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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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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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古代慎刑思想在当代的刑事司法适用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Ancient Though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in Contemporary Criminal Justice
引言
我国古代法制史中,慎刑思想由来已久,其形成和发展与许多因素相关,如君主专制、历史文化传统、家庭与血缘关系等。慎刑思想在诸多历史时期均体现于立法指导思想之中,典型代表如西周的“明德慎罚”,汉代的“德主刑辅”,唐律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直至明朝的“明刑弼教”与前朝的慎刑思想有所偏离。
相传慎刑恤罚的思想出现在远古时期,如《尚书·大禹谟》记载:“帝德罔衍,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无轻,功疑无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舜典》记载:“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而真正让慎刑思想进入到大众视野的当数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一观念借鉴了夏商覆灭的教训,开创性地提出了德治的重要性,要求刑罚应当慎重、适当、不偏私,反映了古人对刑罚使用的谨慎态度。在西周时期的定罪原则便出现了区分故意与过失、“三赦”“三宥”“三刺”原则,“以五声听狱讼”,“秋冬行刑”制度等,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古代慎刑思想的历史嬗变
春秋战国时期,孔、孟、荀等儒家学派陆续提出“刑罚中”“省刑慎罚”“刑当罪”等理念,这些儒家学者的理念共同构成了慎刑思想的核心内容,即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主张刑罚的适度性和公正性。这些理念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具有深远影响。这些慎刑思想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社会公正和道德教化的重视。这些思想不仅为儒家学派所独有,也对其他学派和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武帝采纳了这一提议,并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加以体现,将慎刑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理论,这一理论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治国理念。汉代“春秋决狱”注重“论心定罪”,审理案件时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是否与儒家道德相符合;“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则体现了儒家思想中对于家族、亲情的重视,法律逐渐儒家化。
唐朝时期,慎刑思想在法典中确立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道德教化和礼仪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并以刑罚作为辅助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注重通过调解、教育等方式解决纠纷,在必须使用刑罚时注重量刑的公正和合理,避免滥用刑罚导致社会不稳定与冤假错案的出现。
宋、元、明、清各代基本沿袭并发展了唐代的慎刑思想:宋代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元朝主张宽刑慎法、重惜人命;明清则在会审制度、死刑审判复核等方面有所完善。各代通过德治、完善法律制度、重视证据和强调官员责任等方式,努力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慎重,减少冤假错案。
二、古代慎刑思想的价值审视
古代慎刑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远的历史价值。它不仅体现了对刑罚的审慎使用,还强调了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以下列举慎刑思想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几种典型原则或制度。
(一)老幼恤刑制度
西周时期“三赦”之法对老年人和儿童给予特别的关照。《周礼》记载“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老年人、儿童、智力有欠缺者在犯罪时,可以减免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
汉代恤刑原则得到具体实施。据《汉书》记载,西汉景帝后三年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对于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唐宋时期恤刑原则进一步发展完善。唐律明确规定对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在流罪以下可赎罪;对孕妇在审讯上亦有保护性规定。宋代则通过定期检视监狱、设立病囚院等具体措施改善囚犯待遇。元明清各代持续贯彻恤刑原则,加强对狱卒监管并提供生活与医疗保障。
(二)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等高级官员对监狱进行巡视、审录在押囚犯,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审理是否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该制度体现了上级司法监督的职能,是一种重要的审判监督制度,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及时纠正错误并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死刑判决的复核复奏制度
复核复奏制度旨在通过多重审查确认死刑判决,减少冤假错案。其早见于《礼记·文王世子》的相关记载,后在魏、北魏、隋唐等朝代不断完善:三国时期已有上报文书与复奏制度;北魏规定大辟案件先谳报再施行;隋朝要求“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代更规定“决死刑必三覆奏,在京诸司五覆奏”,明确复奏次数与参与机构。宋代的翻异别勘进一步细化复核程序,主要用于死刑案件并规定翻异次数。
此外,“秋冬行刑”制度起源于西周并在汉代形成制度化安排,依据季节与天人感应等理念,在秋冬实施刑罚以顺应自然时序,体现了统治者将法律执行与民生、自然结合的慎罚理念。
(四)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强调集体审议与决策,以提高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公正性。西周“三刺”制度为其雏形,唐代以后逐步形成“三司推事”的会审实践(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或其后代改制的相应机构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明清沿袭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热审、秋审、朝审等制度安排。
(五)留养制度
存留养亲(简称“留养”)与留养承嗣是古代法律中维护家庭伦理与孝道的规定。存留养亲起源于北魏,适用于徒流罪犯在家中确有年老无人侍养亲属的情形,可停止或免除刑罚执行,使罪犯返家侍奉尊亲;但对于“十恶”或“常赦不原”之罪则不得适用。雍正年间的留养承嗣制度则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将死刑改判为重刑以保全家族承嗣,体现法律对孝道与家庭伦理的重视。
(六)赎刑
赎刑制度指通过缴纳金钱或服劳役以减免刑罚,古代记载可追溯至《尚书》,秦汉时期赎刑适用范围与形式有所扩大与规范化,唐代《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宋元明清亦受到影响并各有发展。赎刑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宽容,但也存在富人更容易逃避制裁的弊端。
三、古代慎刑思想对当代刑事司法的启示
(一)慎刑思想在当今司法适用的表现
其一,死刑复核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关键程序,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与程序正义。现代死刑复核在制度上继承了古代的复核与复奏传统,通过严格的程序控制确保事实依据、法律适用和程序保障,最大限度防止误判。
其二,死缓制度为被判处死刑但具改造可能的罪犯提供缓期考验,通过监督改造与教育评估是否执行死刑,具有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功能。在理念与功能上与明清时期的“监候”制度有相通之处。
其三,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是纠正错判、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对生效裁判在发现错误时启动再审,体现对公平正义与人权的追求。
其四,法院专属定罪权与疑罪从无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对不能证明有罪亦应推定无罪)体现了慎刑理念对证据与定罪程序的严格要求。
其五,大量减少死刑适用条款与提高适用门槛的立法变革(如《刑法修正案(八)》与(九)),反映了对死刑慎重态度的延续,继承了唐代大幅减少死刑条款的历史传统。
其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惩罚与教育并重、严与宽相济,既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又为犯罪人改造提供机会,体现与古代“德主刑辅”思想的一脉相承。
其七,对特殊群体的适当照顾(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已届高龄者等在量刑或适用极刑时的特殊规定)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古代对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相呼应。
其八,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通过非监禁方式实现矫治目的,注重教育与社会帮扶,减少再犯风险,体现了慎刑思想在刑罚执行领域的现代实践。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亦体现慎刑理念,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法治效果。
(二)古代慎刑思想对当代刑事司法适用的借鉴
1. 在立法层面
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贯彻刑法的谦抑性,体现慎刑思想,确保刑罚设定的适度性与必要性。刑事立法应兼顾惩处与改造目的,注重预防犯罪,科学制定刑罚、提高死刑适用门槛并完善审判监督、减刑、假释、缓刑等制度,同时强化道德教化功能。
2. 在司法层面
(1)立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保持审慎与客观,严格依法收集证据,禁止刑讯逼供,注重证据合法性与充分性,慎用刑事强制措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2)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机关应严格把握起诉标准,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正确并依法起诉,避免滥用起诉权。
(3)审判阶段:法官应保持独立与中立,注重证据规则与量刑的个案化考量,确保刑罚适当、公正、合理,防止量刑失衡。
(4)刑罚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应文明执行,加强矫正与人权保障,完善减刑与假释制度,为表现良好的罪犯提供改造与重返社会的制度通道。
3. 前科制度方面
借鉴古代慎刑思想应关注罪犯改过自新与社会重融: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加强社会帮扶(就业、教育等),通过数据库记录与跟踪,为前科制度的实施提供数据支持,降低再犯率,促进社会和谐。
四、结语
古代慎刑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代刑事司法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它提醒司法实践中始终秉持公正、审慎的态度,强调道德教化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应汲取慎刑思想精髓,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强化司法人权保障,使人民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应发挥精神文明与道德教育的补充作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环境。未来需继续深入挖掘古代慎刑思想的时代价值,将其与现代法治精神深度融合,在立法、司法、执法与社会治理等环节贯彻“慎刑”理念,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事业发展,为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幸福安康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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