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管理前沿
Frontiers i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696(P)
- ISSN:3079-9090(O)
- 期刊分类:经济管理
- 出版周期:月刊
- 投稿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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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及防范对策研究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of Illegal Construction on Cultivated Land in Rural Areas
引言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与条件,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我国正在逐步从相对传统的农业大国发展成为现代城市型国家,但在发展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占用了大量耕地资源。近十年我国粮食安全数据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正在逐年减少,严重威胁到粮食安全。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不仅对土地资源造成影响,还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产生深远威胁。本研究通过分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状及成因,提出防范对策的必要性,以期为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防范整治工作提供参考。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状与典型形态
(一)乱占耕地建房现状
自2020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村违规占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治理成效初步显现。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当年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数量较2018年下降75%,新增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的蔓延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多数地区实现了“新增违建零增长”的阶段性目标。以河南省为例,其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的案件占比从2020年的8.3%降至2024年的0.61%,耕地保护的刚性约束逐步凸显。
但从整体来看,存量违规占地建房问题的化解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历史遗留违建成因复杂,部分违建形成于土地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的时期,涉及宅基地权属、家庭分户等多重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极大;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存在“边改边犯”的现象,一些村民为规避监管,采用“夜间施工”“分段建设”等方式偷建抢建,甚至通过“以租代征”“虚假流转”等手段变相占用耕地建房,给存量整治和新增防控带来双重压力。
(二)典型违规形态
农村违规占地建房的形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复杂性,结合各地执法案例,可归纳为以下五类典型类型:
一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的核心区域,严禁任何非农建设占用,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此类违法情形。例如,某粮食主产县村民王某为扩建住宅,擅自占用自家承包的0.8亩永久基本农田搭建厢房,导致耕地耕作层被破坏,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八不准”中“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硬性规定,还直接削弱了区域粮食生产能力。此类行为对耕地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是耕地保护的重点整治对象。
二是违反“一户一宅”多占耕地建房。“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但在部分地区,因分户政策衔接不畅、村民传统观念影响等因素,多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在东部某城郊村,部分村民通过“分户不分离”“虚假分户”等方式,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且部分宅基地为违规占用耕地建成,全村超占耕地建房的宅基地占比达15%,不仅造成耕地资源浪费,还引发了村内宅基地分配不公的矛盾。
三是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城乡接合部或靠近城镇的农村地区,耕地的区位价值凸显,部分村民受利益驱动,私自将承包的耕地转让、出租给他人建房,形成“耕地交易黑市”。中部某地级市城郊村,多名村民将耕地以每亩10万—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外来人员建房,建成的房屋多用于出租牟利,涉及违规占用耕地超30亩,且因缺乏规划,房屋布局混乱、基础设施缺失,形成了典型的“城中村”违建乱象。
四是超标准超范围建房。部分地区虽为村民审批了合法宅基地,但村民在建设过程中擅自突破面积标准和规划范围,挤占周边耕地。南方某省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而当地某村村民李某在获批宅基地后,违规扩建庭院、搭建附属设施,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达30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周边耕地,且建房高度超出规划限制,影响了相邻地块的农业生产采光,引发邻里纠纷。
五是借“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名义违规建房。部分主体以乡村建设项目为幌子,变相占用耕地进行经营性或住宅类建设。例如,某县一企业以“建设乡村民宿集群”为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3个行政村的25亩耕地建设度假别墅,实际用于对外出售,其行为披着“乡村振兴项目”的外衣,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涉及土地面积大,整治难度远超个人违建。
二、农村违规占地建房的成因剖析
(一)用地供需矛盾
农村建房的刚性需求与宅基地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是违规占地建房的核心诱因。一方面,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催生大量建房需求。随着农村青年结婚分户、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定居,农村家庭对宅基地的需求持续增长,据农业农村部调研数据,2020–2024年全国农村年均新增分户家庭超500万户,其中超60%有建房刚需。另一方面,宅基地用地指标供给严重不足。部分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过度向城镇建设倾斜,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被压缩,甚至出现“多年无新增指标”的情况。同时,宅基地规划与村庄发展脱节也加剧了供需矛盾。部分村庄未编制科学的宅基地规划,建房选址缺乏统一引导,村民只能在自家耕地内选址建房;部分规划虽已编制,但未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便利性,规划的宅基地多位于村庄边缘或偏远区域,村民不愿前往,转而选择在耕地集中的区域违规建房。
(二)监管体系短板
农村违规占地建房的监管体系存在“事前审批效率低、事中巡查覆盖不足、事后整改难落地”的全链条漏洞。在事前审批环节,农村宅基地审批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镇政府等多个部门,部分地区存在审批流程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一个宅基地审批流程耗时超6个月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村民因等待不及而擅自开工建设。此外,部分基层审批部门存在“重形式、轻核查”的问题,对申请地块的耕地性质把关不严,为违规占地建房埋下隐患。在事中监管环节,农村地区地域广阔、村落分散,传统的人工巡查模式难以实现全覆盖。尽管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已逐步应用,但在部分偏远山区,技术设备覆盖不足,且存在“发现滞后”的问题,往往违建已成型才被察觉,增加了拆除整改的难度和成本。同时,基层执法队伍力量薄弱,多数乡镇仅配备2–3名土地执法人员,难以应对辖区内大量的建房监管任务,监管缺位现象突出。在事后整改环节,存在“执行难、易反弹”的问题。部分违规建房涉及村民唯一住宅,强制拆除可能导致村民无家可归,执法部门陷入“拆与不拆”的两难境地;部分违建因涉及多方利益,整改过程中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基层政府为维持稳定,往往采取“暂缓处理”的方式,导致存量违建长期积压;还有部分村民在违建拆除后,短期内又在原址复建,形成“整治—反弹—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三)利益驱动因素
经济利益的巨大差距是驱动农村违规占地建房的关键动因。从区位价值差异来看,城乡接合部、交通要道附近的耕地,其建房后的租赁或转让收益远超农业种植收益。东部某城郊村,一亩耕地种植粮食年收益不足2000元,而违规建房后用于出租,年收益可达3万–5万元,收益差距超15倍,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村民和资本主体甘愿触碰法律红线。
从产权预期偏差来看,部分村民认为“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房,只要不被查处就是合法的”,且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在一些违规建房成风的村落,村民相互效仿,形成“违建集群”,即便有部分违建被查处,也因涉及人数多而难以全面整改。此外,部分地区存在“历史违建合法化”的先例,让村民产生了“先建后补手续”的错误认知,进一步助长了违规占地建房的风气。
从村集体利益导向来看,部分村集体为增加集体收入,默许甚至参与违规占地建房。一些村委会通过收取“宅基地转让费”“建房管理费”等名义,为村民违规占地建房“开绿灯”,既损害了集体土地的公共属性,也破坏了耕地保护的整体秩序。例如,华南某村村委会通过集体决议,将村集体耕地划分为宅基地对外出售,从中获取超200万元收益,最终导致50亩耕地被违规占用,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法规处分。
(四)法治观念短板
农村地区部分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淡薄,是违规占地建房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村民的耕地保护和建房法规认知不足。据农业农村部2024年农村土地政策调研,仅35%的农村群众完整知晓“八不准”政策内容,超60%的村民认为“自家承包的耕地可以自主建房”,对《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了解更是寥寥无几。在中部某县的执法案例中,多名违规建房村民表示“不知道耕地不能建房,以为向村委会报备就行”,法治认知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不足。部分基层干部存在“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认为严格管控建房会影响乡村建设和村民福祉,对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部分基层干部缺乏专业的土地管理知识,难以准确识别违规建房的违法情形,导致监管和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此外,少数基层干部存在权力寻租行为,为违规建房充当“保护伞”,严重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农村违规占地建房的政策演进与治理实践
(一)政策体系演进
国家对农村违规占地建房的治理政策,经历了从“单一禁止”到“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转变。2020年出台的“八不准”政策,以“零容忍”态度划定了农村建房的红线,明确了8类严禁的违规行为,为专项整治提供了刚性依据;2022年印发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管流程,构建了宅基地管理的制度框架;2025年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在延续“严堵新增”的基础上,强化了“保障刚需”的导向,明确要求各地单列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指标,简化审批流程,从源头上化解用地供需矛盾。
政策演进的核心逻辑,是实现“保护耕地”与“保障民生”的平衡。在“堵”的层面,政策强化了全链条监管,要求建立卫星遥感、无人机、网格员联动的监测体系,实现新增违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在“疏”的层面,政策加大了对农村合理建房需求的保障,允许通过盘活闲置宅基地、开展空心村整治、跨村调剂宅基地等方式增加用地供给,同时鼓励建设农村集体公寓,探索“一户一宅”的多元化实现形式。
(二)地方治理实践
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违规占地建房治理模式,为全国提供了实践经验。
一是河南“人防+技防”立体监管模式。河南省构建了“卫星遥感监测+地面视频监控+网格员巡查”的三级监测网络,实现了对农村建房的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同时,建立了“即查即拆”的快速处置机制,对新增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72小时内完成处置,有效遏制了新增违建。2020–2024年,河南省累计拆除新增违规占地建房超1200宗,恢复耕地面积超800亩,耕地保有量连续四年实现增长。
二是浙江“宅基地数字化管理模式”。浙江省依托数字化改革,搭建了农村宅基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实现了宅基地申请、审批、建设、确权、流转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审批周期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至15个工作日,大幅提升了审批效率。同时,平台接入卫星遥感数据,可实时监测建房进度,一旦出现超面积、超范围建设,系统自动预警并推送至执法人员,实现了“审批高效化、监管精准化”。截至2024年底,浙江省通过平台审批宅基地超50万宗,违规建房发生率降至0.3%以下。
三是广东“空心村整治+集体建房模式”。广东省针对珠三角地区宅基地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大力推进空心村整治,通过拆除废弃旧房、盘活闲置宅基地,新增宅基地用地指标超2万亩。同时,在人口密集的村落推广农村集体公寓建设,以村集体为主体统一建设住宅,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村民,既节约了耕地资源,又解决了村民的建房需求。截至2024年,广东省已建成农村集体公寓超1万栋,惠及村民超30万户,违规占地建房现象大幅减少。
四、农村违规占地建房的防范对策
(一)优化用地供给体系,化解供需矛盾
一是科学编制宅基地规划。各地应结合村庄人口规模、家庭结构、建房需求,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的布局、规模和标准,将宅基地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规划指标足额保障。同时,规划应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
二是保障合理用地指标。继续执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指标单列政策,确保指标精准分配到乡镇、村社,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分户家庭的建房需求。建立用地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村实际需求灵活调剂指标,避免指标闲置或不足。同时,拓宽宅基地供给渠道,通过空心村整治、闲置宅基地复垦腾退、跨村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增加宅基地有效供给。
三是创新宅基地供给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允许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住宅,解决部分村民的建房需求;推广农村集体公寓建设,对人口密集、耕地紧张的村落,由村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现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探索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多元化实现形式,允许村民通过合建、联建等方式共享宅基地,降低单户建房的土地占用成本。
(二)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提升治理效能
一是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推行农村宅基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整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审批职能,设立乡镇宅基地审批服务窗口,实现“一站式”办理。同时,依托数字化平台,推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批,压缩审批时限,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从源头上减少“先建后批”的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技术赋能,实现精准监管。加快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智慧监管体系,整合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农村建房动态监测平台,实现对建房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对超面积、超范围、占用耕地建房等行为,系统自动预警并推送至基层执法队伍,确保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同时,建立监管数据共享机制,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审批、监测、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是压实基层责任,完善网格化管理。建立“县-乡-村-组”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将宅基地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网格员的巡查、上报、劝阻职责。对新增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实行“首报奖励、瞒报追责”制度,充分调动网格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执法人员和设备,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法治约束与宣传,筑牢思想防线
一是加大执法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大面积违规占地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拆除违建并恢复耕地,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及基层干部失职渎职、权力寻租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作用,形成强大震慑。
二是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意识。结合“全国土地日”“民法典宣传月”等节点,通过乡村广播、宣传栏、短视频、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普及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重点解读“八不准”政策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等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法治培训,提升其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
五、结语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八不准”政策落地见效,新增问题得到遏制,但存量处置与长效监管仍存在挑战。应深化“三位一体”保护,强化部门协同与科技赋能,压实主体责任。治理需坚持“疏堵结合”,在严打违法占地的同时,保障合理建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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