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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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域下的公平原则探讨
An Exploration of the Fairness Princip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引言
在全球一体化与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情形下,经济法于规范各类经济关系的根基之上,对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各方利益起着关键作用。当前,经济法所处的经济形势正朝着日益复杂多变的方向发展。在当前大环境当中,经济法学研究领域里公平这一重要问题,获得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从经济法学视角出发,针对公平原则展开的深入探讨与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多个经济领域如合同法、反垄断法中,公正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律规则,其含义与应用至关重要,对它开展理论研究,有助于进行系统性的整理与扩展。其次,对公正原则背后逻辑关系的深刻把握,可以对我国现行法制体系的构建发挥指导作用,让我国法制建设与实际经济需求更为贴近公平原则。研究为司法实践中公平与其他法律规则平衡提供的有益启示值得关注。
一、经济法公平原则内容
(一)公平的含义
在公平内涵方面,部分学者提出的公平,是人与自然间相互均衡、理性相处的一种心态与方式。其核心意涵为均衡理性,指依照某种普遍认可的准则,一个社会与其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相互之间以及人类与大自然之间,均维持着一种均衡的状态。以正义为根基的公平,可用于处理人际的冲突情况。在道德伦理层面,政法关系把每个人的权力与责任予以结合。在经济与物质关系范畴内,每个人都拥有与之相应的条件及机会去对自身利益进行追求。如产品的平衡拥有与利用、竞争的公平方式参与、财富及收入公正理性分配的平衡等情况。
(二)经济法公平原则
经济法学所追求的公平以个人的差异性为体现,都市发展呈现出的是一种不完美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是公平范畴内的个人差别体现。本文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中公平性的构成层面展开分析,认为其由以下三个层面所构成:
1.机会公平
经济法学研究领域中,机会公平作为重点且热点的问题受到关注。竞争过程中社会成员可获得的机会构成了机会的本质,社会成员参与竞争时应拥有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则体现了机会公平。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充分机会公平所呈现出的不合理性是有条件的。在当下这样的整体情形之中,经济法所指向的目标为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里对机会平等机制的保障。在追求机会平等这一共通点之下,二者在目的和方式层面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经济法在整体上所强调的是实质公平,是整个经济体制的公平在进入市场、交易和竞争等领域方面,对所有参与方平等权利的确保包含其中。在这一基础之上,借助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监管措施的实施以及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建立,像对市场公平竞争加以保证、对垄断现象进行防止、对中小企业和新进入企业的机会予以保护等情况,旨在对不合理的市场壁垒进行突破,使资源分配效率得以提高,让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平性获得保障。
2.分配公平
经济法学里“分配公平”这一理念颇为关键,其与民法上建立在人格平等根基之上的公平原则存在差异。在公平的含义方面,经济法体现得更为深远,对于社会经济运行所产生的影响也更大。在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相比,对贫富差距、公共物品供应等内容有着更多地关注,且借助对应的法律制度,推动公平在人民群众生活中得到有效应用。民法领域内公平的构建,往往以人格平等作为根基,不过于社会财富分配等事务的处理方面,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市场经济涵盖的各类不平等状况面前,这样的公平理念显现出应对难度,特别是处于复杂经济联系与资源配置情形中时更是如此。与其他情况不同,经济法对于公平含义的阐释更为深入,其旨在借助法律制度的形式去达成更为广泛且具有实质性的公平。在市场经济存在不公平性的情形下,社会秩序处于持续完善的进程之中,由此使得经济法于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呈现出日益凸显的状态。借助特定制度的规定内容,对市场之中的资源配置情况展开调节,让其维持于合理范畴之内。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外部条件的改善,以及该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均包含产业结构的调整。在长远的视角之下,确保公正不仅可以保证效益,也是经济法在众多法律制度中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取向。
3.发展公平
在快速发展进程中的中国正从传统农业国转变为寻求工业化的大国。当前,这种发展方式正经受严峻考验,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其中占据关键地位。20世纪初产生的经济法,在中国对社会发展有着尤为显著的影响,因其在社会公平与经济快速发展的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于中国经济快步前行的进程当中,经济法学的确定化作为推动经济持续、迅速且公平发展的关键根基。在曾经相对落后的农业国家中国的发展进程里,为实现向欧洲等先进国家的追赶,工业化转型成为必然要走的道路。中国面临的这一转变存在着不小的难度。在当前情形下,作为促进社会发展主要手段的政府调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发展范围的广度与长远性方面,经济法学相较于普通法学展现出更突出的表现。这一事项,在传统意义层面属于法律范畴,同时也与一个国家经济运行以及社会发展状况存在关联。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在满足市场调控需要的基础上,需与政府调控进行有机融合,以此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对可持续发展的寻求是一种具备远见的发展趋势。
二、公平原则在我国经济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市场主体规制法中的公平竞争
在我国市场主体规制法体系当中,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等作为核心内容,该体系对于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具体体现为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入场资格”和“游戏规则”。在市场准入平等待遇层面,法律着力于对所有制歧视与身份壁垒进行消除。《外商投资法》所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让外资企业于准入阶段便能拥有和内资企业一样的权利,此乃从起点之处对形式公平的践行。在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等配置方面,法律对不同市场主体平等享有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发展权予以保障,同时要求其承担对等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公司法》以统一规范的方式,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公司形态的设立条件、治理结构以及股东权利等内容进行明确,为具有不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竞争者提供了相对平等的制度框架支撑。
(二)市场秩序维护法中的实质公平
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为骨干的市场秩序维护法,核心任务是对市场权力滥用进行遏制,对弱势交易方予以保护,追求超越形式平等的实质公平。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二元规制框架当中,这一追求首先有着鲜明的体现。《反垄断法》以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带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为途径,着眼于防范强者借市场势力对竞争进行扭曲、挤压中小经营者生存空间的情形,所维护的是竞争结构自身的公平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诚实守信的商业伦理与公平的竞争行为规则,具体通过禁止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来实现。二者以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构筑起一道维护市场竞争过程公平性的法律屏障。其次,对消费者这一终极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深刻体现出实质公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逻辑建立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经济实力、专业能力的结构性不平等基础上,通过法律强制性的倾斜配置,实现对实质交易公平的矫正与恢复,该法确立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核心权利,同时设定了经营者的相应义务、惩罚性赔偿以及公益诉讼等制度。
三、公平是经济法的首要价值
(一)公平是经济法的首要价值
作为我国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起源之地是美国。20世纪初,美国出台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在内的一系列立法,还有一系列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以解决社会动荡引发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公平。在当代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中,学界较为普遍的一种认识是,以《谢尔曼法》作为主要特征体现的当代经济法,其首要设立目的在于对垄断的产生进行防止。
19世纪欧洲,受亚当·斯密所提倡的自由经济理论影响,人们生出国家不干预本地经济、允许其自由发展的诉求。在他们的认知里,市场以自由状态发展堪称政府管理的上佳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收入分配起到有效的调整作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时,这种简明的政策对生产力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在社会联系处于有序状态时,市场机制可凭借自我调整的方式,对市场运作中产生的不和谐状况进行处理,实现自我修复。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进程中,财富慢慢朝着特定方向汇聚,使得不少行业之中出现了垄断情形,而这种情形进而引发了社会层面的冲突。社会关注下逐渐显露的利益问题,以及随之涌现的新兴法学门类,让旧有法律的革新变得迫在眉睫。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经济法,怀揣着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且平衡发展的初衷。经济法发展的基础在于对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保障,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评判同样需以公平作为根基。
(二)经济法的具体规范和实践体现了对公平价值的终极追求
经济法是由所有相关的经济和法规单元构成的一个整体。制度内容主要涵盖市场调节型与宏观管制型这两大类。从其法制体系的综合分析中,可以看出它所追求的公平价值取向。
1.市场规制法是以实现微观公平为目的的重要法律制度
政府借助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中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关系加以调整,进而维持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这种方式,被称作市场调节规律。竞争法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竞争法以维护竞争及市场竞争的平衡为目的,其内容涵盖竞争条件、竞争规则、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垄断行为。市场调控法则是为保持市场正常运转而制定的法律制度。竞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于公正的确保以法律对市场竞争条件作出规定,对不规范竞争予以禁止,对产业垄断行为进行约束,以此达成保持市场公平的目的。竞争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的首要工作是以整体法制的视角为出发点,通过对竞争法规进行全面研究,构建一个既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又可以保持相对稳定的竞争法体系。该体系衡量标准所检验的内容是其对公平竞争的促进和保护程度。
在竞争出现的情形之下,垄断现象往往会随之产生。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进程中,竞争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同时市场垄断的存在必须予以禁止。现实社会里垄断存在着相应的原因以及具备一定的好处。像垄断企业这种情况,能够凭借扩大规模、增强自身实力的方式去实现更大程度的创新,而且由于其经营成本处于较低的状态,所以能够带来高效益。以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市场经济因垄断所导致的不公平状况客观存在,故需借助反垄断法规加以规制。在部分行业当中,一些垄断企业凭借自身拥有的权力,对其他企业及经济组织实施限制,让这些企业和机构生存艰难,借此达到掌控市场、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这种侵权行为对其他公司、经济组织利益的损害以及对广大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均客观存在。社会贫富差距因垄断产生而必然扩大,资源分配也随之呈现不均衡状态,这一情形进而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造成影响。各国为维护市场和社会的公平制定相应法律成为必要之举。通过这样的方式,对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加以防止,让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得到确保,使市场的公平得以真正实现。
2.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宏观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的有效手段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度的总称。重要部分涵盖税法、金融监管法、财政法、产业政策法以及政府间转移支付法等内容。在宏观层面,这些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保障着经济的可持续性。
自1991年始,我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时期,较高收入的取得过程中,通胀与财富差距扩大的状况也随之出现。在1994年,中国城镇与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呈现出0.445的数值,该数值同全球普遍认可的0.3至0.4的基尼系数范围相比,超出幅度较为明显。我国基尼系数较1978年的0.16所呈现出的增长速度,在世界范围内处于最快水平。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所引发的大量员工下岗状况,在农村和地区间差异方面起到了加剧作用。从这些情况能够看到,经济的迅速发展并非必然对应着良好的社会环境,反倒有可能引发金融泡沫的出现、收入差距的拉大,从而使社会的不稳定性有所增加。从南斯拉夫、阿尔及利亚、南美洲等国的历史教训中能够看到,国家稳定的实现离不开公正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公正则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长远的时间维度之下,具备公正性的国家往往呈现出更高程度的经济增长速度。鉴于市场固有的缺陷无法自行消弭,我们纳入一套宏观调控制度,拟定一系列经济政策,借由多种路径推动经济健康且持续地发展,达成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外贸等领域的均衡态势,进而对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经济与社会进步目标及所获经济效益产生直接作用。
四、结论
本文的观点为,公平是经济法所具有的最高价值。公平的缺失会使得效率无从谈起。即便能够获取一时的效益,这效益也仅为短暂性质,并非具有持久特性。在经济学的视角下,效率占据着重要地位,而法治的基本目标在于对社会正义进行保障。经济法发展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对不公平竞争及违法犯罪的预防。从政府功能扩展以及宏观控制目的角度的审视中,所呈现出的均是以促进社会公平为指向的特征。在经济生活领域,公平呈现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样态。在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这几个社会事务的具体实施方面,所呈现出的实际状况均属于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借助法治手段对市场运行加以调节,旨在营造公平、公正且透明的经济生态,使所有参与经济生活的主体都能享有同等的机会与权益。在本文的阐述当中,公平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价值,同时亦是经济法学发展的原动力与所追求的目标。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我国经济体制朝向高效且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迈进。经济法以在法制框架内体现社会公平为目的不断发展完善,为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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