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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创新与实践

教育创新与实践

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novation and Practice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3599(P)
  • ISSN: 
    3080-0803(O)
  • 期刊分类: 
    教育科学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5
  • 浏览量: 
    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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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导向视域下海商法课程教学重构

Reconstruction of the Teaching Paradigm for the Maritime Law Course in Shipping-Related Majo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utcome-Based Education

发布时间:2026-02-05
作者: 贾雪东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际航海学院 海南三亚;
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国家战略,对国际航运人才的素质结构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阶要求,促使航海类专业教育必须进行深刻的自我革新。“海商法”作为塑造航海类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与职业能力的核心课程,其传统教学范式正面临与快速迭代的行业实务严重脱节的困境。本研究植根于成果导向教育(Outcome-Based Education, OBE)的理念内核,旨在超越传统教学方法论的局部调整,系统性地构筑一个以学生学习成果为中心、以行业需求为根本牵引、以持续改进为内在驱动力的海商法课程教学新范式。该范式从课程目标的精准定位、内容体系的重构与迭代、教学方法的沉浸式创新、评价机制的多维革新以及师资队伍的跨界整合五个核心维度进行深入探索与设计。其目的在于,切实提升学生在真实海事环境中的法律实务能力、系统性职业素养与长远国际竞争潜力,并为我国涉海高校同类课程的教学改革,提供一个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可行性的参照蓝本。
Abstract: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constructing the Hainan Free Trade Port has set unprecedented and advanced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y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talents, compelling profound self-innovation in navigation-related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s a core course shaping the legal literacy and professional capabilities of students in navigation majors,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paradigm of Maritime Law is facing significant challenges due to its serious disconnection from the rapidly evolving industry practices. Rooted in the core philosophy of Outcome-Based Education (OBE), this research aims to transcend partial adjustments of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ologies. Instead, it seeks to systematically construct a new teaching paradigm for the Maritime Law course that centers on student learning outcomes, is fundamentally driven by industry demands, and is intrinsically motivated by continuous improvement. This paradigm is explored and designed across five core dimensions: the precise positioning of course objectives, the reconstruction and iteration of the content system, the immersive innovation of teaching methods, the multi-dimensional reform of evaluation mechanisms, and the cross-boundary integration of the teaching faculty. The goal is to effectively enhance students' legal practice abilities in real maritime contexts, their systematic professional literacy, and their long-term potential for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Furthermore, it aim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blueprint with both theoretical depth and practical feasibility for teaching reforms of similar courses in maritime-related universities in China.
关键词: OBE理念;海商法;教学范式;航海专业;课程重构;能力本位
Keywords: OBE philosophy; Maritime Law; teaching paradigm; navigation major; course reconstruction; competency-based

引言

国家赋予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重大战略使命,远非一项区域性的经济政策,而是深度融入全球航运治理体系、提升我国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关键落子。这一宏观布局标志着海南的航运产业步入一个结构重塑、能级跃升的历史性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市场对航海类专业人才的需求图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业界所渴求的,不再仅仅是能够熟练驾驭船舶、恪守航行规范的技术型船员,更是那些精通国际航运规则、善于在错综复杂的跨境交易中预判与管控风险、并能够娴熟处理各类海事法律纠纷的复合型、战略型人才。但当前航海类专业中的海商法课程教学,在很大程度上仍因袭着“教师主导讲授、学生被动听授”的传统灌输模式。其教学内容往往滞后于日新月异的航运实践与司法判例,教学方法也难以有效激发学生的深层认知参与、批判性思维与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知”与“行”的严重割裂,导致一个突出的教学困境:学生即便在期末考核中能够熟稔法条、取得高分,但在面对真实世界的海事争议、合同谈判或风险合规审查时,依然感到茫然无措,难以将静态的知识转化为动态的行动能力。

成果导向教育(OBE)作为一种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教育哲学与实践范式,其革命性在于它彻底颠覆了以教学内容输入为核心的“投入式”教育传统,转而旗帜鲜明地聚焦于学生最终所能达成的、可观测、可衡量的能力成果。它迫使教育者进行根本性的反思:我们究竟希望学生在这门课程结束时能做什么,他们应展现出何种具体的能力,而不仅仅是记住了理论知识。这种以终为始的“反向设计”逻辑,与海商法这门课程高度强调应用性、实践性与情境性的内在属性,具有天然的、深刻的亲和性。因此,将OBE理念深度融入海商法课程改革,绝非一次简单的教学技巧或内容的微调,而是对于课程底层哲学、设计逻辑与实施路径的根本性嬗变与系统性重构。

一、OBE理念与课程改革的深层耦合

要理解OBE为何能成为海商法课程改革的有效理论武器,必须首先洞见其内在的严谨逻辑与时代适应性。OBE理念自William G. Spady于20世纪80年代系统提出以来,已逐渐成为国际工程教育认证体系(如《华盛顿协议》)的基石,并渗透至法学、医学等多个专业教育领域。其成功并非偶然,核心在于它精准地回应了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之间长期存在的张力。该模式要求教学活动必须明确围绕一系列清晰定义、可衡量且向师生乃至社会公开的学习成果来组织。这意味着,教学设计的逻辑起点不再是教科书的第一章,而是学生毕业步入职场后,在特定职业情境中应能成功履行的职责与任务。整个教学过程因而构成一个动态的、自我完善的闭环系统:从精准定义预期学习成果出发,进而创设能够最有效促成这些成果实现的教学环境与学习体验,随后通过科学、多元的评估工具验证成果的实际达成度,并最终将评估信息反馈用于教学各个环节的诊断与持续优化。这种“定义—实现—评估—使用”的循环,确保了教育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动态匹配。

反观我国航海类专业海商法课程的教学现状,其改革的紧迫性恰恰源于OBE理念所力图根治的诸多教育痛点。长期以来,该课程的教学重心过度偏向于对海商法理论知识体系进行百科全书式的、力求完整的传授,而对于这些法律规则在瞬息万变的真实航运业务场景中的具体应用、潜在风险与司法实践,则往往着力不足,甚至一带而过。在教学方式上,单向度的知识灌输仍是主流课堂形态,案例讨论与实务模拟即便被采用,也常常因设计粗糙或脱离真实情境而流于形式,未能真正锻造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肌肉记忆”与策略思维。评价体系则过多地依赖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这种“一考定音”的模式无法全面、真实地捕捉与反映学生在法律逻辑推理、专业文书撰写、谈判协商技巧以及职业道德判断等综合素养方面的渐进式成长。在海南自贸港致力于打造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航运枢纽的今天,这种陈旧的教学模式所培养的人才,其知识结构、能力谱系与思维模式,显然难以满足全球航运市场对高素质航海人才的苛刻需求。因此,OBE理念的引入与实践,恰可为系统性地扭转这一局面,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与清晰的方法论指引。

二、教学新范式的系统构筑

(一)课程目标的精准定位与行业需求的深度对接

课程目标的精准定位,是OBE模式能否成功践行的首要前提与战略基石。它要求我们必须果断超越传统的、以学科知识罗列为中心的 syllabus(教学大纲)编制方式,转而从所有关键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视角,尤其是未来雇主的期望与行业发展的趋势出发,来逆向界定课程应达成的、具体可操作的能力目标。这需要通过系统性的、方法科学的行业调研来完成,例如,对航运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与法务人员、一线海事律师、资深仲裁员、港口管理部门官员以及经验丰富的船长等进行结构化的深度访谈或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从而精准提炼在海南自贸港这一特定政策与地理语境下,一名优秀的、具有发展潜力的航运从业者所应具备的海商法相关知识、技能与职业态度。例如,课程目标不应再模糊地表述为“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应具体化为“学生能够独立审阅一份涉及海南自贸港中转货物的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准确识别其中关于责任期间、运费支付、滞期费与速遣费计算等关键条款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修改建议”。同样,目标也应包含“学生能够在模拟仲裁庭上,就一起发生在琼州海峡的典型船舶碰撞所引发的货损纠纷,代表一方进行有效的事实陈述、法律论证与证据抗辩”。这些具体而微、行为化的能力描述,共同构成了课程目标的实质内涵与检验标准。

(二)课程内容的重构:从线性知识传递到模块化能力集成

在明确“要到哪里去”(课程目标)之后,“铺设怎样的道路”(课程内容的重构)便成为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传统的、严格遵循教材章节顺序的线性知识传递结构需要被勇敢地打破,代之以更具灵活性、整合性与前沿性的模块化、项目化内容组织方式。可以设想构建一个“基础理论奠基—实务专题深化—综合实训赋能”三层递进、相互支撑的课程内容新架构。基础理论层确保学生牢固掌握海商法的基本概念框架与核心原理,如船舶物权体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等,但讲授方式应结合典型司法判例,避免纯理论灌输。实务专题层则必须紧密对接自贸港建设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设立如“海南自贸港国际船舶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与实务影响”“保税燃油加注(Bunkering)业务中的合同与担保法律问题”、“自贸港政策下跨境电商海运供应链的法律风险防控”等前沿专题,将政策文本转化为生动的教学内容。综合实训层是能力集成的关键,通过引入高度仿真的模拟项目或直接利用真实的企业案例,例如,组织学生为一个计划开通“三亚—新加坡”精品航线的虚拟航运公司,进行从公司设立、船舶融资租赁、船员雇佣合同到航线运营合规性、潜在纠纷解决机制设计的全面法律评估,并最终提交一份详尽的《项目法律合规与风险评估报告》。这种内容重构,迫使学生在解决复杂问题的过程中,主动整合、运用所学知识,实现从“知”到“行”的跨越。

(三)教学方法的革新:创设沉浸式学习体验

教学方法的系统性革新,是确保高阶能力目标从蓝图转化为现实的核心机制。法律知识的系统性传授固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是法律人特有的批判性思维、逻辑推理与实务操作能力的训练。这意味着课堂教学必须从“授人以鱼”彻底转向“授人以渔”,从“教师中心”转向“学生中心”。除了精心遴选具有代表性的国内外海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的案例教学法外,项目式学习(Project-Based Learning, PBL)应被提升至核心地位。例如,可以要求学生以小组形式,全程追踪一个真实的或高度仿真的船舶碰撞事故处理全流程,从最初的事故报告分析、海事声明递交、担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的出具与谈判,到海事主管部门调查报告的研读与质证,乃至最终组建模拟仲裁庭或法庭,完整地经历一遍法律程序的“实战”。在此过程中,学生需要查阅大量法规、案例,撰写法律文书,进行团队协作与口头抗辩,其综合能力得到全方位的锤炼。此外,积极利用现代智慧教学工具,构建线上线下混合式“金课”,通过MOOCs、SPOCs提供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解放课堂时间用于更深度的讨论、互动与实践,能够为学生提供更灵活、更个性化的学习路径,满足其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四)评价机制的重构:从单一判官到多元证据链

教学评价机制的彻底重构,是OBE模式的“指挥棒”与“校准器”,其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方向与成效。一个科学的、符合OBE精神的评价体系,必须能够灵敏地、持续地捕捉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能力成长轨迹与素养养成状态,而非仅仅在课程终点检验其记忆性知识的存量。因此,需要坚决摒弃“一考定乾坤”的做法,着力构筑一个多元、过程性、发展性的评价新机制。这意味着评价主体必须实现多元化,不再局限于任课教师的单一视角,还应系统性地纳入学生的自我反思与元认知评估、同伴间的相互评估与学习,乃至来自行业导师、企业专家的外部真实性评价。评价方式也应从单一的闭卷考试,极大地拓展为包含研究报告、项目方案设计与答辩、模拟法庭/仲裁庭角色表现、实务作品集(如起草的合同文本、法律意见书、案件代理词)等在内的综合性、表现性考核。尤为关键的是,评价结果必须被有效地用于教学的持续改进,形成一个“评估—反馈—诊断—调整—再评估”的闭环管理系统,驱动教学内容、方法与资源的质量进入螺旋式上升的通道。例如,如果多数学生在模拟谈判中表现出对“航次租船合同解约条款”理解的普遍性薄弱,教师就应在后续教学中对该知识点进行专项强化与情境化训练。

(五)师资队伍的优化:打造“双师型”教学共同体

任何宏大的教学改革构想,其最终的忠实执行者与成败关键都在于教师。OBE模式对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维度与教学理念提出了远高于传统模式的要求,它呼唤一支既精通法学理论又熟悉航运实践、既能站稳讲台又能深入行业的“双师型”教学团队。优化师资结构的路径必须是双向的、开放的:一方面,要建立开放、灵活、高效的引智机制,将那些活跃在海事审判一线、仲裁代理前沿、船舶管理实操领域的资深法官、仲裁员、律师、企业法务专家与高级船长,以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题讲师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制度化地请进课堂,以专题讲座、联合授课、指导实训等形式,将最前沿的实务动态、最真实的行业诉求与最鲜活的法律实践带入校园,弥合学界与业界的鸿沟。另一方面,要完善校内专职教师的专业发展与能力提升体系,通过设立明确的“产学研”践习制度,鼓励并全力支持他们定期赴海事法院、知名航运律所、大型船公司或港口集团进行为期数周甚至数月的挂职锻炼、访学交流或合作研究,切实弥补高校教师普遍存在的实践经验短板,使其教学能够“接地气、有底气”。

三、实践反思与未来路径

通过构建的OBE教学范式,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课堂参与度、自主学习意愿与团队协作精神得到了显著增强。更为重要的是,在案例分析、合同审查、纠纷解决模拟等综合性情境任务中,学生所展现出的法律逻辑、证据运用、策略选择与沟通表达等综合能力,相较于沿用传统教学模式的学生,呈现出可感知的、统计上显著的提升。行业导师在参与课程评价后,也普遍反馈学生的实务感知力与岗位适应潜力更优。

然而,改革之路从无坦途,其推进过程也暴露出诸多挑战与深水区。课程内容的模块化重构与前沿专题的开发,对教师的课程研发能力、知识更新速度与行业洞察力构成了严峻挑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智力资源。多元评价体系的全面实施,虽然效果显著,但无疑极大地增加了教学管理、组织协调与成绩评定的工作量与复杂程度,对现有的教学管理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校企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虽然在理念上得到各方认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着利益分配、资源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协调等现实瓶颈,其稳固性与可持续性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与固化。

此教学范式的深化、完善与更大范围的推广,有赖于持续的制度创新、坚定的政策支持与稳定的资源投入。高校层面应展现出更加主动的开放姿态,积极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与自贸港内的关键航运主体建立更稳固、更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开发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实践基地,共组教学团队,实现真正的“命运共同体”。同时,应以前瞻性的视野,大力探索课程的国际化建设路径,适时引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英国海商法等国际通行惯例与重要法域的比较法内容,甚至尝试开设全英文授课模块,吸引国际生源,培养学生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思维与跨文化沟通能力,使其有足够的信心与能力在未来风云变幻的国际航运舞台上从容应对、贡献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 [1] 顾佩华, 胡文龙, 陆小华, 等. 基于“学习产出”(OBE)的工程教育模式——汕头大学的实践与探索[J].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01):27-37.
  2. [2] 蒋跃川. 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问题与建议[J]. 航海教育研究,2016,33(01):90-93.
  3. [3] 王俊. 基于综合能力培养的航海类专业《海商法》课程改革与探索[J]. 教育现代化,2018,5(44):71-73.
  4. [4] 郭萍,於世成. 中外高校海商法课程设置的比较研究[J]. 航海教育研究,2016,33(02):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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