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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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研究:理论、规范与实践
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Qualification of AI-Generated Content: Theory, Norms and Practice
引言
人工智能(AI)领域取得的革命性进展,尤其是在自然语言处理、图像生成与音乐合成等关键技术的应用上,已经引发了大规模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涌现与发展。此等成果不仅在技术层面体现了极高的智能化与创新性,还在商业、文化以及教育等多个领域展露出广阔的应用前景与潜力。然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问题,对根植于“人类作者”为核心的传统著作权体系构成了深远的挑战。传统著作权法律体系着重于保护作品的“原创性”与“人类智慧结晶”的特质,然而,当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被纳入考量时,其“原创性”的认定以及是否能被视为“人类智力成果”的问题,便成了学术界与实践领域中颇具争议的议题。对立观点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本质上是算法和数据的产物,并非源自情感或创造性思维的人类活动,因此不应享有著作权保护。而另一派观点则强调,鉴于人工智能实为一种高度进阶的创意辅助工具,其所产出的内容如能体现创作者的智力贡献及个性化决策,则理应纳入著作权法的范畴之内,以充分认可和保护这种创新实践的价值。当前,全球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规范领域并未达成一致的立法框架。针对纯机器生成内容的版权登记事宜,美国版权局公开断然拒绝,并且明确指出此类内容无法符合现有版权法所规定的登记条件。与此形成对比,尽管欧盟未作出直接规定,其法律框架下仍着重强调了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创造性贡献不可或缺性。在中国,虽然相关立法尚未对此类问题提供明确指引,但司法实践领域已展现出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作品的认可趋势,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步探索了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边界与适用原则。鉴于此,深入探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不仅彰显了其深刻的理论内涵,亦凸显了在实践层面上的显著价值。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深入对比和分析国际国内的立法框架、政策导向以及司法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核心原理,探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的确切地位,阐述其具备版权属性的理论依据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实施策略,旨在为我国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管理与治理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一、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义、特征与法律挑战
(一)定义:从“工具输出”到“类作品产物”
AIGC,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指的是利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的人工智能技术,在无需人类直接参与每个创作环节的前提下,自主或在一定程度上辅助生成的各类输出,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像、音乐乃至代码,这一过程体现了高度自动化与智能化的内容创造能力。本质上,这一过程体现了算法通过对大规模训练数据进行模式识别、重组,并基于此实现对外部未见数据的有效外推预测的能力。与此相比,这种定义凸显了人工智能辅助创作(而非传统的计算机辅助创作,如通过Photoshop进行图片编辑)的核心差异——在于AI模型内在地蕴含了一套由数据驱动的系统。
(二)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及其核心特征引发的法律定性难题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了获得法律保护,作品需严格符合以下四项标准:首先,作品须归属文学、艺术及科学范畴之内;其次,作品应具备原创性特征;再次,作品须能通过特定形式得以呈现;最后,作品应体现智力劳动的创造成果。这四项要素共同构成了衡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是否具备版权属性的标准基准。
基于法律解释学的视角,这一定义彰显了中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四大核心原则:首先,明确界定保护范畴,严格限于特定艺术与文学领域,而有意地将技术方案等专利法管辖的对象予以排除;其次,独创性的强调体现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即对原创性作品的认可与保护;再次,通过设定表现形式要件,确保作品具备清晰的可感知性和广泛的传播可能性;最后,智力成果的概念凸显了人类智慧贡献的重要性,以此作为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础。
鉴于《著作权法》中缺乏对独创性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借助司法解释与典型判例,已成功勾勒出这一概念较为明晰的判定准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独创性的内涵可细分为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独立完成”与“创作性”,前者强调作品的生成过程必须由作者自主独立进行,后者则关注作品在现有知识体系与创作实践基础上展现出的创新性与新颖性。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国法院已逐步确立并深化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认识。从技术实现的视角出发,当前主导的AI生成内容(AIGC)系统的运作机制主要围绕两大模式展开:其一,基于规则的符号生成系统,其创作活动展现出高度的预知性和可控性;其二,则是依托深度学习的生成模型,包括GPT系列、StableDiffusion等,这类系统在生成过程中体现出显著的自主性和涌现性特征。
这种技术二元性引发了法律定性上的复杂挑战,表现为一种双重困境:在人类深度介入的创作活动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有可能被视作传统创作工具的自然扩展,但当AI展现出较高程度的自主性时,其产出的内容则可能超越传统的“工具论”范畴,进而引发是否有必要引入全新法律概念的理论辩论,这一过程充斥着深刻的法理学难题与创新需求。
《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作者”身份涵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而第十一条则深化了这一定义,明确指出创作出具体作品的自然人应被视为作者。关于这一立法论述是否彻底否定了人工智能系统作为法律主体的潜力,学术界对此持有多元且深入的探讨与分歧观点。
从文义解析维度审视,“自然人”这一术语的确明确地界定了创造主体范围,有效地排除了人工智能系统作为作者的可能性。然而,深入目的解释层面,著作权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激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发展的作品创作与传播(依据《著作权法》第一条,此一立法宗旨不仅旨在保护创作者权益,更着重于激发社会文化与经济的双重进步。因此,在法律适用时,应综合考量其立法目的,以期实现对创新精神的有效激励与对公共利益的充分尊重。若仅固守于对自然人作者身份的严格规定,其潜在风险之一便是可能对技术创新与文化多样性的发展构成障碍,因此,深入探讨并寻求对该规定进行合理且必要之宽泛解释的可能性,显得尤为迫切且重要。
而在学术界,AIGC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学说:
主体排除论这一观点主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作为纯粹的算法产出,因不符合构成智力成果的基本条件,理应被排除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之外,或仅能通过邻接权等替代性法律框架获得有限度的保障。
工具产出说,亦即创作工具论,乃当前司法实践中广受推崇的主导趋势。此论点视AI为高级创作手段,将其比作相机与画笔,强调其作为创意工具有着与传统艺术工具相似但更为先进的功能与应用潜力。法律评估的核心视角已由人工智能转向其操作者,着重考察操作者如何通过诸如提示词的定制、参数的微调以及结果的选择与过滤等手段,实施了足以彰显个人决策偏好的创新性引导。
拟制作者说代表了一种激进的学术视角,它提出,在特定情境下,尤其是在AI展现出高度自主性的场景中,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内拟制AI系统及其开发者承担作者的角色,以此为解决知识产权归属难题提供可能的路径。然而,这一主张面临着法理学领域中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与实践层面的显著难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定位挑战,根源在于其独特技术属性与现有法律原则之间的固有不匹配,这构成了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从全面否定作品的固有属性转变为将其视为具有条件下的工具性创作成果,理论界与实践领域之间的观点差异鲜明地揭示了法律定性过程所遭遇的三个关键挑战。首当其冲的难题是过程自主性与结果的不可完全预见性之间存在张力:尽管用户能够通过提示词(Prompt)来指示生成的方向,但AI模型内部错综复杂的参数配置决定了最终表达的具体形式,这一不确定性对传统法律框架构成了挑战。此论点挑战了传统著作权法基础理论,即作品是作者意志的直接物化;其次,数据驱动与算法黑箱现象凸显,在AIGC的创造过程中,其“素材”源自构建其能力的训练数据集,“创作逻辑”则隐藏于复杂且不可见的算法模型之中。此情境下,关于内容是否构成“复制”与“演绎”的侵权争议,以及在发生侵权时追溯责任的复杂性,构成了首要挑战;其次,聚焦于高产性和标准化潜能,AI技术能够快速产出大量文本,这不仅模糊了“创作”与“生产”之间的界限,还可能对依赖“稀缺性”与“个性化”作为核心价值基础的传统版权体系产生颠覆性影响。这些复杂问题共同构成了AIGC著作权界定的三大挑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理论的重塑与制度的适时调整,实现对其系统性的应对与解决。
二、国内外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立场比较
(一)美国:以“人类作者”为限的否定立场
依据美国版权局在其官方出版物《美国版权局实践汇编》中的明确界定,版权注册仅限于由人类创造的作品,排除了机器、动物以及纯然自然现象所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于2022年的《黎明的扎里亚》漫画案例中,版权机构最初否决了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进行授权的请求,直至创作者提供证据表明其已对这些图像进行了人工编辑与调整,从而导致该决策的部分反转。这一结论揭示了美国版权局对于由纯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采取了明确的否定立场,强调了人类创造力的主导性和控制权的不可或缺性。
(二)欧盟:强调人类创造性贡献
鉴于欧盟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立法框架,其策略在于通过《人工智能法案》实施风险管理,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分等级的监督与管理,以此作为应对AI技术发展带来的复杂法律挑战的手段之一。于版权范畴内,欧盟秉持观点,仅当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制作过程体现出显著的人类创造性介入时,方可考虑赋予其版权保护资格。
(三)中国:立法未明,司法先行
在中国,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可归属性尚无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这一议题在学术界引发了截然不同的两派论点——“肯定说”与“否定说”,双方各持己见,呈现出鲜明的对立态势。于2023年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刘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裁判机关明确判定“AI文生图”产出的艺术作品具备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性,进而确认了使用者在特定情境下的作者地位。此裁决开创性地在法律领域内确立了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创作内容具备版权保护的可能性,着重指出了“人类智力贡献”及“个性化表达”在界定此类作品版权归属时的决定性意义。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理论证成
(一)“创作工具论”的边界与挑战
创作工具论将AIGC纳入现有体系提供了最平滑的路径,但其适用边界模糊。
支持逻辑:它将复杂的人工智能生成过程比喻为摄影师操作快门与画家选择画笔的动作,以此形象地揭示了技术操作与艺术创作之间的相似之处。倘若用户所提出的指令本身具有足够的创造性、具体性与控制力,使得生成内容实质上反映了用户的个性化表达与智力安排,那么依据“创作工具论”,该内容便可能被视为用户的创作成果而具备可版权性。
面临挑战:
- 评估控制力的程度颇为棘手,特别是在辨识一个展现出显著创造性贡献的“详尽指导语”与单纯诱发人工智能自动化生成的“简易指令”之间。为此,需深入探讨几个关键维度:首先,创造性贡献往往体现在对任务的深度理解与灵活运用上,这要求指导语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和开放性,鼓励探索而非仅仅指向明确答案;其次,详尽指导语通常能够提供丰富的背景信息和多角度的思考引导,而简易指令则可能过于直接且缺乏启发性;此外,创造性贡献还表现在对现有知识的超越与创新应用,这在指导语的设计上体现为对常规解决方案的挑战与对新方法的引入。通过比较这些方面,可以更准确地区分并评价不同指令的层次与价值。
- 工具内在的“创新性”常被忽略:此理论有意弱化了人工智能模型所固有的、经开发者精心训练而展现出的显著“创作潜能”。在情境中,若用户指令极度简洁,产出内容的美学与创新性主要由AI生成,而版权归属用户这一做法的法律根基是否稳固,需深入探讨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此问题触及了人工智能创作产物版权归属的前沿领域,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需要细致分析现有法律框架与相关判例,以确保版权分配的公正与合理。
(二)“独创性”认定的调适与困境
独创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基石,包含“独立创作”和“最低限度创造性”两层含义。
关于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独立创作”领域所引发的挑战与影响,一个关键观察点在于评估AIGC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呈现出一种相对性特征,其创作过程既依赖于算法的智能决策,又受到数据集、编程逻辑以及外部环境因素的显著影响。因此,在深入探讨这一议题时,必须全面考量AIGC生成内容背后的复杂机制及其对传统独立创作模式的潜在重塑作用。它不受任何特定人类预先详尽构想的约束,然而,其内容的丰富性和深度显著地取决于所使用的训练数据集的质量和多样性。若训练集内充斥着大量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由此生成的模型产出可能面临独立性遭受质疑的风险,引发关于“记忆”与“抄袭”的法律与伦理争议。
最低限度创造性这一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创作工具论背景下,法院呈现出一种趋势,即将独创性的评估重心从作品的产出转向用户的创作活动与过程。若个体在操作流程中,诸如通过迭代优化、多轮筛选与综合整合等环节展现出了其独特的审美品位与智力贡献,则即便AI生成的内容在某次输出阶段缺乏“原创性”的标志,该个体最终所选定并认可的成果,由于这一创造性的参与过程,实则具备了独立创造的价值。实际上,这一举措旨在将“选择与编排”的原创性准则推向人工智能交互界面的前沿,以此推动该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三)“思想—表达二分法”在提示词场景中的坍缩
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但AIGC,特别是文生图模式,使其界限空前模糊。
提示词的性质之争:关于用户输入的描述“一只穿着宇航服的柴犬,在莫奈风格的花园中”,这一表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涉及“表达”。在知识产权法中,表达通常指的是具体呈现的思想形式,如果这一描述被用作文学作品、绘画、摄影或其他艺术形式的一部分,它可能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单纯的思想,即未具体表现出来的创意概念,一般不受版权法保护。因此,虽然这个描述来源于一个具体的创意点子,即“思想”,一旦以某种形式“表达”呈现出来并用于创作,其保护状态则转变为可能受到版权法保护的“表达”。它更像是一个高度精炼的“创意概述”,游走在理念与表述的模糊边界之中。
表达的具体化时点:在传统的艺术创作过程中,构思经过作者的思维与技艺的紧密交互,逐渐转化为可见的表达形式。于AIGC领域内,“思想”这一概念被AI模型瞬息间转化为“表达”,这一过程生动体现了人工智能与创意转化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当提示词本身足够详细、当一种独特性能够确保在生成特定类别的表达时始终如一地被遵循,进而主张这种独特性对由之产生的“表达”拥有某种形式的权利,实际上是否暗含了一种对“思想”的间接保护机制?这一挑战对二分法的适用性构成了严重的质疑与危机。
(四)“随机性”是否能否定“智力成果”属性
反对AIGC可版权性的一个重要论据是其生成过程中的随机性(如扩散模型中的随机噪声)。
反方观点:随机性意味着使用者未完全控制最终表达,不符合著作权法上“创作”所要求的意图控制。
正方反驳与深化:
- 人类创作亦含随机:绘画中的泼洒、音乐创作中的即兴,都包含随机因素,但并未因此被否定版权。
- 随机性是受控的工具: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领域,随机种子(seed)的设定通常被采用以确保生成过程的可重复性。通过多次迭代生成并筛选结果的过程,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基于随机性的、受控的探索与选择过程。
- 智力成果的再定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核心是具体的“智力作品”表现形式,而非抽象的“创作意图”或“创作过程”的控制机制。只要最终作品彰显了人类智力劳动的独特价值与创新性(例如,通过原创性的构思与布局展现的智力贡献,则不应因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而阻碍其获得法律层面的保护。关键之处在于,这种随机性成为人类作者“驾驭”与“策略性应用”的核心元素,而非被其放任自流的纯粹偶然现象。
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现实意义与制度建议
(一)现实意义
- 激励创新与效率提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身份不仅能够激励创作者运用AI技术进行创新性产出,提高生产效率,而且对于促进技术进步与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 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版权归属的清晰界定及其合理保护范围,对于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用与流通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还能够遏制不当使用,从而维护创新者的权益并促进知识的合法传播。
- 促进文化繁荣:于法律框架之内,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作为文化创意产物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不仅极大地丰富了文化生态的多样性,还有效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与经济增长。
(二)制度建议
将优化版权注册及公示体系:构建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登记机制,清晰界定权利持有人及其权益范畴,以强化法律的明确性和权威性。
推动国际协调与合作:鉴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传播趋势,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显得尤为重要,旨在共同制定并实施一套更为一致的版权保护准则。
五、结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作为技术进步对既有法律架构所引发的崭新课题,构成了对传统版权法体系的深刻挑战。根据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在人工智能创造的内容生成过程中,若该过程涉及显著的个性化决策与智力创造性的投入,则此类产出应被视为符合法律定义的作品,并理应获得版权保护。
展望未来,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革新与深化,版权问题势必呈现出更为复杂多样的形态。在此背景下,构建一个既具备高度灵活性又兼具全面功能性的认定框架,无疑成为了解决这一挑战的关键所在:
- 借助贡献区分多方主体对生成物的成果判定,做多方共有成果而非单独所有。
- 区隔“创造性应用”与“功能性应用”:针对那些需借助高度创新性的提示设计方能产出的“个性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倾向于向创作者授予版权权益;而对于单纯依据基本指令即可实现大量生成的“规范化”AIGC,或许更适合采用其他法律手段(如防止不正当竞争机制)或选择不提供法律保护的方式进行管理。
- 接纳版权制度的逐步进化:参照摄影术与计算机软件所引发的先前挑战,著作权法律体系将通过持续的解释拓展与规范修订,逐步整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这一崭新领域,确保其合法性和创造性保护的一致性。当前的关键挑战在于,如何在恪守法律基石的前提下,维持适当程度的开放性与灵活性,以促进技术创新与文化多元性之间的和谐共生与均衡发展。建议立法者、法律界与学术社群不断聚焦于人工智能技术演进的实际趋势,旨在适时优化法律体系,创建一个既能促进技术创新,又能维持秩序的全面治理框架,确保人工智能应用既符合伦理标准,又实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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