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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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领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完善路径探索——以AI深度学习为例
Exploring the Pathway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pyright Fair Use System in the Field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aking Deep Learning by AI as an Example
引言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颁布,相应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要随着新法的实施进行修订。新法在修订过程中,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吸纳了实施条例第21条的内容。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权利界限范围,同时又受到版权保护的规制。在人工智能领域,出现了合理使用制度“限制说”和“扩张说”两种悖论。一方面,传统制度与科技创新存在冲突;另一方面,权力之间需要相互制衡。AI深度学习作为一项人工智能技术普及和深入发展的科技成果,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断丰富为背景,成为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发展的突破点。然而,AI在“学习”和“创作”过程中,会对大量作品进行频繁的复制、修改和调整,在著作权语境下,AI的大规模使用必然会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版权保护的法律模式,以此为基础,对AI深度学习突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限进行研究,进一步探索完善AI深度学习立法保护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AI深度学习概念的界定
学界对AI深度学习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以技术原理本身的视角,认为AI深度学习是人工智能的关键技术,其过程包含三个阶段,即输入、学习、创作,即通过大量的数据训练形成对作品的利用,实际上是“机器学习”。有学者在“机器学习”基础之上,根据人工智能对作品利用的不同阶段,将人工智能输入阶段对作品利用的著作权问题定义为“机器阅读”。有的学者则从作品本身的权利,即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角度,表述为“人工智能创作”。还有的学者则直接表述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认为自由地分析数据是通过“深度学习”技术发展人工智能的前提,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扫描与复制,由此产生著作权问题。
上述学者对AI深度学习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概念,能够体现人工智能作品利用在著作权范畴的内涵,代表了学界的基本观点。“深度学习”的技术手段会产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创新发展。
AI深度学习的内涵理解
当前形势下,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已经可以实现对人类大脑神经网络的模拟,如脑接口技术,AI通过复杂的“学习”过程,提取、分析和处理大量作品数据,使技术自身更加智能化,更加接近于人类的智力活动。AI深度学习对作品的利用需要搭建人工神经网络系统、进行大量的数据训练AI思维,并通过建立作品内容的数据模型,进而完成创作过程,形成作品成果。因此,直接表述“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更能呈现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过程及其结合点。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理解AI深度学习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AI深度学习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
《著作权法》第24条所确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其立法模式的开放程度与AI深度学习的特征不相匹配。AI深度学习具有人工智能数据计算的程序范式、数据训练的推理模型以及数据化再输入的学习能力。这些体征使得现有的作品利用适用“三步检验法”合理性存在空间瓶颈。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3项列举的具体内容与AI深度学习的作品在主体、数量、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如著作权合理使用作品其主体限定在“个人以及科研机构”,AI深度学习主体还是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二者在主体适用方面不能实现法律与现实的吻合。
新增“兜底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立法中体现较少,仅有《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权传播条例(2013修正)》作出了相关规定。后续立法需要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做出新的修订,以增强AI深度学习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适用。
二、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现状分析
域外立法模式
域外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大概有三种模式。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采取“合理使用(fair use)”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列举了“四要素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其二,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版权体系采取“合理对待(fair dealing)”的混合式立法模式。其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著作权限制或例外(exception of copyright)”的作者权体系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属于穷尽式列举。《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均使用“限制与例外”。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现状
新《著作权法》第24条修正了原法第22条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条件,即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下“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1款增加1项,作为列举式的兜底条款,也即第1款第13项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第24条将第2款修改为“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上述立法在吸收实施条例第21条基础之上形成了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体现了对《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的借鉴。从现有立法的形式上看,接近于大陆法系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但是法律术语适用上却引用了普通法系“合理使用”的概念。这种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并没有达到通过列举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方式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的效果,也没能解除新的作品使用方式所带来的法律与技术不相匹配的问题。因此,面对AI深度学习的技术挑战,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适用中缺乏本土化的理论指导和立法解释,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混乱和范围界定不清的困境。
三、AI深度学习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路径完善建议
(一)扩大现有立法模式的开放性程度
作为人工智能领域新技术发展的回应,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采取的是“三步检验法”和“兜底条款”半开放性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与美国“四要素标准”立法模式的完全性开放相比,在解决人工智能新技术案件上相形见绌。从法律解释适用的灵活性来看,美国的这种完全性开放立法模式转换性使用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从法的本土化来讲,不应完全移植,而应结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基础进行本土化吸收。鉴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成熟的合理制度立法政策和大量的司法裁判案件的总结,不宜完全引入美国“四要素标准”的立法模式。但可以在坚持我国合理使用规则的基础之上,借鉴美国对于数字技术的版权合理使用认定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在坚持合理使用制度的现有立法模式基础之上,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充分利用“兜底条款”的灵活性,通过实施细则创设条款,扩大现有立法模式的开放性程度,探索性地解决AI深度学习数据作品合理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二)以列举式立法模式设置AI深度学习中合理使用条款的具体内容
考虑到法的稳定性,新《著作权法》的立法体系应予以维持。可以通过加快推进新《著作权实施条例》的修订,将AI深度学习利用作品纳入其权利限制的情形中,使其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3项兜底性规定,进而在“三步检验法”的框架下认定合理使用。但不应将AI深度学习利用作品的原内容以任何形式向公众传播,否则构成侵权。从立法例模式上来讲,采取列举式条款的立法例更有利于发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人工智能领域的调控开放性机能。具体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列举。
1. AI深度学习利用作品主体范围和数量的开放性
AI深度学习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作品合理使用的主体被限定在“个人”“科研机构”等范围内,对主体的限制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适用范围。这与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主体范围的限制同时也是对被使用作品数量的限制。这种限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作品规模。面向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是时代之需,建立起完善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拓宽AI深度学习利用作品主体范围和数量的开放空间,必将为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实现社会效益和法律制度的内在统一。
2. AI深度学习利用作品来源的合法性
诉讼实务当中,证据来源不合法是证据缺乏有效性的重要原因。作为权源,AI深度学习利用作品来源的合法性是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要素。“合法获取”作品是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利用作品的前提。此处的作品应理解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其权利尚未“开启”,不能落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AI深度学习利用作品应尽可能从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获得合法授权后,用尽技术手段标明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如有通知侵权,应建立反馈信息机制,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沟通渠道,保证作品利用的事后合法性。
3. AI深度学习利用作品应在著作权权源范围内行使
AI深度学习合理使用作品的复制、改编、传播,是以著作权权源为界限,并非著作权所有的权能都可以为人工智能所利用。数据的挖掘和文本的大量复制是人工智能获取信息的基本方式,是人工智能进行数据分析和创作的基础。改编是AI深度学习合理使用作品又一要求,涉及对人工智能复制的作品的形式进行转换,能够确保复制的作品的形式符合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诉求。而传播则是人工智能利用作品不可避免的环节,但同时也是需要切实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权力的滥用,有必要对传播行为作出有限性的规制。一方面AI深度学习的实施主体应限于训练人工智能;另一方面学习的内容应不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会对原作品构成市场份额的威胁和权益危害。
四、结语
新《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规则方面引入了“三步检验法”和“兜底条款”,是对人工智能领域新技术发展产生的著作权问题的深刻回应,说明我国在进入人工智能时代立法方面的积极作为。考虑到当前制度形势,著作权合理使用立法并没有采取过于激进的立法模式,而是在传统制定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缓和式的立法方式。但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现有立法模式的缺陷日显突出,尤其是在AI深度学习方面,需要在《著作权法》修订之后,进行后续配套出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设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合理使用作品的类型。未来在制定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时,需要明确人工智能合理使用作品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基础,给予“三步检验法”扩大解释。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更是法治的进步。完善立法就是对人工智能发展的一种推进。只有技术和法治相互促进,才能实现社会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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