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期刊投稿平台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前沿 > 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困境与破解之道
法学前沿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2
  • 浏览量: 
    720

相关文章

暂无数据

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困境与破解之道

Regulatory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for Emerging Data Crimes

发布时间:2025-12-12
作者: 徐慧茹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
摘要: 随着数字化转型深入,新型数据犯罪不断迭代升级,从传统数据窃取演变为AI赋能的精准诈骗、数据产业链条化犯罪等复杂形态,作案门槛降低而危害后果倍增。当前规制工作陷入多重困境:数据法益独立地位尚未明确,刑法规制仍依附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难以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风险;行刑衔接不畅、跨部门协同不足,面对跨境化、智能化犯罪难以形成治理合力;技术防控与犯罪手段存在代差,传统取证方式难以应对电子证据易篡改、难追溯的问题。有效规制新型数据犯罪,已成为维护数字社会秩序、保障数据要素安全流动的迫切需求。本文聚焦规制困境,探寻法律完善、技术赋能、协同治理的综合破解之道,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Abstract: As digital transformation deepens, new types of data crimes continue to evolve and escalate, transforming from traditional data theft into complex forms such as AI-powered precision fraud and data-industry chain crimes. The barriers to committing these crimes have lowered, while the harmful consequences have multiplied. Current regulatory efforts face multiple challenges: the independent legal standing of data rights and interests remains undefined, and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still relie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security, making it difficult to cover risks throughout the entire data lifecycle;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enforcement is inadequate, and cross-departmental collaboration is insufficient, hindering the formation of a unified governance effort against cross-border and intelligent crimes; there is a generational gap between technological prevention and criminal methods, making traditional evidence collection approaches ineffective against the easily tampered and traceable natur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Effectively regulating new data crimes has become an urgent need to maintain digital social order and ensure the secure flow of data elements. This paper focuses on regulatory challenges, exploring comprehensive solutions through legal improvement, 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 an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providing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upport for security governance in the digital domain.
关键词: 新型数据犯罪;规制困境;破解之道
Keywords: novel data crimes; regulatory dilemmas; solutions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但其高价值属性催生了新型数据犯罪的泛滥。从AI换脸诈骗,爬虫非法获取数据,到企业内鬼泄露商业秘密,此类犯罪呈现技术驱动、产业化、隐蔽化特征,覆盖个人隐私、企业利益与国家安全多维度。传统规制体系面临多重困境:法律条文滞后于犯罪形态创新,数据与个人信息概念混同导致罪名适用模糊,对非侵入式、跨境数据犯罪的规制存在空白。这些问题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更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因此,系统剖析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瓶颈,探索科学有效的破解路径,对筑牢数据安全防线、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新型数据犯罪类型和特点分析

(一)AI赋能型数据犯罪

AI赋能型数据犯罪以生成式AI、大语言模型等技术为核心支撑,实现犯罪手段的迭代升级。其核心特点是精准化程度高,通过算法对非法获取的基础数据进行分析建模,生成贴合目标群体特征的诈骗脚本、虚假信息等内容,大幅提升欺骗成功率。同时,犯罪规模化成本显著降低,非专业人员可通过调用公开AI接口、使用现成工具,快速搭建自动化作案系统,实现信息采集、内容生成、精准投放等环节的批量运作。此外,技术伪装性强,借助AI生成的语音、图像、文本等具有高度仿真性,难以通过传统方式识别,且作案痕迹易被技术手段抹除,进一步增加了监管与打击难度。

(二)产业链条化数据犯罪

产业链条化数据犯罪已形成源头采集—中游加工—下游利用的完整闭环,各环节分工明确、协同运作。源头环节聚焦数据非法获取,通过各类技术手段或非技术方式批量收集不同类型数据;中游环节以数据加工为核心,开展清洗、脱敏、分类、整合等工作,提升数据商品价值并进行批量倒卖;下游环节则将加工后的数据用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实现黑产利益变现。其特点是组织化程度高,各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接,通过匿名通信工具、加密交易方式沟通协作,形成利益捆绑的犯罪网络。同时,犯罪流程标准化,各环节形成固定操作模式,可快速复制扩散,导致危害范围持续扩大。

(三)跨境数据犯罪

跨境数据犯罪依托网络跨境传输优势,构建境内数据获取—境外加工利用—跨境实施侵害的运作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监管规避性强,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数据安全法规、监管标准的差异,选择监管薄弱区域存储数据、实施犯罪,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作案链条跨地域性突出,数据采集、处理、交易、利用等环节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导致管辖归属、证据获取等面临多重法律障碍。此外,资金转移隐蔽化,通过加密货币、跨境骡子账户等方式转移赃款,切断资金追踪链条,同时数据跨境流动的即时性、无界性,也使得犯罪危害能够快速扩散至多个国家和地区。

(四)非侵入式数据窃取犯罪

非侵入式数据窃取犯罪以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显著特征,通过技术滥用或利用规则漏洞实现数据非法获取。其特点是隐蔽性极强,作案过程不触发系统安全预警,如通过伪造授权、破解接口协议、利用内部权限等方式获取数据,难以被实时监测发现。同时,法律定性难度大,常以技术中立业务需要为伪装,行为边界与合法数据采集活动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违法认定存在争议。此外,取证难度高,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删除,且数据流转环节多,难以完整固定证据链条,给案件查办带来极大挑战。

二、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困境

(一)法律体系滞后

现有法律体系难以跟上新型数据犯罪的迭代速度,存在规制漏洞。刑法中明确提及数据的罪名极少,相关规制散见于不同章节,未形成独立的罪名体系,难以覆盖AI赋能、非侵入式窃取等新型犯罪行为。数据与个人信息概念混同,司法实践中常以信息保护逻辑规制数据犯罪,忽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流通价值。传统罪名多以侵入破坏系统为入罪条件,对非侵入式数据窃取、数据篡改利用等行为定性困难,且数据分级分类标准不明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的界定争议,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

(二)监管机制碎片化

数据犯罪的跨领域、跨地域特征与碎片化监管模式形成突出矛盾。监管权力分散在网信、公安、工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监管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畅,难以形成治理合力。现有监管多聚焦数据存储环节,相比之下,对于数据收集、传输、利用乃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仍存在一定的覆盖不足与机制空白。在面对日益复杂化、链条化的数据犯罪形态时,仍面临一定挑战。跨境数据犯罪利用不同国家监管差异规避查处,而跨境监管协作机制不完善,面临管辖归属、证据获取等多重障碍,无法有效阻断跨境犯罪链条,监管真空地带持续存在。

(三)技术规制代差

技术手段的不对称加剧了规制难度,形成明显的技术代差困境。新型数据犯罪依托AI、加密技术、云存储等实现隐蔽化运作,电子证据易篡改、难追溯,传统取证方式难以固定完整证据链条。非侵入式犯罪无明显攻击痕迹,数据流转环节多,导致取证成本高、效率低,难以满足司法认定需求。同时,监管防控技术落后于犯罪技术发展,缺乏对AI生成虚假数据、自动化爬虫窃取等行为的实时监测手段,对加密传输的数据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技术防控的被动性进一步放大了规制难度。

(四)协同治理不畅

数据犯罪规制缺乏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多方主体联动效能未充分发挥。刑法与前置法衔接不畅,存在刑法先行倾向,前置法对数据行为的规范模糊,导致违法性判断标准不统一,行政监管与刑事处罚出现脱节。企业数据合规体系不完善,部分平台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甚至存在纵容数据滥用的情况,而合规激励与惩戒机制不健全,难以推动企业主动参与治理。跨境司法协作面临法律差异、证据交换困难等障碍,加之行业自律机制与社会监督力量的效能尚未得到充分释放,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体系仍有待健全,导致整体规制效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困境的破解之道

(一)构建独立数据法益体系

破解法律体系滞后困境,核心是确立数据法益独立地位,打造适配新型数据犯罪的法律规制体系。立法层面,应在刑法中明确增设数据法益作为独立保护客体,与传统人身、财产法益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相区分,摆脱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附性规制逻辑。需精准界定数据与个人信息的边界,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不同类型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标准,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规则,对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实行特殊保护。同时,优化罪名体系,在现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础上,增设非法利用数据罪数据篡改破坏罪跨境非法传输数据罪等罪名,将非侵入式数据窃取、AI生成虚假数据诈骗、数据产业链条化犯罪等新型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通过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发布指导性案例,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让法律对新型数据犯罪的规制从模糊应对转向精准打击。

(二)建立协同化监管机制

针对监管碎片化与全流程管控缺失问题,需构建统筹协调、跨域联动、全链覆盖的监管体系。首先,设立国家数据安全监管统筹机构,整合网信、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权,明确各部门在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监管责任,打破各自为战的监管壁垒。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犯罪线索、监管数据、执法信息的实时互通,对跨领域数据犯罪开展联合研判、联合执法。其次,推行数据全生命周期监管模式,在采集环节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要求数据采集主体向监管部门报备采集目的、范围、方式;在传输环节建立加密传输审核机制,对跨境数据传输实行安全评估与通道监管;在使用环节开展动态审计,重点监测数据滥用、篡改等风险;在销毁环节实施监督核验,确保数据彻底清除。同时,利用大数据、AI技术构建智能化监管预警系统,对异常数据流转行为进行实时监测、自动预警,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的转变。

(三)打造攻防一体技术体系

应对技术代差困境,必须以技术反制技术,构建防控—取证—溯源全链条技术支撑体系。在防控层面,推动企业建立数据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企业部署数据脱敏、访问控制、行为审计等技术手段,对AI生成式数据、自动化爬虫等行为设置技术拦截阈值,防止非法获取与滥用。鼓励科研机构研发新型数据安全技术,如基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数据存证技术、面向AI诈骗的语音图像溯源技术、针对加密数据的安全审计技术等,提升技术防控的前瞻性与有效性。在取证层面,建立电子数据取证标准化流程,研发适配新型数据犯罪的取证工具,解决非侵入式犯罪无痕迹、数据易篡改等取证难题,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固定的全流程存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搭建国家级数据犯罪技术溯源平台,整合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的技术资源,对数据犯罪的技术工具、作案链路进行精准溯源,为案件查办提供技术支撑。

(四)完善多元协同治理机制

破解协同治理不畅问题,需要构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企业合规—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一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建立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的数据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机关提前介入、司法机关同步指导,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标准,避免以罚代刑或刑事扩大化。二是推行企业数据合规激励制度,将数据安全合规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建立完善合规体系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资质优先等激励;对存在数据安全漏洞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探索数据犯罪案件合规不起诉制度,鼓励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从宽处理。三是强化行业自律,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明确数据采集、使用的行业标准,开展数据安全培训与合规评估,引导企业自觉规范数据行为。四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数据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媒体对数据滥用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治理氛围。

(五)构建跨境数据犯罪治理协作体系

应对跨境数据犯罪的规制难题,需从 “单边治理” 转向 “多边协同”,打造跨境治理协作共同体。首先,积极参与全球数据安全规则制定,主动对接国际规则中的数据安全条款,将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经验融入国际规则,提升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其次,深化双边与多边司法协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达经济体签订数据犯罪治理合作协议,建立跨境数据犯罪线索共享、证据交换、调查协作机制,明确管辖原则与取证标准,解决跨境取证难、管辖争议等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围绕新型数据犯罪的类型特点、规制困境及破解之道展开研究,指出法律滞后、监管碎片化、技术代差、协同不足与跨境治理薄弱是当前核心难题。研究认为,破解困境需以构建独立数据法益体系为法律基础,以协同化全周期监管为机制保障,以攻防一体技术体系为技术支撑,以多元共治格局为治理合力,以跨境协作体系为延伸防线。唯有多维度发力、系统性推进,才能破解新型数据犯罪规制难题,筑牢数据安全屏障,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有序、公平的法治环境,未来可进一步深化数字法治与技术治理的融合研究。

参考文献:

  1. [1] 文立彬.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规制困境与优化路径[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05):46-53.
  2. [2] 王倩云.人工智能背景下数据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思路[J].法学论坛,2019,34(02):27-36.
  3. [3] 管亚盟.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反思与体系重构——用秩序犯视角解决现实问题[J].滨州学院学报,2017(03):85-92.
  4. [4] 邢志人,莫治斌.大数据时代数据网络犯罪的应对:以多重思维为视角[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5):98-107.
  5. [5] 胡鹏鹏.数据网络时代公民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之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8(28):195.
联系我们
人工客服,稿件咨询
投稿
扫码添加微信
客服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