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艺新声
Journal of New Voices in Arts and Literature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602(P)
- ISSN:3080-0889(O)
- 期刊分类:文学艺术
- 出版周期:月刊
- 投稿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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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平台二创视频公地悲剧的生成机制及治理
The Generation Mechanism and Governance of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in UGC Platform Secondary Creation Videos
引言
在媒介技术赋权的背景下,短视频平台为普通用户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创作与传播空间,尤其以粉丝群体为主体所创作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以下简称“二创”)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以其快节奏、强冲突、重抒情等特点广泛活跃于各类视频平台之中。海量二创在带来流量狂欢的同时,也引发了“搬运工”现象:剪辑者通过“切条”“速看”“拉片”等形式,无授权截取完整剧情。哈丁提出的“公地悲剧”理论在数字时代呈现出新的表现形态。在短视频二次创作领域,优质原始内容、创作空间与传播渠道共同构成了具有公共属性的创作资源池,却在“搬运工”的无序掠夺与版权方的过度维权中陷入双重困境。平台以用户时长和流量规模为核心考核指标,搬运类视频因制作成本低、热点贴合度高往往更易成为“爆款”,这种激励机制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当版权方启动维权行动后,平台又因规避法律风险而采取简单化治理手段,最终导致合规创作空间被压缩。这种个体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的悖论,凸显了市场机制在数字内容治理中的失灵问题。
一、UGC平台二次创作公地悲剧的现象呈现
(一)“短视频搬运工”主导的创作新样态
1. 无授权搬运成风
短视频的碎片化特性降低了搬运门槛,用户可通过简单剪辑工具截取影视、音乐、他人原创内容,无需获得版权方或原创作者授权。2023年中国版权协会调研显示,85%的短视频搬运行为存在“双重无授权”——既未获得原始内容版权方授权,也未获得二次创作原作者授权;其中,影视片段搬运占比最高,高达62%。例如2022年“某UP主搬运B站游戏解说视频案”中,被告将原告制作的《原神》解说视频截取30秒片段,添加简单字幕后发布于抖音,累计播放量达200万次,却未标注原作者信息。
据相关案例,多数被诉行为均涉及“切条”操作。网络用户在未获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将影视剧、综艺节目、直播或体育赛事等完整视听内容切割为若干片段,并上传至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尤其当“切条”视频选取原作品中具有核心表现力的片段进行剪辑与传播时,可能对原作形成实质性替代效应,干扰其正常的市场传播路径,削弱其商业价值与传播潜力,进而损害作品的完整性与独特性。此外,部分“切条”视频在内容处理上缺乏必要的创造性转化,剪辑程度较低,几乎未添加任何原创性表达,难以构成具有独立意义的“二次创作”,更易被认定为对原作的直接复制与侵权使用。
2. 内容同质化严重
搬运类内容因依托热门IP易获得流量,导致大量创作者跟风搬运,形成“千号一面”的同质化现象。2023年抖音发布的《内容生态健康度报告》显示,平台内“影视剪辑”类内容中,搬运类占比达68%,且重复度极高。同一部影视的同一片段,被不同账号剪辑后发布,仅标题存在细微差异。这种同质化不仅挤压优质原创二次创作的生存空间,还导致用户审美疲劳。在部分二次创作实践中,原作所蕴含的审美肌理与人文意涵被创作者有意或无意地剥离,通过拼贴、重构等方式迅速拼合为新的影像文本。
此种“去语境化”的操作不仅割裂了原作的情节逻辑与情感线索,也削弱了其整体的艺术张力与思想深度。更为关键的是,当“二创”进入流量驱动的批量生产阶段后,许多创作者倾向于采用高度程式化的剪辑模板:奇观化的视觉噱头、程式化的悬念铺陈、套路化的声画对位以及同质化的情绪节点被不断复用,形成可快速复制的“叙事公式”。其结果导致短视频在形式层面日益固化,审美经验被压缩为可预测、可消费的符号组合,最终消解了二次创作本应具备的文本多样性与阐释活力。
3. 流量至上的畸形导向
平台算法的流量优先逻辑不仅加剧优质原始内容的资源掠夺,更催生内容生产的低俗化、煽情化与夺人眼球倾向,进一步扭曲二次创作生态。短视频平台的推荐机制以“完播率、互动率(点赞、评论、转发)”为核心指标,而搬运类内容除IP热度高、用户认知成本低的优势外,部分搬运者为进一步提升互动数据,刻意选取原始内容中冲突性片段、情感爆发点进行剪辑,甚至通过“标题党”、煽情配乐、夸张字幕等方式制造噱头,以实现短时间内抓住用户注意力的目标。这种操作使得搬运内容不仅在传播效率上优于原创,更在内容风格上呈现低俗化倾向。
(二)版权孤岛形成的后期困境
1.版权方过度维权
面对搬运乱象,版权方采取批量投诉、一刀切维权的方式,导致大量合规二次创作被牵连下架。其中2023年“腾讯视频诉抖音侵权案”中,腾讯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投诉抖音平台内1.2万条《三体》相关二次创作内容,其中包括大量粉丝制作的剧情解析、角色解读类合规内容,最终抖音下架9000余条,引发创作者不满。这种过度维权不仅违背“合理使用”原则,还导致版权方与创作者对立。
2. 创作者版权焦虑加重
版权方的过度维权与平台的从严审核,导致创作者陷入不敢创作的焦虑。2023年B站发布的《二次创作者生存现状报告》显示,65%的创作者表示“担心侵权”,其中42%的创作者因“不确定合理使用边界”选择停更或转型;28%的创作者曾因疑似侵权被平台限流或下架内容,且申诉成功率极低。B站《2023年创作者维权案例集》中,某UP主制作的《红楼梦》的人物关系解析视频,因使用电视剧片段被平台判定侵权下架,尽管该视频添加了大量原创解读,但仍耗时耗力提交材料申诉,最终虽恢复上架,但流量已损失。
3. 平台版权管理僵化
为规避版权纠纷引发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压力,部分UGC平台采取从严从快的“一刀切”审核策略,通过技术系统前置拦截含版权元素的内容,这一做法虽短期降低侵权投诉率,却进一步压缩了合规二次创作的生存空间。以快手平台为例,2024年其正式上线“版权敏感内容过滤系统”,对包含影视片段、音乐作品、他人原创素材的二次创作内容启动“先审后发”流程。系统通过关键词匹配、画面帧比对、音频指纹识别等技术,自动筛查内容是否存在版权风险,仅通过审核的内容可正常发布。但从实践效果看,该系统因技术识别精度不足,存在显著的误判问题:一方面,系统对合理使用场景的识别能力有限,无法区分侵权搬运与含原创解读的二次创作;另一方面,系统对版权授权范围的匹配存在延迟,部分已获得版权方合作授权的内容因系统数据库未及时更新仍被判定为侵权。
(三)公地悲剧的核心表现
1. 二次创作“公共资源”过度消耗
优质原始内容是二次创作的核心公共资源,但无序搬运与过度维权导致这一资源被过度消耗。一方面,搬运者对热门影视、音乐的碎片化截取,破坏了原始内容的完整性与艺术价值,例如2023年《满江红》上映期间,大量搬运账号截取影片高潮片段发布,导致未观影用户提前知晓剧情,影响票房;另一方面,版权方为避免资源被消耗,减少二次创作授权,例如2024年爱奇艺宣布关闭所有影视内容的二次创作授权通道,仅允许平台内自营账号创作,导致外部创作者无法获取合规素材,进一步加剧资源稀缺。
2. 市场失灵凸显
学者吴汉东(2021)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版权治理》中指出:“当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背离,市场机制便会失效,需外部力量介入调节。”个体逐利行为与集体利益的冲突,导致市场无法自发调节二次创作生态。从搬运者角度,其零成本获利的个体理性行为最终导致内容同质化,使得用户流失,最终造成整体收益下降的集体非理性结果;从版权方角度,过度维权虽短期保护商业利益,但长期却导致二次创作减少,造成IP传播度下降的尴尬局面,产生整体用户关注度降低的恶性循环;从平台角度来说,流量优先的短期策略,将最终引发版权纠纷、监管处罚,最终迎来生态萎缩的危机。
二、UGC平台二次创作公地悲剧的生成机制
UGC平台二次创作从公共资源共享走向“公地悲剧”,并非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利益主体的理性选择冲突、制度监管的结构性缺陷与技术传播的特性放大三者交织的产物。这一机制的核心逻辑在于:数字内容的“非排他性”与“竞争性”之间产生的矛盾,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被各方主体的逐利行为、制度空白的监管真空及技术赋能的传播效率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二次创作生态的失衡。
(一)利益驱动下的主体理性冲突:个体逐利与集体生态的背离
1. 搬运者:零成本套利与版权意识缺失的双重驱动
短视频二次创作的低技术门槛与高流量回报,形成了零成本套利的空间,直接刺激搬运行为的规模化扩散。这种低投入高回报的特性,使得大量个体或MCN机构将搬运视为快速变现的捷径。更值得关注的是,搬运者的版权意识普遍薄弱。看到他人搬运获利,便跟风操作,反映出个体对版权边界的认知模糊,以及从众逐利的心理对规则意识的压制。这种个体理性选择的叠加,直接导致优质原始内容被过度截取、同质化内容泛滥,挤压原创二次创作的生存空间,形成搬运越猖獗、原创越萎缩、生态越恶化的恶性循环。
2.版权方:商业利益优先与传播价值忽视的失衡
版权方作为原始内容的所有者,其核心诉求是保护内容的商业价值,如影视票房、音乐下载量、IP授权费等。但在应对二次创作时,往往陷入过度保护的误区,忽视二次创作对IP传播的正向价值。这种重保护、轻合作的策略,本质是版权方对二次创作价值的误判。王迁(2022)在《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中指出,优质二次创作可通过“解读、传播、衍生创作提升原始IP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但版权方的短期商业利益优先逻辑,使其选择一刀切维权,而非与创作者共建利益共享机制,最终导致二次创作从IP传播助力沦为版权对抗对象,加剧公地悲剧。
3. 平台:流量逻辑与合规责任的摇摆失衡
平台作为二次创作生态的“管理者”,其核心诉求是用户规模扩大与流量变现,这一目标与版权合规责任存在内在冲突,导致平台在治理中呈现被动应对的特征。在发展初期,平台为吸引用户、提升活跃度,对搬运行为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随着版权监管趋严与侵权纠纷增多,平台被迫转向从严审核,但这种转型缺乏系统性:一方面,平台未建立与版权方的实时数据对接机制,无法精准识别授权内容与侵权内容;另一方面,为规避法律风险,平台采取“一刀切”审核策略,导致大量合规二次创作被误判下架。这种先纵容后严管的摇摆,不仅未能遏制搬运乱象,反而加剧了创作者的焦虑与生态的不稳定,成为公地悲剧的“推波助澜者”。
(二)制度缺陷下的监管真空:规则模糊与执行乏力的叠加
制度层面的缺陷是公地悲剧滋生的“土壤”。当前我国针对短视频二次创作的版权制度,存在界定模糊、维权成本高、平台责任不清的三大问题,导致监管无法形成有效约束,进一步放大了个体理性的负面效应。
(三)技术赋能下的传播特性:效率放大与治理滞后的矛盾
短视频的技术传播特性,进一步放大了利益冲突与制度缺陷的负面影响,使得公地悲剧的扩散速度更快、治理难度更高。短视频的“短时长、高浓缩”的特性,使得搬运内容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制作与传播,且用户接受门槛低,易形成病毒式扩散。同时短视频内容的易复制性与平台间的数据孤岛,使得侵权行为可快速跨平台扩散,而治理措施难以同步跟进。
三、二创视频长效发展多元治理路径
针对UGC平台二次创作公地悲剧的生成机制,需构建“法律—平台—行业—用户”多元协同治理框架,通过制度补位、技术优化、行业协同与主体赋能,破解“过度放牧”与“过度排他”的双重困境,恢复二次创作生态的可持续再生产机能。
(一)法律层:补足制度供给,明确权利边界
法律制度的清晰化与精细化是治理公地悲剧的基础前提,需通过立法完善、司法细化与执法强化,解决当前二次创作领域规则模糊与执行乏力的核心问题。
在立法层面,应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明确短视频二次创作中“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当前司法实践中,“三步检验法”:是否属于著作权限定范围、是否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是否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适用缺乏量化依据,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结合短视频特性增设具体认定情形:如非商业性二次创作中,引用原作品片段时长不超过30秒且占比不超过原作10%、添加原创解读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可初步认定为合理使用;同时明确恶搞、评论、教学等典型场景的权利边界;在司法层面,应建立短视频版权纠纷的专门审理机制。针对当前案件审理周期长、赔偿标准混乱的问题,合理使用抗辩等核心要素标准化,缩短审理周期;在执法层面,需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当前“剑网”专项行动主要依赖版权局单一部门推进,存在执法覆盖面有限、平台配合度不足等问题。可建立“版权局+网信办+市场监管局”的联合执法机制,同时打通各平台的侵权数据接口,建立“全国短视频侵权黑名单”,对多次侵权的账号实施跨平台封禁,形成执法威慑。
(二)平台层:校正算法逻辑,构建授权池体系
平台作为二次创作生态的“中枢节点”,需从“流量优先”转向生态平衡,通过算法优化与版权授权机制创新,破解激励错配与治理僵化的困境。
在算法优化层面,应重构内容推荐的评价指标体系。当前平台算法以完播率、互动率为核心,天然偏好搬运类内容,需增设原创度权重与版权合规分,合规内容优先推荐,侵权内容直接拦截。同时,建立“算法透明化机制”,向创作者公开推荐逻辑中与版权相关的指标权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创作焦虑;
在版权授权池建设层面,允许优质二次创作者与版权方直接签订合作协议,平台为双方提供合同模板与履约担保,降低授权交易成本,创作者可一键申请使用专区内的影视片段,授权费用根据播放量按次结算,实现即取即用、按需付费;
在审核机制优化层面,需提升技术识别的精准度与人工复核的效率。针对当前“先审后发”系统误判率高的问题,平台需引入“AI+人工”的双层审核模式;同时建立“创作者申诉绿色通道”,对于被误判下架的内容,在创作者提交合规证明后,平台需在24小时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内容恢复上架并补偿相应的流量损失。
(三)行业层:推动协同治理,强化自律机制
行业组织作为“政府-平台-创作者”之间的桥梁,需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与自律公约,破解“主体理性冲突”,形成治理合力。
在行业标准制定层面,应出台《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合规指南》。明确二次创作的版权合规流程。如素材获取、授权申请、合规审核、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等,为行业提供统一的操作规范。在利益协调机制层面,需建立“版权方-平台-创作者”的三方利益共享体系。
(四)用户层:赋能参与式监督,培育版权意识
用户作为二次创作生态的“终端参与者”,既是侵权内容的受害者,也是治理的重要力量,需通过赋能监督与意识培育,形成人人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任重而道远。人们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的鉴别程序,从传播性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获得著作方授权、引用原创作品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独创性等方面制定标准,划清“二创”与盗版的界限。保护版权是头等大事,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原创作者生产的积极性,这才是推动视听业界发展良性循环的根本动力。
在参与式监督层面,应搭建用户版权监督平台。由平台开发版权监督小程序,用户发现侵权内容(如无授权搬运、重复发布)时,可一键举报,并上传相关证据(如原作品链接、侵权内容截图);平台对用户举报的内容进行快速审核,审核属实的给予举报用户奖励(如平台积分、免费会员),同时对侵权内容进行下架处理。
在版权意识培育层面,需开展多元化的宣传教育活动。行业组织与平台可联合开展“短视频版权保护宣传月”活动,通过线上讲座、短视频科普、案例解析等形式,向创作者普及版权知识,向普通用户宣传侵权内容的危害。用生动的案例讲解常见的侵权行为与规避方法,在平台首页推荐,提升用户的版权认知水平。
在媒介技术深度嵌入日常生活的当下,凭借低门槛的剪辑、上传与分发工具,“二创”短视频迅速推向各大平台的内容中心。然而创作、传播与消费几乎在同一界面内瞬时完成,版权合法性审查被压缩为可被算法绕过的“后置环节”,侵权风险被平台的流量逻辑进一步放大。由此,短视频版权保护不再仅是法律适用的技术补丁,而是一场需要同步更新立法范式、平台架构与公共政策的系统性升级。只有通过司法、平台、行政及社群之间的多节点协同,方能在技术持续演进的背景下,为“二创”短视频的可持续创作与版权生态的良性运行奠定制度性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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