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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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潜在风险与规制
The Potential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ssisted Judicial Decision-Making
引言
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它明确提出:“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书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这被普遍视为国家层面对司法AI应用的最直接、最明确的号召,为“智慧法院”建设按下了快进键。
一、人工智能司法的中国语境与问题提出
“智慧法院”建设是中国司法数字化浪潮的核心载体。它有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电子卷宗、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将法官从繁重事务中解放,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大势所趋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前瞻性的风险规制,确保其成为法官的辅助而非主导,是实现其有效应用的关键所在。
二、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必要性分析
(一)破解“案多人少”困境的效能工具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是应对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结构性矛盾的关键性工具。它通过全方位赋能司法工作流程,显著提升审判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而缓解这一长期压力。
其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大层面:首先,是为法官“减负”。人工智能能够高效处理重复性、事务性工作,例如,校对法律文书初稿、对电子证据进行快速归类、检索与摘要,以及完成智能送达、庭审语音转录等程序性任务。将法官从众多繁多冗杂的行政性、程序性事务中解放出来,让更多的审判资源汇聚审判一线,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其次,是为审判流程“增效”。人工智能系统具备强大的数据检索与分析能力,能在瞬间为法官推送高度相似的案例与精准的法律条文,极大缩短了法律研究时间。
最后,是为司法管理进行优化。通过为审判各环节提供数据支持和智能辅助,人工智能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因人为疏忽导致的错误,从而降低案件上诉率和发回重审率,从整体上节约了巨大的司法成本。
必须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的定位始终是辅助,法官是做出最终裁决,而人工智能则作为强大的后台支撑。唯有如此,才能在坚守司法公正这一生命线的同时,实质性提升司法体系的生产力,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的困局。
(二)司法公开与普法教育的创新载体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它构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透明、高效、便民的数字化司法窗口,极大地革新了司法公开与普法教育的形式。
人工智能通过对海量裁判文书进行深度挖掘与分析,可以自动生成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南、证据规则说明和诉讼风险提示,并以可视化图表等生动形式向社会发布。这使得司法裁判背后统一的尺度与逻辑变得清晰可见,将静态的结果升华为动态的规则公开与说理过程公开,将每一次司法服务都变为一次精准的普法实践,从根本上提升了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三)提升司法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技术支撑
从法院内部管理视角看,人工智能司法管理提供了强大的科学化技术支撑,推动管理模式从传统的治理,向基于全量数据的精准决策。
在没有人工智能辅助的时代,法院管理层难以实时、全面地掌握审判运行的宏观态势与微观问题。人工智能可以对全院、全地区的案件进行实时动态检测,精准识别出案件增长的关键区域、审判效率的关键环节以及裁判尺度的差别之处。基于这些深度挖掘的数据,管理层能够实现前所未有的科学决策与资源调配。无论是根据案件类型和难度的预测来动态调整审判团队的人员配置,还是针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自动化督办与原因分析,人工智能都使得司法管理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它最终构建起一个反应灵敏、资源调配精准、审判质效持续优化的法院内部治理新生态,为从根本上破解“案多人少”矛盾、实现司法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核心动能。
三、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多元风险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在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效率、公开司法的同时,其技术特性与司法本质的内在张力,也衍生出多重风险,需从价值、程序、事实、权责及主体能力等维度深入剖析。
(一)价值冲突:算法的“计算理性”对司法“价值理性”的侵蚀
司法裁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利益衡量实现个案正义,司法裁判的本质,并非简单的逻辑三段论,而是一个在法律框架内,对相互冲突的多元价值进行权衡、选择与整合的复杂过程。这些价值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自由、安全、人情事理、社会效果、伦理道德等。而人工智能依赖算法模型,存在天然的缺陷,它基于案例库,进行类案识别,追求的是“规则统一”并不是“个案公平”。这会导致:其一,将不可量化的价值强行数据化。法律中“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原则,内涵丰富并且随社会变迁而动态发展,在算法中,被简化为几个二元标签,非黑即白,这会忽略更深层次的价值考量;其二,将动态的价值权衡固化为静态的权重。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精髓在于“权衡”。不同价值在不同案件中的重要性是动态变化的,比如: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需要根据侵害的紧迫性、手段的相当性等具体进行动态判断。若算法试图通过给不同的价值因素分配一个固定的权重来模拟这种权衡,一旦设定这个权重,在这类案件中通用,但它无法适用一类案件的个别案情。在恶性案件中,“社会危害性”的权重可能远远高于“被害人的谅解”,静态权重模型无法捕捉这种动态变化,导致“一刀切”的裁判倾向。
这种侵蚀的后果是深远的,最终会削弱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因为人民群众所期待的司法,不仅是规则的适用者,更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
(二)程序正义挑战:从“审判为中心”到“算法为中心”的异化风险
程序正义被誉为“看得见的正义”,要求裁判过程公开、中立、保障参与。但人工智能的介入也许会动摇“审判为中心”之程序构造。
其一,裁判逻辑起点异化。“以审判为中心”根本在于在法庭庭审中经过公开质证、辩论,并由法官直接感知和认定的案件事实,确保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和正当性。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动态构建过程。而“算法中心主义”则颠覆了这一起点。算法在介入之前,已经基于其庞大的历史数据库,对案件形成了一个预判;其二,程序主导权旁落。若法官过度倚重算法生成的类案推送和裁判建议,庭审流于形式,有违“直接言词原则”;其三,程序正义的核心保障之一是当事人的参与权,包括知情权、质证权、辩论权。其前提是当事人能够清晰地理解裁判的依据,并对其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而“算法中心主义”下的“算法黑箱”问题,则使当事人的参与权被彻底虚化。
(三)事实认定风险:数据偏见与模型导致的误判可能
事实认定是裁判的基础,人工智能通过分析证据数据辅助事实判断,但是由于历史数据的偏差,设计者嵌入的偏见,或者技术的不完善,算法经常做出错误的、歧视性的自动决策。
其一,数据偏见误导。若基础数据中存在“历史偏见”,若某类证据在过往案件中被高估或低估,算法会放大这种偏见;其二,模型泛化不足。司法案件具有独特性,而算法依赖历史规律,对新型案件,如数字资产侵权、AI生成物著作权,可能因缺乏训练数据而错误类比;其三,证据识别局限。算法对“主观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情感色彩、语境含义识别能力不足,可能将“矛盾陈述”简单标记为“虚假证据”,忽略“记忆偏差”“情绪影响”等合理因素。
(四)权责结构性失衡:决策模糊下的责任追究困境
当人工智能在辅助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出现数据供给错误、算法结论偏差等结果导致“冤案”“错案”发生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司法责任的归结问题。
司法裁判需明确责任主体,但人工智能的介入导致决策主体模糊,形成责任真空。一是,责任主体分散。算法决策涉及开发者、法院、法官等多方主体,若出现误判,难以界定“是算法缺陷、数据问题还是法官滥用”;二是,过错认定困难。算法黑箱特性导致决策逻辑不可追溯,无法判断开发者是否存在偏见,或法官是否尽审查义务;其三,救济机制缺位。当事人因算法误判受损时,因算法并非法律主体,而开发者、法院可能以“技术中立”推诿,导致权利救济落空。
(五)司法技能退化:法官专业判断力的渐进式退化
人工智能的“便捷化”可能削弱法官的自主判断能力:其一,思维惰性滋生。法官若习惯于依赖算法提供的建议,可能减少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对个案特殊性的细致分析,形成依赖症;其二,经验传承断裂。法官若过度依赖AI辅助,难以通过“试错-反思”积累审判经验,导致经验智慧缺失;其三,应对复杂案件能力下降。面对算法无法处理的疑难案件,例如新型法律关系。法官可能因长期依赖技术而丧失“独立裁判”的信心和能力。
四、构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伦理框架
为应对潜在风险,需以伦理为“底层逻辑”,构建“技术向善、司法为民”的伦理框架,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辅助”地位,服务于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一)确立辅助性原则与人类法官最终裁决权
辅助性原则是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铁律,即人工智能仅能作为工具辅助法官裁判,不得替代法官的独立判断。
具体而言,其一是明确其功能边界。人工智能可以承担类案检索、证据整理、文书草拟、流程监控等事务性工作,但不得直接生成裁判结论;其二是强化法官主导。法官需对其提供的参考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数据来源可靠性、模型逻辑合理性、结果与个案契合度等,未审查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其三,建立否决权机制。法官若认为其建议违背法律精神或个案公正,有权直接否决,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确保人的理性始终高于算法的理性。
确立辅助性原则与人类法官最终裁决权,是解决算法计算理性侵蚀司法价值理性的必要条件,是抵御这种侵蚀的核心。
(二)落实庭审中的质证权与辩论权
首先,保障质证权与辩论权的基础,需确立算法的“可解释性”前置义务,应强制规定,任何进入司法程序的算法,其提供方必须以法官和当事人能理解的方式,开示其核心逻辑、关键变量和数据来源。这打破了“算法黑箱”,将后台的“概率性结论”转化为前台可供质询的“证据”,使当事人的反驳有了明确靶心,从根本上回应了裁判逻辑起点异化的风险。
其次,构建庭审的“可对抗性”实质平台。这是防止程序主导权旁落的关键。法官通过主持质证与辩论,亲历对算法的审查过程,这本身就是“直接言词原则”在数字时代的体现。法官不再是面对一个冷冰冰的结论,而是观察和听取各方对算法的全方位攻防,从而形成内心确信。
最后,需构建“知情—质疑—回应”闭环。应给予当事人(不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方)相关技术支持,以保障技术的公平使用权。一般而言,在技术使用上司法机关占有优势地位,与此相对,当事人必定在技术使用上处于劣势地位。其一,强制告知义务。法院需在立案、庭审环节告知当事人“本案是否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其功能及数据来源”,保障其知情权;其二,赋予质疑权。当事人有权对其生成的“类案推送结果”“证据分析意见”提出质疑,要求法院说明“人工智能如何得出该结论”“数据是否存在偏见”;其三,建立“算法听证”程序。对涉及的关键争议,法院可组织“算法听证”,允许当事人申请技术专家辅助质证,确保决策过程接受当事人监督。
(三)构建算法风险的内控与外审机制
构建算法风险的内控机制侧重于风险的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首先,在数据源头,建立严格的数据治理规范,对训练数据进行清洗、标注和偏见评估,确保数据的代表性与公平性。其次,在模型开发阶段,强制嵌入“伦理设计”理念,采用可解释性技术,开发者需以非技术语言,向法官和当事人解释算法如何得出“预判”,将后台的“概率性结论”拉至前台,接受阳光的审视,确保裁判的逻辑起点重回庭审构建的“案件事实”。同时,设置“人工干预”开关,允许法官在关键节点否决或修正算法建议,确保人类主导权。最后,建立内部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在系统上线前全面评估其潜在风险。
构建算法风险的外审机制强调独立的第三方监督与问责。应由司法机关、技术专家、法律学者及公众代表组成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或审计机构,定期对算法的公平性、准确性和透明度进行,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通过内控的“自我约束”与外审的“他律”相结合,方能形成闭环,有效规避算法风险。并与明确的责任分配以及法官数字素养的提升框架相结合,共同构建一个稳健、可信、负责任的人工智能辅助司法体系。
(四)明确责任分配
针对责任模糊问题,需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其一,开发者责任。开发者需对算法的“安全性、公平性、可靠性”负责,若因“故意嵌入偏见”“未充分测试数据”导致误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二,使用者责任即法院、法官责任。法院需对系统的“采购审查、日常管理”负责,若未履行审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法官若“未尽审查义务”直接采纳其错误建议,导致冤假错案,依《法官法》追究纪律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三,监管者责任。司法行政部门需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制定标准、实施监督,若因“监管缺位”导致系统性风险,承担责任。
(五)守护传统技能与提升数字素养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AI辅助裁判能力认证”试点项目,其核心考核指标并非操作熟练度,而是法官对模型置信度参数的批判性解读能力。这要求法律共同体培育概率敏感性思维——既不能全盘接受陷入“自动化偏见”,亦不应简单拒斥技术赋能。
防范司法技能退化,需“守护传统技能”与“提升数字素养”并重:其一,强化传统技能训练。通过“疑难案件研讨”“老法官传帮带”等方式,提升法官的法律解释、利益衡量、庭审驾驭能力,避免过度依赖技术;其二,提升数字素养。将“数据原理”“数据伦理”“算法审查”纳入法官培训内容,使法官具备“识别人工智能局限、质疑人工智能结果”的能力,成为“技术的主人而非奴隶”;其三,建立“人工智能使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法官对其的依赖程度,对“过度依赖”者进行提醒、培训,确保技术始终服务于法官的专业判断。
五、构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实践路径
推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必须是一条审慎、稳健、以人为本的实践路径。这条路径需要技术、制度、人才、监督四个轮子协同驱动,共同构建一个既能发挥人工智能的效能,又能坚守司法公正的智慧司法新生态。
(一)研发可控、可信、可用的“司法领域大模型”的技术路径
技术是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基石。当前通用大模型虽能力强大,但直接应用于司法领域,面临着无法准确契合的风险。其核心问题在于缺乏对法律逻辑、司法程序和价值伦理的深刻理解。因此,必须走一条个性化、精细化的技术路径,研发真正服务于司法需求的“司法领域大模型”,其核心特征是“可控、可信、可用”。
第一,可控性:确保司法主导权由法官行使。模型定位于辅助性工具,功能限于信息处理、知识检索与逻辑校验等。系统应具备可解释性,以可视化方式呈现推理过程及依据。同时,实行权限分级机制,依据案件性质与程序阶段动态调整系统权限,保障人类法官在重大、复杂案件中的核心裁判地位。
第二,可信性:构建可靠的数据与算法基础。须建立高质量司法知识库,整合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形成动态更新的法律知识图谱。实施数据偏见审计,防范算法歧视。司法机关也要发挥监督职能,避免误判案件出现,从根源上消除劣质数据的产生。至于社会行业数据,则需要通过法律规范保证数据源的优质性。在算法层面引入公平性度量指标,强化模型的可解释性与鲁棒性测试,确保其输出符合司法公正要求。
第三,可用性:契合司法实务需求。系统应深度嵌入立案、庭审、执行等各诉讼环节,开发场景化智能应用,如诉状生成、证据辅助分析及财产查控等,切实提升司法效率。同时,应通过风险提示与论证监督机制,防范法官对系统的过度依赖,促使其综合运用法律推理与价值判断作出裁判。
通过构建“可控、可信、可用”的司法领域大模型,我们才能为辅助司法奠定一个坚实、可靠的技术基础。
(二)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与行业标准的制度路径
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将陷入混乱,其风险将难以管控。因此,必须加快构建一套专门的、体系化的制度框架,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
第一,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关于人工智能应用司法的法律规定尚属空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联合出台专门的关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工作中应用的司法解释,对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归属。司法解释应清晰界定其在司法活动中的“辅助工具”属性,明确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需由开发者、使用者(即人民法院和承办法官)、监管者承担。这从根本上杜绝了“算法责任”的模糊地带。二是确立其应用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应将“辅助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透明度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确立为人工智能应用司法的四大基石。特别是要明确,任何人工智能应用司法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知情权、质证权、辩论权,不得损害司法独立和中立。三是规范关键环节的应用规则。对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量刑建议等关键环节,司法解释应制定详细的规则。例如,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的证据分析报告只能作为法官审查的参考,其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规定量刑建议算法必须公开其基本原理和权重范围,且法官若作出与建议差异较大的判决,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专门说明。
第二,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在司法解释的框架下,由司法部牵头,联合工信部、国家标准委等机构,组织法院、高校、科技企业共同制定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行业标准。这套标准是连接法律要求与技术实现的桥梁,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标准体系应涵盖全生命周期:一是数据标准:规定司法数据的采集格式、质量要求、脱敏规范和标注方法。二是算法标准:规定算法模型的性能指标如准确率、召回率、公平性指标、可解释性要求。三是系统标准:规定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功能要求、安全等级、交互界面规范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是伦理标准:明确禁止将人工智能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建议(如死刑、无罪推定的颠覆),规定算法中不得包含任何歧视。通过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可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的AI司法应用在技术层面保持一致的水准和安全底线。
第三,完善配套的程序法规。人工智能的应用对现行诉讼程序也提出了挑战。未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时,应考虑增设相关条款。例如,可以赋予当事人及其律师“算法知情权”和“算法质疑权”,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说明所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基本情况,并有权对其公正性提出质疑,法院有义务进行回应和审查。这将从程序法层面,为当事人对抗“算法黑箱”提供法律武器。
通过司法解释、行业标准、程序法规“三位一体”的制度构建,才能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编织严密的“规则之网”,确保其在法治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发展。
(三)培养兼具法学素养与数字思维的“未来法官”的人才路径
人是司法活动的最终决定者。再先进的技术、再完善的制度,最终都要靠人来执行和驾驭。面对人工智能的冲击,法官队伍必须与时俱进,从传统的“法律工匠”向懂法律、懂技术、懂数据的“未来法官”转型。当前单一学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为了防止司法工作者对人工智能辅助系统产生过度依赖,以及算法技术被第三方垄断而可能带来的决策风险,应当重视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我国司法智能化的现实要求。
第一,革新法学教育,培育数字素养。法学教育需推动数字化转型,将数字素养确立为法科生的核心能力。应在课程体系中增设“法律与科技”“计算法学”等课程,使学生掌握前沿技术原理及其法律应用。同时,改革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与模拟“智慧法庭”等实践,培养学生与人工智能协同作业、审查算法决策的能力,并鼓励跨学科项目以塑造复合型知识结构。
第二,构建法官数字赋能培训体系。针对在职法官,应建立系统化的常态化培训机制,以弥合数字鸿沟。培训需分层推进,面向全体法官普及基础知识,使其能理解人工智能报告;对一线办案法官进行实操培训,使其熟练运用智能辅助工具并明晰其功能边界;对资深法官及院庭长则开展算法审查与数据伦理等高阶培训,强化其作为最终裁决者的审视能力。
第三,优化遴选考核,引导人才发展。在法官遴选与考核机制中,应纳入对数字素养的考察。遴选环节可对具备信息技术背景者予以适当倾斜,或在面试中增设科技法律议题,以考察候选人的数字思维能力。通过激励机制,引导法官群体主动适应智慧司法发展趋势。
通过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的全方位改革,我们才能打造一支能够驾驭人工智能、坚守正义的“未来法官”队伍,为智慧司法提供最宝贵的人才资源。
(四)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算法影响评估与伦理审查机制的监督路径
算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形式,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算法影响评估与伦理审查机制,是防范风险、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为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始终服务于公正与效率的最终目标,必须构建一个贯穿其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监督体系。
这一体系的起点是事前审查,通过设立严格的准入关,任何人工智能司法系统在正式上线前,都必须通过由独立第三方执行的算法影响评估和由跨学科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进行的伦理审查。前者从技术可靠性、数据公平性、法律合规性及社会影响等维度进行全面评估,后者则从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司法核心价值层面进行把关,并拥有一票否决权,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过程是事中检测,系统上线后,监督随即进入动态化的事中监测阶段,通过内置模块进行实时性能监控,配合伦理委员会不定期开展的“飞行检查”,以及为法官和当事人开通的便捷反馈与申诉渠道,确保对任何异常情况都能及时发现和响应。
最后是事后监督。当监督环节发现问题时,必须启动明确的事后追责与更新机制,依法追究相关方责任,并对问题算法强制要求整改或坚决予以“下架”。同时,将所有典型案例纳入风险案例库,用于指导未来的技术研发与人员培训。通过“事前审查、事中监测、事后追责更新”的无缝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闭环,才能确保人工智能应用司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内安全可控地运行,真正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可靠助力。
六、结语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是时代赋予司法现代化的重大机遇,也是一场关乎司法本质的深刻考验。其发展绝不能陷入技术万能的迷思,而必须始终以司法公正为价值锚点。唯有通过构建技术可控、制度健全、人才兼备、监督有力的多元规制体系,方能驾驭这项技术,使其真正成为法官的“睿智助手”,最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迈向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与司法文明。前路漫漫,审慎而积极地探索将是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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