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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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司法的浙江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研究
Digital Justice: Zhejiang's Practical Exploration
引言
数字司法伴随数字技术的迅速进步而诞生,作为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的核心工具,已成为现代司法改革的关键领域。在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就已确定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规划。作为“十四五”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信息规划》中就结合当前的现状与形势,对于未来信息化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指明了主攻方向。为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司法信息化、数字化是一种必然选择。浙江省一直走在我国司法建设数字化改革前列,从2017年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到2024年AI辅助判案系统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院被逐步应用,浙江省一直在数字化改革中进行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许多成果。对于浙江数字司法实践的探究必然为全国司法系统的数字化改革提供经验与参考,助力数字中国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
一、数字司法的理论基础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适用法律的过程,这是一种传统的司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以纸质文件为主,依赖纸质档案记录案件信息;线下审理,当事人和法官需亲自到庭完成诉讼程序;程序严格,从立案到执行环节明确、规范;区域性限制,案件需在法院辖区内审理。数字司法则是指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活动深度融合,以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透明度和公正性的一种新型司法模式。数字司法的兴起,标志着司法系统的一场深刻变革,其中的“数字”并不单纯指代对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其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包括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数字司法是以技术辅助司法,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司法模式,仍旧离不开司法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因其模式的变革,会使其相对于传统司法模式更具效率性与便捷性。
除上述法律理论基础外,数字司法也离不开相关技术理论基础。数字司法的实现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它不仅提供了技术工具,还从根本上影响着司法流程的变革。比如大数据技术,收集并分析海量案件数据,将其转化为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优化案件处理流程,并且在司法过程中,大数据有助于实现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对案件复杂度进行初步筛选,将更简单的案件交由智能系统处理,法官则专注于复杂案件,这种数据驱动的分流模式能够显著提升司法效率。这些技术基础是多种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物联网共同构建了一个高效、安全、透明的司法生态系统。这些技术的深度融合使得司法系统在提升审判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透明度等方面得以实现质的飞跃,为数字司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浙江数字司法实践的背景
整个浙江省的数字改革起步就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较早的阶段,2014年就已经提出要建设“智慧城市”并且大力推广政府数字化转型。2016年浙江发布“十三五”规划,将“数字经济”明确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这一时期浙江在电子政务、智能制造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2017年开始,“最多跑一次”改革成为浙江数字化改革的重要标志。这一改革旨在优化政府服务流程,通过数字化手段使群众和企业办理事项尽量只跑一次。“最多跑一次”改革成功推动了浙江数字化政务建设,后期进一步深化为“一次都不跑”,并逐渐扩展到政务服务、民生服务和企业服务等多领域。在“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影响下,浙江法院提出了“网上立案”“在线审理”等创新举措,这些都为数字司法奠定了基础。2019年浙江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未来几年内全省法院在数字化方面的具体目标。2020年,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中,将数字司法作为政法系统的一部分重点推进,明确了数字法院和智能司法建设的政策方向。
浙江省高院在宁波试点的移动微法院,从立案、缴费、证据交换、调解到庭审、送达等一系列诉讼活动,无需亲自到法院现场,实现了全流程在线操作,这相较于传统司法模式更加便捷与透明,极大地提升了司法效率与透明度。源自浙江临安的共享法庭改革,目的是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和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共享法庭,法院为街道提供法律指导,让纠纷在群众“家门口”“一站式”化解,提升司法服务的可及性和效率。这一改革也有助于让更多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极大程度上拓展了司法公正性的边界。
在浙江省众多相关政策支持下,数字司法在全省区域内得到了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对浙江省提出了相应的改革要求。2022年司法部与浙江省政府签署了《共同推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助力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成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其中明确指出指导浙江司法行政系统探索开展数字化改革,全面建设“智慧法治”,加快推动司法行政领域数字化改革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同时,支持浙江全面创建“智慧矫正中心”,指导构建“智慧矫正”特色体系。同时作为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设立地,推动“在线诉讼”成为常态化的诉讼方式也是数字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要求之一。
三、浙江数字司法的具体实践
(一)互联网法院
21世纪被称为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冲击着各行各业带来的信息技术改革也被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在此背景下进行的互联网法院建设,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开创性的、革命性的。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18日挂牌成立,是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从立案、送达到裁判、执行的全流程在线化,极大程度地节约了司法成本。起初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模式需要各方同步时间在线,在同一时空完成诉讼。2018年起,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启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段完成诉讼,彻底脱离了传统诉讼模式受困于时空的限制。但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局限在“涉网案件”,强调互联网案件互联网解决,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比如元宇宙技术应用于案件审理过程,元宇宙法庭建设取得进展,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范围终将逐步拓展至其他非“涉网案件”,互联网法院的便捷性将辐射到更多的人身上。
(二)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存证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通过密码学确保数据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在于去中心化,即数据不再由单一的集中化机构控制,而是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当前应用领域最多这门技术的是比特币,界内都认为它是下一代互联网的基础,许多行业的数字化转型都将由它来推动。这一行业当然也包括司法领域,实践中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司法统计报表等司法数据的上链存储,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区块链技术,一旦司法数据被上传到链上,任何篡改都将被记录并可追溯,从而有效防止数据篡改和伪造,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样,区块链技术也可以实现不同司法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加强司法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三)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
2019年浙江省高院与浙江大学、阿里巴巴一起研发的智能审判系统“小智”投入使用,此人工智能辅助判案系统主要应用于民间借贷、网络购物、公安交通行政处罚3类案件。同年五月,杭州市上城法院试点金融借款纠纷全流程智能审判,研发出以“人机速审、精准秒判”为特征、可用于司法实践的全流程金融案件智能审判模式——凤凰金融智审。目前“小智”已经更新到3.0版本,与传统审判模式相比,AI智审除了能够提升诉讼效率、提高诉讼质量以外,还更加的人性化。在遇到当事人并未聘请代理律师,不会书写诉状的情况时,当事人在浙江法院网“民间借贷智审”专属立案通道中提交起诉材料后,系统自动提取当事人信息,引导当事人填写立案要素。这些细小方面的改革都更加落实那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数字司法实践的成效与挑战
(一)数字司法实践取得的成效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数字司法技术的应用,使浙江省实现了案件的简便化和简易化,并合理调配了法官资源。由于这样的数据管理足以实现对法官、人员、审判资源的准确调度,优化全省司法资源的配置。具体操作是借助大数据分析和智能调度,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复杂程度,将法官等司法资源分配到合适的区域,从而有效缓解案件集中爆发或区域积压的情况。这不仅减少了案件的等待时间,也降低了案件流程的成本。此外,浙江省还通过远程立案、网上审判等数字化流程,实现了跨地区、跨机构的司法协作,法官可以通过电子系统共享案件数据,避免重复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这种全省一体化的司法协作模式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整体提高了司法系统的运行效率。据实践统计,数字司法技术应用后,诉讼处理效率提高了30%,平均诉讼周期缩短了约15天。
提高司法透明度。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存证中的应用,是数字技术与司法融合的典范。如前文所述,这一举措将最大程度上保证数据与证据的安全性、不可篡改性,更能体现司法透明度的提高;互联网法院或者移动微法院,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各个环节的“数字化”,也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突破传统模式下当事人对于案件进展的模糊,提高司法透明度。
便民利民。电子送达允许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移动微庭”将法律文书直接推送给当事人,缩短了传统纸质送达的时间,降低了人工成本。同时,通过电子服务,法院可以更迅速地联系当事人,确保案件处理的进度不被延误。同时,数字司法系统还具有类似智能客服的功能,能够解答当事人的常见问题,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例如,用户在遇到准备诉讼材料、办理手续等问题时,可以通过智能客服获得指导和帮助。在实践中,这还包括场外开庭,线上运营和线下一趟不用跑,“共享法庭”让市民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相关需求,这些改革都是相对于传统模式在便民惠民上的飞跃,才是真正接地气的便民惠民服务。
(二)当前数字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数据安全问题在数字司法改革中尤为棘手,如何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信息和公民隐私的安全,是亟待解决的课题。实践过程中涉及此类问题的案件时有发生,2020年,德克萨斯州一个法院系统因网络安全漏洞导致大量敏感案件信息被公开,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和银行账户等内容。由于信息泄露,部分当事人面临身份盗用和财务风险,事件在全美范围内引发了对法院数据安全的担忧。同样的,信息泄露导致的虚假诉讼案件也不在少数,实践中有公职人员为完成单位的诉前调解案件任务量,私自盗用300余名校友的个人信息,虚构一百多起民事诉讼案件,给受害人征信等造成危害,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数据信息的泄露不仅可能是当事人方进行的虚假诉讼,也可能是司法体制的相关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前司法数字化改革中亟待进行的举措。
裁判主体地位的模糊。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不论其发展程度如何智能,都无法也不应改变法官在裁判中的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只能发挥辅助判案的作用。相较于法官,人工智能拥有更强大、更精确的计算能力,面对简单量大的案件有天然优势,但其对于法律的运用还是依赖于程序与算法的设定,面对复杂案件还是法官能够更加准确的应用法律,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
技术应用的公平性问题。在传统司法模式下,司法资源的分配并不是完全合理的,因为我国巨大的国土面积与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略有差距的国情,必然导致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整体的司法资源较其他地区更为丰富。在此背景下,数字技术的发展更加依托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技术在司法的应用更加容易资源分配不均衡。如何确保数字司法技术的应用不会加剧司法资源的不均衡分配,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法律制度的适应性问题。目前数字司法发展到现在,人工智能辅助判案的出现,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系统性规划,现有法律框架在适应这些新型技术时往往显得滞后。电子数据、智能合同等新型证据形式逐渐增加,如何使这些数字证据合法化、规范化,是法律适应性的关键挑战之一。数字司法依赖于跨部门和跨区域的数据共享,但传统法律制度对信息共享和隐私保护的规定较为严格,难以在短时间内调整来支持数字化的要求。如何在数字司法的背景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五、当前困境的建议
(一)加强对数据与隐私的保护
在数字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数据与隐私保护不仅仅是对隐私的简单延伸,还涉及到司法数据管理的规范化以及技术层面的隐私保护模式创新。其一,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需从“静态保护”模式向“动态保护”模式过渡。传统的静态保护手段难以应对信息公开的实时性和广泛性,而一旦司法数据在互联网上公开,信息主体就很难掌控其传播路径及后续利用情况。因此,数字司法公开必须采取“前—中”端并行的管控策略,通过事前防范与实时监控相结合,在前端审查和中端动态调整过程中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以确保公开内容不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必要的暴露或损害。其二,应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采取分级保护措施。司法公开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可以根据敏感性划分为高、中、低不同等级,并依照保护强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例如,对于涉及当事人身份的敏感信息,应采用匿名化、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以防止信息被恶意抓取或用于商业目的;对于普通的公开信息,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需谨慎确定公开范围和访问权限。其三,作为辅助司法公开的重要工具,算法技术应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审查及影响评估程序。算法的使用需接受法官的全过程监管,以防止算法偏见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或错误判断。通过法官对算法的实时监控与动态调整,数字司法公开不仅可以保障公正性,还能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二)明确法官在裁判中的主体地位
第一,裁判中法官应坚持核心功能。虽然人工智能具有显著的简化案件流程、提高司法效率等优势,但其辅助性质却具有不可取代的优越性。法官在运用人工智能分析与建议的时候,为了保证人类在司法活动中仍占统治地位,就必须保持自主判断,避免过分依赖技术。既符合审判独立的基本原则,又能在纷繁多变的社会环境中作出较为柔性的判决,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二是要加大法官业务培训力度。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进步,法官为了理解其算法逻辑及局限性,需要具备基本的AI知识,从而对这些技术辅助工具的使用更加精确。审判者在处理纷繁复杂的事例时,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人工智能所提供的辅助资料进行评价和使用,从而保证判决结果由一人独当一面,由一人支配、由一人控制。三是保证法官的主体地位,另一个关键措施就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为了防止算法偏见或黑箱操作对裁判过程造成的影响,应对人工智能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程序性监督与透明化管理。为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可成立由人工智能辅助的独立评估委员会,随机抽查案件。最后,在立法层面对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辅助性质及其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法官在各环节的主体地位、责任等进行明确界定,做到防微杜渐,责任归属不明。这样既可以有效维护法官裁判的公信力,又为实现数字公正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平衡技术应用的差距
加强在实际操作中的技术资源共享和互助,建立跨区域数字司法资源共享制度,促进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开放司法技术和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资源整合,在我国建立跨地域数字司法资源共享体系。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可以借助云平台或远程协作系统,将先进的司法资料、智能审判平台接入其中,从而拉近由地区差异造成的技术鸿沟。在资金技术支持方面,政府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投入,对他们的数字司法设施建设和维护给予支持,并对基础网络和硬件设备进行完善,对欠发达国家地区的数字司法水平进行相应的完善。在这些地区逐步提高数字司法水平的方面,还可以通过财政专项拨款或技术补助,并在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并且还提出,为了使发达地区的司法资源在必要时为欠发达地区的案件处理提供支持,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中心,或者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件协同、远程会商等功能。有这样一个协作机制,有经验的法官可以为欠发达国家地区的案件提供指导和帮助,这样技术资源的合理调配就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
(四)加强法律制度的适应性
为使社会变迁及新的科学技术得到运用得到及时的解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建立一个法律方面的动态更新机制引入定期的审查及更新程序来保证法律能被及时地回应起来。通过对法律建立的经常性评估机制,为使法律与社会的同步发展而立法机关可以对重点领域法律予以经常性审查及调节以规避滞后期事使法律得到同步发展。同时,要推动跨学科的立法研究。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要加强法律界与科技界、经济界的合作,更全面地了解新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从而制定出适应性更强的法律。紧接着,完善司法解释机制也至关重要。健全的司法解释机制可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及时灵活地应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机构可以在重大案件或新领域做出权威解释,弥补立法的不足,确保法律在实际应用中保持前沿性和有效性。
六、结语
浙江省作为数字司法发展的先行者,未来应持续发挥引领作用,不断拓宽应用领域。具体而言,可以进一步在“最多跑一次”政策的基础上,推动“智能无接触司法服务”的实施,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流程。同时,建议探索制定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规范指引,以保障 AI 应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通过这些创新举措,浙江数字司法的经验可为全国提供更具实操性的借鉴,进一步推动法治现代化建设首先,互联网法院目前取得的巨大成功正在逐步推广,它在在线诉讼方面的经验为全国数字司法提供了切实可靠的经验,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法院的任务完结,它仍需在其他方面探索,将案件审理范围拓展至更宽的领域,不只局限于“涉网案件”。最后,对一些全新的设想进行实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何帆法官曾提出过“法院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场所”,他主张设立数字法院进行互联网挂号看病,符合一定资质要求 (如在线审理经验丰富、 熟悉互联网技术等),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赋予数字法院法官资格。对于省域内适宜全程在线审理 的简单案件,当事人在线起诉后,无须考虑管辖连接点,都可以由数字法院受理,经系统随机分案,交相关法官审理。
所有的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我国独特国情的背景下,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一步步探索、一步步实践。浙江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并未忽视这项改革是收益和风险并存的,最终其司法数字化的经验能够有在全国推广的可能性来源于收益是远大于风险的,且风险是可控的。在实践过程中发现风险并通过制度设计将这些具体的风险降到最低,正是先行者的任务与目标。相信随着改革稳步推进,浙江省在数字司法领域的成功必将推广至全国,先行者经验将助力数字中国建设,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乃至为世界范围内的数字司法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
- [1] 刘洁,任惠颖,陈恒星.互联网法院:网络法治的中国智慧与方案[J]. 人民法院报,2024(02):5-7.
- [2] 吴沈括.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司法的中国智慧[J]. 人民邮电,2017(05):12-15.
- [3] 刘艳红. 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与前景展望[J]. 比较法研究,2022(01):45-60.
- [4] 齐延平,黄燕腾. 数字司法公开中个人信息的动态化保护[J]. 学习与探索,2024(07):88-102.
- [5] 丁晓东.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立法——论新科技对信息隐私的挑战[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3(03):1-10.
- [6] 曹瑞璇,陈逸伦. 数字司法视域下诉源治理现代化路径展望[J].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4,3(03):25-35.
- [7] 吕子逸. 数字司法的制度检视与样态建构[J].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35(03):70-85.
- [8] 何帆. 数字司法的时代之问与未来发展[J]. 数字法治,2023(01):1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