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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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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2
  • 浏览量: 
    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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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剪辑中侵权问题的规制

The Regulation of Infringement in Film and Television Editing

发布时间:2026-02-09
作者: 李茹菲 :杭州师范大学 浙江杭州;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类视听作品骈兴错出,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就是其中非常受欢迎的一种类型。由于主体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相关立法规制的不够完善,影视剪辑短视频的二次创作者们在各大媒介中随意地发布、传播可能构成侵权的作品,这一现象已经成为了实践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二创作者若想制作出一个不构成侵权的影视剪辑短视频主要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和获得授权许可这两个方式。然而,我国对于合理使用的界定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制的问题却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方面;授权许可模式在我国也仍处于一种任重道远的阶段。本文将主要从合理使用的界定以及授权许可制度的推行两个方面展开对影视剪辑中的相关侵权问题的阐述。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various types of audio-visual works are emerging, and short videos of film and television editing are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types. Due to the lack of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of the subject and the imperfection of relevant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secondary creators of film and television short videos arbitrarily publish and disseminate works that may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in major media. This phenomenon has become a very common question in practice. If a secondary creator wants to create a short video clip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it can mainly be done through two ways: fair using and licensing.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aspects that need to be improved in terms of the definition standards of fair using and related legal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the licensing model is still at a stage with a long way to go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elaborate on the related infringement issues in film and television editing from two aspects: the definition of fair using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icensing system.
关键词: 影视剪辑二次创作;侵权;合理使用;司法实践;授权许可
Keywords: secondary creation of film and television editing; infringement; fair use; judicial practice; licensing

引言

随着现代大众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再辅之以自媒体、互联网的不断推广与普及,消费主义、快餐式的需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大行其道。大众对于观看影视作品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他们开始对于花费大把的时间去观看电视剧、电影感到望而却步,相反,他们会更倾向于通过一些便捷迅速的方式走马观花地泛泛浏览一些影片信息,以适应其快节奏的生活。然而,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恰好与新时代大众获取信息的需求相吻合,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传播趋势,观众仅仅通过利用碎片化的零散时间就可以获取整部影视作品中的主要内容,有时还可以附加地获取创作者个人的主观解读与理性思考。

在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形成热潮的同时,相关的侵权问题也应运而生,甚至是愈演愈烈,逐渐成为了一个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在实践中,很多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并未通过合法地获取版权并支付费用的方式,便对长视频创作者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通过流量实现变现的目的。将各类侵权现象归纳起来,可以把它主要分为两大类:纵向来看,主要是短视频创作者是否从长视频创作者处获得版权的问题;横向来看,主要是各大平台的各个短视频创作者之间的相互抄袭、搬运现象。下文主要就纵向角度的侵权问题展开论述并尝试在侵权的认定及预防方面进行研究。

一、我国目前对二创作品的规制

(一)二创作品的本质

  1. 影视剪辑二次创作者在创作影视剪辑作品时,无论是否构成侵权,本质上都在进行一种对影视作品的再现活动,其作品的核心内容都是围绕着影视作品展开的。
  2. 若该剪辑作品具备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那么该剪辑作品就会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不再受到法律的规制。所谓“独创性”既要考察“独”,即该剪辑作品不能是抄袭的产物,必须是二创作者自己独立完成的;又要考察“创”,即要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不能与现有的作品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3. 若该作品虽未达到独创性的标准,但仍可因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最后一种情况,则是构成侵权的情形。而区分该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则在于二创作者所引用的原影视作品的比例是否过高。若引用内容低于一定的比例,则该二创作品往往可以归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反,若引用内容高于一定的比例,则该二创作品很有可能会构成侵权。判断时既需从“量”的角度考量,也需从“质”的角度考量,综合介绍、评论或说明该影视作品所需要的合理限度。

(二)合理使用的界定

1. 合理使用的实质

所谓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情形,即指在一定的情形下,创作者既无须征求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费用即可使用相关素材、片段、内容等。就其实质而言,合理使用其实是长视频的著作权人和短视频的二次创作者之间所进行的利益的平衡与取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使用。对于长视频而言,这是一种宣传方式;对于短视频而言,这是一种获益方式。

2. 国际公约确立的“三步检验法”

作为界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性原则,“三步检验法”主要包括三个要素。首先,并不是任何情形之下都可以适用该原则;其次,一切合理使用都应当是建立在不与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原本用途相冲突的基础之上的;最后,作品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不得因为不合理的理由而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所谓“合法”应当从规范和实践两个切入点去思考,而“利益”也不能被局限在经济意义上的利益。

3. 美国版权法确立的“四要素检测法”

美国版权法所凝练出的“四要素检测法”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第一,使用目的及性质,常以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作为区分标准,并辅之以“转换性使用”标准进行评判;第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应结合是否已出版等因素考量;第三,使用素材在原作品中所占的“质”和“量”,就“质”而言不得达到“实质性使用”;就“量”而言,大量使用通常构成侵权;第四,使用行为是否会影响著作权人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

4. 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

作为“三步检验法”相关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合理使用的界定标准也是建立在“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之上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并附加了兜底性条款。一般情况下,影视剪辑作品若能构成合理使用,多数情形可归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畴。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性用途并不一概排除,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才是关键。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合理使用界定标准的宽泛性与模糊性,常常借助“四要素检测法”进行综合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即已指示将“四要素检测法”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具体考量因素之一。

(三)授权许可制度

如前所述,如果二创作者的影视剪辑作品中引用原影视作品内容的比例过高,该二创作品很有可能会构成侵权。要从根本上避免侵权,最直接的方式是推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达成授权许可,通过约定确定传播的内容与范围,从而合法使用素材。

二、现行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碰撞

(一)近几年裁判文书的分析

目前,我国影视剪辑作品侵权现象的泛滥程度已经达到不容小觑的地步。在司法实践中,与影视剪辑有关的侵权案件数量相当可观。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影视剪辑”“电视剧剪辑”“电影剪辑”等关键词检索,最早出现该类案件的年份是2007年,自2007年至2023年这十六年间共检索到170篇裁判文书,其中仅“电影剪辑”一项在2014年便检索到48篇裁判文书,这些案例构成研究的有效样本。

(二)典型案例分析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的第一年发布的一个与合理使用有关的热点案例值得关注。该案围绕古装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告优酷对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通过截图将该影视剧图片化形成图片集,涵盖了情节与画面。图片集与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在实质上并无显著差异,视频本质上由一帧帧图片构成连贯画面。

法院认定,由截图构成的图片集并不构成合理使用。判断不应仅以引用“量”为依据,还需考虑“质”,即是否属于介绍、评论或说明该影视作品的合理需要。被告的图片集包含几乎全部画面和剧情,并非起到积极推广作用,反而可能替代原作品,严重影响收视率,超过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因而构成侵权。

(三)立法与司法实践冲突的原因

1. 合理使用立法的不完善

我国对合理使用的立法采取列举+兜底的模式,但成文法国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限,导致该模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困难。此模式缺乏法律弹性与包容性,难以应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也不利于在个案中实现实质公正。因此,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仍有固有局限,有待完善,避免被滥用而导致侵权泛滥。

2. 授权许可实施的困难

在授权许可模式上,我国仍有很大工作要做。二次创作者难以获得大量素材的著作权人联系信息,且获取授权所需费用常高于其收益,导致其不愿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授权许可,授权许可模式亟需完善。

3.维权的投入产出比低

影视剪辑二创作品侵权相关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易被篡改、调查取证困难且保存不易,导致权利人维权的时间与金钱成本高昂,相比于可能获得的赔偿不成比例。当前司法实践常采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但我国公证系统仍不完善。

三、规制方法

(一)总体方向

法律的稳定性使其难以完全适应社会现实的快速变化。在影视剪辑侵权问题上,立法层面的规定尚不足以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合理使用与需要授权许可的界限,采用比例原则并借助算法等技术建立类似查重的机制,通过立法确定具体比例。例如可根据司法实务统计,以二创作品中原创内容占比作为判断依据:低于某一比例的可认定为合理使用;高于该比例且不属于法定许可情形的则属侵权,但可通过获得授权许可合法使用原视频素材。为应对相似度过高问题,应完善授权许可制度,并借鉴如抖音二创计划的合作模式。

(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对合理使用通过“三步检验法”结合《著作权法》等法规进行界定,但司法实践中常显模糊、泛泛而谈,不足以应对案件的新颖性与复杂性。

2. 借鉴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美国通过判例归纳与“四要素检测法”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了较大的司法灵活性。虽我国为成文法国家,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模式,但可谨慎借鉴“四要素检测法”,并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引导实践,使法院在依法裁判同时有更清晰的评判工具。

3. 将“公共利益”纳入立法范围

在典型案例《80后的独立宣言》海报案中,法院以公共利益和转换性使用的考量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兜底性描述未明确纳入公共利益考量,建议在未来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给予明确关注,以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灵活性并促进数字时代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在合理使用制度中融入转换性使用

传统上是否用于商业性用途被视为判断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但营利性剪辑作品在市场上普遍存在,仅凭“质”、“量”和商业性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应将转换性使用作为重要判定依据。转换性使用注重使用目的及方式,将使用行为是否产生新的信息、新的理解作为衡量标准,从而使具备独创性表达并形成明显风格与内涵区别的剪辑作品有可能获得保护。

5. 将“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制度的保障

在融入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同时,不应放松对原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应以“三步检验法”作为最终屏障,防止转换性使用规则被滥用,避免将可能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的剪辑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从而维护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尝试授权许可制度规模化

尽管事前对所有影视剪辑作品实施授权许可在操作上困难重重,但可通过多种模式推动授权许可制度规模化。

1. 著作权集体管理

实践上,二次创作者获得授权的最直接方式是由原著作权人出具许可。建议鼓励版权代理公司和集体管理机构发展,建立以版权授权许可为主、合理使用为例外的版权体系。可由短视频平台或第三方机构(如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与著作权人签订版权许可协议,构建共享素材数据库,由管理主体对接二次创作者并收取合理费用,前提为各方自愿加入。

2. 知识共享协议

知识共享协议与集体管理类似,但更侧重于事前自治与便捷使用。建议原著作权人在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告共享协议,剪辑作者在使用素材前下载并签署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从而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降低传统授权许可的实操难度与高昂成本,减少纠纷并提高影视作品利用效率。

3. 为原著作权人设立追认权

建立事后补救机制也很重要。建议为原著作权人设立追认权:当剪辑作者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创作,若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且原著作权人同意,原著作权人可行使追认权以补正先前使用行为,使该使用不再构成侵权,从而减少纠纷并提供合理救济。

(四)畅通维权路径

电子证据保存难的问题部分源于我国尚无统一规制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平台完善数据存储系统以便在必要时调取证据;司法系统完善类案检索与统一适用标准;立法层面可出台关于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专门规范,明确公证保全操作程序及电子证据固定方式,以便形成统一确定的适用标准,降低维权成本。

四、结语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快餐时代,随着自媒体繁荣与消费主义需求升级,影视剪辑类二创作品因其碎片化、便捷性而广受欢迎。但二创作品带来的侵权问题亦日益突出。为平衡原著作权人和二次创作者的利益、推动短视频行业与社会创新发展,应在完善法律规制的同时,减少侵权现象。净化市场需多方合力:创作者应增强版权意识;司法应在借鉴“四要素检测法”基础上出台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平台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并完善“通知删除”及数据保全措施;立法应完善授权许可与电子证据规范。通过多方协同,可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实现著作权人、二次创作者与平台之间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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