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管理前沿
Frontiers i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696(P)
- ISSN:3079-9090(O)
- 期刊分类:经济管理
- 出版周期:月刊
- 投稿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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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研究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Reference Research on the Tax System of Digital Collectibles
引言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规律有了深刻的把握,并就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区块链技术在展现出巨大潜力的同时,也对数字环境中的著作权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数字收藏市场2022年规模在3.3亿元左右,预计2028年将突破200亿元。各大互联网公司都在积极地建立自己的联盟链,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数字藏品平台。比如阿里鲸探,2022年上半年,“鲸探”共发行数字藏品144套,共计474件,总发行量560.27万张,销售金额8948.17万元,环比增长了近一倍。随着区块链技术及数字化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数字藏品的快速发展,各大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兴起,使数字藏品交易变得更加便捷,但是其中涉及的业务模式、交易性质、会计处理方式等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本项目拟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深入探讨数字藏品的不确定性对税收征管的影响,重点围绕数字藏品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对其征税和管理进行深入研究。
一、研究背景及现状
数字藏品起源于海外。2017年,加密朋克(Crypto Punks)作为虚拟形象收藏品问世,成为首个真正落地应用的NFT项目。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能够“全景式展示”中华文化的全国大数据平台,实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的全民共享。2023年1月,全国首个国家级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在北京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交易品类丰富,涵盖知识产权、数字版权、数字藏品等多个领域。这一举措表明,数字藏品的合规二次交易将获得政策支持,在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推动下,数字藏品将迎来更为蓬勃的发展态势。数字藏品之所以能在市场上快速兴起,市场情绪的推动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更关键的是它有效解决了市场交易中的产权界定难题。产权界定是市场通过交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基于NFT技术的数字藏品,能够清晰明确地界定数字作品的产权归属,这对于文化数字化进程,乃至以元宇宙为代表的数字新领域的发展而言,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未来发展潜力巨大。从税收层面来看,数字藏品作为区块链技术催生的数字资产,在发行、交易、持有以及传承等环节,呈现出与实物资产相似的特性,理应被纳入课税范围。然而,在我国现有的税制框架下,对数字藏品进行征税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
二、文献综述
(一)数字经济与数字藏品的研究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引起了许多的学者的研究,对于数字经济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数字经济是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一种新经济形式,最早由Don Tapscott于1996年提出,随后便引起了广泛关注,由此引发了包括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以及数字经济等诸多方面的一系列研究。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针对数字藏品的理论研究日益丰富,众多学者围绕数字藏品的概念界定与未来发展趋势展开了深入探讨。刘倩倩的研究表明,每一个NFT产品均具备独一无二的特性。具体而言,每条NFT数据都拥有唯一标识,且不可被篡改,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具有严格的唯一性与不可替代性。刘飞虎和马其家则对数字藏品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剖析,指出数字藏品通常由数字艺术品与NFT两部分组成。其中,数字艺术品构成数字藏品所包含的基础性资产,而NFT则是该基础性资产对应的权益凭证。在数字藏品的应用与影响研究方面,刘炜、赵星等认为,NFT数字藏品是元宇宙实践在内容创新领域的开端;陈苗、肖鹏以NFT为核心研究对象,从经济、伦理、社会和技术等多个维度,深入分析了引入NFT技术后所产生的影响;夏翠娟、游锦媛等探讨了运用数字藏品对古书籍资源进行管理,以及对数字文化创意产品进行活化开发的可能性;王娟娟等人提出了针对数字藏品价值的评估框架。此外,还有更多学者聚焦于数字藏品在我国法律法规框架下的合规性问题展开讨论。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针对其对现行税制影响的研究,多从税收制度与税收结构等关键维度展开。王雍君深入剖析了数字经济给税收领域带来的挑战,将其细分为四类。他强调,中国应着重推进“税制进化”,借助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调整变革,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与引导。在数字化浪潮席卷的时代,税收征管手段的革新升级迫在眉睫。王敏指出,数字经济环境下,涉税信息数据呈现出流动性强、隐蔽性高的显著特征,这无疑给税务部门的工作增添了难度,使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面临更多挑战。崔志坤等则聚焦于经济平台的税收管理问题,他们发现当前经济平台税收管理存在诸多困境,例如平台业务游离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其业务真实性难以准确辨别,以及税源与实际税收收入出现背离等情况。鉴于传统税务征收技术手段已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求,众多专家学者已达成普遍共识,即应充分利用新兴数字信息技术,推动国家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三)数字藏品的税收制度研究
赵星提出,当前数字藏品领域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藏品本身交易合法性的界定。目前,数字技术发展走在前列,但法律层面尚未对数字藏品交易给出明确的概念定义与规范要求。在一级市场层面,数字藏品的价值已获得一定程度的认可。然而,二级市场目前尚未全面放开,存在着诸多限制因素,其发展态势具有不确定性。陈沈峰认为,随着数字藏品交易逐渐突破网络虚拟空间的界限,在现实世界中产生了以真实货币进行的交易行为,税收问题随之凸显。数字藏品行业作为新兴产业,现有的税务政策尚不完善,涉税风险相对较高,因此该行业对税务合规有着迫切的需求。王敏强调,税收属性的认定是合理选择税种的基础。应依据数字资产的不同类型来确定其税收属性,进而将数字资产交易纳入现有的税制体系中进行征税。数字藏品作为数字资产的一种,其交易过程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王宝顺指出,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在线跨区域经营现象愈发普遍。数字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向不同地区提供产品和服务,但税收收入却主要由企业注册地获取,导致用户所在地无法分享相应的税收利益。同时,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往往倾向于选择税收优惠力度较大的地区作为注册地,使得纳税主体相对集中,进一步加剧了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的情况。
(四)文献述评
从文献综合来看随着区块链技术市场潜能不断发挥,数字藏品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最新运用,也作为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大背景下的新兴产物,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它对我国税收征管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已有研究分别对数字经济、数字藏品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研究框架,为本文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然而,对数字藏品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还较少,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因此本文通过案例对数字藏品进行研究,分析其内在的税收机理,深入研究其内在问题,并对数字藏品的税收征管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
三、数字经济与数字藏品的概念
(一)相关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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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是利用区块链为某一特殊的工作或工作创造独特的数位证书。在保证数字著作权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真实可靠的数字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从根本上讲,数字藏品就是一种拥有独特IP数字标识和拥有权利的区块链证书。是在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以科学技术为基础,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产物。同时,它也是虚拟现实与元宇宙融合的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图像,音乐,视频,艺术作品等将被上传到平台上,形成数字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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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在多个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在金融领域,它可以用于数字货币、跨境支付、杠杆投资、众筹和证券交易等,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操作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客户体验。在社交领域,区块链技术也为应用和平台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此外,它还可以应用于卫星定位、医疗保健、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帮助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保护数据安全、降低操作成本,并实现更可靠的资源调度和产品上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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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它又称为虚拟资产或电子资产,其类型繁多,包括数字货币、数字证券、数字艺术品、游戏道具等。这些资产基于数字技术,且具有可交易性。数字资产的产生得益于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其前景是可预见的。它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如价格昂贵、依赖性强、交互性强、数量无限,以及随着销售量的扩大,成本越来越低等。
数字资产的管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通过统一管理和规划数字资产,如品牌标识、宣传资料、网站内容等,企业可以确保品牌形象的一致性和专业性,提升品牌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数字资产在网站和移动应用管理、社交媒体管理以及市场推广和营销活动中都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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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税制
最优税制,又称最佳税制,或最佳税收制度,指的是一种税收制度,它已到达无法再通过改革来获取更多好处的状态。该理论提供了判断现行税收制度的基准。要达到最佳税收制度,必须符合下列关键条件:
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最优税收制度要求公平地分配税收,保证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合理的税款。这就意味着税收制度应避免给某些特定群体或阶层造成不公平的负担,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税制结构选择方面,最优税制要求在有效市场中尽量避免对经济决策产生影响,以最小化税收负担。这就意味着,在税收制度设计中,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活动造成的扭曲,从而促进经济自由运转,提高效率。
税收政策干预最小化: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最优税收制度应尽可能减少对税收公平的干扰。这就要求决策者在实现税收目标与维持税收公平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保证税收政策的执行不会引起社会不平等,也不会引起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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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制要素
最优税制要素的内涵,就是为了提高税收制度的有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完善税制的核心内容。税收要素包括税收的种类、计税基础、税率、对象和纳税人等。对这些要素进行优化,是为了保证税收制度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降低税收对经济活动造成的扭曲,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公平。优化税制要素的内容可包括:纳税环节与纳税目标的优化:针对经济发展状况及行业特征,合理确定纳税环节与征税对象,避免重复征税与逃税。最优税率既要兼顾财政收入需求与纳税人承受能力,又要兼顾其激励效果与经济行为效应。
综上所述,数字版权保护理论结合了传统版权法的原则和区块链技术的优势,为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全面的解决方案。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日益成熟,数字版权保护理论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为创作者和用户提供更加安全、高效和便捷的数字版权保护服务。
四、我国数字藏品现状
(一)数字藏品产生方式
当下,数字藏品的生产模式大致可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实物数字化转化模式。此模式是将书画、文物、艺术品等原始实物资料作为基础,通过特定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数字形式,进而打造成为数字商品。像敦煌研究院、秦始皇帝陵博物馆、三星堆博物馆等文物机构,都开展了相关实践,推出了“敦煌拾遗”“数字秦俑”“古蜀藏品”等数字藏品。第二种是纯数字化文创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数字藏品与实物并无直接对应关系,而是依托区块链技术,将文化创意以数字化形式呈现。例如,知名数字艺术家迈克·柯尔曼创作了名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的作品,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该作品便属于此类数字藏品。第三种是数字与实体权益融合模式。这种模式下的数字藏品,不仅涵盖数字作品及其对应的实体物品,还关联着现实中存在的特殊权益。
(二)数字藏品的发展状况
数字藏品起源于国外市场。2017年,“加密朋克”(Crypto Punks)问世,它是首个真正投入实际应用的非同质化数字货币项目。次年,即2018年,NonFungible、Opensea、KnownOrigin、SuperRare等一批专注于数字艺术的平台陆续成立。海外NFT市场发展势头迅猛,其市值在2022年4月10日已攀升至198.5亿美元,而在2021年这一数值为177亿美元。
我国的数字藏品行业起步于2021年。不过,受金融监管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国内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与社会属性被大幅削弱。据统计,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全国累计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量达2074万件,发行金额总计6.9亿元,且存在2000多个数字藏品交易平台。
与海外市场相比,我国数字藏品的市场规模和交易量目前相对较小。但倘若未来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二次市场交易,其市场规模和交易量有望实现显著增长。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中华文化大数据体系,达成中华文化在数字时代的“全景式”展现。
五、数字藏品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税目与税率界定模糊
税收属性认定是税种选择的基石。需依据数字资产类型确定其税收属性,进而将数字资产交易纳入现有税制征税。数字藏品作为数字资产,交易主要涉及增值税与财产税。就增值税而言,数字藏品作为新兴产品,形态多样,既可是纯数字化作品,也能是数字化作品与实物或权益的组合。对于区块链上的数字化作品,税法未明确其属于电子出版物还是其他类别;对于含实物或权益的数字藏品,是否需将链上作品与线下实物或权益分开核算、分属不同税目,也无明确规定。这导致税目不确定,增值税税率也难以确定。就财产税而言,因数字藏品多作为资产交易,涉及财产税不明确。鉴于所得税变动较小,本文仅聚焦增值税与财产税研究。
(二)数字藏品价值评估困难
现行税制下,价格是课税基础。计税价格偏离公允价值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但NFT的唯一性使数字藏品价值确定存争议。同时,数字藏品价格波动大,如推特创始人杰克·多尔西首条推文制成的NFT,2021年以290万美元售出,近期OpenSea平台竞买价仅约1万美元。以SuperRare平台数据为样本,用特征价格模型分析发现,数字藏品内存大小、市场交易规模等对价格影响显著,艺术性描述如超现实等“噱头”也有显著正向影响。此外,数字藏品包含的实物或权益范围广,无直接市场交易价格,价值难判定。数字藏品以文化作品为核心,价值含消费者感知价值。价值判定复杂导致价格确定难,计税价格难定易滋生操纵交易价格行为,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三)涉税信息采集困难
数字藏品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分公链和联盟链。公链无用户授权,所有节点可参与交易;联盟链指定预选节点为记账人,仅特定节点有发行藏品权限。我国数字藏品平台多基于联盟链,少数基于公链。参与者接入有权限的服务器节点即可交易,不受时空限制。这要求税务机关具备足够区块链技术获取交易信息,但当前税收实践有困难。数字藏品交易主体多且分散,部分通过设定IP地址混淆所在地,交易量大但金额小、规模波动大。我国以“登记注册地”等识别纳税主体,征管“抓大放小”,难以有效识别和管理数字藏品交易。公链环境下,自然人交易主体多、注册登记匿名化,涉税信息更不对称,给涉税信息采集带来极大挑战。
(四)税收与税源相背离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在线跨区经营普及,数字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各地提供产品与服务,税收归企业注册地,用户所在地无税收利益。同时,企业常选税收洼地注册,加剧税收与税源背离。对数字藏品而言,数据是核心生产要素,消费者线上交易生成海量数据,与数字企业共同创造价值。按贡献地原则,消费者作为数据提供方,对数字藏品价值有贡献,所在地应参与税收分配。但现行税制下,所得税和流转税收入主要归生产者所在地,消费者所在地无相关税收利益。
六、国际上对数字藏品征税的实践经验
由于数字藏品产生时间较短,各国原有税制对其少有明确规范,但有一些国家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解释或指南,尝试将其纳入已有税制框架内并进行税收监管,这对我国解决数字藏品税收问题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其中澳大利亚和比利时在增值税、资本利得税以及财产税上有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增值税(VAT)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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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通常,在比利时境内进行数字藏品交易的个人或企业可能需要缴纳VAT。这包括在比利时注册的公司、在比利时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在比利时境内进行应税交易的个人。
如果数字藏品是通过跨境交易进行的,那么卖方可能需要在比利时注册VAT税号并缴纳相应的税款,特别是如果其销售额超过一定阈值。
数字藏品本身可能被视为一种商品或服务,从而纳入VAT的征税范围。然而,由于数字藏品的独特性和虚拟性,其是否应被视为商品或服务以及应适用何种税率,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比利时,数字藏品的交易可能涉及到不同的VAT税率。通常,VAT税率取决于数字藏品的性质、用途以及交易方式。例如,如果数字藏品被视为艺术品、古董或收藏品,那么可能适用较低的VAT税率(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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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税率及税收优惠
数字藏品在增值税的税目分类中可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单独的分类。它可能会根据其实质内容和交易方式被归类为“服务”或“商品”。例如,如果数字藏品是通过在线平台或市场进行交易,那么这种交易可能被视为一种服务,从而适用相应的服务税目。
比利时的VAT增值税基本税率包括6%、12%和21%。然而,对于数字藏品的具体税率,需要根据其性质、用途以及交易方式进行判断。如果数字藏品被视为艺术品、古董或收藏品,那么可能适用较低的税率(如6%)。但如果数字藏品被视为其他类型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可能适用较高的税率(如21%)。
在比利时,政府可能会为鼓励特定行业的发展或支持某些类型的交易而提供税收优惠。然而,这些税收优惠通常具有特定的条件和限制,并且可能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数字藏品交易。因此,如果数字藏品交易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或要求,那么可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但请注意,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条件需要参考比利时税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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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地点与税款归宿
比利时的增值税申报表通常按月提交,主要针对每季度在欧盟内部供应超过5万欧元或者年销售额超过250万欧元的应纳税人。营业额低于250万欧元的应税人员可以选择按季度提交申报表。但请注意,具体的纳税时间可能因个人或企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在比利时,纳税地点通常是纳税人的居住地或主要业务所在地。对于数字藏品交易,如果交易活动发生在比利时境内,那么纳税人需要在比利时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如果交易活动涉及跨境交易,纳税人可能需要在交易发生地或相关国家的税务机构进行申报和缴纳。
在比利时,增值税的税款归宿是比利时政府。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并将税款支付给比利时税务局。这些税款将用于支持比利时的公共服务和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
(二)商品与服务税(GST)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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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在澳大利亚,GST的纳税人通常是注册的商业实体,这些实体在澳大利亚境内供应应税商品或服务,或者从澳大利亚境外进口应税商品。对于数字藏品,如果它们被视为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并且这些供应由注册的商业实体进行,那么这些商业实体可能需要缴纳GST。
数字商品:如果数字藏品被视为一种数字商品(例如,非货币化的数字资产、数字艺术品等),并且这些商品的供应是应税行为(例如,销售、交换等),那么它们可能属于GST的征税范围。然而,对于某些数字商品,如电子书籍或软件,澳大利亚政府可能已经提供了GST豁免或特殊规定。
数字服务:如果数字藏品与某种服务的提供有关(例如,数字艺术品的在线展示、数字资产的交易服务等),并且这些服务是应税行为,那么它们也可能属于GST的征税范围。然而,澳大利亚的GST制度对数字服务的征税有一定的复杂性,因为一些数字服务可能被视为在境外供应,从而不征收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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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及税率
澳大利亚,GST通常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包括物理商品和数字商品以及服务的提供。然而,具体的税目是否包括数字藏品,还需要根据数字藏品的性质以及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如果数字藏品被视为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并且这些供应是由在澳大利亚注册的商业实体进行的,那么它们可能属于GST的征税范围。
在澳大利亚,GST的税率是固定的,通常为销售额的10%(从2024年1月1日起,GST税率将从8%上调至9%)。这意味着,如果数字藏品被视为应税商品或服务,并且其供应是在澳大利亚进行的,那么供应者需要按照销售额的10%(或未来的9%)来计算和缴纳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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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地点与税款归宿
澳大利亚的GST是按照每个财政年度(通常是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进行申报和缴纳的。注册的商业实体需要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向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提交GST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对于数字藏品,如果其供应被视为应税行为,并且由注册的商业实体进行,那么相关的GST税款也需要在相应的财政年度结束后进行申报和缴纳。
在澳大利亚,GST的税款归宿是澳大利亚政府。注册的商业实体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GST税款,并将税款支付给ATO。这些税款将用于支持澳大利亚的公共服务和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
(三)财产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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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在澳大利亚,一般来说,财产税的纳税人通常是财产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在数字藏品的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持有数字资产的个人或企业。
然而,澳大利亚的具体税法可能会根据数字藏品的性质、用途以及持有者的身份(例如,是否为居民或非居民)而有所不同。
征税范围通常取决于税法的具体定义和解释。在数字藏品的情况下,这可能包括各种形式的数字资产,如NFTs、加密货币、数字艺术品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的税法可能尚未明确界定所有类型的数字藏品是否都应被视为应税财产。这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不确定性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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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税率及税收优惠
在比利时,财产税通常涵盖各种形式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和土地)和动产(如艺术品、珠宝和其他个人财产)。如果数字藏品被视为动产的一部分,那么它们可能会被纳入财产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具体是否将数字藏品视为应税财产,需要参考比利时的税法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比利时政府可能会提供某些税收优惠以鼓励特定的经济活动或投资。然而,这些优惠通常针对特定的行业或资产类别,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数字藏品,是否享有税收优惠将取决于比利时的税法规定以及相关的政策导向。
在澳大利亚,数字藏品可能被视为一种资产或财产,因此可能属于资本增益税(capital gains tax,CGT)的征税范围。然而,这取决于数字藏品的性质、持有时间和具体用途等因素。
然而,对于资本增益税,有一个折扣机制,通常称为“CGT折扣”,可能适用于个人持有的资产。这个折扣可以减少资本增益的应税金额。
澳大利亚政府可能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或减免措施,以鼓励特定类型的投资或活动。然而,这些优惠通常针对特定的资产类别或行业,而不是普遍适用于所有数字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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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地点与税款归宿
在比利时,纳税时间通常与资产的购买、销售、转移或年度评估有关。对于传统的动产或不动产,比利时通常要求每年对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基于该评估价值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数字藏品,如果它们被视为应税财产,纳税时间可能也会与这些事件相关。然而,具体的纳税时间将取决于比利时的税法规定和税务当局的解释。
纳税地点通常取决于资产的所在地或持有者的居住地。在比利时,如果数字藏品被视为动产,并且持有者是比利时的居民或纳税人,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在比利时纳税。
如果数字藏品涉及跨境交易,那么纳税地点可能会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比利时的税法规定以及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纳税地点。
税款归宿指的是税款最终归属的政府层级或用途。在比利时,税款通常用于公共支出,如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
对于数字藏品征收的财产税,税款归宿将与其他应税财产的税款归宿相同。这些税款将纳入比利时的公共财政,用于支持国家的各项公共事业。
七、数字藏品税收制度设计的建议
数字经济背景下,以及结合国外经验借鉴数字藏品的税收制度设计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财产税,因为对数字藏品征收所得税并不会影响原有的税收制度,所以仅简单涉及。总的来说,增值税和财产税在税收体系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特点。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有不重复征税、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特点,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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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在数字藏品交易中,纳税人的身份可能因交易的具体形式和参与者而异。一般来说,如果数字藏品被视为“无形资产”中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如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等,那么销售这些数字藏品的个人或企业可能会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此外,如果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提供了代扣代缴个税的服务,那么这些平台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责任。
征税范围主要涉及数字藏品的销售活动。这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藏品的直接销售、通过拍卖或交易平台的销售,以及任何与数字藏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相关的业务活动。由于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其征税范围可能会受到网络技术和交易模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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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税率及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鉴于数字藏品有多种形式,且各国在数字作品和资产或权益间侧重也不相同,我们应关注交易的实质,根据数字藏品的具体类别来确定税目及税率。第一类,如果销售仅以链上数字作品为内容的数字藏品,这一类数字作品则仅是单纯的数字出版物,可以将其确定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对应增值税税率为9%。第二类,销售同时包含数字作品和实物或权益的数字藏品,根据其包含的实物或权益确定税目与税率,实物为增值税应税商品或服务的,以该实物商品或服务对应的税目与税率课税;权益为无形资产的,按销售无形资产来适用增值税税目与税率。此外,数字藏品具有轻有形资产投入而重人力资本和无形资产投入的特点,会出现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在现行税制框架下应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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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地点与税款归宿
纳税时间通常是根据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企业在销售数字藏品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的纳税时间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在销售数字藏品的一个月之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数字藏品交易的纳税地点通常取决于交易的地点和纳税人的居住地。对于固定业户来说,他们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非固定业户来说,他们应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款归宿是指税收收入的最终归宿,即税收负担最终由谁承担。在数字藏品交易中,税款归宿主要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和参与者的身份。一般来说,销售数字藏品的个人或企业需要承担增值税的纳税责任,并缴纳相应的税款。这些税款最终会流入国家的财政体系,用于支持国家的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
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简称“用益”)的财产额,即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而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额。例如,对于房产税,如果房产的实际价格难以查考,可按照评定的标准房价或租金据以计税,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而数字藏品的性质与其十分相似,所以考虑征收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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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对于数字藏品征收财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数字藏品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当数字藏品的价值超过一定金额(如5000元)时,这些所有者或持有者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财产税。
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超过一定价值(如5000元)的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数字资产,如非同质化代币(NFTs)、数字艺术品等。然而,具体的征税范围可能会根据税法的更新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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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税率及税收优惠
数字藏品的税目主要是对数字藏品进行征税,按照数字藏品的价值进行征税,包括其所耗费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等。
对于数字藏品进行征税,适用20%的税率。如果个人无法计算数字藏品财产原值的,将按照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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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地点与税款归宿
首先,关于纳税时间,通常是在发生应税行为并产生应税收入时,即数字藏品进行交易或转让时,产生的收入需要缴纳财产税。具体的纳税时间可能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实际要求来确定。
其次,关于纳税地点,一般来说,财产税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财产所在地或者交易发生地。但由于数字藏品的特殊性,其实际所在地可能难以确定,因此可能需要参考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实际要求来确定纳税地点。
最后,关于税款归宿,财产税作为一种税收,其税款最终归宿是国家。也就是说,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后,这些税款将纳入国家财政收入,用于支持国家的各项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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