从整体层面把控系统性风险,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对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证监会则更多承担微观审慎、行为监管以及机构监管职能,聚焦于单个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营、业务行为规范等方面。例如,在对金融控股公司旗下银行子公司和证券子公司的监管中,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风险评估指标的侧重点等方面,各监管主体依据自身的监管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这就使得在穿透式监管过程中,难以形成统一、连贯的监管标准和行动,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情况。

其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责任的划分不够清晰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在金融控股公司体系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经营活动涉及地方经济的多个层面。然而,地方政府在承担这些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责任时,与中央层面的“一行一局一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比如,对于一些跨区域经营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地方监管部门在信息获取、监管措施执行等方面可能与中央监管主体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导致穿透式监管难以全面、有效地覆盖到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和经营层面,影响了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再者,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业务的复杂性和跨行业、跨市场特性,进一步加剧了协同监管的难度。其内部频繁的关联交易、复杂的股权结构以及多元化的业务布局,使得各监管主体在穿透式监管中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梳理、整合信息,以实现对其真实风险状况和经营行为的准确把握。但由于缺乏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协同工作机制,不同监管部门往往只能从自身角度出发进行监管,很难做到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方位、穿透式的协同监管,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挑战。

六、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的制度体系是提升监管效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所在。

首先,应加快制定并表监管细则。目前,虽然并表监管的重要性已得到认可,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缺乏明确且细致的规范,致使监管部门难以准确开展并表操作,也无法精确核算并表后的关键指标,如资本充足率、风险敞口等。为此,需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并表监管指引,清晰界定并表范围、并表的具体方法以及各项指标的核算标准等,让监管部门能从整体层面精准把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状况,实现有效的综合金融监管。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风险计量等具体规则。在关联交易方面,现有的部分规则对关联方的识别和穿透程度不足,仅停留在表面界定,难以应对复杂的股权结构和多层嵌套业务关系下隐藏的关联交易风险。需细化关联方认定标准,穿透各层级架构,准确识别各类关联交易,同时严格限制不当关联交易行为,明确不同类型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对于风险计量,鉴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应统一各类金融业务风险计量的方法和标准,消除因业务类型不同而导致的风险计量差异,使监管部门能够准确汇总和评估整体风险水平。

再者,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至关重要。尽管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但整体的法律法规层级和系统性仍有待提升。应加快推动更高层级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工作,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要求、措施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其权威性和规范性。同时,完善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填补现有制度的空白和漏洞,为监管实践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确保穿透式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领域能够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技术支撑手段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建议引入先进的金融科技手段,构建统一的风险监测与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金融控股公司各业务板块、各层级的数据信息,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各系统间的数据共享与整合。例如,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和分析海量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向数据等,能够更精准地识别潜在风险点;借助人工智能算法对复杂的业务关系和交易模式进行智能分析,辅助监管人员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隐藏的风险隐患。

同时,要着力解决风险加总技术难题,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业务涉及多类型金融机构、各业务有着不同资本管理规则的情况,建立统一的风险计量模型和标准。统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敞口计算规则,明确风险资产的定义,使得不同业务板块的风险数据能够科学、合理地加总,形成全面、准确的集团整体风险视图,从而提高穿透式监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让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掌握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风险状况,提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防控。

(三)加强协同监管机制

在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的实践中,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至关重要。

首先,要强化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等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由于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侧重点有所不同,人民银行侧重于宏观审慎监管,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对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聚焦于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监管,着眼于微观审慎与机构监管等方面;证监会则着重负责直接融资领域的监管。这就需要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互通。

其次,统一监管标准是协同监管的关键环节。目前不同监管部门在资本充足率计算、风险评估指标等方面存在差异,容易导致监管重叠或空白。应当制定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标准,明确在股权穿透、关联交易界定、风险计量等核心问题上的具体规范。比如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统一规定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确保各监管主体在实施穿透式监管时有章可循、标准一致,避免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利用监管差异进行套利的情况。

再者,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是保障协同监管有序开展的基础。清晰界定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金融控股公司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导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管问题。例如,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板块的综合性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和监管专长,合理划分各监管部门的主监管责任和协同监管责任,确保每一项业务、每一个环节都能被有效监管到。

通过加强这种协同监管机制,能够凝聚各监管主体的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穿透式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全链条、全方位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七、结论

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穿透式监管的全面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核心结论:

首先,在现状剖析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当前金融市场中呈现出规模持续扩大、业务多元化以及关联度不断增高的发展态势,其在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多元金融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其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多样化的业务模式,使得诸如关联交易风险、资本金重复计算风险、风险传递与传染风险等各类潜在风险不断积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了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穿透式监管理念应运而生并逐渐受到广泛重视,其旨在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复杂表象,精准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真实的风险状况、资金流向以及控制权归属等关键要素,以实现有效的监管防控。

其次,从挑战分析来看,在制度层面,存在并表监管实施细则缺失、关联方识别及穿透程度不足以及对新兴业务适应性差等问题,导致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指引,难以全面把控风险;技术层面上,整体风险加总技术的欠缺以及缺乏成熟的并表管理信息系统,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准确、全面的数据信息,形成统一的风险视图,阻碍了穿透式监管的深入开展;协同监管方面,不同监管主体间理念、规则与风格的不统一,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责任划分不清,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业务的复杂性,共同造成了协同监管的困难,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空白,影响监管效果。最后,在优化策略探讨上,完善监管制度体系需加快制定并表监管细则,明确关联交易和风险计量等具体规则,并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升穿透式监管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强化技术支撑手段要求引入金融科技,构建统一的风险监测与管理系统,解决风险加总技术难题,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加强协同监管机制则要强化不同监管主体间的沟通协作,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各主体职责分工,凝聚监管合力,确保穿透式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全链条、全方位的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1. [1] 叶林, 吴烨. 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论纲[J]. 法学, 2017(12):12-21.
  2. [2] 蔺鹏, 孟娜娜. 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的风险防控与监管策略——基于“穿透式”监管视角[J]. 南方金融, 2017(06):10-16.
  3. [3] 范云朋, 尹振涛.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演变与监管研究——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J]. 金融监管研究, 2019(12):38-53.
  4. [4] 温长庆.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透视与监管应对——兼论中国金融监管的主框架[J]. 金融论坛, 2020, 25(05):33-45+80.
  5. [5] 杜佳佳. 金融领域穿透式监管探析: 制度源起与适用前瞻[J]. 西南金融, 2019(02):65-73.
  6. [6] 鲁政委, 陈昊. 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的发展演进与国际经验[J]. 金融监管研究, 2018(03):1-19.
  7. [7] 高波.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J]. 中国金融, 2018(13):46-47.
  8. [8]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 张智富.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研究[J]. 金融与经济, 2015(12):27-31+20.
  9. [9] 赵姿昂. 资产管理案件穿透式审判探析[J]. 人民论坛, 2021(07):86-88.
  10. [10] 胥爱欢, 杨苌苌.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评估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 西南金融, 2019(04):14-20.
联系我们
人工客服,稿件咨询
投稿
扫码添加微信
客服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