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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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存废之争与中国传统刑罚观研究
The Debate on the Abolition or Retention of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the Stud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Penal Concepts
引言
肉刑作为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商周时期确立至汉文帝废除,历经千年演变,其存废之争贯穿中国法律文明史,尤以汉末至魏晋时期的论辩最为激烈。这场持续两百余年、波及朝堂与士林的思想交锋,不仅是儒家德治与法家刑治的理念碰撞,更是中国传统刑罚观从“以刑去刑”向“礼法融合”转型的历史缩影。这场争论的本质,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转型期对刑罚正当性的终极追问:当法律的工具理性与伦理的价值理性发生冲突时,如何在维护统治秩序与保障人性尊严之间寻求平衡?其蕴含的思想遗产——如慎刑观对刑罚节制的追求、恤刑观对特殊群体的关怀、礼法融合观对德治法治的协同思考——不仅深刻塑造了中华法系的精神特质,更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珍贵的历史镜鉴。本文以汉末魏晋肉刑存废之争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争论的历史脉络、剖析各派核心观点、提炼传统刑罚观的内在逻辑,试图揭示古代法律智慧与现代治理需求的深层共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重新审视这场跨越时空的思想对话,不仅是对中华法律文明的温情与敬意,更是为了从历史纵深中汲取养分,在继承中实现创新,让传统刑罚观的现代转化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源泉,为全球治理贡献兼具历史厚度与时代温度的东方智慧。
一、汉晋之际肉刑存废争论的历史脉络
(一)争论的兴起
东汉末年的社会动荡使肉刑存废争议再度激化。黄巾起义后,军阀割据、盗贼蜂起,汉代废肉刑后“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的弊端愈发明显。崔寔在《政论》中的关键论述如下:“文帝乃重刑,非轻之也,以严致平,非以宽致平也……今既减死而髡钳,轻恶反获大辟,所谓‘以死罔民’也。”文中指出废除肉刑导致轻罪(本应处肉刑)者因笞刑过重死亡,而重罪者仅处髡钳(剃发戴枷),刑罚失衡。仲长统在《昌言》中进一步提出“肉刑者,惩恶之良器也”,建议对杀人、抢劫等重罪恢复肉刑,批判废除肉刑是“贵其死而贱其生”。与此相对,儒家士大夫孔融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孝道伦理为核心,反对残害身体,强调刑罚应以“德教”为先,恢复肉刑违背儒家仁政本质。双方的争论虽未形成立法成果,却为曹魏时期的制度探索埋下伏笔。
(二)争论的高潮
曹魏代汉后,围绕刑制改革展开激烈辩论。陈群等重臣认为,汉代废除肉刑后以笞刑替代,实际导致“名轻实重”,许多本应受肉刑者因笞刑致死,建议恢复宫刑作为死刑之下的中间刑,适用于贪腐等非死罪重罪,以减少死刑数量。而王朗则主张折中,反对全面恢复肉刑,但提议设立“髡刑”(剃发劳役)、“完刑”等羞辱刑,作为徒刑与死刑的过渡,以体现刑罚梯度。曹丕、曹叡两代君主虽未正式恢复肉刑,但曹魏《新律》对刑罚体系进行调整,首次将“髡、完、作”等刑名系统化,吸收了折中派的部分思路,形成了“死刑—劳役刑—轻刑”的初步分层,为后续晋代立法提供了经验。
(三)争论的延续
西晋建立后,《泰始律》的制定标志着肉刑存废争论的阶段性总结。晋武帝司马炎虽未恢复肉刑,却在刑罚制度中回应了争论的核心诉求: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刑罚体系,以徒刑和笞杖刑替代肉刑的威慑功能,形成更合理的刑罚梯度。司法官刘颂在奏疏中以“刑杀者冬震曜之象,髡罪者秋凋落之变”为喻,运用自然哲学论证新刑罚体系的合理性。与此同时,杜预等儒臣主导的立法修订强调“简直”“宽平”原则,将儒家“恤刑”思想深度融入法律。特别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使伦理亲疏直接影响量刑轻重,从制度层面排除了肉刑复立的可能。至东晋时期,随着门阀政治的稳固和儒家伦理的进一步制度化,肉刑存废之争逐渐淡出主流法律讨论。中国古代刑制由此正式迈入以“纳礼入律”为特征的新阶段,为后世刑罚体系的演进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汉晋之际肉刑存废之争的观点
关于肉刑的存废,朝堂上下展开了激烈交锋。支持恢复肉刑者从刑罚实际效果、体制合理性、犯罪预防等多方面提出论据,而与之相对的,也有众多官员和学者坚定地站在反对恢复肉刑的立场上,双方各执一词,形成了观点鲜明的对立局面。
(一)支持恢复肉刑
1.废除肉刑结果是“以轻刑之名行杀人之实”
该观点持有者主张,汉文帝将肉刑废除,将斩右趾并入死刑,实则加重了刑罚,是以仁政为目的,却根本没有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曹魏陈群指出“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以答刑代替肉刑的刑制改革,看似减轻了刑罚,然而实际执行时,却因为答数太高而经常出现“或至死而答未毕”的情况。答刑并没有达到预想的减轻刑罚之目的,反倒造成更多的人枉死,不如恢复肉刑。
2.废除肉刑使刑罚体制不合理
该观点认为,死刑过重,生刑太轻,没有了中间刑,对于那些罪不至死但仅用答刑又不足以惩治的罪犯,缺少适当的刑罚来治理。将原来应处黔刑的改为髡钳刑,斩右趾改为死刑,这都是极不合理的。刘颂说:“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
3.恢复肉刑可以警示世人,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刘颂在其上疏中论到先帝制定肉刑的目的,不仅是要在心理上威慑罪犯,而且要根除他们犯罪的工具使其在客观上也不能再犯。“圣王之制肉,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之;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
4.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增长
当时社会动荡战争频繁,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供给兵员以及保障国家赋税来源。但是随着肉刑的废除,一部分肉刑并入死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使人口数量不断减少。卫展论到“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蔡廓也建议复肉刑,可以“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于支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来。”
(二)反对恢复肉刑
1.肉刑的存在并不利于犯人改过自新,也不能够预防犯罪
孔融认为“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并举出历史上许多才智之士都因身受肉刑而没世不齿。他指出肉刑就某种意义而言,是一种将罪犯驱逐出正常人社会的处罚,因此肉刑不仅不能防止犯罪,反而阻塞了改恶之路,不利于教育广大民众。而且由于肉刑的不可更改性,万一发生冤案就无法得到改正,更无法使百姓信服。
2.肉刑过于残酷,容易失去民心
自汉文帝废除肉刑,百姓已经习惯了没有肉刑,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再加上肉刑的残暴本性,如果恢复必定会激起百姓的反对,失去民心对纷争时期的统治者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三)结论
通过对汉晋之际肉刑废复之争的深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首先,从争论双方的立场来看,无论是崔寔、仲长统等主张恢复肉刑者,还是孔融等反对恢复者,其根本诉求具有高度一致性。二者都着眼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致力于减少犯罪行为,追求社会稳定。分歧仅在于实现路径的选择:前者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后者则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其次,这场持续数百年的争论最终以肉刑未获恢复告终,这一结果充分印证了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历史进步性。同时,肉刑废复之争也可以说是从思想观念上完成了文帝未竟之任务,朝堂上众臣关于肉刑的各种言论,指出了刑罚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在实际中得到逐步解决,这对于完善古代刑罚体系推动建立罪刑相当、刑罚适当的新刑罚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一历史进程生动展现了古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智慧:既不一味依赖严刑峻法,也不单纯寄望道德教化,而是通过持续的理论争鸣和实践探索,最终形成了“礼法结合”的治理模式,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这种注重实践理性、追求动态平衡的法制建设思路,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三、争论所体现的传统刑罚观
在汉晋之际的肉刑存废之争中,不同立场的观点背后,折射出中国传统刑罚观的多元碰撞与深度交融。慎刑观、恤刑观与重刑观在此过程中各抒己见,它们或基于儒家仁德,或源于法家理念,从不同角度诠释着对刑罚本质、功能与实施的认知。这些观念的交锋与调和,不仅深刻影响了当时的法律实践,更在历史长河中勾勒出传统刑罚体系演变的思想脉络。
(一)慎刑观:反对滥用重刑的人道主义倾向
以王朗为代表的儒家士大夫,从“仁政”理念出发,强调“刑罚者,治乱之具,非所以为先也”。他们认为肉刑残害身体,违背“天地之性人为贵”的伦理原则,主张“省刑罚、薄赋敛”,通过减轻刑罚彰显君主德行。这种思想推动了汉代笞刑改革(如汉景帝减少笞数)、曹魏《新律》增设羞辱刑(髡刑)替代肉刑,以及西晋《泰始律》确立“宽平”原则,体现了对刑罚残酷性的节制。
(二)恤刑观:儒家伦理的法律化映射
孔融等儒者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为理论武器反对肉刑,将孝道与刑罚伦理直接挂钩。曹魏时期,虽未恢复肉刑,但立法者开始关注刑罚对家庭伦理的影响,如规定“犯死罪,其父母、祖父母老疾无养者,听上请”,将儒家恤刑思想转化为具体条款。这种观念促使汉代以降的法律逐步确立“留养承祀”“矜老恤幼”等制度,如汉宣帝规定“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体现对特殊群体的刑罚减免。
同时,汉代“天人感应”学说将刑罚与天象时令相联系(如“秋冬行刑”),主张刑罚需顺应天道。肉刑存废争论中,反对恢复派常以“春夏行德,秋冬行刑”为据,强调残害身体违背“好生之德”,应通过宽刑体现君主对“天意”的遵循。这种思想在西晋刘颂的“秋凋落之变”论述中达到理论化,成为礼法融合的重要纽带。
(三)重刑观:法家传统的隐性延续
崔寔、仲长统等支持恢复派秉持法家思维,认为“治乱世用重典”,肉刑是遏制犯罪的“良器”。崔寔在《政论》中直言:“复肉刑所以止杀,杀止而刑不用,岂不善哉?”这种观点将刑罚视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强调“刑乱国以重刑”的实用性,与商鞅、韩非子的“重刑止奸”一脉相承。仲长统指出,废除肉刑后,“今之当死,触法者多”,轻罪与重罪均面临死刑,反而加剧滥杀。这种对刑罚体系科学性的追求,虽带有重刑色彩,却也推动了后世“流刑”“徒刑”等中间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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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启示
汉末魏晋时期持续两百余年的肉刑存废之争,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转折点,对当代法治建设有着多维度且深刻的启示。在刑罚理念层面,魏晋时期重刑观的实践表明单纯依靠严刑峻法不仅难以实现长治久安,反而会加剧社会矛盾,这警示现代法治建设应超越简单的威慑逻辑,构建更加注重教育矫正的复合型刑罚体系;而传统恤刑观中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特别是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理念,与现代人权观念具有内在契合性,为完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机制提供了历史参照,如我国《刑法》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正是这种理念的延续。
从现代转化的角度看,古代以儒家伦理否定肉刑残害身体的正当性,与现代法治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确立“身体不可侵犯”的法律底线一脉相承,我国废除劳教制度、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等举措便是明证;汉代因缺乏中间刑导致量刑失衡的教训,促使当代构建起“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科学刑罚梯度,并通过社区矫正等制度完善弹性。儒家“不教而诛谓之虐”的理念则转化为现代“预防为主”的治理策略,如扫黑除恶与行业治理结合、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机制等,超越了单纯的刑罚威慑。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特色刑罚体系坚守“保留死刑、严格限制”等政策,既非对传统重刑主义的延续,也不同于西方模式,而是基于历史文化根脉的现实选择。传统慎刑恤民思想与现代恢复性司法存在共鸣,我国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倡导的宽严相济与人文关怀,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差异化的东方视角。
总之,汉末魏晋肉刑存废之争所蕴含的刑罚智慧,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完全可以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关键在于要以科学态度对待历史遗产,既不简单复古,也不盲目否定,而是立足现代法治需求,实现传统资源的现代性转化,在历史继承与批判创新、制度刚性与伦理弹性、本土经验与全球趋势间寻求平衡,推动形成更具文化根基和时代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让法律兼具权威与温度,使法治建设在历史纵深中不断向前迈进,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独特的东方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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