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艺新声
Journal of New Voices in Arts and Literature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602(P)
- ISSN:3080-0889(O)
- 期刊分类:文学艺术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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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研究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fucian Concept of Righteousness and Benefit and Socialist Core Values
引言
任何一个民族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确立,都无法与自身的文化传统割裂开来。以儒家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国人的思维模式与行为准则被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其中,“义利之辨”作为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命题,经过后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努力,其符合现代社会的内容塑造了中国传统社会独特的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凝聚了当代中国人精神共识的价值公约数,是引领社会前进的精神旗帜。
从外延上,脱胎于古人旧说的儒家义利观与面向未来和当下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于不同的时代和话语环境,但实质上存在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其蕴含的价值逻辑、伦理诉求和社会功用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立场”和厚重的中华文化的理解,有利于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文章尝试对二者之间继承和发展的关系、诠释和超越的关系进行比较式梳理,并作探讨。
一、儒家义利观的内涵与辩证逻辑
儒家的义利观不是一个僵化、单一的静态思想,而是一个内涵丰富、充满辩证色彩的动态思想体系。其核心要义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下几个层面:
(一)核心内涵:重义轻利的价值排序
在儒家思想中,“义”主要指道义、原则和公理,即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利”则指利益、功效,尤其是个人私利与欲望。在二者的价值序列中,儒家明确主张“重义轻利”。
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孔子将对待义利的态度作为区分道德人格高下的标准。孟子深化了这一思想,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更加强调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推行仁义,而非计较功利得失。
儒家的这种价值排序并非完全否定利益的存在,而是强调当我们面对义利冲突时,应当舍利取义。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荀子也指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儒家的这种“以义制利”的价值取向,塑造出中国知识分子“安贫乐道”“忧道不忧贫”的精神品格,成为中华民族精神脊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践准则:见利思义的行为规范
儒家一方面强调“贵义”,另一方面又敏锐地捕捉到人类对利益的正当需求,其可贵之处就在于给“求利”的行为设定伦理规范:在利益面前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取之才是“义”的行为——“见利思义”(《论语宪问》),认为“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只要是义之所在,那么,它就是可取的。这就为道德绝对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保留了一个中间地带,即没有将义和利截然分开,而是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要兼顾他人之利、社会之利,要遵守社会道德法律。这就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自我的内在检讨,是儒家伦理最实践性的表现。
(三)理想境界:义以生利的辩证智慧
儒家义利观的最高层次,是揭示了“义”与“利”在更高维度上的统一性,即“义以生利”。这并不是一种短视的、工具性地将“义”作为谋“利”的手段,而是一种基于长远眼光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深刻智慧。《大学》中说:“德者,本也;财者,末也。”“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统治阶层能行仁,就能聚民心,国家就会长治久安,才能真正富强(利)。个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具有重信守义、敬业乐群等道德操守,才能正其信义、“立”身,赢得长远的发展。荀子就有精彩论述:“故义战胜者,治也;利克义者,乱也。”(《荀子·大略》)荀子认为“义”是实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即秩序安定)的基本途径和条件。这种“因义致利”的思想超出了义利单纯对峙性的关系,而蕴含着把道德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的思想意蕴。
总之,儒家义利思想是“以‘重义轻利’为价值目标、以‘见利思义’为实践方式、以‘义以生利’为终极关怀”的有机统一。儒家既承认道义至上的价值,又确认正当利益的合理性,并试图寻求更高层次的辩证统一。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结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高度凝练,它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吸收了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继承并升华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其内涵包括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是一个逻辑严密的价值体系。
(一)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富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经济建设的应有状态,是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整体利益的追求、人民利益的体现;“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民主政治的体现;“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八个字构成了一幅国家发展的宏伟蓝图和价值目标图景。
(二)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自由”是指人的意志、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其深层意义旨在为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平等”指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等,它要求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在中国体现为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国家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终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八个字确立了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和价值取向。
(三)公民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爱国”是公民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要求公民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忠于祖国,为建设祖国贡献力量。“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要求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社会、奉献人民。“诚信”是公民个人的立身之本,要求公民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友善”是公民之间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要求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这八个字明确了公民个人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
这三个层面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实现了国家意志、社会秩序与个人修养的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一个引领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体系。
三、儒家义利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在分别厘清了二者内涵的基础上,接着探讨它们之间复杂而深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简单的“源”与“流”的关系,而是一种基于文化基因的“继承与超越”“契合与融通”“调适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
(一)继承与超越:文化基因的赓续与时代内涵的升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源泉,儒家义利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来源。对儒家义利思想的传承,首先表现在价值精神继承上。
1.从“重义轻利”之“义”的公民化和社会化升华
“道义至上”是儒家义理优位原则的体现,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公民道德要求的体现。“爱国”本身就是至上之“大国之义”,是“小义”服从“大义”。敬业、诚信是职业道德上的“义”的要求,是利益面前忠于职守的原则。“公平正义”“公正”则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大义要求”,是摒除“个人利益”“集团利益”以规则、法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大道之行也”的儒家化。
2.“见利思义”原则对市场经济的积极改造
见利思义是儒家关于人规范行为的基本原则,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其要求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要守法治、守德性的底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法治”“诚信”的伦理要求。现代中国企业的“义利兼顾”“以义取利”的经营理念是对见利思义的积极承继,反对唯利是图、假冒伪劣等非义的怪异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儒家义利观的继承不是简单的,而是辩证的。这种辩证主要表现在对儒家义利观的超越,这种超越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利”的正当性给予更多的肯定。传统儒家,尤其是宋明理学,在对待“义”与“利”的关系上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们的物质利益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富强”作为最高国家目标,把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最高目标,这在价值上对“利”(尤其公利)的正当性和重要性的充分肯定,对传统义利观的矫正有着明显作用。
第二,融入了一些“权利”“民主”等现代性价值因子。传统儒家之义,更多的是一种指向等级秩序的伦理责任,并不具有现代性的“权利”观念,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民主、自由、平等,则是赋予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是对传统义利观框架的重大突破和超越,是建立在现代政治文明基础之上的。
第三,实现了“公利”内涵从“天下”到“人民”的转换。儒家所讲的“公利”或“大利”,其载体往往是抽象的“天下”或封建王朝。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国家“富强”和社会“和谐”,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以人为本”,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价值主体是全体人民。这使得“义”所服务的“利”更加具体、更加坚实。
(二)契合与融通:价值逻辑的共鸣与实践目标的交汇
在纵向继承和超越之外,二者在横向上也有着诸多的内在契合和相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能够自然地获得民族文化心理的认同与赞成。
1.“义以生利”与“富强”“和谐”的国家目标
儒家“义以生利”的睿智与走和平发展、公平正义之路实现国家“富强”“和谐”的战略选择高度契合,它告诉人们国家富强不应通过损人利己、违背道义的途径实现(不义),而是靠内在的道德建设、靠制度创新与国家对外和平共处(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性的富。这种理路深刻地揭示了中国道路的文化合法性。
2.“天下为公”与“公正”“法治”的社会理想
儒家倡导“天下为公”(《礼记·礼运》),追求一个“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的大同社会。这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理念一脉相承。而现代“法治”则是实现“天下为公”和“公正”最可靠的制度保障,它将古代基于道德教化的“礼治”理想,落实为基于普遍规则的“法治”实践。
3.“修己安人”与公民道德修养的途径
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个人的修养(修己)是社会和谐(安人)的开始。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层面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完全一致。二者都强调价值建构以个体为起点,内化于心为道德自觉,外化于行为社会善治。
(三)调适与发展:传统智慧的现代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在看到二者继承与契合关系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将儒家义利观直接套用于当代复杂社会的模式是行不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和实践就是对传统义利观进行调适和发展的过程。
1.从“差等之爱”到“平等”价值的调适
儒家的“义”建立在以血缘为基础的“爱有差等”的伦理观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抵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将“平等”作为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这就要求我们对传统“义”的内涵进行改造,剥离其封建等级色彩,注入现代公民权利平等的内核。
2.从“德治”为先向“法治”为体的补充
儒家过多依靠统治者及君子的道德自觉(德治),缺少制度约束机制。这样,“义”在实践中就充满了极大的不稳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法治”提升到突出地位,强调用法律强制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对传统“德治”思想的必要补充和有力保障,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
3.为全球治理提供“义利观”的中国方案
儒家义利观的精髓可以在全球化时代转化为全球治理的智慧,中国提出“正确义利观”,强调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义利兼顾,贵在义”,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义以生利”“天下大同”的儒家观念在当代的完美诠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球化时代的生动实践,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四、结论
总之,儒家义利观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张力,儒家义利观贵义和义取的价值倾向、“见利思义”的价值实践、义生利的逻辑哲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文化底蕴、伦理道德义理,赋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的文化底色。不仅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简单回归,而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伟大实践中以海纳百川的气魄扬弃传统儒家义利观,肯定了“利”,带来了“权利”“民主”“法治”,对传统“天下”观的现代性超越就是“人民”的超越,也是对传统义利观的超越。
“守正”“创新”的辩证统一关系,生动地体现了文化传承与创新。我们探究“守正”“创新”的辩证统一关系,有助于我们增强文化自信,理解为什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凝聚力,指导我们如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穿越时空、富有永恒魅力的中华优秀文化挖掘、传承下去,立足当前国情、大势,赋予新的内涵和形式,使它同今天的文化相适应,同今天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共铸中华民族的复兴。
参考文献:
- [1] 王木林.儒家义利观的时代传承[J].人民论坛,2020(17):138-139.
- [2] 徐伟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
- [3] 李冬.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焦作大学学报,2017(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