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太人文与艺术
Asia-Pacific Humanities and Arts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629(P)
- ISSN:3079-9554(O)
- 期刊分类:文学艺术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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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思想探究
Research on Aristotle's Ethical Thought of "Virtue"
引言
古希腊的社会背景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形成与探索有着重要意义。人类古代文明史中,唯有古希腊文明极具特色。公元前八世纪前后被称之为古希腊的“黑暗时代”。当时希腊各种不同大小的部落氏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古希腊。而这种独特的形成方式正是这个城邦的特色所在;并且古希腊城邦中,每一位公民都有对财产和奴隶的绝对使用权和掌控权,这使古希腊城邦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质。城邦公民将超额的工作都由奴隶去完成,奴隶的劳动为他人创造利益的同时,城邦公民则着手其他喜悦的活动。但正是因为这种不平衡的生产模式,使得古希腊城邦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深深地增加了阶级矛盾;同时却又快速地发展了城邦经济。
政治层面上,古希腊的城邦体系涵盖诸多小型城邦,各城邦的政治体制差异显著。对公民来说,城邦不仅指地理范围,更是一种思想观念。从字面理解,它代表着共享的集体存在。在古希腊,个体生命、财产及物质所有权归属于城邦。对个人而言,城邦包容一切。古希腊社会将城邦视若神祇,赋予其至高地位。万事依循神意,依赖于神明。没有神,人便不完整。城邦的神圣性因而不可亵渎,个人愿为城邦利益牺牲生命、奉献所有。唯有通过为城邦贡献,人的价值才得以充分实现。独特的社会环境与城邦生活形式,为哲学这门学科的产生提供了关键外部条件,同时也成为道德伦理的根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述:“所有城邦等同于某种共同体,而这些共同体都是为了一种东西而形成的,那就是善。诚然,鉴于所有的共同体为了追求善而存在,得出,在共同体中拥有最高地位和最具权威性的东西即为善,包括即使是包含了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物质,它所追求的也是至善。”亚里士多德所论的善,定义了城邦的独有特质。古希腊城邦的核心焦点即是善,其最终目标指向幸福。共同实现物质利益与城邦财富的实践,也被亚里士多德视为德行活动的一部分。长久以来,古希腊公民将城邦看作一种特殊的国家形式,普遍追求城邦与个人的和谐统一。政治制度中,公民极度看重权利与义务。参与城邦事务不仅彰显了自身价值,也体现了在公共政治生活中追寻最高幸福的过程。城邦这一“大社区”能为公民塑造理想的社会生活,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便具体阐释了这种生活形态。
一、亚里士多德德性理论产生的理论渊源
(一)英雄伦理
公元前十二世纪至前八世纪的希腊地区通常被称为“荷马时代”,该时期得名于里程碑式的古希腊作品。人类历史上,这是唯一以诗人名称命名的阶段。荷马两部史诗的价值早已超越诗歌范畴,它们承载着全体希腊人的历史记忆,彰显出该民族对英雄气概、勇武精神与智慧品质的崇尚。它宣扬一个人不仅应该善,而且应该凭借自己良好的愿望拼搏。在神的护佑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聪明才智,以自主积极的态度投入斗争或进取。所以《荷马史诗》中的英雄气概,成仁取义的行为成为了当时社会道德伦理的主要内容。而《荷马史诗》最明显的特点:英雄最重要的就是勇敢。勇敢是古希腊的“四主德”之一,也被看作是实现幸福的重要条件。而亚里士多德对勇敢这个德性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了《荷马史诗》的影响,因此他将勇敢再次划分为:基于公民之勇,源于经验之勇,激情驱使之勇,包括出于乐观之勇和因无知所产生之勇。
(二)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
在西方哲学史上,苏格拉底被认为是道德哲学的创始人。苏格拉底号召人们将目光从自然界转向了人类本身,并对美德的一般定义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美德即知识”。知识论的核心旨趣在于回应“真”的命题,道德论的研究范畴则聚焦于解答“善”的议题。“美德即知识”这一经典论断,恰好搭建起沟通真与善两大价值维度的桥梁,真正意义上的知识,本质上始终与作为最高道德范畴的“善”存在深刻且紧密的内在关联。他将美德完全等同于知识,一种行为之所以符合善并不是因为它自身,而是因为对这种行为存在的正确认知,也就是理性。一个无意之间做出善行的人不能称之为美德,并且在苏格拉底看来,同一行为对于相异群体往往承载不同的道德意义:向朋友行骗属于恶,对敌人实施欺骗却可被视为美德。然而,善这一概念并不因具体行为所具有的相对性而丧失其固有内涵。一旦理解善的本质,人就必然付诸实践。认知善却不践行善,这在逻辑上无法成立。苏格拉底进而主张所有恶行皆源自认知的缺失,所有恶行的发生皆源于认知的匮乏,若个体能够具备理性知识,便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趋近善,故而在苏格拉底看来,获取知识与拥有善具有同等意义。对于苏格拉底“没有人是有意作恶”的主张,亚里士多德有着这样的表述:人们若不坚信某件事是最优选择,便不会付诸行动;一旦采取了相关行为,本质上只是源于认知的欠缺。不过,他并不认同德性仅等同于知识的观点——苏格拉底将所有美德全然归为知识范畴,亚里士多德却更加强调实践的价值。在他看来,人们不仅需要掌握知识、明晰德性的本质,更关键的是要探寻德性生成的根源所在。在柏拉图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同样赋予理性以关键地位。他虽未全盘接受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的见解,却对德性议题给予了显著认可。依托前人基础,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剖析并归纳伦理学理论,从而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思想体系;其伦理学最终臻至古希腊伦理发展史的顶峰。
二、何谓德性
康德伦理学是以责任为导向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将关注点放在行动上,并且都在强调必须遵守道德规则。而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主要探讨了善与幸福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在阐释自身伦理思想时,对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的相关理论展开了梳理与批判。苏格拉底将美德等同于善,且视美德与德性为同一概念,提出所有知识皆与理性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而理性仅存于灵魂的思考维度——依此推断,一切德性便都归属于灵魂的理性部分。这一观点既忽略了激情、欲望等非理性要素,也未能意识到德性实则涵盖灵魂的理性与非理性双重层面。柏拉图虽将灵魂划分为理性、欲望与激情三个部分,却错误地混淆了德性与善的界限。
基于二人的理论基础,亚里士多德形成并阐述了自己对德性的独到认知。他以“什么是善”作为思考的逻辑起点,给出核心论断:人的善就是合乎德性而生成的灵魂的现实活动。在他的认知框架中,“在灵魂中有三者生成,这就是感受、潜能和品质,德性将是这三者之一”,为此他还分别对感受、潜能与品质这三者的内涵展开了具体分析。首先感受就是欲望,恐惧,友爱,怜悯等等,他们总是与快乐和痛苦相随。潜能就是指来源于自然,而不能来评判一个人是否好坏,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可以一种能被激怒或者相由心生怜悯之情的状态。德性是某种选择或者是包含选择,总之是离不开选择的,而欲望,恐惧它们则是不能够被选择的,因此德性不是感受;而潜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一种自然状态,我们不能说它自然就是善或者恶,由此可知,德性也不是潜能;那么,德行也就是品质了。
那么德性究竟是什么样的品质呢?或者说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拥有这样的品质?对于前者,亚里士多德则用举例的方式来阐述:“例如一匹马,它的德性就是要成为一匹优秀的良马,不仅要跑得快,驮着它的骑手冲向敌人;或者说眼睛的德性,就是要功能良好,眼睛明亮,视力敏捷。如果这个原则可以普遍实用,那么人的德行就是一种世人称为高尚并出色地运用其功能的品质。”
《尼各马科伦理学》开篇即言:“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这句开篇论断直接凸显了“善”在亚里士多德西方伦理学思想中的核心地位,其整个伦理论述均以“善”为逻辑起点展开。人类的实践与选择呈现多元形态,但无论何种取向,背后都潜藏着对“善”的追求。亚里士多德主张,“善”为个体所共有,而人类身处共同体之中,这一属性使得“善”天然带有公共性特质。世间万物皆有其自身目的,这些目的纷繁各异,由此引发关键追问:人的目的究竟为何?在他看来,人的终极追求在于达成最高层次的“善”——“在西方‘善’的概念体系中,最高的目的就是‘至善’”,而“幸福是最高的善,他是一切善的事物的初始与本原”。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框架中,幸福的本质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践行善行者便可得享幸福,合德性的现实活动既是幸福的生发之源,亦是“至善”得以实现的评判标准。他高度重视人的德性,明确指出,唯有完全契合德性且持续投身现实实践、兼具充分善性的个体,方能抵达最为完满的幸福境界。
亚里士多德指出,激情与官能皆不构成美德,唯有性格才涉及美德与恶性之别。基于这一观点,他强调遵循中道原则的必要性——此处的中道并非数学意义上的中点。选择本身蕴含理性特质,德性作为行为层面的抉择,自然也承载着理性属性。这种抉择的核心要义,实则是对中道状态的精准把握。亚里士多德格外看重德性在日常行事中的具体彰显,提出德性本质上是一种恰当适度的呈现,正如其所述:德性指一种使人趋于完善、并能卓越发挥其功用的特质。万物皆可能存在过度、欠缺以及居于二者之间的状态。就其本质而言,德性即恰当把握这一中间状态。此种相对于我们而言的居中特性——亦即中道——构成了指导行为与情感选择的决定性品质。当个体情感受外界因素作用时,面对差异显著的人群、地点与时间,选择一种恰当的处理方式方为最优。若能以中道态度对待激情,这便构成了美德。中道作为德性的独特属性,代表一种同所有恶行截然分离的善。亚里士多德曾援引诗句指出:“人们行善只有一条途径,而作恶的道路却有多条,”由此生动揭示出中道标准的唯一性以及邪恶表现的多元形态。在行为与情感层面,存在三种潜在状态:欠缺、过分或适中。亚里士多德强调,持守不偏不倚、权衡两端的中道立场才最可取。例如在财务处理中,过度花费形成挥霍,支出不足则导向吝啬;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道正是慷慨。亚里士多德明确总结:“不论是从实体上说,还是从本质来讲,德性都是中道,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正确。”
三、何旨德性
亚里士多德于《尼各马科伦理学》中论述了他的幸福观念,强调幸福具有至高地位。他提出了“幸福作为最高之善”“幸福即符合德性的实践活动”等核心伦理主张。
关于幸福的内涵,个体之间存在不同界定与理解,其答案自然各异。人们处于相异情境时,往往给出多样定义——财富、声誉或家世等因素皆可能被视为幸福之源。要回应这一问题,则须先行厘清人之独特功能为何。“人的功能不限于存活,因为植物亦具此特征。我们探求的,乃是人独有的作用。基于此,生长与滋养之生命无法视作人的特殊功能。另外,所谓感知生命亦非人所独有,马、牛乃至一切动物皆具此能力。剩余部分,即依据理性原则展开的理性生活,方为人之特有功能。”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有不同等级,有高级的善,自然也有低级的善,低级的善要遵循高级的善,但是往往人们之所以会选择金钱,名誉这些成为自己的幸福标准,说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欲望的控制,人们并不是为了追求这些东西的本身,而是这些东西身上某些因素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给予自己幸福的。归根结底,“人们要追求的幸福一定是以幸福自身为目的,同时又是其他一切目的之目的,这才是最完美的善。”但是‘最完美的善’是一个空洞的哲学概念,是大众无法理解的,因此亚里士多德将其具体化,使用了“幸福”一词。在他看来“最高的善”就是“幸福”,我们日常生活中包含了多种行为与实践活动,但是这些行为与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指向幸福。正如“只是那种永远因自身而被选择,而决不为它物的目的,才是绝对最后的,看起来,只有幸福才有资格称作绝对最后的。”
亚里士多德将合乎德性视为幸福的核心要义,德性不仅是幸福的本质内核,更是一种能够使人趋向良善、并促使其高效践行自身固有功能的品质。当人的感性激情与理性判断产生对立时,德性的引导价值便会得以充分彰显。在他看来,幸福的真谛并不藏匿于外在的物质占有或名誉追捧之中,而在于让灵魂始终投身于契合德性的实践活动。“缺乏德性的快乐与脱离快乐的德性,均无法被冠以幸福之名”;“人一旦彻底摒弃德性与道德的约束,便会堕落为世间最为邪恶粗鄙的存在,内心被无尽的欲望与贪婪所充斥”。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体系里,幸福指向一种具备完整性的生活样态,这种生活融汇了全部美德、良好机遇以及洞见其本质的哲学智慧。唯有深刻认知德性的价值,并始终以其为行动准则,人才能够真正成长为品格高尚的存在,进而收获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在实践的事物中,目的并不在于对每一课题的理论和知识,更重要的是对它们的实践。对德性只知道是不够的,还要力求应用或者以某种方法使我们变得善良”,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是建立在德性基础之上的并且是要通过实践理性的现实活动获得的。“正如在奥林匹克大赛上,桂冠并不授予美貌的人、健壮的人,而是授予参加竞技的人(胜利者就在他们之中)一样,只有那些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桂冠和好的东西”,所以一个人如果要获得幸福就必须要参加合乎德性的活动,幸福是只能存在于以的行为为指导的现实活动中的,只有以德性为指导的活动才是可以真正的获得幸福。
亚里士多德建构的幸福体系呈现由低到高的三层递进结构,对应享乐、政治、思辨三种不同的生活样态。享乐层面的幸福依托人的感官体验,以物质需求的满足为核心指向;政治层面的幸福则以追逐门第声望、功名利禄作为行动目标。这两类幸福在亚里士多德的认知框架中,均无法跻身最高层级的幸福范畴。
亚里士多德明确阐述了位于幸福体系顶端的思辨幸福:它属于符合德性的现实性活动,其最高形式仅能为神明所享有。他这样指出:“幸福存在于一切思辨可及之处;个体的思辨能力愈强,其实现的幸福便愈为充分。”这一论断足以印证思辨在其幸福理论中占据的崇高地位。那么思辨究竟具备怎样的内涵?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的译著里,苗力田先生对思辨有着这般阐释:“思辨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方式,在现代意义上也就是理论思维,它是一种主体和对象处于同一种的认知方式,由于两者同一互不陌生,故能成就其完满;由于两者同一互不排斥,故保证其不可动摇,无三心二意”。他着重指明,理解思辨的关键在于紧扣“自身”这一核心——与自身相关的所有要素,始终处于统一的认知维度之中。思辨幸福的核心地位,经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论证得以凸显。从现实活动的维度审视,被称作“最完美的幸福”的思辨,其本质是“神圣的、合于本己德性的现实活动”,实则是最高理性的具象化实践。理智德性较之于其他伦理德性更显完备,而思辨活动作为理智运用的直接呈现,归属于最高层级的现实行动范畴。从目的维度分析,思辨既是理智发挥作用的过程,本身亦构成这一过程的终极指向——这一属性决定了它无需依附外在目标,其核心价值全然蕴含于自身活动之中。思辨所具备的自足性,是其显著的本质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只有智慧的人靠他自己就能够进行思辨,而且越是这样他的智慧就越高。当然,有人伴同着他活动也许更好些,不过他仍然是最为自足的。”这种活动自主发生,不受外在因素干扰,其自足性直接关联于幸福状态。此外,开展思辨需要闲暇。在此过程中,往往衍生出新的思辨循环——犹如为获和平而征战,为得闲暇而劳碌。若能以思辨充实一生,个体无疑将抵达幸福之境。
四、当代价值
亚里士多德说:“善性是难能可贵的,也是高尚和值得称赞的。”其中他的中道原则主张公正、友爱等德性,其目的在于维持城邦整体的稳定与秩序。而我国当前致力构建的和谐社会,本质上以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为核心特征。得益于此,亚里士多德有关公正与友爱的相关论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借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涵盖五个维度,人际和谐作为其中关键构成,已然成为这一建设进程中的核心工作,更是整个体系得以稳固的根基所在。唯有在集体与社会环境中,个体内在和谐才可能实现;各社会阶层间的和谐状态,亦需以个体间和谐为基石,并通过人际关系具体呈现。人与自然和谐则可视为人际和谐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推进人际和谐便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着力点。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公正德性,体现于其良善特质,具有超越个体的特征——指向他人之行为。由于“多数人能善待自己,却难以善待他人,实践表明善待他人虽不易,正义的核心要义却正在于此”。此处正义与公正同义。拥有公正德性者,其行动必然符合公正原则,既能善待自我亦能善待他人,从而与他人和谐共处、成为良善之人。公正作为一种指向他人的良善品质,要求我们在交往中学会尊重、理解与包容,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准则。当他人面临困境,应在能力范围内主动提供帮助,秉持“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态度,这类行为将有力地促进人际关系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建立并执行公正的政治与社会管理制度,具有更为关键的意义。
所谓公正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契合法律准则且彰显多数民众的根本诉求,为现行体系的平稳运转提供支撑,进而助力社会和谐局面的构建。执政者需依托制度设计,对品行端方者予以正向激励,对失范行为实施严格惩戒。亚里士多德曾言:“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是促进所有的人,或那些出身高贵,由于有德性而最能治理的人,或那些在其他某个方面最有能力的人的共同利益。我们在其中之一种意义上,把那些倾向于产生和保持政治共同体的幸福或其构成成分的行为看作是公正的。” 合法且公正的制度框架下,践行德性者得以收获奖赏与福祉,作恶者则会因严厉惩戒而心生忌惮、收敛行径,这一机制能有效推动社会和谐目标的达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对为政者的道德水准与行为范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兼具优良品格与合宜行事风格。作为公共事务的主导者,领导干部需不断锤炼自身道德修养,始终保持思想层面的清醒认知,将廉洁自律的理念深植于心。具备高尚品德且言行契合公正原则的执政者,在实践工作中能够严格自我约束,以自身示范为他人树立标杆,发挥正向引领效能。拥有公正德性的干部,往往展现出开阔的胸襟格局,能够以更包容的心态对待工作与他人,在工作中始终以集体利益为先——将个人置于次要位置,重视他人需求;淡泊名利,专注职责履行。他们倾向于多一份关怀与包容。面对涉及个人利益的事务,这类干部能够摆正立场,确保处理过程的公平性与正当性;在个人得失面前,则保持平常心态,专注做好本职工作。如此,便能有效遏制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乃至贪污腐败等不良风气,从而净化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西方文明以其恢弘璀璨的特质卓然于世,更孕育出亚里士多德这般思想深邃的哲学巨匠。其在道德伦理领域沉淀的智慧成果,对当代社会构建和谐秩序、推进道德体系建设,具有不容小觑的借鉴价值与指导意义。尤其是当社会现实中浮现道德失范的种种现象时,这份思想遗产的现实意义更显突出。我们可以在亚里士多德这位伟人身上寻找到金钥匙。
在面对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德性、思辨幸福、人的伦理全面发展等伦理理论上,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来看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要明白盲目复古与全盘否定都不会成为正确的学术态度,要坚持批判继承,综合创新,古为今用,努力解决当今现实社会中的种种关乎德性伦理的问题。
五、结语
亚里士多德作为哲学史上极具影响力的伦理思想家,其德性伦理观念的形成植根于特定的历史情境与理论渊源。以中道为核心、以幸福为终极目标,构建了完备的理论体系;其思想植根于古希腊城邦的社会与文化土壤,吸收借鉴英雄伦理及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哲学智慧,明确了德性作为一种优良品质的本质,强调实践在德性养成与幸福实现中的关键作用。
这一学说告诉我们德性并非天生,而需在实践中涵养养成,其核心并非解答“我应当如何行动”,而在于阐释“何为优良品格”以及“个体应追求何种人格境界”。而“中道”原则提醒我们,在个人修养与社会治理中,应追求适度与平衡,避免极端与偏颇,这为现代人应对复杂伦理选择提供了智慧指引。亚里士多德将幸福界定为“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强调真正的幸福源自精神的充盈与道德的实践,而非外在名利,这对当代物质主义盛行下的幸福观具有深刻的纠偏意义。此外,他重视公正与友爱在维系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启示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应注重德性教育,促进公民道德素养的提升,从而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推动和谐公正社会的构建,让德性与福祉统一的理念在现代社会焕发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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