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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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在婚外关系财产纠纷中的适用研究
A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Unlawful Cause in Property Disputes Arising from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s
引言
在民法领域,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目的而实施的财产给付行为,在婚外情、同居等不正当关系中尤为普遍,如“包养费”“青春损失费”“关系补偿金”等。此类给付虽披着民事行为外衣,但本质上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婚姻伦理,且隐蔽性强、纠纷频发。民法典虽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却未对不法原因给付及其返还规则作体系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在返还范围、第三者善意判断、合法配偶保护等方面裁判标准不一。为弥补规范缺口、统一裁判逻辑、维护婚姻家庭秩序,本文将围绕婚外关系中的不法原因给付的性质、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及裁判困境展开研究,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完善路径。
一、婚外关系财产纠纷中的不法原因给付问题概述
(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那些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效力性规定,抑或背离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而进行的给付行为。
1. 不法的内涵
关于“不法”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观念:
“不法”仅包括违背公序良俗。“不法”除了指违背公序良俗外,还指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给付的民法含义
针对给付这一定义,民国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无论是向对方提供物的给付或个人劳务,抑或是转让自身财产,只要目的在于增加对方财产,这些行为均可视为给付行为。这种行为的界定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简而言之,无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范畴,还是属于与当事人主观意愿无关的客观事实行为,均应被归类为给付行为。王泽鉴先生提出了另一种见解,他主张给付实质上是一种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双重指向性是这种行为的特征,一方面表现为明确的目的性,另一方面则体现在给付的具体指定上。关于非终局性给付能否包含在给付的范畴内,王泽鉴先生认为应当将其限缩解释为终局性的财货转移。
(二)基于婚外关系产生的不法原因给付纠纷冲突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外同居现象呈现一定的社会普遍性。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有配偶者往往以“恋爱补偿”“分手补偿”“感情扶持费”等名目,向第三人作出财产性给付或承诺,此类约定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复杂,有“借条”“补偿协议”“赠与协议”等多种形态。然而,这类财产性约定涉及多层次法律价值冲突,例如:
- 有配偶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 婚外同居违反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原则;
- 第三者是否构成“善意受领”存在高度争议;
- 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目的的补偿是否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
- 补偿协议的效力与可执行性如何判断。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裁判标准不断趋向统一,但仍存在理论争议,亟需系统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我国婚外关系中不法原因给付纠纷的司法现状
随着近年来婚外关系不法原因给付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搜集对比了相关案例,发现目前在该司法现状领域中,各法院在裁判立场上出现了以下分歧。
(一)禁止返还
在“朱某与连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朱某赠与被告金钱的行为无效,但因双方所发生的婚外恋情是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其赠与行为的主观目的可能是为了维系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朱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即存在违法性,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原告与不法赠与人朱某现在仍为夫妻关系,若因行为无效而导致被告将接受的赠与返还原告,使原告和朱某的原有财产状况得以恢复,实际上保护了不法赠与人朱某的财产权益,此举既无法律依据也难以被道德所接受,更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基本原理相悖。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受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支持返还
在田某与涂某某、滕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涂某某与滕某某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非按份共同财产。因此被告田某称该财产一半系滕某某个人财产,滕某某个人有权处分该财产,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涂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共有的大额财产赠与给被告田某,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侵犯了涂某某的财产权,且滕某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支持原告涂某某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
三、婚外关系财产给付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认定
(一)婚外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形式多元与实质统一
婚外补偿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多元化的外观形式,如借条、补偿协议、赠与合同等。然而,无论其形式如何变化,“通谋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理论为识别其真实性质提供了关键的分析工具。诸多形式仅为掩盖不法目的之“伪装”,其内核是统一的,即基于婚外两性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移转合意。
1. “借条”与“虚构借贷”
双方并无真实的借贷合意与资金流转,该“借条”构成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其背后隐匿的,是以往情感或性关系的结算行为,该行为效力需单独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断。
2. “补偿协议”与“分手费约定”
此类协议直接暴露了其与婚外关系的对价关联。其法律性质并非《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是一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非典型财产给付约定”。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内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3. “实质赠与”
即使外观为纯粹的赠与,也需探究其动机。若赠与的动机(原因)是维系或酬谢婚外关系,则该“动机不法”将污染整个法律行为,导致赠与无效。
剥离所有形式外壳后,婚外补偿协议的实质可定性为“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原因或目的的财产给付行为”。这一实质定性,是后续进行效力评判的基石。
(二)婚外关系与公序良俗:当然违法性的确立
婚外关系及相关财产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认定其效力的根本前提。我国法虽未明定所有婚外情均违法,但基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核心价值,以婚外同居或稳定性关系为背景的财产协议,因其目的或内容严重背离社会伦理,已触及公序良俗的红线,应原则上认定为无效。
“当然违反”的界限:此处的“当然违反”主要针对“维系型”与“结算型”给付。对于情感破裂初期,一方为平息纠纷而支付的小额、非自愿的“分手费”,其效力判断则更为复杂,需进入下一层次的利益衡量,但这并不动摇原则无效的根基。
(三)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冲突:无效认定的双重壁垒
1. 无权处分与效力待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有配偶者单方将巨额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
2. 合法配偶的返还请求权优先性
此时,合法配偶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主张赠与行为侵犯其财产共有权,直接请求第三者返还。这一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纳,如(2025)川16民终852号陈某兰、张某嵘、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即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第三者应予以返还。
3. 双重无效的竞合
同一个赠与行为,既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又因侵犯配偶财产权而无效。两者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了击破此类行为法律效力的严密防线。
四、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婚外关系纠纷中的适用空间
(一)因婚外情给付财物适用不法原因给付
此类给付(如“包养费”、贵重礼物)的目的本身直接违反性道德,是婚外关系的对价或催化剂,其内容具有不法性。法律若支持返还,无异于为这种不法关系提供“履行保障”,会变相鼓励此类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基本伦理秩序。
其不法性在于“目的”:给付的核心目的是建立、维持或酬谢一个法律所否定的婚外性关系。这构成了“目的不法”。根据“禁止主张自己不法原则”或“干净之手原则”,法院认为在此类纠纷中,给付方与接受方均处于不法的境地(“双方不法”)。但法律选择惩罚主动利用财物来破坏家庭关系的给付方,使其“偷鸡不成蚀把米”,从而产生一般预防的效果。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坚决维护,宁可让财产状态维持现状(财物归属于受领方),也不愿司法资源被用于清理这种不道德的交易。
(二)终结婚外关系的费用:不应一概驳回返还请求
此类行为的不法性在于“原因”而非“目的”:给付的“原因”是曾经存在的婚外关系,这确实有违公序良俗。但给付的“目的”是终结关系、了结纠纷,这一目的本身具有某种“善后”甚至“修复”社会秩序的性质。此时的不法性更多体现为“原因不法”或“手段不法”(以金钱了结人身关系)。
在此情境下,法律需要进行更精细的利益衡量。如果“分手费”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或者是一方受胁迫、欺诈而签订,若仍坚持不予返还,将导致接受方获得巨额不当得利,而给付方可能面临显失公平的境地。此时,僵硬适用不法原因给付,反而是对不诚信行为的纵容。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和学说认为,对此类“分手费”应区分情况处理。对于自愿支付且已履行完毕的,为维护既定秩序,可不予干预;但对于通过协议约定但尚未支付,或支付金额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基于“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或“给付方的非自愿性”等理由,限制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适用,支持返还全部或部分款项。
五、婚外关系财产纠纷中不法原因给付处理机制的构建与展望
本论文通过对婚外关系财产纠纷的法律性质、效力层级及裁判路径的层层剖析,揭示了一个核心困境:在“维护公序良俗”与“实现个案正义”“惩罚不法”与“保护无辜”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张力。传统上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单一化适用,已无法应对此类纠纷的复杂性。为此,本文建议构建一个层次化、精细化且价值导向统一的处理机制,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从“事实中心”到“关系中心”的范式转换
不再将“婚外关系财产给付”视为一个同质化的事实进行处理,而是将其置于一个由有配偶者(给付方)、第三者(受领方)与合法配偶(案外人)构成的三角法律关系中审视。
在“合法配偶—第三者”的法律关系中,价值天平完全倾向于保护无辜者的财产权。此时,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原则上不予适用。合法配偶基于其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可以穿透其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不法约定,直接追回全部财产。这不仅是对其财产权的救济,更是法律对婚姻制度最坚实的捍卫。
在“有配偶者—第三者”的法律关系中,价值导向转为对不法行为的制裁与抑制。此时,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被激活,但其适用绝非铁板一块,而是根据“目的不法”与“原因不法”进行梯度化处理。对于为“维系”婚外关系而作出的给付,严格适用“不返还”原则,让主动破坏家庭秩序者承担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对于为“终结”关系而作出的“分手费”等,则需审慎排除该原则的适用,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返还,以避免产生新的、显失公平的利益格局,这体现了法律对复杂人情的包容与衡平。
(二)理论的协同:多项法律原则的体系化整合
将民法体系中既有原则进行有机整合与逻辑展开。
- 将公私法进行协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领域的“宪法性条款”,确立了此类行为原则上无效的基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私人生活的必要干预。
- 以财产法为基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为合法配偶提供了最锋利的法律武器,使其物权的对世效力能够对抗来自第三者的不当得利。
- 引入不当得利为调适: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例外,在此扮演了“最后制裁者”的角色。它的审慎适用,确保了法律在惩罚不法的同时,不会沦为不义的工具。
这三者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一个从价值宣告到权利保护,再到后果分配的逻辑闭环。
六、结语
婚外关系财产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超越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僵化适用,转而构建一个精细化的裁判框架。这一框架以维护公序良俗为根本,通过区分起诉主体与给付目的,在“合法配偶—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第三者”两类法律关系中,分别贯彻权利保护与行为制裁的不同价值导向。法律不仅要有力地捍卫了婚姻家庭的核心价值,也要通过审慎的利益衡量,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实现了个案正义,展现了其应有的平衡智慧与伦理担当。
参考文献:
- [1] 谭启平.不法原因给付及其制度构建[J].现代法学,2004(03):131-140.
- [2] 王洪,高凡.非法性抗辩与不当得利返还——以英国法为比较对象的研究[J].法学论坛,2023,38(01):139-150.
- [3] 高凡.论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以92个案例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24(01):49-64.
- [4] 许德风.论合同违法无效后的获益返还——兼议背信行为的法律规制[J].清华法学,2016,10(02):74-93.
- [5] 李永军,李伟平.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J].政治与法律,2016(10):109-125.
- [6] 张明楷.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J].东方法学,2024(01):130-145.
- [7] 杨勇.不法原因给付的困境与规则构建[J].交大法学,2023(03):134-149.
- [8] 汪绪文.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26(02):176-192.
- [9] 王昭武.不法原因给付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的意义[J].法学,2022(12):78-92.
- [10] 孙韬.论婚姻纠纷案件中“第三者”的权益维护[J].中国律师,2013(04):53-55.
- [11] 张红.道德义务法律化非同居婚外关系所导致之侵权责任[J].中外法学,2016,28(01):81-99.
- [12] 贺光辉.不法原因给付处理规则探讨[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7,34(01):5-10.
- [13] 王钢.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J].中外法学,2016,28(04):928-954.
- [14] 魏东,曾成峰.侵占罪犯罪对象问题研究——以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犯罪对象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02):74-80.
- [15] 王昭武.法秩序统一性视角下的不法原因给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02):20-32.
- [16] 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
- [17] 王梦琴.论不法原因给付[D].华东政法大学,2021.
- [18] 朱静娴.民法典时代不法原因给付规则的构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1.
- [19] 王金花.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