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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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艺术的可版权性及对艺术市场的影响
The Copyrights of Art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ts Impact on the Art Market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已渗透至艺术创作、科学研究与产业实践的各个层面,引发了一场涉及法律、伦理与市场结构的系统性反思。尤其在艺术领域,AIGC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与广度,挑战着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著作权制度。人类的创作通常源于内在的思想、情感与价值判断,是意识驱动下的独创性表达;而AIGC则建立在数据训练与概率模型之上,其生成过程呈现出显著的算法依赖性与“黑箱”特征。这一根本差异导致了学界对AIGC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的持续分歧。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认知与法律定性难题,从而为AIGC在著作权体系中的定位提供法理依据,并进一步探讨其可能对艺术创作生态与市场机制带来的深远影响。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在创造领域的法律定性问题已超越版权范畴,延伸至专利领域。自美国科学家斯蒂芬·泰勒以其人工智能系统“达布斯”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以来,全球范围内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及发明人身份的争论持续升温。为应对技术实践,美国专利商标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机构相继出台相关审查指引,试图在制度层面回应人工智能辅助或自主生成发明的保护需求。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明显不足:概念界定尚不统一,可专利性与发明人身份问题常被混淆,分析框架也多沿用传统路径,未能充分重视“发明实质贡献可能源于人工智能”这一特殊性。
因此,本文在系统梳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与专利领域争议的基础上,聚焦于艺术生成这一典型场景,深入分析其可版权性的判定逻辑与法律后果,并进一步探讨此类作品进入艺术市场后对创作主体、价值判断、交易模式及版权治理可能引发的结构性影响。通过跨学科视角与比较分析,本研究力图构建适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规则路径,为政策制定、行业实践与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研究背景
随着人工智能模型在艺术创作领域的不断成熟与发展,其生成内容在视觉表现力、风格仿真度与创作延展性等方面持续提升,逐步接近乃至在某些方面超越人类的艺术创作水平。这一趋势不仅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司法裁判与法律规制的广泛讨论,也对既有的著作权制度构成了深刻挑战。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中的参与度日益提高,不断削弱着人的传统贡献比重,这让著作权的认定与归属问题变得尤为复杂。
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艺术的可版权性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当前相关讨论主要围绕三个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一是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该类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如何归属;三是在发生侵权或成果受侵害时,应依据何种法理进行责任分配。因此,本文旨在对人工智能生成艺术的可版权性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系统回应上述理论与实务难题,并为构建适应人工智能艺术发展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提供新的思路。本研究不仅有助于澄清人工智能生成艺术在法律定性上的模糊地带,也对规范艺术市场秩序、促进技术应用与艺术创新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人工智能技术对版权发展的赋能作用与积极影响
人工智能生成艺术的发展,在重构创作生态与革新版权机制的同时,也为艺术市场注入了显著的积极动力。具体而言,其积极效应主要体现在创作赋能、版权治理升级以及市场生态优化三个层面。
(一)人工智能推动艺术生产走向“大众化”与“高频化”
在绘画、音乐、影像及交互艺术等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使非专业创作者也能借助文本描述或简单草图生成风格多样、完成度较高的视觉作品,丰富了艺术创作的数量和形式。这不仅激活了社会整体的创作潜能,也促使艺术市场的内容供给更加多元、动态和可持续。在数字艺术市场中,人工智能工具使个人艺术家和小型工作室能够以较低成本实现创作量产与风格迭代,从而更灵活地回应市场需求,增强了市场活力与竞争多样性。
技术驱动的智能版权保护体系为艺术市场提供可信任的交易环境
通过结合图像识别、风格分析与区块链等技术,人工智能系统能对作品进行快速溯源与侵权监测,实现原创性自动识别与权利归属的初步判定。在数字艺术平台与NFT市场中,这类技术已应用于作品上链前的查重验证与发行后的侵权监控,有效遏制了抄袭与盗播行为。智能化的版权管理不仅减少了确权与维权中的法律与时间成本,也增强了收藏者与投资者对数字艺术资产的信心,为艺术市场,尤其是新兴的数字艺术交易板块,奠定了产权明晰、交易安全的制度基础。
人工智能催生新的艺术门类与市场形态
算法生成艺术、人机协作艺术等新形态作品已逐渐进入画廊、拍卖行与线上艺术平台,形成了独立的展示与收藏板块。这类作品往往伴随可编程性、可交互性与可扩展性,推动了艺术从“静态物件”向“动态过程”转变,相应也激发了基于代码分享、版本迭代和参与式创作的收藏模式。人工智能不仅丰富了艺术市场的供给结构,也在推动艺术评价标准、收藏逻辑与交易机制向着更开放、技术融合的方向演进。
综上,人工智能生成艺术在提升创作效率、完善版权保护机制、拓展艺术形态与市场可能性等方面,展现出多层次的积极影响。在艺术市场面临数字化转型与全球化流通的当下,人工智能不仅是一个技术工具,更是驱动艺术生态开放化、版权治理精细化与市场结构多样化的重要力量。未来,随着技术应用与法律政策的进一步协同,人工智能有望在艺术创新与市场规范之间建立更可持续的共生关系。
三、人工智能生成艺术对版权生态与艺术市场的消极影响
人工智能技术在艺术创作中的广泛应用,不仅催生了新的创作形态与市场机遇,也深刻冲击了既有的版权秩序,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以下从侵权方式革新、权利滥用加剧及行业生态异化三个层面,具体分析其带来的挑战。
(一)技术普及降低侵权门槛,加剧版权资源非法获取与使用
随着人工智能工具尤其是生成式模型的便捷化与开源化,普通用户乃至商业机构可轻易利用这些技术访问、学习并融合大量未经授权的艺术作品数据。这种基于海量版权作品“训练”的生成过程,往往缺乏有效的授权机制与补偿安排,实质上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改编权等核心财产权的系统性侵蚀。在生成艺术领域,风格模仿、元素重组等技术操作使得侵权认定更加复杂,原有“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标准面临适用困难,给权利人维权带来显著障碍。
(二)技术赋能催生新型版权滥用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与司法环境
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图像识别与网络追踪能力的提升,被部分机构与个人异化为“技术寻租”工具,催生了以诉讼为手段的牟利模式。典型案例包括2019年“视觉中国”就“黑洞照片”主张版权,以及2023年其对某图片原创作者提出权利要求的争议事件。在这些事件中,涉事主体被质疑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大规模、自动化作品监控,实施“钓鱼式维权”或“碰瓷式维权”,即通过对疑似侵权方进行诱导或滥诉,谋求高额和解费用或赔偿。此类行为不仅消耗司法资源,也导致创作群体与使用方之间互信受损,干扰了艺术市场正常交流与传播生态。
(三)冲击创作伦理与版权制度根基,引发艺术市场信任危机
人工智能生成艺术在模糊“人类创作”与“机器产出”边界的同时,也动摇了以“人类作者中心主义”为基石的版权体系。当技术能够大规模、低成本地产出风格类似知名艺术家的作品时,不仅削弱了原作的稀缺性与市场价值,也使得艺术市场的真实性、原创性标准遭受质疑。长期来看,若版权秩序无法有效回应技术挑战,可能导致创作者积极性受挫、投资意愿下降,进而影响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文化多样性。
综上,人工智能生成艺术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实践层面,均对现有版权保护体系与艺术市场秩序构成了现实且深刻的挑战。这些消极效应不仅凸显了技术在权利保护与侵权便利之间的双重属性,更迫切要求在法律框架、行业自律与技术治理之间寻求再平衡,以构建适应智能创作时代的版权新秩序,维护艺术市场的公平、活力与可持续发展。
四、人工智能时代版权问题的规制路径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机制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相关著作权法律规范也应随之进行调整与完善。学界研究显示,默示许可在实践中已逐渐成为人工智能时代协调作品传播与权利许可的重要规则。尽管该规则尚未被正式纳入法定著作权许可体系,但其凭借广泛的用户覆盖与作品适用规模,以及对网络传播生态与版权产业形态所产生的实质性塑造与规范作用,实际上已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制度性事实”。因此,为适应数字时代作品高效传播的需求,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系统构建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使其从实践常态上升为规范化的法律安排,以更好地平衡技术发展、作品利用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明确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
在当前人工智能生成艺术深刻影响创作生态与市场秩序的背景下,明确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立法实践对于构建独立的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尚持审慎态度,实践中存在将其模糊归入法定许可范畴的倾向。然而,从法理基础与制度功能来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存在本质区别。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使用人可不经权利人明示授权而使用作品,但须依法支付报酬。该制度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本质上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旨在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文化传播需求。相比之下,默示许可仍以权利人意志为核心,其授权来源于权利人可通过行为推定的许可意图,而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人工智能生成艺术领域,作品往往在开放平台传播、被用于模型训练或二次创作,权利人对这些使用行为的默许,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基于技术生态与行业惯例的许可机制。
因此,在人工智能生成艺术的可版权性讨论及其对艺术市场的影响框架下,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默示许可的独立地位,将其从法定许可中剥离,形成适应数字创作传播特点的授权规则。这既有助于保障权利人在新技术环境下的意思自治,也可为市场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促进人工智能艺术产业的规范发展。
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
在人工智能生成艺术重塑创作与传播模式的当下,既有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显露出明显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当前,该制度主要局限于报刊转载、录音制品制作等传统领域,尚未有效延展至人工智能技术催生的新型应用场景,如网络搜索引擎、内容共享平台及数字图书馆等。这些场景恰恰是人工智能生成艺术汇集、展示与传播的关键场域,其法律规则的缺失可能导致权利边界模糊,抑制产业有序发展。
1.适用于提供索引与缓存的网络搜索引擎
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抓取与内容聚合过程中,搜索引擎对公开网页的缓存与摘录行为,可适用默示许可规则。若著作权人未在网站或元数据中明确禁止抓取,则可推定其允许搜索引擎为提供检索服务之目的进行合理使用。这为人工智能系统获取公开可得的艺术资源提供了法律上的预期空间,同时也维护了权利人通过技术声明保留控制权的可能性。
2.适用于用户生成内容(UGC)为主的网络共享平台
在各类艺术展示与交流平台上,用户上传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时,若平台用户协议未作相反约定且权利人未明确保留权利,可推定其默示许可他人在平台内进行基于个人使用的观看、分享甚至合理范围内的再创作。这一规则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生成艺术在社群中的传播与互动,激发创意生态。但涉及商业性使用或超出平台常规使用范围的行为,则应排除在默示许可之外,以保障权利人的核心经济利益。
3. 区别适用于公益性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
在数字图书馆场景中,应严格区分公益性与商业性机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以促进知识公共传播为目的,可有限度地适用默示许可,允许其对已公开的人工智能生成艺术进行数字化保存与提供馆内查阅,但不得用于商业开发。而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则不宜适用默示许可,因其对作品的利用直接关涉经济利益分配,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将加剧版权利益失衡,诱发系统性侵权风险。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协同治理机制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艺术所引发的可版权性争议及其对艺术市场的深远影响,完善相关伦理风险治理规范已成为一项紧迫的立法与政策任务。2023年10月,我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中明确提出“坚持伦理先行”,倡导构建涵盖伦理准则、行为规范与问责机制的全方位治理体系,以积极回应国内外伦理关切。此前,欧盟于2021年推出《人工智能法》提案,标志着人工智能治理从软性伦理指引向硬性法律约束的重要转变。我国亦于同年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系统明确了管理、研发、供应及使用各环节的伦理要求,并于2023年进一步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服务提供、数据治理、透明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然而,在人工智能生成艺术领域,现有伦理风险治理规范对版权滥用、权益分配不公等具体问题的规制仍显薄弱。相关条文多停留在原则性层面,缺乏针对艺术创作特性与市场运作机制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在认定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防范利用AI技术进行“批量侵权”或“钓鱼维权”等方面存在明显制度缺口。为此,应加快构建与人工智能艺术发展相适应的伦理治理体系,尤其须在以下方面完善规范:
第一,制定专门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艺术领域的法律规范,明确其创作、传播与使用过程中的版权伦理底线,遏制技术滥用对原创者权益及市场秩序的侵蚀。
第二,建立贯穿AI艺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伦理审查机制,特别是在训练数据来源、生成过程透明度、版权标识与使用限制等方面嵌入可审计、可追溯的伦理约束。
第三,完善跨部门协同的监管框架,结合技术监测与行业自律,对AI生成艺术在交易、传播、衍生开发等环节可能出现的版权伦理风险实施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通过系统健全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治理规范,不仅可为人工智能生成艺术的可版权性判定提供制度依托,也有助于构建诚信有序的艺术市场环境,推动技术在尊重权利、促进创新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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