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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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困境与破解之道
Regulatory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for Emerging Data Crimes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但其高价值属性催生了新型数据犯罪的泛滥。从AI换脸诈骗,爬虫非法获取数据,到企业内鬼泄露商业秘密,此类犯罪呈现技术驱动、产业化、隐蔽化特征,覆盖个人隐私、企业利益与国家安全多维度。传统规制体系面临多重困境:法律条文滞后于犯罪形态创新,数据与个人信息概念混同导致罪名适用模糊,对非侵入式、跨境数据犯罪的规制存在空白。这些问题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更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因此,系统剖析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瓶颈,探索科学有效的破解路径,对筑牢数据安全防线、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新型数据犯罪类型和特点分析
(一)AI赋能型数据犯罪
AI赋能型数据犯罪以生成式AI、大语言模型等技术为核心支撑,实现犯罪手段的迭代升级。其核心特点是精准化程度高,通过算法对非法获取的基础数据进行分析建模,生成贴合目标群体特征的诈骗脚本、虚假信息等内容,大幅提升欺骗成功率。同时,犯罪规模化成本显著降低,非专业人员可通过调用公开AI接口、使用现成工具,快速搭建自动化作案系统,实现信息采集、内容生成、精准投放等环节的批量运作。此外,技术伪装性强,借助AI生成的语音、图像、文本等具有高度仿真性,难以通过传统方式识别,且作案痕迹易被技术手段抹除,进一步增加了监管与打击难度。
(二)产业链条化数据犯罪
产业链条化数据犯罪已形成源头采集—中游加工—下游利用的完整闭环,各环节分工明确、协同运作。源头环节聚焦数据非法获取,通过各类技术手段或非技术方式批量收集不同类型数据;中游环节以数据加工为核心,开展清洗、脱敏、分类、整合等工作,提升数据商品价值并进行批量倒卖;下游环节则将加工后的数据用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实现黑产利益变现。其特点是组织化程度高,各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接,通过匿名通信工具、加密交易方式沟通协作,形成利益捆绑的犯罪网络。同时,犯罪流程标准化,各环节形成固定操作模式,可快速复制扩散,导致危害范围持续扩大。
(三)跨境数据犯罪
跨境数据犯罪依托网络跨境传输优势,构建境内数据获取—境外加工利用—跨境实施侵害的运作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监管规避性强,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数据安全法规、监管标准的差异,选择监管薄弱区域存储数据、实施犯罪,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作案链条跨地域性突出,数据采集、处理、交易、利用等环节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导致管辖归属、证据获取等面临多重法律障碍。此外,资金转移隐蔽化,通过加密货币、跨境骡子账户等方式转移赃款,切断资金追踪链条,同时数据跨境流动的即时性、无界性,也使得犯罪危害能够快速扩散至多个国家和地区。
(四)非侵入式数据窃取犯罪
非侵入式数据窃取犯罪以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显著特征,通过技术滥用或利用规则漏洞实现数据非法获取。其特点是隐蔽性极强,作案过程不触发系统安全预警,如通过伪造授权、破解接口协议、利用内部权限等方式获取数据,难以被实时监测发现。同时,法律定性难度大,常以技术中立业务需要为伪装,行为边界与合法数据采集活动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违法认定存在争议。此外,取证难度高,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删除,且数据流转环节多,难以完整固定证据链条,给案件查办带来极大挑战。
二、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困境
(一)法律体系滞后
现有法律体系难以跟上新型数据犯罪的迭代速度,存在规制漏洞。刑法中明确提及数据的罪名极少,相关规制散见于不同章节,未形成独立的罪名体系,难以覆盖AI赋能、非侵入式窃取等新型犯罪行为。数据与个人信息概念混同,司法实践中常以信息保护逻辑规制数据犯罪,忽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流通价值。传统罪名多以侵入破坏系统为入罪条件,对非侵入式数据窃取、数据篡改利用等行为定性困难,且数据分级分类标准不明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的界定争议,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
(二)监管机制碎片化
数据犯罪的跨领域、跨地域特征与碎片化监管模式形成突出矛盾。监管权力分散在网信、公安、工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监管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畅,难以形成治理合力。现有监管多聚焦数据存储环节,相比之下,对于数据收集、传输、利用乃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仍存在一定的覆盖不足与机制空白。在面对日益复杂化、链条化的数据犯罪形态时,仍面临一定挑战。跨境数据犯罪利用不同国家监管差异规避查处,而跨境监管协作机制不完善,面临管辖归属、证据获取等多重障碍,无法有效阻断跨境犯罪链条,监管真空地带持续存在。
(三)技术规制代差
技术手段的不对称加剧了规制难度,形成明显的技术代差困境。新型数据犯罪依托AI、加密技术、云存储等实现隐蔽化运作,电子证据易篡改、难追溯,传统取证方式难以固定完整证据链条。非侵入式犯罪无明显攻击痕迹,数据流转环节多,导致取证成本高、效率低,难以满足司法认定需求。同时,监管防控技术落后于犯罪技术发展,缺乏对AI生成虚假数据、自动化爬虫窃取等行为的实时监测手段,对加密传输的数据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技术防控的被动性进一步放大了规制难度。
(四)协同治理不畅
数据犯罪规制缺乏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多方主体联动效能未充分发挥。刑法与前置法衔接不畅,存在刑法先行倾向,前置法对数据行为的规范模糊,导致违法性判断标准不统一,行政监管与刑事处罚出现脱节。企业数据合规体系不完善,部分平台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甚至存在纵容数据滥用的情况,而合规激励与惩戒机制不健全,难以推动企业主动参与治理。跨境司法协作面临法律差异、证据交换困难等障碍,加之行业自律机制与社会监督力量的效能尚未得到充分释放,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体系仍有待健全,导致整体规制效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困境的破解之道
(一)构建独立数据法益体系
破解法律体系滞后困境,核心是确立数据法益独立地位,打造适配新型数据犯罪的法律规制体系。立法层面,应在刑法中明确增设数据法益作为独立保护客体,与传统人身、财产法益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相区分,摆脱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附性规制逻辑。需精准界定数据与个人信息的边界,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不同类型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标准,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规则,对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实行特殊保护。同时,优化罪名体系,在现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础上,增设非法利用数据罪数据篡改破坏罪跨境非法传输数据罪等罪名,将非侵入式数据窃取、AI生成虚假数据诈骗、数据产业链条化犯罪等新型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通过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发布指导性案例,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让法律对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从模糊应对转向精准打击。
(二)建立协同化监管机制
针对监管碎片化与全流程管控缺失问题,需构建统筹协调、跨域联动、全链覆盖的监管体系。首先,设立国家数据安全监管统筹机构,整合网信、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权,明确各部门在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监管责任,打破各自为战的监管壁垒。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犯罪线索、监管数据、执法信息的实时互通,对跨领域数据犯罪开展联合研判、联合执法。其次,推行数据全生命周期监管模式,在采集环节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要求数据采集主体向监管部门报备采集目的、范围、方式;在传输环节建立加密传输审核机制,对跨境数据传输实行安全评估与通道监管;在使用环节开展动态审计,重点监测数据滥用、篡改等风险;在销毁环节实施监督核验,确保数据彻底清除。同时,利用大数据、AI技术构建智能化监管预警系统,对异常数据流转行为进行实时监测、自动预警,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的转变。
(三)打造攻防一体技术体系
应对技术代差困境,必须以技术反制技术,构建防控—取证—溯源全链条技术支撑体系。在防控层面,推动企业建立数据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企业部署数据脱敏、访问控制、行为审计等技术手段,对AI生成式数据、自动化爬虫等行为设置技术拦截阈值,防止非法获取与滥用。鼓励科研机构研发新型数据安全技术,如基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数据存证技术、面向AI诈骗的语音图像溯源技术、针对加密数据的安全审计技术等,提升技术防控的前瞻性与有效性。在取证层面,建立电子数据取证标准化流程,研发适配新型数据犯罪的取证工具,解决非侵入式犯罪无痕迹、数据易篡改等取证难题,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固定的全流程存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搭建国家级数据犯罪技术溯源平台,整合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的技术资源,对数据犯罪的技术工具、作案链路进行精准溯源,为案件查办提供技术支撑。
(四)完善多元协同治理机制
破解协同治理不畅问题,需要构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企业合规—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一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建立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的数据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机关提前介入、司法机关同步指导,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标准,避免以罚代刑或刑事扩大化。二是推行企业数据合规激励制度,将数据安全合规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建立完善合规体系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资质优先等激励;对存在数据安全漏洞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探索数据犯罪案件合规不起诉制度,鼓励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从宽处理。三是强化行业自律,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明确数据采集、使用的行业标准,开展数据安全培训与合规评估,引导企业自觉规范数据行为。四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数据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媒体对数据滥用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治理氛围。
(五)构建跨境数据犯罪治理协作体系
应对跨境数据犯罪的规制难题,需从 “单边治理” 转向 “多边协同”,打造跨境治理协作共同体。首先,积极参与全球数据安全规则制定,主动对接国际规则中的数据安全条款,将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经验融入国际规则,提升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其次,深化双边与多边司法协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达经济体签订数据犯罪治理合作协议,建立跨境数据犯罪线索共享、证据交换、调查协作机制,明确管辖原则与取证标准,解决跨境取证难、管辖争议等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围绕新型数据犯罪的类型特点、规制困境及破解之道展开研究,指出法律滞后、监管碎片化、技术代差、协同不足与跨境治理薄弱是当前核心难题。研究认为,破解困境需以构建独立数据法益体系为法律基础,以协同化全周期监管为机制保障,以攻防一体技术体系为技术支撑,以多元共治格局为治理合力,以跨境协作体系为延伸防线。唯有多维度发力、系统性推进,才能破解新型数据犯罪规制难题,筑牢数据安全屏障,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有序、公平的法治环境,未来可进一步深化数字法治与技术治理的融合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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