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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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司礼法教育研究——以西南民族地区为中心
Research on the Ritual and Legal Education of Tusi in the Qing Dynasty: Focusing on the Ethnic Regions of Southwest China
引言
有清一代,在治边方式和手段上可以说达到了历代的顶点,在边疆问题上首先继承的不是传统“守中治边”的思想,而是中国历代的大一统思想。在边疆地区,清代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如中央制定的《大清律例》、处理少数民族事宜的《理藩院则例》、专门适用于蒙古的《蒙古律例》以及适用于苗疆地区的《苗例》等,这些法律不仅继承了前代的法制智慧,还结合了当地的习俗和文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边疆法制体系。这种立法策略体现了“因俗而治”的原则。而在多民族聚居的西南地区,清代通过土司制度进行治理,尤其对该地区的土司实施礼法教育,力求从思想上加强对土司的管理,以此强化土司的政治忠诚、维护中央王朝的统一。
一、清代土司地区礼法教育的动因
土司制度正式确立于元、巅峰于明、式微于清。清代统治者以少数民族身份入主中原之后,为加强对各民族地区的管理,在继承元明两代土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土司的管理。中央王朝在对土司的思想治理中,礼法教育便成为重中之重。而在礼法教育之中首要的便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作为由孔子创立、并以“仁爱”为核心理念的学说,后历经两汉、唐宋的发展,最终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确立了主导地位。因此,为让土司能够更好地为王朝统治效力、改善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清王朝重视土司及其子弟的儒学教育,并要求土司子弟必须入学习礼,否则不许承袭。顺治十八年(1661),云南巡抚袁懋功就曾奏请:“滇省土酋,既准袭封,土官子弟应令各学立课教诲,俾知礼义”,可令“地方官择文理稍通者开送入泮应试。”获礼部议准。此后,清王朝在土司地区更大范围推广儒学以让更多的土司子弟接受儒学教育。其次,清王朝为提升各民族地区土司的地方治理能力,并使土司地区法制能够与中央接轨,清代统治者对各土司实施法制教育,要求土司接受中央法令的解读以及圣谕的宣讲等,以此推进民族地区的法制发展,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礼法教育的架构
(一)儒学经典的传授与学习
清代作为一个以少数民族政权建立的中央王朝,针对西南民族地区的儒学教育,统治者在明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顺治初年,清代统治者将辽东十五学寄设永平府于都司学。而顺治帝定都北京后,首先确定了“兴文教,崇经术,以升太平”的教育政策,规定土司子弟必须入学习礼,以此作为承袭的条件。顺治十五年,贵州巡抚赵廷臣疏言,“臣以为教化无不可施之地。请自后应袭土官年十三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读书者,亦许其仕进”,下部议行。针对西南民族地区,《皇朝文献通考》就曾记载:“顺治十八年,令滇省土官子弟就近各学立课教诲”。由此可知清代统治者对西南土司子弟入学习礼的重视。康熙二十二年礼部议准:“云、贵二省应各录取土生二十五名,其土司隶贵州者附贵阳等府学,隶云南者附云南等府学”。该规定不仅保障了云贵土司子弟有固定入学名额并能直接入府学,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土司家族向化儒学的愿望。此外,在康熙四十四年,针对贵州地区则要求“令贵州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肄业,以俟袭替。其族属子弟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送学”。这使得土司子弟接受儒学教育更加普遍。到了乾隆十五年,对于西南民族地区的土司子弟有自愿入学者,令“立学一所”,而且由“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为教读,以司训督岁给银八两、膏火银二十两”以此保证教学人员的费用开支,并且要求从地方官动的“正项支给”。而一直到清代末期,甚至有部分云南土司曾出国游学。
康熙年间,清代统治者为了加强对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的治理,对其颁布的《圣谕十六条》进行了一系列的推广。《圣谕十六条》是以《圣谕》的方式作为在土司地区办儒学的准则,到了雍正时期又发展为《圣谕广训》,其内容虽为封建道德的总目,但实际上是封建学校训练的标准,对生员具有特殊意义。《圣谕》在学校中奉于至尊地位,每月逢初一、十五两日,命令儒学教官传集该学生员宣读,要求其必须遵守,违反则责令教官并地方官详革治罪,这一制度在西南民族地区得到了大力推行,对土司及其子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为鼓励土司及其子弟入学习礼,清王朝在明代针对土司开科取士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在康熙四十四年,清政府批准“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注入民籍一同考试”的政策。这一政策不仅为土司子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也使他们能够通过科举考试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对中央政府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最后,清代统治者在推进西南民族地区土司儒学教育的同时也逐步加强了对儒学的管理。康熙十年曾提准:“四川士子寄籍他省入学者,各直省巡抚察询自顺治元年以来有愿回籍者,令其回籍,蜀抚核明本生籍贯拨入该府州县儒学考试。四川学政将回籍生员造册报部,直省各学政亦于报部册内注明回籍,以便察核。如有冒籍,四川希图应试者,本生黜革,治罪该地方官,参处”。雍正九年覆准:“四川茂州羌民久列版图,载粮入册与齐民无异,应准其与汉民一同应试,卷面不必分别汉羌,取额不必加增凭文,去取廪贡科举一循定制。”由此可知,为了确保儒学教育的纯洁性和有效性,防止冒籍入学等现象的发生,清政府要求地方州县必须对土司子弟的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彻底清查相关情况,并将清查结果整理成册报送学政进行审核核查。这一措施旨在维护儒学教育的秩序,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土司子弟才能接受儒学教育,从而更好地实现文化润边的目标。通过这种严格的管理,清政府不仅提高了儒学教育的质量,还进一步巩固了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统治。
(二)中央法典与诏令的传达
清代继承明代土司制度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边疆地区的稳定,但其弊端也不断显现。由于西南地区各土司在地方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加上部分土司缺乏对中央法令的深刻理解,因此导致一些土司在治理过程中滥用权力,随意曲解和执行法律,严重损害了当地土民的权益。这种行为不仅加剧了土司与土民之间的矛盾,引发社会动荡。因此,清政府认识到必须加强对土司的法律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治理能力,才能维护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统治。康熙二十五年(1686),清代统治者针对西南民族地区颁布了第一个将土司地区纳入圣谕宣讲范围的诏令,即:“上谕十六条,令直省督抚转行提、镇等官,晓谕各该营伍将弁兵丁,并颁发土司各官,通行讲读。”乾隆十一年(1746),朝廷针对四川茂州少数民族颁布乡约宣讲内容,诏令明确规定:“三齐等三十六寨番民,归隶茂州管辖。应于该寨适中地方,设置讲约处一所。”此外,乾隆皇帝不仅亲自部署民族地区讲约所的建设,还特别要求:“其整饬地方利弊文告及律例,仍择其数条翻译讲解,务令家喻户晓,咸知畏法。”即当地必须将乡约教化与法律宣讲结合起来施行。这使得西南民族地区的土司深入地了解中央的法律政策和律例,有助于土官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从而避免发生滥用职权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其次,清代统治者还规定在每年春季和秋季,由地方官员或专门宣讲人员到土司地区,在土司衙门或当地学校、书院等场所进行法典宣讲,土司及其官员、地方士绅等必须参加。除了定期宣讲外,清政府还派遣中央或地方官员进行巡回宣讲,深入各土司地区详细讲解法典,并解答法律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问题。与此同时,地方官员巡视土司地区时,会亲自传达中央诏令,讲解指导,确保土司及其官员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
三、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礼法教育的效果
(一)改善西南民族地区的风俗
在清代实施尊崇儒学、注重教化的治国方略下,随着礼法教育在西南民族地区的深入,其民族地区风俗的改善日益凸显,而原有的民族心理习惯、文化心态正在发生改变。乾隆时期贵阳府的少数民族群“讳其旧俗,以为耻”,即开始排斥自身的民族陋习。而云南的《昭通志稿》卷十《风俗志》记载:“昭通旧本夷,习尚鄙野,自改隶以来设官而治,一洗从前陋俗,兼地处交通,文质遁变,久则士习诗书,民务耕凿,其沐浴于雅化者深矣。故凡服食婚丧岁时伏遏悉与内地无异”。进一步佐证土司地区风俗的改善。由此可知,西南民族地区在不排除保有自身本土信仰的前提下,其习俗信仰以及祭祀等礼仪已逐渐与中原地区接轨,并朝着儒学与“大一统”思想推进,逐渐呈现出“与民人”无异的趋势。
(二)提升土司的治理能力
在西南民族地区礼法教育的不断深化过程中,土司作为地方治理的支柱,其治理能力也得到了全面地提升。在礼法教育的熏陶下,土司更加注重道德修养,以仁爱之心对待土民,忠于职守。一些学成袭职的土司,不仅熟悉经史,甚至还有所著述。在圣谕诏令的宣讲之下,土司们深入了解中央所制定的法规律令,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避免滥用职权,逐步实现与中原官员的对接。此外,刘崑的《南中杂说》曾记载:云南“姚安、蒙化二土府,且以诗文自命”。可知在经过儒学培训以及法律教育后,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的文化素养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三)促进土司的国家认同
随着清代针对土司开展礼法教育措施的日趋完备,西南地区土司的国家认同意识也在逐步提升。西南土司的国家认同不仅表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忠于职守与遵纪守法,更表现在国家危难之时西南各土司的勇于担当与无私奉献。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在征讨西藏的过程中,土司桑郎温恺因功被加封为宣慰司。乾隆二年(1737年),桑郎温恺又被加封为指挥使。其次,在乾隆年间的清缅战争中,大量土司积极参加中央政府的战事并且积极配合“薙发留辫”和防边固圉。此外“乾隆十七年及三十六年,征剿杂谷土司苍旺并金川等处,土司桑郎雍中随征出力,赏戴花翎”。清代中后期,面对外来势力侵扰,大量土司积极组织地方武装、协同抗敌、保家卫国,体现出土司作为大清官员的身份和归属意识。
(四)维护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清代统治者在西南民族地区所推行的礼法教育,对其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深入传播“三纲五常之道”,强化了封建伦理准则与忠孝观念,使得西南民族地区的土司及土民更加珍视家族和谐与社会秩序,减少了因观念差异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大大夯实了清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思想基础。如丽江木氏土司一方面积极配合清代的改革,另一方面也积极学习汉文化,而且还多方接纳文人学士,注重培养自己的子弟,使他们能够通过科举考试进入清朝的官僚体系。正是由于众多西南地区土司自觉接受汉文化教育,能够审时度势,到清朝实施改土归流时,土司地区多以和平方式进行,使得大多数土司地区避免了重大的战争破坏,维护了中央王朝在民族地区的统治,保障了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四、结论
土司制度作为治理民族地区的方式与策略,已历经元明清三代。尽管土司制度在清代衰败并走向消亡,但其对边疆统治以及中央政权的稳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西南地区作为多民族聚居的地区,苗族、彝族、壮族、藏族等民族在此地区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因此,西南地区的土司不仅是地方治理的关键力量,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民族关系的纽带。面对此种情形,清代在“因俗而治”的立法原则下对西南民族地区的土司从思想上进行治理,开展礼法教育,以此提升土司的治政能力,强化其忠诚心和政治责任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西南地区的民族风俗得到了逐步的改善与规范,进一步保障地方治理的稳定和边疆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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