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创新与实践
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novation and Practice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599(P)
- ISSN:3080-0803(O)
- 期刊分类:教育科学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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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德育实践中的自然后果原则及其限度
On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Consequences and Its Limits in Children's Moral Education Practice
引言
当今社会,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儿童个性多样化的尊重也日益增加。儿童的教育不再局限于教师和家长的教导,而是更加注重让儿童通过自身经验来认识和理解世界。最早由法国教育家卢梭提出的自然后果原则在儿童德育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特别是人们希望通过让儿童直接体验自身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来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但考虑到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认知发展、道德观念与责任感的培养等都需要得到针对性的引导和规范。因此,我们需要审慎思考自然后果原则在儿童德育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本文旨在探讨自然后果原则在儿童德育实践中的价值和隐忧,进而分析其应用的限度以及把握限度、化解隐忧的可能路径,以期为儿童德育实践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自然后果原则的内涵:价值与分类
(一)卢梭
自然后果原则最早由法国教育家卢梭提出,是一种用直接的经验取代说教或人为惩罚的道德教育原则。卢梭认为,少年儿童的理智尚处于“睡眠”状态,因此,对这一年龄时期的儿童进行说理教育或施以严酷的纪律和惩罚都是不可取的。他主张让儿童在体验自己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中不断改进,进而学会遵循“自然法则”。正如卢梭在《爱弥儿》中所说:“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
卢梭认为,当儿童经历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自然后果时会更深刻地理解错误并从中获得教训。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因为不穿外套而在寒冷的天气里感冒,那么下一次他可能就会记得穿上外套以免再次生病。卢梭强调,在自然后果原则下,儿童从自己不当行为的直接后果中学习,而不是通过成人的惩罚或奖励,因而就有效避免了成人对儿童的过度控制和不必要的干涉,儿童在此过程中便能更好地学会自我约束。自然后果原则也可以让儿童在自由探索和自我纠正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独立性和责任感。时至今日,自治与独立也成为现代德育所要培养的主体性人格的两大重要元素。
(二)斯宾塞
英国教育家斯宾塞进一步发展自然后果原则,他认为自然后果原则是儿童道德管教的正确理论与实践。斯宾塞指出,自然后果原则下的家长扮演的是“自然的执行者和解释者”的角色,他们需要做的只是让儿童体验到自身不良行为的真实后果,既不避开也不加重,也不用人为的后果去代替。他认为就像是“烧伤了的孩子怕火”,儿童只有经历了自然给予的不可避免的“惨痛的经验”才能放弃过去那些不良或愚蠢的行为方式,也只有这种“下了本钱的经验”才会产生真正的德育效果。
斯宾塞还指出,只有自然后果的惩罚才具有真正的惩罚意义,是儿童德育的最有效的原则,任何人为惩罚都无法替代。他曾在《教育论》中系统地表述了自然后果原则所具有的优越性:首先,自然后果原则可以让儿童通过直接经验好坏后果而获得关于正确与错误行为的理性知识;其次,由于自然后果原则下的惩罚并非出自某个人,而只是遵循自然规律,因此儿童也更能认识到惩罚的公正;再次,儿童既已认识到自然后果原则下惩罚的公正性,其情绪波动就更少,且家长在此过程中由于只在尽一个比较消极的责任,也更能保持平静;最后,自然后果原则在防止家长与儿童之间彼此激怒的基础上,可以促使亲子之间建立起愉快且有力量的关系。简单来说,自然后果原则作为儿童德育实践的原则既可以促进儿童的道德认知,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亲子及师生关系。
(三)皮亚杰
皮亚杰在其认知发展理论中指出2–7岁的儿童正处于前运算阶段。此阶段,儿童的思维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自我中心,二是直观性。对这个阶段的儿童来说,直接经验是其学习和发展的主要来源。从道德认知上来说,皮亚杰认为处于前道德阶段(2–4岁)的儿童并没有明确的善和恶的概念,不能理解也不重视成人以及社会环境对他们的要求,无任何规则意识和道德观念。而直接经验的介入不仅可以有效消除儿童早期由于道德无知而生发的厌学情绪,还可以避免育德方法的不切合而使学生产生反感态度。因此,自然后果原则作为一种让儿童在直接经验中吸取教训的德育原则,正是符合了早期儿童心理发展水平且充分尊重了儿童的道德认知特点,德育效果远远好于成人的说教与灌输。
此外,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养良好的内在动机,这与外部强制性管教所导致的顺从完全不同。皮亚杰基于认知发展建立的道德研究也强调儿童道德的自我建构。儿童的经验首先源于自身对物化世界的感知,外部世界经验由儿童体验与认知加工才能成为其认知图式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种道德的内化或自我建构需要以“我”的主体性的发挥为基础。就像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的那样,只有被学生亲身体验过的道德准则,才能真正成为他们的精神财富。因此,自然后果原则可以避免由于过多的人为干涉而造成的打击儿童积极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儿童主体性,激发儿童的自主决策与自我调节能力,更好地促进儿童的道德内化与自我建构,实现儿童道德的自主发展。
2 自然后果原则的应用:隐忧与限度
自然后果原则虽然具有较大的价值,但在实际应用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隐忧,需要儿童德育实践者把握其应用限度。
(一)实际隐忧
首先,自然后果原则中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理想状态下,使用自然后果原则意味着儿童每出现一次错误行为都将得到该行为对应自然后果的惩罚。但实际上,有时儿童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并不能及时出现,甚至不会出现,还有可能其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从短期来看是愉快的,比如逃避责任的快感,这反而可能鼓励儿童继续这种行为。这些都体现出自然后果原则存在“后果”不确定的特点。涂尔干说过:“一个人不会信仰一种平民百姓举手就打而不受惩罚的神”。这句话强调了及时反馈在形成信仰和社会规范中的重要性。同样,在儿童德育实践中,儿童错误行为对应及时有效的“后果”是实现德育效果的关键,而自然后果原则的“后果”不确定的特点有时会导致其在儿童德育实践中无法产生预期效果,甚至会因此促使儿童进一步犯错。
其次,自然后果原则在实际的教学场景中难以广泛推行或普及。一方面,由于自然后果原则并非可以对任何年龄阶段的儿童无差别地使用,因此儿童德育实践者在运用自然后果原则前需要充分考量儿童的年龄特点及心理特点等诸多关键因素。在具体的儿童德育实践中,教师需要根据具体的对象以及该对象所表现出的具体行为精心制定并实施个性化方案。这不仅使得教学效率会受到影响,而且对教师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与相关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还要对儿童有足够的耐心、爱心和责任心。只有这样,教师才可以做到长期观察并深入了解每一位儿童,进而有效运用自然后果原则。可见,自然后果原则在儿童德育实践中不仅其适用对象受年龄及心理特点所限,它本身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率,而且对教师的要求也较高,并不易于普及与推广。
最后,自然后果原则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一原则主张让儿童直接体验其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自然结果,而在此过程中不进行人为干预。然而,对于年龄较小的儿童来说,他们往往难以准确预见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带来的真正后果。因此,这种做法可能会引发一些潜在的安全问题。而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首要前提,如果教师一味地坚持使用自然后果原则而不考虑其安全性,那么儿童的一些错误行为可能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这样的结果不仅违背了教育的初衷,也会给儿童及他人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二)应用限度
基于以上对自然后果原则存在的实际隐忧的认识,我们必须在具体的实践中明确并把握自然后果原则的应用限度:
年龄限度
卢梭提出,年龄区间在2–12岁的孩子处于理智睡眠期,适用“自然后果的教育”。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指出:“在儿童12岁之后道德生活一旦开始,教育者就必须介入其中”。此外,皮亚杰通过道德对偶故事研究的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也表明:5岁之前的儿童具有不能理解成人以及社会环境对他们的要求的特点,而到了6–8岁,儿童又呈现出绝对服从权威的特点。由此可见,儿童所处的年龄阶段是德育实践者在决定是否采用自然后果原则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当儿童的理性尚未充分发展,他们所犯的错误往往可以通过自然后果来实现惩罚,这种做法有助于激发儿童的责任感和自我意识。但随着儿童的成长,他们的理性思维逐渐增强,此时结合具体事例进行道理教育并配合适当的纪律措施,能够更有效地帮助儿童理解和接受社会规则,进而使其逐步将这些规则内化为行为习惯。这种方法符合洛克提出的以理性控制欲望的教育理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年龄作为儿童德育实践者选择德育方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每个孩子的发展速度和心理状态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儿童德育实践者在实际应用自然后果原则时,还需要考虑到同一年龄段内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的发展差异,灵活调整策略以满足每个孩子的需求。
心理限度
根据儿童心理学的知识,儿童在性格、气质类型上存在显著的个体差异。不同性格或不同气质类型的儿童即使面对同样的事件,他们的体验和反应也会有所不同。基于这样的认识,应该将儿童个体的性格特点、气质类型也纳入使用自然后果原则所需参考的维度中。也就是说,即便面对相同年龄的儿童或者处理相似的情境,也不能一概而论或照搬德育方法。例如,对于两个同处幼儿期但性格迥异的孩子来说,当他们都出现了抢夺同伴玩具的行为时,德育方法的选择也需要因人而异。如果儿童个体本身情感细腻,较为敏感,此时尝试自然后果法优于人为惩戒,因为他可以很快感知来自同伴对其错误行为的不满甚至冷落。相反,如果儿童个体性格开朗活泼、顽皮好动,即使已经多次被告知规则但仍屡次犯错,则需要适时引入人为干预措施,比如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来帮助其建立起对规则的认识与尊重。
逻辑限度
在儿童德育实践中使用自然后果原则,本身就存在一种“试错”逻辑。一方面,从儿童的角度来看,早期儿童无法预知自己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另一方面,从儿童德育实践者的角度来看,在不同情境中使用自然后果原则,儿童错误行为的后果能否及时且有效地出现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这种无论从儿童的角度还是从儿童德育实践者的角度来说都是一种“试错”的逻辑下,就可能导致以下两种结果:一是,儿童的错误行为很有可能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作为“试错”的代价。二是,儿童的错误行为仅仅依靠自然后果,可能无法得到及时且有效的纠正。而这两种由“试错”逻辑所带来的结果,恰恰体现了自然后果原则的逻辑限度。因此,儿童德育实践者必须把握其逻辑限度,准确评估儿童错误行为的具体情境或相关事件的性质。在必要时,及时采取人为干预措施,在确保儿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不受威胁的同时,还应确保儿童的不当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从而促进其正确认知和行为习惯的发展。只有认识到并把握自然后果原则的逻辑限度,才可以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引导其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价值限度
在儿童德育实践中运用自然后果原则,本质上是让儿童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对其“切身利益”的损害。久而久之,儿童可能会逐渐形成这样一种行为准则:对自己不利的事不做;对他人或集体不利但无关自身利益的事可以做。显然,这是一种利己主义的道德准则,是不可取的。也就是说,自然后果原则存在一定的价值限度,在这种原则下,儿童的价值判断极易产生利己化倾向,当需要培养儿童的集体意识时,自然后果原则往往不再适用。而只有当教育能够引导学生将自己的生命融入超出个人私在的更加宏阔的事物时,学生的获得才更完整。因此,不能因为自然后果原则对纠正儿童的某些过失效果不错,就将其视为“万金油”,忽视它的价值限度。据此,儿童德育实践者应该在儿童体验到自然后果之后,及时抓住教育契机,对儿童进行更深层的思想教育,不仅要让儿童清楚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同时也要让其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或集体造成的不良影响。只有准确把握自然后果原则可能存在的价值限度,才能避免儿童在进行道德的价值判断时出现利己化倾向,以达到更好的德育效果。
3 自然后果原则的修正:反思与启示
自然后果原则作为儿童德育实践的重要原则,其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可,但其本身存在的隐忧也不容忽视。此外,儿童本身的复杂性及其不良行为的多样性说明,试图只用自然后果原则教育所有儿童并解决儿童的所有问题是行不通的。那么到底如何才能正确运用自然后果原则,准确把握其应用限度并有效化解隐忧,使其在儿童德育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通过上文关于自然后果原则的简单论述,本文总结出以下启示:
(一)扎实掌握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
对于教师来说,拥有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是有效实施儿童德育的重要前提。教师如果缺少这方面的准备,儿童道德方面的管教就会糟得可怕。现实中的一线教师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忽略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因而无法准确把握自然后果原则的年龄限度与心理限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德育原则的选择,进而影响德育的实际效果。
从儿童整体来看,他们有着共同的心理发展规律与年龄特点。儿童心理学相关研究表明,早期儿童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先做再想”,他们倾向于先采取行动,随后才会对行为进行反思。这种倾向或许是孩子们创造力的直接来源,也可能是他们在尚未完全理解周围的世界时做出的原始行为。面对早期儿童这一具有双重可能性的行为表现,如果儿童德育实践者缺乏扎实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作为支撑,就可能仅凭直觉而采取过于严厉或不适当的纪律措施。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可能抑制孩子的创造性思维,还可能导致他们失去探索未知事物的勇气。加之,每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其成长速度、性格特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及心理学素养,以便能够准确识别并尊重每位学生的独特性。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为不同背景的儿童提供最适合他们的德育指导原则与方法,真正做到个性化教学,让每位儿童都能在适合自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二)学会评估相关情境事件的性质
教师合理运用自然后果原则,仅从理论层面掌握充足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以了解儿童特点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在实践层面学会结合具体情境做出准确判断以把握自然后果原则的逻辑限度。情境中儿童的行为是否可能危及儿童及他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情境中儿童的行为造成的自然后果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出现?只有对所涉及的情境事件做出类似问题的判断,才有可能避免因德育方法选择的不当而造成更大的损害。如果情境中儿童的某些行为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极大的损伤甚至威胁生命,我们应该意识到这种伤害的不可逆性,而不能盲目使用自然后果原则。此外,在有些情境中,儿童的错误行为导致的自然后果无法及时出现或者出现的后果短时间来看甚至是愉快的,这些都可能导致个体由于在儿童时期的不良行为得不到及时地改正,而到了成年时期,犯下更大的罪恶。如果在这些情境中,依然施行自然后果的德育原则,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无法逆转的道德教育的失败。
简而言之,自然后果原则虽然具有许多优点,但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消极的德育原则。因此,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儿童德育实践者需要对其适用的情境进行细致考量并作出精准判断。这不仅需要其深刻理解这一原则背后的逻辑限度,还要求他们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当发现仅依靠自然后果原则不足以达到理想的德育效果时,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更为有效的教育手段。
(三)避免盲目跟风偏向一种德育原则
在儿童德育实践中,与自然后果原则相对的是人为惩戒。学校中的人为惩戒可以有效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提高儿童规则意识,维持学校教学秩序。有时适当的人为惩戒也是对学生尊重的体现,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甚至比无条件放任学生的所谓的人道主义更加“人道”。此外,自然后果原则存在的价值局限性有时也可以巧妙地通过人为惩戒进行弥补。因此,我们应该在明确自然后果原则与人为惩戒在儿童德育实践中的不同价值与局限的基础上,更加理性对待两种不同的方式,切忌由于缺乏理性而盲目信奉其中一种。
使用自然后果原则并不意味着姑息学生的缺点或盲目放纵学生;合理的人为惩戒有时也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品格,培养其集体责任感,有效避免道德判断的利己化倾向。在儿童德育问题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遵循教育性及适当性原则。在这种教育性与适当性原则的指导下,当学生犯错时,教师应该细致耐心地观察并适时适度地引导,在必要时给予学生温情的关怀,以获得学生的敬爱和信任。有些情况下,教师也可以采用人为惩戒与自然后果相结合的方法介入情境之中。例如,当学生之间因为冲突而争吵,教师可以先静心观察,有时学生之间的争吵也会转换成激进的辩论,直至达到协调的结果;但当学生之间争吵的矛盾扩大,学生自己无法解决时,适当的说理管教也是必要的。
(四)探寻适切路径平衡德育效果与效率
由于自然后果原则并不能对任何年龄段的儿童无差别地使用,而是需要儿童德育实践者依据具体对象及对象的具体行为制定并实施个性化方案,因此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率。但正如卢梭所说“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如果我们打乱了这个次序,我们就会造就一些早熟的果实,它们长得既不丰满也不甜美,而且很快就会腐烂”。可见,儿童的成长和改变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儿童的道德发展也并非一蹴而就。儿童德育实践者不能单纯地为了追求教学效率而忽视德育效果,更不能因为自然后果原则并不具有高效性而将其拒之门外。因此,在儿童德育实践中,如果教育者选择运用自然后果原则,还应尝试探寻合适的路径以提升教学效率,努力在德育效果与教学效率中寻找到平衡点。
运用自然后果原则进行德育的同时实现德育效果与教学效率的平衡,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儿童德育实践者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和资源,既要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又要让儿童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体验自然后果,从中获得成长。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一些与自然后果原则相关的小案例或情境体验,让儿童在不影响正常教学进度的前提下,对案例或情境中的自然后果有初步的认识与体会。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儿童在体验自然后果后进行总结和反思,进而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和自我管理能力。此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自然后果原则的有效应用并不局限于学校,其在家庭教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家校关于有效运用自然后果原则的沟通也将是有效平衡德育效果与教学效率的重要路径。教师可以向家长宣传自然后果原则的理念和方法,让家长学会在家庭生活中运用这一原则来教育孩子,甚至还可以让家长配合教师运用自然后果原则。比如,当孩子在家里不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时,家长可以与教师配合,让孩子体验到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受到教师批评的自然后果,进而再给予孩子适当的引导和鼓励,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总之,在儿童德育实践中,正确运用自然后果原则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既至关重要又充满挑战。要想真正把握自然后果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四种限度,使其达到理想的育德效果,儿童德育实践者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深入掌握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相关知识,还必须在实际操作中灵活应对,综合考虑儿童的年龄、性格特点以及相关情境事件的性质,避免盲目跟风偏向一种德育方法。此外,儿童德育实践者一旦选择自然后果原则,还要注意积极探寻合适的路径提升教学效率以实现德育效果与教学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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