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 投稿量:2
- 浏览量:708
相关文章
暂无数据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法官工作机制的联系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ary Rule and the Judicial Working Mechanism
引言
201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017年最高院、最高检等五部委联合通过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并将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作为法院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定必要条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2012年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具体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2024年7月25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增设了检察机关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认定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作为召开庭前会议和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前置条件等举措。可以看出历次修订,非法证据排除越来越规范,旨在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实现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平衡。而法官工作机制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包括了法官的权力分配、专业能力、思维方式、考评机制等,多种维度决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制度的实施效果。
相关法律对实体构成性规则给予了高度重视,并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具体范围、排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补正的可能性等核心问题。然而,相比之下,程序性规则并未获得同等的关注。尽管现有法律体系对程序实施性规则也有所触及,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可发现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改进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与法官工作机制关联密切。一方面法官是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裁决者,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把握、排除程序的启动,直接作用于制度的发挥;另一方面,非法证据制度中程序正义的理念,不断挑战法官传统的思维模式,推动法官不断完善自身专业水平。
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这也与法官工作机制不完善存在关联。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法官工作机制的联系,研究二者在现实中关联的困境,提出完善路径,对于提升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有重要意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核心要义与价值定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要求是,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司法机关依法将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包括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还包括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当前,我国法律对非法取证方法的界定主要局限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典型手段。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侦查取证的方式日趋多样,诸如长时间剥夺睡眠、以持续噪音或强光进行精神折磨等新型变相非法取证手段也逐渐显现。尽管法律条文以“等”字进行兜底,理论上可将此类手段纳入规制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非传统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证据收集与固定难度较大,导致大量变相刑讯逼供行为游离于法律规制的边缘,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陈瑞华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价值有四个方面:权利救济的提供、对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有效遏制、司法公正的维护、程序法实施的保障。笔者认为其价值定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权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通过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防止公权力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二是规范司法程序,通过倒逼侦查机关改变“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思路,转变为“证据为王、重视程序”的规范办案方式;三是维护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能够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基于合法证据,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二)法官工作机制的核心构成与功能指向
在当代司法实践语境下,法官的工作机制是指规范法官选任、职权的行使、监督惩戒以及职业发展等制度的总和,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法官独立合理行使审判权,保障司法公平正义。我国的法官选任一般要求法官具有法学高等教育背景,通过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法官助理,具有一定资历后通过考核才能成为一名法官。
法官的职权行使是独立的审判权,通过法律规定法官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同时,通过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法官监督惩戒机制是防止法官权利滥用,能够有效监督制约法官权利,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检察院的诉讼监督、监察委的监督。对于法官滥权、违法违纪行为,通过惩戒程序追究责任。蒋银华认为以裁判结果为主导的惩戒事由仅关注法官的职务内行为,实际上就域外经验及我国现状而言,法官的职务外行为于公众对司法公信感观影响甚巨,亦应纳入惩戒范围。
法官的职业发展制度保障和促进法官的专业能力提升与职业成长,包括法官的在职培训、业务交流、晋升考核等制度,确保法官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法律实践与社会需求。
(三)两者关联的理论契合点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法官工作机制的关联有着深厚的契合点:其一,两者都是程序正义的共同指引。程序正义要求诉讼过程中秉持合法性与公正性,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实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法官工作机制是通过规范法官的裁判行为,确保程序正义,二者能体现程序正义的指引。其二,体现审判权的运行要求。法官行使审判权主要是以裁判行为实施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依赖于法官对于证据的裁判,两者构成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有机统一。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法官工作机制的联动关系
(一)法官工作机制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保障作用
法官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主体。在审判阶段,法官通过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对存在争议的,在庭审中开展专门的调查程序,最终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法官的裁决直接决定证据能否进入法庭调查程序,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法官的公正裁决,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就无法落到实处。
法官的专业能力决定排非适用的精准度。非法证据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需要法官准确把握“非法方法”的认定标准。例如,对于“暴力手段”的认定,不仅包括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直接暴力,还包括如冻、饿、晒、烤以及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手段。对于物证、书证的排除,需要法官权衡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与证据的证明价值。法官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经验与较强的事实认定能力,才能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避免出现认定过宽或过严的问题。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法官工作机制的推动作用
倒逼法官思维方式转型。在传统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的思维倾向,往往更关注证据的证明力,而忽视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在现阶段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综合性审查判断模式,既有效认定供述的自愿性,也准确认定供述的真实性,间接保障客观审查模式的正确适用,从技术层面解决非法供述排除难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要求法官转变思维方式,将程序正义放在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对于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推动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随着审判重视非法证据的排除,对法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法官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还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事实认定能力、证据审查能力与庭审驾驭能力。法官必须加强对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积累处理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司法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同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涉及的讯问录音录像审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新问题,也促使法官不断拓展知识边界,提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法官工作机制互动的现实困境
(一)法官审查判断模式趋同化,影响制度适用精准度
根据学者的实证研究,我国法官在审查非法供述的自愿性时,存在主观判断模式与客观审查模式两种类型,但在实践中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导致客观审查模式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通过结果证据审查供述真实性仍是主流方式。例如,在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时,法官往往更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内容的真实性,且受到“案卷中心主义”的影响,对讯问过程是否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的审查不够深入。这种审查模式,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比例较低,很多违法程序未被发现。
(二)法官审判权的行使缺乏规范,导致制度适用不统一
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法院整体的独立性。但是实践中,这一原则产生异化,主要呈现为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这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顽疾”。当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审判权的行使标准,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对于收集程序存在轻微违法的物证,有地区法官认为不影响司法公正而予以采纳,有地区法官则认为应当排除,这种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也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司法原则。
(三)法官程序性裁判能力不足,导致程序适用形式化
非法证据排除运用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如果法官没能有效归纳控辩双方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争议焦点便不能发挥作用。在庭审调查中,法官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引导不足,不能充分查清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另外,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阐述不够充分,缺乏说服力。这几种程序适用形式化的问题,将会使得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无法充分实现。
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法官工作机制衔接的路径
(一)规范法官审查判断模式,提升制度适用精准度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法官均面临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这是其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这一规则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更是法官恪守证据裁判原则、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抓手。为了提升审查判断的精准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审查重点,要求法官将审查重心放在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上,通过讯问录音录像、提讯登记、体检记录等证据,全面审查取证过程是否存在非法手段;二是细化审查标准,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明确“暴力方法”“威胁方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关键概念的认定标准,为法官审查提供明确依据;三是强化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发布非法证据排除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示范,引导法官正确适用审查判断模式,提升制度适用的精准度。
(二)规范法官审判权的运用,实现制度适用统一
要规范法官审判权,应采取以法典规范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准为基础,以司法解释的技术性规定和指导性案例具体情形列举相结合的规范模式较为合理。为解决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的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制定统一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瑕疵证据的补正标准、重复性供述的例外情形、物证书证排除的权衡因素等,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二是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说理机制,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述排除或不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包括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过程、适用的法律依据、权衡的因素等,增强裁判的透明度与说服力;三是强化审级监督,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下级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纠正不当的裁量行为,实现“同案同判”。
(三)提升法官程序性裁判能力,强化程序适用规范性
法官若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疑似非法取证行为,应立即要求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提供完整的讯问记录、未经编辑的全程录音录像,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进入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证人、在场人员及看守所工作人员等询问有关情况。若经过这些措施后,对非法取证的疑虑仍未能消除,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检察人员共同参与,以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证据的合法性。
五、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法官工作机制存在深刻的内在关联,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法官工作机制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价值实现的关键保障,法官的裁决权、专业能力、中立性与程序把控能力直接决定制度的实施效果;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则推动法官工作机制的现代化转型,倒逼法官思维革新、专业能力提升、考评体系优化与职业保障完善。当前我国两者互动中存在审查判断模式趋同化、自由裁量权不规范、考评机制不合理、程序性裁判能力不足与职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有效实施。
完善两者的衔接机制,需要从规范法官审查判断模式、细化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优化考评体系、提升程序性裁判能力与强化职业保障等方面发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法官工作机制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 [1] 韩旭.非法证据排除新规的进步与不足——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评析[J].法学杂志,2025,46(01):124-139.
- [2] 牟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生成方式的困境与出路[J].思想战线,2023,49(06):160-168.
- [3] 孔令勇.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模式实证研究——兼论非法供述排除难的成因与解决进路[J].环球法律评论,2016,38(01):44-64.
- [4] 蒋银华.法官惩戒制度的司法评价——兼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5(03):21-28.
- [5] 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4(19):78.
- [6]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06):33-47.
- [7]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