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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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Safeguards for Low-Altitude Economy Empower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引言
低空经济是一种综合性经济形态,其以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依托无人驾驶航空、低空智联网等新一代技术所形成的新质生产力,通过与空域资源、市场需求等关键要素的深度融合与互动,驱动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器研发制造、运营服务优化及飞行保障体系建设等多个关联领域协同发展。低空经济赋能乡村振兴,是以低空空域为载体、以航空技术为核心的新质生产力形态,通过无人机物流、农业植保、生态监测等技术应用,为乡村振兴注入可持续发展动能。从而为实现“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添动力。作为综合性的新兴经济形态,低空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与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背景下更具重要意义,其不仅突破传统资源配置格局,更为乡村产业互动与协同发展创造出新的路径。低空经济的兴起,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变革,为乡村发展提供了新的实践模式与理论视角。
一、低空经济乡村应用场景分析
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可分为城市和非城市,农业农村是低空经济活动的重要应用场景之一。随着低空经济市场规模的扩大,其为乡村电商、乡村文旅、农业高质量生产等助力乡村振兴的项目注入了新动能。无人机作为目前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2024年全球农用无人机市场规模已达433.53亿元,预计至2032年将增长至1718.21亿元。截至同年,全国植保无人机保有量超过25万架,累计服务面积超过26亿亩次。这一显著增长趋势,充分彰显了低空经济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所蕴含的巨大应用潜力和市场前景。乡村振兴需要抓住低空经济快速发展的机遇,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深入拓展低空经济农业领域应用场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要培育低空经济场景应用的技术技能。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构成的低空经济,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协同发展,不仅有助于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从而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增收,也能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链的不断完善,从而实现双赢。低空经济在农业上的典型应用主要包括农田信息感知、低空植保、国土资源管理、环境灾害监测和农村物流运输等场景。随着低空经济影响范围的扩大,无人机与通用航空器的应用范畴正逐步从传统的农业植保领域,拓展至物流配送、文旅观光、应急救援等多元场景。
(一)重塑农业新业态
中国作为世界农业大国,亟须现代科学技术装配农业生产,助力实现乡村振兴。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为乡村产业振兴注入新动能,延伸了农业产业链,通过智慧农业和低空物流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与农产品价值。在农业生产上,无人机可广泛应用于植保作业、作物长势监测、精准播种、变量施肥、智能灌溉、病虫害预警与防治及土壤状况监测等农业生产环节。截至2024年,黑龙江省植保无人机应用比例已由3.4%提升至94.3%,广泛应用于水田播种、施肥以及病虫草害防治等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显示出无人机技术在该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已实现规模化与深度应用。在更广泛的农耕区域,无人机搭载多光谱相机,承担起“空中监测”职能,可实时采集作物生长态势与病虫害信息,将相关数据同步传输至农户移动端,为精准施肥与科学灌溉提供决策支持。传统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靠天吃饭”被动性得到显著扭转,农户通过移动终端即可实现对农田状况的精准监测与智能调控,贯彻了国家“藏粮于技”战略的落实与实践。低空经济与农业的融合,不仅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提升,更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动力。
(二)打造乡村物流新模式
2022年,民航局发布《“十四五”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提出要推动通用航空物流试点,助力“快递进村”。低空经济作为依托低空空域资源的新兴经济形态,其技术赋能的无人机、低空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为农村物流体系重构提供了关键支撑。无人机在作业过程中受地面道路条件制约较小,能突破农村物流因地理条件而产生的“最后一公里”配送瓶颈,其通过GPS精准定位与自动化飞行控制系统的协同作用,仅需少量专业操作人员即可实现对多任务配送流程的高效调度。该技术有效突破了农村地区因地面交通基础设施薄弱所形成的运输瓶颈,显著增强了末端物流服务的空间覆盖能力与可达性。无人机灵活的起降要求与广域覆盖能力,能够延伸农村物流服务半径,填补偏远村落的物流服务空白,优化城乡物资双向流通的资源配置效率。
(三)创新乡村文旅新体验
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指出要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为低空旅游产业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与制度基础。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低空飞行旅游”。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将通用航空与旅游业相结合,在适宜地区开展空中游览活动。此后,低空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被正式写入国家战略规划。《“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更将“低空旅游”列为重点培育的新型旅游业态,反映出“低空文旅”已从早期局部试点、系统规划阶段,演进至当前规范化管理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政策体系日趋成熟和完善。
在乡村旅游场景中,低空飞行器通过与农田生态观光、作物科普教育等乡村特色内容的有机融合,进一步推动了农业与旅游业深度耦合的服务模式创新,为乡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全新动能。低空旅游的兴起,推动乡村产业从“景观售卖”向“体验供给”转型升级。例如,在四川阿坝州,游客可搭乘直升机俯瞰九寨沟的碧水雪山,沉浸式体验“一览众山小”的视觉震撼。九寨沟通过与通用航空企业建立合作机制,采用游客量分成模式,村集体以土地、旅游资源入股参与运营,年接待游客规模已突破10万人次,不仅促进了九寨沟旅游业的发展,而且提高了当地农民的收入。
(四)应急救援
农村及偏远山区因其地理环境的特殊性,成为极端气候事件与地质灾害的频发区域。无人机在洪水、台风、干旱、火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管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提升乡村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保障农业生态和生命安全。在四川凉山、云南怒江等偏远山区,无人机已成为重要的“生命通道”。医疗物资与救灾物资通过无人机实现精准投送,有效破解了道路中断的困境,将“黄金救援时间”从“小时级”压缩至“分钟级”。这一创新应用不仅提升了应急救援的时效性与可靠性,也降低了传统人力运输的成本与风险。从更广泛的治理视角看,无人机物流在复杂地形中的成功实践,为构建韧性基础设施、优化偏远地区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了技术支撑与制度创新样本,体现出低空经济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方面的重要价值。
二、低空经济产业乡村发展的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目前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促进低空经济的发展,层次分明、内容完备的低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已被初步构建起来。在国家战略规划层面,中央已为低空经济与乡村振兴的融合发展确立了系统性的路径指引。《“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作为该领域的重要政策文件,明确将“农业植保、物流配送、应急救援”纳入通用航空的核心应用场景。这一规划不仅为乡村低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性指引,更构建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蓝图,为产业落地奠定了硬件基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3-2027年)》进一步将“低空经济”纳入乡村振兴“数字赋能”的重点发展领域,明确鼓励“无人机+物联网”,“低空旅游+乡村文化”等业态创新模式,为乡村产业的跨界融合与升级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支撑,凸显了低空经济在乡村振兴中的战略价值。《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聚焦农业生产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提出推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在农业生产监测、精准作业等场景的应用深化,强调通过技术赋能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与精细化水平,为低空技术与农业产业的融合提供了操作层面的指导。《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从产业多元化角度出发,鼓励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与低空飞行技术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支持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业态的开发,推动低空飞行技术与乡村特色产业的深度融合,为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为低空经济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指明了方向。
除了国家出台的鼓励乡村发展低空经济的政策之外,地方层面也立足实际,多措并举推动低空经济在乡村落地生根。《浙江省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农业农村领域基本形成低空经济发展的新基建、新应用、新格局,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农用无人机配置全覆盖,全省农用无人机数量保有量一万台以上,农用无人机作业面积6500万亩次以上,建设农业生产“低空+地面”一体智能监测点100个,无人机乡村巡查巡检村域覆盖率30%以上。《福建省数字化赋能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也将低空经济融入智慧农业,通过无人机技术提升林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推动林业与农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并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新路径。
但总体而言,这些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乡村低空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覆盖仍不足,全国各地虽都有出台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但针对乡村发展的政策仍面临较大缺口。政策法律执行中存在职责边界模糊、利益分配标准、空域管理制度限制,以及低空经济在乡村推广中的侵权责任、数据隐私、噪声污染等风险尚未纳入系统化监管等不足。
三、低空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的法律困境
(一)空域管理制度滞后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空域管理的规定仍较为原则,虽然能够基本保证空域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更多地着眼于飞行安全秩序,针对低空空域的专门性管理规定非常薄弱,低空空域内容颗粒度不够细化,可操作性需要提高。在法规和标准方面,现行法规无法适应低空飞行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2025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虽在空域划分中涉及低空经济,但范围较窄,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低空飞行责任认定、保险机制等细则,无人机适航认证标准尚未实现同国际接轨,对于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衍生问题缺乏专门立法。制约我国低空经济在乡村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空域是最根本的因素,低空空域资源是发展低空经济的重要依托。空域管理的碎片化以及法规和标准不完善,使低空经济发展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制约了低空经济在乡村的快速、健康发展。
首先,空域划分精细化程度不够。随着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低空飞行种类繁多,航空器类型也层出不穷,这就需要对空域进行精细化管理,才能更好地释放空域,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空域。2010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这表明中国已经开始探索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新措施。我国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中,针对低空空域划分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关于适飞空域尤其乡村地区的界定仍不清晰。2023年底中国民航局发布了《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优化了空域分类,明确了G、W类为非管制空域,同时建设运行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并划设了适飞空域,但放松低空空域管制与加强低空分类管理并未同步进行,低空空域划设仍然精细化程度不足。其次,空域开放程度不足。受空域确权与可计算空域制度仍较为滞后的影响,我国空域开放程度仍显不足,未能达到充分开放的标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进度滞后于低空经济发展需求,服务保障能力也跟不上产业发展速度,无法满足现有市场对低空空域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低空经济在乡村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最后,空域管理灵活性不足。管理体制上,我国低空空域管理呈现多头管理格局。多部门管理导致审批流程冗长,空域高效使用及规划设计协调机制尚不完善,空域经济效益难以提高。乡村低空飞行活动的空域使用审批环节繁琐、流程冗长且涉及部门众多,难以适配乡村低空活动对空域使用的时效性与机动性需求,致使低空飞行需求与空域管制实践之间形成结构性矛盾。且空域管理权限集中在上级部门,现行空域审批机制也以静态报批为主,乡村基层难以及时根据本地生态需要灵活部署无人机,难以适应农业生产季节性与天气变化的动态需求。《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构建的分类管理框架,虽确立了低空开放方向,但在乡村场景中仍呈现显著的路径依赖特征,即飞行审批延续“一事一议”的行政化流程。
乡村低空活动如农业植保无人机作业、低空物流配送等,因作业范围分散、时效性要求高,反复审批流程等问题易导致作业效率损耗,形成制度性成本。以乡村低空物流为例,单次跨县域配送任务可能涉及两地空管部门的协同审批,若途经军事管制区或特殊地理区域,还需额外履行报备程序。地方政府在乡村空域精细化管理中的自主权有限,难以根据区域产业特征,如特色农产品物流需求,灵活调整空域使用规则。据行业调研数据,此类审批平均耗时约为2~3个工作日,而生鲜农产品等时效性要求高的物流场景,往往因审批延迟导致货损率上升15%—20%,直接削弱低空运输的经济可行性。
(二)乡村主体权益保障不足
1.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乡村资源,如空域、景观等转化为低空经济收益后,农户、村集体的参与权与分配权目前还缺乏法律保障。我国尚未出台专门以低空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虽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初步奠定了低空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依据,但尚未触及具体的空域使用权限厘定和低空飞行规则,对于乡村空域资源转化为经济收益后,农户和村集体如何参与、如何分配收益等问题,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此外,农村集体相关法律落实存在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虽已出台,旨在保障农民集体财产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缺乏市场化经营经验的情况,可能影响资产增值和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导致农户和村集体的参与权与分配权难以有效落实。目前法律对于乡村资源转化为低空经济收益后的分配原则和方式,也缺乏详细且可操作的规定。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到集体收益优先用于公共服务和成员分红,要求“账务公开、分配透明”,但对于低空经济这种新兴领域,具体收益如何量化到农户和村集体,按何种比例分配,没有明确标准,容易引发纠纷。农业补贴政策也主要聚焦设备购置与技术推广,尚未涵盖服务组织运行、能力建设与风险防控等关键环节,财政资源配置的精准性与激励效应明显不足,难以激发服务主体的组织化发展动力。
2.救济渠道不畅
乡村低空经济纠纷,如无人机设备损坏农田,飞行器坠物致人损害等缺乏便捷的基层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我国在低空空域纠纷解决方面缺乏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在纠纷类型界定、管辖法院确定、责任认定标准、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等具体问题上缺乏明确细则。这导致在基层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难以准确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和赔偿标准,调解协议内容可能与诉讼裁判标准不一致,影响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同时,低空经济作为新的经济业态,处理其纠纷的专业人员与机构不足。专业处理低空空域纠纷机构较少,相关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基层调解人员可能缺乏对低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的了解,在调解设备损坏农田等纠纷时,难以准确把握争议焦点,进行合理调解,使得调解结果难以得到双方认可,进而影响与诉讼的衔接。
(三)管理权责划分不清
目前,我国现行低空空域治理体系仍延续军民共管的总体格局。空域划设、飞行审批与运行监管职能分别隶属不同部门,权责边界模糊,治理体系碎片化严重,各部门权责界限不明、交叉重叠,执法推诿、敷衍塞责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农业作业所需的快速调度和弹性响应机制难以构建。特别是在农业无人机作业高度依赖县域临时调度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缺乏法定权限与数字化平台支撑。
(四)村民隐私侵权保障不足
个人信息安全是民用无人机在乡村发展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作为新兴事物的无人机,与传统有人驾驶的航空器相比,其法律规制与保障更为不足,在安全层面上更具挑战性。智能性、隐蔽性和不可追踪性是无人机运行的主要特点。当代无人机不仅在操控性方面较既往的遥控技术有了质的飞跃,使得无人机操纵者可以如行走般简单的操控无人机。同时还搭载了高敏传感器和高清摄像头,辅之无人的悬停技术,操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拍摄其所需要的画面,导致村民的个人隐私权被侵犯。该行为不仅对村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影响,还会给人一种时刻被监视的感觉,让人感觉不适、担忧和恐慌。更有甚者,利用无人机等飞行器实施非法的隐私窥视行为,通过拍摄、监控等方式获取村民的个人敏感信息,用于敲诈勒索或商业竞争等非法目的,对个人和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无人机具有隐秘性,虽然民用无人机在飞行时仍具有声音,但如果在嘈杂的环境中,且当无人机飞行到一定高度之后,村民很难发现自己的头顶正悬停着一架无人机。即使是在安静的环境中,村民发现了无人机的存在,但也不确定无人机的拍摄对象是不是自己以及无人机拍摄目的,村民也很难去追溯无人机的实际操控者。无人机操控者利用无人机的高清摄像头辅之以无人机的悬停技术,对村民的住宅及私人空间、身体及肖像隐私、家庭及个人信息隐私、农业生产及财产隐私等个人隐私进行拍摄,而由于无人机的隐蔽性和不可追踪性等特点,许多村民被侵犯了隐私权都不知情,识别无人机操作者的困难就更大。无人机操作者在获得拍摄的内容之后,完全有可能在互联网上发布其所拍摄的内容,利用此内容进行博眼球、吸引流量、赚钱,但这无疑都侵犯了村民的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村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对于农村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界定也尚不明确。事实证明,我们需要重视村民的个人隐私权,使其在低空经济发展中不受侵犯。
四、低空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的法律规制完善路径
低空经济立法需要因地制宜,发挥各地的特色和优势,避免忽视区域特色的传统僵化思维。针对乡村低空经济专门立法必须考虑乡村特殊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等因素,制定出能同时赋能乡村振兴发展、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推动低空经济业态发展的法律。一方面要推动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低空经济农业农村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意见,明确低空经济在乡村发展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空域划分等内容,各地也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乡村特色先行立法,如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就为当地低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为当地的低空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还需注意中央与地方政策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建立政策评估与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法律和产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地方政策条款,在满足低空经济在乡村发展的同时,以达到法律与政策的协同。低空经济发展地方法律规范还须强化不同行政区域间的协同立法,这既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又是低空经济跨行政区域发展的现实诉求。
(一)优化空域管理体制
为优化空域管理制度,推进空域精细化管理,明确不同高度、区域的飞行用途和限制条件,避免资源浪费和空域使用冲突,可借鉴国际成熟的低空管理经验。以省级行政单元为基础实施空域规划的在地化建设,依托人工智能算法与大数据分析技术构建低空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乡村低空飞行活动的实时监测与动态调度,保障产业发展的安全效能。此外,应强化空域划分的弹性适配机制,以乡村经济功能区与通用航空产业集群为空间载体,建立差异化分级管理制度,通过权限动态调整提升区域化管理的协同效率,为无人机植保、低空物流、乡村旅游等业态提供适配性空域支撑,进而推动乡村产业形态升级与经济价值释放。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不能等同于“放开低空空域管制”。依据宪法,低空空域属于国家主权范畴,具有“公物公有”属性,法律将其定位为“国家所有”。但从民法的角度看,低空空域同时具有典型的用益物权特性,应当满足社会公众利用低空资源的需要。对此,应以提升乡村低空空域使用效率为核心目标,加快颁布并落地实施空域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需结合《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进一步研究制定乡村低空空域管理使用专项办法,同步推动低空空域分级分类制度、开放开发制度、灵活共享制度等体系化建设,从而为乡村低空空域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配置与高效运转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现行空域管理制度主要强调空域利用的主权性和安全性,采用较为严格的管理模式,在低空空域的使用和飞行活动审批方面有较多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村低空活动。对此可以简化乡村低空活动的飞行申请程序,合理规定飞行高度限制、飞行计划等。如对于乡村常见的无人机植保作业,可设定特定的低空空域范围和简化的审批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在规定区域和高度内自主飞行,提高空域使用效率,方便乡村低空活动开展。
(二)保障乡村主体权益
1.完善低空经济收益分配制度
为解决收益分配失衡问题,目前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低空经济中乡村空域资源的权属、使用规则,以及农户和村集体参与低空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为其参与权与分配权提供上位法依据。同时需要明确参与机制,鼓励农户以土地、劳动力等资源入股合作社,共同参与低空经济服务项目。村集体可依据相关法律,以土地、资源等入股低空经济项目,与企业合作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约定比例分享利润分红。例如四川阿坝州某村与通航企业合作推出“九寨沟低空观光航线”,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占股30%,年分红超百万元,村民还可兼职导游等实现就业。最后还需要规范分配制度。可以参考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相关精神,完善“保底分红+绩效奖励+公益反哺”分配机制。如湖北宜城建立“劳动、资本、数据”三维分配模型,按生产要素贡献差异化分红,提升了劳动参与率;湖南浏阳实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增加了农民亩均收益。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比例等,向全体成员公示,保障分配公开透明,这些都有利于将乡村低空经济收益合理分配给村民,最终减小城乡差距。
2.完善救济渠道
制定专门的纠纷解决条例,明确低空经济纠纷类型、管辖法院、责任认定标准、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等。规范基层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程序,如规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具体流程和效力,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增强当事人对基层调解的信任。同时需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法院定期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提升基层调解人员对低空经济相关法律和技术知识的了解。还可建立专家库,在遇到复杂纠纷时,调解组织可邀请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与诉讼衔接奠定良好基础。
(三)明确管理职责,多元协同治理
在低空经济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进程中,可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模式,以实现各部门和多主体间的协同联动,助力乡村振兴目标达成。
低空经济领域中涉及乡村振兴业务的经营主体和活动主体,理应成为安全风险防范与乡村服务效能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需主动规范在乡村地区的低空作业行为,如农业植保、物流运输等,确保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效。空域管理部门作为空域使用的核心监管部门,在低空经济服务乡村振兴时,肩负着在安全保障与效率提升之间实现动态平衡的重任。应借助数字化治理手段,结合乡村空域特点突破传统空域管制范式,重构监管权力结构,为乡村地区合理分配低空资源,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低空经济服务乡村振兴的效率,扮演好效率提升与安全守护的双重角色。有关行业协会需针对低空经济服务乡村振兴的需求,通过市场化方式和社会化服务,积极主动地履行行业自治责任,制定适应乡村场景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政府应创新监管模式,减少对低空经济服务乡村振兴的直接干预,增强政策掌控能力。负责制定契合乡村振兴需求的低空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实现对乡村低空飞行监管的系统回应和精准治理,推动低空经济更好地融入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明确责任划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并加强与公安、航空管理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构建高效的植保无人机联合管理机制。应共同推进基于大数据平台的管控能力建设,实现对飞行航线、作业轨迹、作业数据及电子围栏等要素的系统化监管,从而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与服务效能。
(四)加强农民隐私保护
乡村地区无人机作业环境复杂,靠近民居、农田,导致侵权行为认定难度大,因此在明确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界定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保护经验,在此基础上引入隐私权合理期待原则,如通过法律或规章,对不同高度的空域进行隐私期待的分层,以明确公共场所中民用无人机所涉及的隐私权边界。
未来,可以将无人机侵权问题与我国现有法律《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精神相结合,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确立住宅周边特定空域为“飞行禁区”与“数据最小化”原则,明确禁止对私人生活核心领域进行无关联的凝视性采集。在非绝对禁飞区作业,必须构建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告知与同意框架。通过充分且通俗易懂的告知,保障村民对其数据被采集的目的、范围及流向享有完整的知情权与同意权,从而实现其信息自决。在数据采集层面,则须恪守数据最小化原则,确保所收集数据严格限定于实现特定作业目的所直接必需的非敏感范畴,从实体上约束数据权力的边界。在乡村推行低空经济,必须率先通过法律与技术的协同,为村民重建并巩固这份“合理的隐私期待”,否则技术的发展将因失去民心而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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