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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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与应用型转变
The Practical Challenges and Applied Transformation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 Cultivation in Local Universities
引言
在全球经济深度融合和国际竞争格局加速演变的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治工作体系”,并强调要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法律规则、通晓国际事务的复合型人才”。与国家战略型、研究型高校相比,地方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体系中具有数量大、覆盖面广、与区域经济联系紧密等优势,承担着为地方产业升级、外向型经济扩张以及国际合作项目提供人才支撑的重要职责。然而,在实际培养过程中,地方高校和地方政府普遍面临教育资源不足、国际化平台缺乏、人才需求结构不明确、校政企协同不充分等瓶颈,导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与地方开放发展需求之间存在明显错位。基于此,本文以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其发展现状,深入分析现实困境,并围绕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政企协同机制创新和国际化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可行的应用转型路径。
一、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基础概念
(一)“地方型”的概念基础
“地方型”并非简单指人才的工作地点,而是强调其在国家纵向治理结构中所处的功能位置。与中央机关、国家法律服务机构或国际组织所需的高端涉外法律人才不同,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的核心价值在于嵌入地方发展战略、区域产业结构与基层治理需求之中,使涉外法治能力在区域层面实现可及化、常态化与制度化。因此,其本质指向是一种“面向地方治理情境的涉外法治供给能力”。杨松教授认为,所谓地方性涉外法治的地方性是指地方高校在涉外法治中扮演的角色,主要应用于地方性涉外法治的发展。其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能够很好地解释涉外法治人才的定位。其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明确指出地方性法治人才的应用场景。孟庆瑜教授认为地方法治人才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重要力量,面对日益扩大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需求,应积极调动地方高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充分整合资源,明确符合地方高校的培养能力与地方开放实际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其主要服务于本地区的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其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涉外法治人才专门服务于本地区的涉外法治人才建设,体现了一定的专业性,其观点的不合理之处在于限缩了地方性法治人才的范围。
(二)地方性“涉外法治”人才的概念
目前,地方经济日益外向化、外资企业集聚化、跨境要素流动常态化,使地方治理主体频繁遭遇国际经贸规则、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合规体系。因此,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有涉外性,其所谓的涉外性,是对国际规范体系的掌握能力与对跨境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的统一。其次,涉外法治人才还应具有“法治性”。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过程中,意味着该类人才需要在地方涉外公共事务中贯彻法治原则,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方式处理涉外事务,以提升地方治理的合法性与可预期性。其能力不仅体现在个案处理的法律技术层面,更体现在协助地方政府 、执行、评估涉外政策时的法治化思维与制度建构能力,包括规则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体系完善等。最终,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内涵还体现在其复合型知识结构与跨界能力。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涉外法律人才,他们必须兼具法律、外语、国际事务、地方治理与产业实践等多领域知识,构成“法律专业能力—国际规则理解—地方治理实践—跨文化沟通”四维一体的能力结构。这种复合性源于地方涉外事务的复杂性与情境性,需要人才能够在跨制度、跨语言、跨文化、跨部门的多重场域中协调行动。
二、地方性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
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国家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在政策体系与制度安排中获得结构性的支持。然而,从实践来看,无论从国家层面的政策传导机制,还是从地方政府与高校内部的制度配套结构而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普遍面临政策供给不足、制度链接断裂与支持体系碎片化等问题。这些不足既制约了地方高校培养体系的深化改革,也削弱了区域涉外法治能力的系统建设,形成“政策悬空—制度失位—实践落差”的多重困境。
(一)政策框架的宏观性与地方执行的碎片化
国家层面虽多次强调涉外法治人才建设的重要性,但相关政策文件多停留在总体原则与战略层面的方向性要求,缺乏对地方高校如何具体落实的操作性指引。在政策体系中,“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往往被作为教育改革、对外开放与法治建设政策中的一项原则性内容,而未形成独立、具体、完整的政策板块。这种宏观性导致政策目标在向地方传导过程中出现“抽象化—弱化”的倾向。地方政府在政策理解与执行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评估体系和操作指南,往往难以将国家战略转化为具体行动。例如,在专项资金支持、岗位设置、国际合作平台建设、实践基地制度化运行等方面,地方层面的政策供给明显不足,导致高校在培养体系改革中难以获得稳定的外部支撑。对于地方高校而言,由于政策的碎片化特征,学校在人才培养体系设计时难以对接完整的政策链条,导致相关改革往往只停留在课程优化、小规模试点等轻量化层面,而难以形成全面性、系统性的制度变革。
(二)地方政府参与度不足与部门间协同缺失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仅是教育问题,更是治理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多数地区,政府部门对高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参与度有限,其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地方政府将涉外法治视为“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事务”,而非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二,涉外事务的职责本身分散于外事、商务、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由于缺乏牵头部门,以及人才需求评估、政策反馈、实践平台共建等机制不健全,高校难以获得关于地方涉外法治需求的及时信息,导致培养内容难以实现情境化更新。此外,部门间协作缺乏,也使得高校难以与外办、商务局、贸促会、仲裁委等机构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践资源供给结构长期处于松散状态,无法系统支持人才培养链条。
(三)经费投入不足与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性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具有明显的高投入特征,包括国际课程建设、双语或外籍教师引进、海外交流平台构建、模拟仲裁与合规实验室建设、跨境法律数据库购买等,均需要持续而稳定的资金支持。然而多数地方高校在预算分配与资源配置中,将涉外法治教育视为边缘性领域,难以获得专项经费或长期性投资。经费不足的直接后果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课程体系国际化程度有限。缺乏高质量国际课程与案例资源,难以支撑学生获得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学习体验。目前课程体系中虽然设计了国际法等课程,但是很多同学对国际法不太过于重视,总是乐于学习民法和刑法。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虽然有些高校设置了涉外法治人才方向,但大多数学生在进行研究生考试的时候主要把精力投入到了考研的科目,比如:民法、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的复习当中,这导致大量同学的国际法知识较为薄弱。第二,实践平台建设滞后。地方性高校大多为省属高校,其每年的财政资金主要来自该省教育厅,和当地经济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由于模拟仲裁庭、跨境合规实验室等设施建设成本较高,地方高校往往难以承担,导致实践教学薄弱。第三,国际合作渠道受限。由于我国涉外法院很少,导致高校学生缺乏实习的机会。其次,我国地方性高校缺乏持续经费用于国际交流、联合培养项目,使学生国际化训练难以制度化。此外,区域内部资源分布也呈现明显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高水平地方高校能够依靠地方财政、企业资源与学术声誉形成较为完善的涉外法治教育体系,而中西部地区、高教资源薄弱地区则难以建立稳定的国际化教学体系。区域间资源失衡进一步导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能力的结构性差异,影响政策实施的总体均衡性。
(四)国际合作机制单薄与制度化运行缺乏保障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度依赖国际化平台,包括海外交流、联合培养、国际实习、外籍教师引进等。然而在多数地方高校,国际合作机制仍呈现“项目化”“短期化”“不稳定化”的特点,缺乏制度化支撑。国际合作缺乏稳定经费渠道,项目常受年度预算限制,导致难以形成长期规划;缺乏稳定合作伙伴,部分国际合作项目过度依赖个别教师或行政人员的人际网络,人员变动即导致合作中断;制度运行程序复杂,涉及外事审批、经费使用、跨境学术交流管理等多重程序,使合作成本较高;项目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海外项目偏向“旅游式交流”,缺乏实质性学术与实践内容。国际合作平台的制度化不足,使地方高校难以建立稳定的、可复制的国际化培养模式,从而制约涉外法治人才国际视野的形成。
三、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应用转型路径
我国地方经济社会快速融入全球化体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在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地方涉外法律秩序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现有培养体系仍存在供需错位、政策制度支持不足等结构性问题,亟需通过应用导向的转型路径实现理论—实践的系统化对接。本章从培养理念、课程体系、实践平台、三个维度提出应用转型路径,旨在为地方高校构建高效、可持续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化与实践化参考。
(一)确立应用导向的培养理念
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从“知识积累型”转向“能力驱动型”,以应用能力为核心设计教育体系。地方高校应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地方治理情境与国际规则应用能力的结合,将“学科逻辑—地方需求—国际规则”融入人才成长路径。具体而言,应具备以下能力:
跨境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在目前的国际经济发展环境中,地缘政治风险上升与监管碎片化加剧的背景下,跨境法律事务处理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审查”或“诉讼代理”,而演变为一项集法律研判、风险预警、制度适配与战略协调于一体的复合型治理能力。该能力的本质,是在多元法域、多重规则与多维利益交织的复杂环境中,实现法律确定性、商业可行性与政策合规性的动态平衡,这是我们涉外法治人才所具备的。
复合型创新能力: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需要整合法律、经济、外语及跨文化沟通知识,形成多维解决方案,能够运用法经济学工具,对规则进行成本—收益、激励—约束分析。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能结合损害赔偿计算(如DCF现金流折现模型)与公平公正待遇(FET)条款解释,构建兼具法律正当性与经济合理性的索赔主张。培养理念的转向不仅是教育内容的调整,更要求高校形成以“问题解决—能力生成—实践检验”为核心的培养闭环,使人才培养与区域涉外治理需求紧密对接。
(二)重构课程体系,强化实践导向
在课程体系设计上,应以复合化与实践化为核心,通过“核心法律模块—国际规则模块—地方治理模块—跨文化沟通模块—实践操作模块”五大板块形成完整的能力结构。具体措施包括:
1.国际规则模块
深入覆盖WTO规则,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学生系统掌握GATT1994、GATS、TRIPS三大协定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具体协议,重点训练条约解释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与非歧视原则适用(MFN与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形)、国际投资法、跨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增强学生国际规则理解与运用能力。深度剖析经典案例(如US - Shrimp、EC - Hormones、China - Rare Earths),模拟专家组程序,撰写法律意见书,掌握“措施归类—义务违反—抗辩成立—救济请求”四步分析法。
2.地方治理模块
在进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需要增设地方性法规涉外适用、地方政府涉外管理制度、区域经贸政策等课程,将法律知识与地方实践紧密结合,结合地方法院涉外民商事判决(如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前海法院案例),解析地方性法规在合同效力认定、侵权责任划分中的实际援引效果,这样不仅能够提升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更能提升学生处理涉外法治事务的能力。
3.实践操作模块
在进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需要通过模拟仲裁庭、跨境合规实验室、案例实训、企业法律服务项目等方式,形成情境化训练机制,实现理论知识向实践能力的有效转化。不仅模拟ICSID投资仲裁、ICC国际商事仲裁,还引入WTO专家组程序、UNCITRAL快速仲裁、新加坡调解—仲裁混合程序(Med-Arb)等多元争端解决场景,学生全程使用英文进行书状撰写、口头陈述、交叉质询。其次,地方性高校还可以与金杜、方达、Clifford Chance等律所合作,脱敏引入真实跨境并购、制裁应对、知识产权跨境维权案例,帮助学生进行训练。
(三)构建多层次实践平台
实践平台是实现应用型转型的关键支撑。地方高校可从校内、校外两个层面构建实践体系:
1.设置校内实践平台
可以在高校内部设立涉外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国际商务谈判实验室等,通过真实案例和模拟项目锤炼学生的实务能力。在国家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推动制度型开放的背景下,校内实践平台已超越传统“第二课堂”或“技能训练角”的功能定位,而应升维为融知识整合、能力锻造、价值塑造于一体的高阶育人核心载体。其根本使命在于:弥合“国际规则认知”与“在地化操作”之间的鸿沟,破解“理论扎实但动手乏力”的人才培养瓶颈。
2.加强与校外实践平台的沟通合作
加强与地方政府外办、商务局、仲裁机构及跨境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基地、联合培训项目和短期实践班,使学生在地方实际情境中参与涉外法律事务。在全球治理规则加速重构、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纵深推进的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已不能依赖封闭式课堂或碎片化实习。校外实践平台必须超越传统“参观见习”或“暑期打工”模式,转型为深度嵌入地方涉外治理与经济运行真实场景的制度化协同机制。其核心目标是:让学生在真实压力、真实规则与真实利益交织的环境中,完成从“法律学习者”到“法治参与者”的身份转换。实践平台建设应注重系统化和长期化,使学生在多层次、多情境下形成完整的能力谱系,并通过导师指导、企业反馈和案例评估机制,实现实践成效的持续改进。
四、结语
总之,地方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必须实现从“知识积累型”向“能力驱动型”的转型,构建以课程体系重构、实践平台建设、校政企协同及政策保障为核心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制度化保障、政策引导、资源优化和多层次激励,可以有效提升人才的复合能力,使其既具备国际规则理解能力,又能够适应地方治理实际需求,形成地方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未来,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进一步向制度化、系统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一方面,需要完善地方高校内部的课程、实践与评价体系,实现教育供给与区域治理需求的动态匹配;另一方面,应加强政策支撑和资源投入,形成政校企社会协同网络,为人才培养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与政策保障。同时,应密切关注全球治理规则变化及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与能力模型,确保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在国家对外战略实施和地方治理现代化中发挥持续、有效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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