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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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强制亲职教育的制度重构——从单向管控到双向修复的范式转型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Parenting Education in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 A Paradigm Shift from One-Way Control to Two-Way Restoration
引言
近年来,未成年人行为偏差低龄化、恶性化趋势引发社会持续关注。以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为代表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违法案件,将“问题少年”背后的“问题家庭”推向舆论前台。法学实证研究表明,未成年人暴力违法行为与家庭监护缺位、教养方式失当之间存在强关联——有调查显示,未成年犯家庭中亲子分离问题突出,四成以上孩子表示“恨父母”,而这些家长文化程度偏低、教育观念陈旧。2021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其中第49条明确赋予公安司法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职权。然而,该项制度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运行效果远未达预期:法律规定的“硬约束”在执行中异化为“软建议”,家庭这一最关键的教育矫治变量仍处于矫正体系的边缘。
构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指的就是要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一段时间的家庭教育指导重新塑造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和根基,从而使未成年人摒弃恶习,纠正触法行为。根据笔者搜集到的相关数据,未成年人暴力违法不仅仅是其自身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失当和缺失。恰当的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暴力违法的第一道防线。本文聚焦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困境,以“嵌入与协同”为分析框架,探讨如何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化地整合入社区矫正流程。文章首先剖析当前实践中的三重阻滞,继而从国家亲权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论证“改造父母”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最后从刚性约束、精准矫正、协同治理三个维度提出制度优化路径,以期为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与实践提供参考。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家庭真空”问题
(一)实践中低龄重罪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失守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违法案件屡屡刺痛社会神经。以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案件揭示出一个共同特征:罪错未成年人背后,几乎都存在家庭监护的严重缺位或教养方式的根本性偏差。据D市D区2020年至2024年的统计数据,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从2020年的45人次激增至2024年的138人次,其中留守儿童达687人,这部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少父母陪伴,极易在情感沟通、性格塑造等方面出现问题。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一个悖论性现象值得警惕:矫正机构努力修复未成年人的认知行为模式,而其背后的原生家庭却仍在持续输出负面影响——或冷漠忽视,或暴力管教,或溺爱纵容。这种“矫正机构在缝合,原生家庭在撕裂”的张力,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陷入“家庭真空”困境:未成年人白天接受行为矫正,夜晚回归病态家庭环境,矫正效果被持续消解。探究其原因,与我国文化背景息息相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属于自治的范围,国家很少干预,也即“法不入家门”。相比之下,强制亲职教育是建立在国家家长制的基础上的,从未成年人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出发,强调国家对问题家庭的干预和介入,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东方传统的家庭观念相悖,正当性会受到质疑。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对监护人采取一些相对柔和的措施,如把强制力度控制在最低限度,不对不配合的监护人进行罚款,而是采取劝说的方式,但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制度的强制力,造成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家庭真空”现象。
(二)法律制度层面《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刑事执行层面的脱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暴力违法行为……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社区矫正法》亦明确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暴力违法中的责任。然而,在刑事执行层面,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强制亲职教育仍处于边缘地位。
这种脱节表现为:其一,适用阶段滞后。当前家庭教育指导令多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发出,进入社区矫正阶段后缺乏持续性跟踪监督。实施暴力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到矫正机构后,应当同步对其监护人适用强制亲职教育,但是这一类监护人必须存在监护不当的问题,且与未成年人暴力违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说,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法院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也就是审判阶段,而不能是侦查、起诉过程中未成年暴力违法嫌疑人的监护人,也不能是其他阶段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二,执行主体模糊。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有权对监护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未予明确。一般来说,主要有四种模式:检察院是决策主体并负责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法院是决策主体并负责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法院是决策主体但由社会组织负责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检察院是决策主体但由社会组织负责实施强制亲职教育。这种实施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在于,如果每个机关都负责实施强制亲职教育,就需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否则就容易造成权责推诿,制度运行效率低下。其三,效果评估缺失。相比于对未成年人的严密监管,对监护人的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效果评价与问责机制,导致“责令”在实践中异化为“建议”,矫正效果大打折扣。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目的是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职能,从而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要求监护人参加强制亲职教育活动仅是达到目标的方式,对该方式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目标是否达成就一目了然了。但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
二、家庭教育指导在矫正中存在运行阻滞的现实难题
(一)强制力的虚置:从“责令”到“建议”的异化
强制亲职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强制”,也就是不参加强制亲职教育,将承担什么样的结果。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强制亲职教育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和落实。强制力不足是当前强制亲职教育的核心困境。虽然法律使用了“责令”一词,但缺乏配套的惩戒措施。面对拒不配合、敷衍了事的“甩手掌柜”式家长,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只能进行口头劝诫,缺乏拘留、罚款等刚性手段。有学者对家庭教育令实施情况的调研显示,仅61.8%的法官对发出的令状进行跟踪回访,仅44.1%的令状得以自动履行,在未能自动履行的令状中,8.8%的监护人在法官采取训诫等制裁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
这种“无牙老虎”式的法律威慑力,使得许多监护人将参与亲职教育视为可有可无的负担。更为严重的是,现行法律并未对违反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后果予以明确,缺乏后续的问责机制,导致督促监护的刚性不足。从法律性质上看,家庭教育指导令究竟是司法命令还是行政指导?其法律效力位阶如何?这些基础性问题尚未厘清,直接制约了制度的可执行性,导致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且法条内容过于原则、简单,在实践中难以实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二)指导内容的同质化致使供给与需求的错位
我国的强制亲职教育应当根据针对的对象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可针对性地来解决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对于没有特别紧急的家庭,可以在检察院的办公机构,或者是检察机关指定的地方,以亲职教育课堂这一通用方式进行。
当前家庭教育指导存在严重的“大水漫灌”现象。矫正机构往往采用通用教案,忽视了未成年人暴力违法成因的异质性。例如,针对暴力虐待型家庭与溺爱放纵型家庭,其教育矫正的重点应当截然不同。然而实践中,一套“通用模板”应对所有家庭,缺乏针对性的“说教式”指导难以触及家庭关系的深层病灶。借鉴国外亲职教育方式,如在美国,经常通过专题讨论会、讲习班、演讲等形式来开展家长或监护人的亲子教育;在英国主要是以几种形式,比如为特定的父母群体提供的培训,短期的综合课程的培训,系统的家庭培训。德国设有“双亲学校”和“母亲学校”,为父母提供有关家庭教育的系统性训练,还有“夫妻研讨会”。
“看起来两个家庭情况一模一样,问题孩子也差不多,但背后的症状可能完全不同。”有知情人士指出,和父母疏离的两个孩子,有的问题可能出在长期被父母冷暴力,有的可能因为父母离异后监护权出现空档。这种异质性要求指导内容必须差异化,但现有评估工具的缺失和专业力量的不足,使“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精准矫正难以实现。即便在一些先行先试地区,由于缺乏统一的职业标准与权威认证,家庭教育指导领域鱼龙混杂,专业身份难以获得社会认可。这一实践问题要求我们认识到,亟须确定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教育内容和方式,同时适当给予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可以根据每个家庭情况的不同,未成年人实施行为的不同作出更具操作性的决定。
(三)协同机制层面多元主体参与的碎片化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妇联、社会组织等多方协同。与之配套的强制亲职教育综合性比较强,不仅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还需要教育和心理学专业的工作人员。然而实践中,各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壁垒和职能分割。司法所工作人员通常身兼多职,缺乏心理学与教育学的专业背景;引入的社工机构往往受制于经费不足,人员流动性大、专业度参差不齐。有检察官坦言:“仅靠司法力量,人力、物力、精力都难以持续支撑。”从整体看,目前我国存在缺乏一个建立健全的强制亲职教育的社会支持体系。
部门协同的断裂还表现为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检察院、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进入执行环节后往往“断线”——谁来监督执行?谁来评估效果?违反规定由谁处置?这些问题悬而未决。即便在一些建立了联动机制的地区,也常因缺乏制度化安排而流于形式。这种碎片化格局导致资源分散,无法形成矫正合力,强制亲职教育在不少地方沦为“沉睡的政策”,并没有实现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体系。
三、理论视角下将“改造父母”嵌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价值
(一)“国家亲权”理论的现代展开
依据“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理论,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国家有权介入并代行监护职责。这一理论在立法中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撤销监护权制度。国家亲权发挥作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剥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来达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二是国家以某种形式的强制手段,迫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孩子的监护、教育职责。在社区矫正语境下,强制亲职教育正是国家亲权的具体体现——它不仅是对监护权的干预,更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兜底保障。
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意见白皮书提到,当前家庭监护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对背后诱因进行干预,通过强制亲职教育的方式对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国家亲权的介入有其正当性边界。有学者指出,“国家干预的边界,不在于强制与否,而在于能否真正促成父母的自我成长,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这意味着,强制亲职教育不应泛化为对一般家庭的普遍干预,而应集中于存在明显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未成年人暴力违法等高风险家庭,即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条件。通过公权力的适度介入,强制矫正不合格的监护行为,是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框架下介入督促监护,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制度优势。
(二)生态系统理论视域下的环境修复
根据布朗芬布伦纳的生态系统理论,个体的发展受其所处多层环境的系统影响,其中家庭作为最核心的微系统,对未成年人具有最直接的塑造作用。如果仅对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矫正而保留其病态的家庭环境,无异于“治标不治本”。将家庭教育指导嵌入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环境修复”策略——通过修复家庭微系统、强化家庭与矫正机构的中系统连接、联动外系统资源支持,重塑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生态,阻断暴力违法代际传递的链条。从未成年人“单向矫正”向家庭“双向治疗”的转变,正是生态系统理论的实践展开。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判断:一项基于1844名未成年缓刑犯的跟踪研究发现,家庭因素与再犯风险之间存在显著关联。
| 系统层级 | 定义 | 示例 |
|---|---|---|
| 微系统 | 与个体直接互动的环境和关系 | 家庭、学校、同伴、照顾者 |
| 中系统 | 微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 | 家庭与学校的互动、父母与教师的沟通 |
| 外系统 | 间接影响个体的外部环境 | 父母的工作场所、社区政策、大众传媒 |
| 宏系统 | 广泛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观 | 文化观念、法律制度、社会经济条件 |
将家庭教育指导嵌入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环境修复”策略。其目标是通过重塑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生态,阻断暴力违法代际传递的链条。正如有论者所言,“强制亲职教育的目标,不应只是‘教育家长’,而应建立起一套分层、可操作的制度机制”。从未成年人“单向矫正”向家庭“双向治疗”转变,要求矫正对象从个体扩展至家庭系统,矫正手段从行为管控延伸至关系修复,矫正目标从行为矫正升级为生态重建。
四、路径优化:构建全链条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
(一)建立监护人履职评价体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为破解“软法”困境,建议构建“监护人履职档案”制度。将监护人参与教育指导的出勤率、互动情况及家庭氛围改善程度量化为积分,并将其与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挂钩。这一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在于:监护人履行教育义务的状况,直接影响矫正对象的环境支持系统,理应为矫正效果评估的重要参数。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程序和评价标准,突破立法不完善,流程不明确,评价不体系等问题。
在惩戒机制设计上,应当建立分级干预体系。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如参考英国1989年《儿童法》的照顾裁定、监督裁定等制度设计,将监护失职行为分为不同等级:对于初犯、情节较轻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对于屡教不改者,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罚款或拘留;对于因监护失职导致未成年人再犯或遭受严重侵害的,应启动撤销监护权程序。进一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国法不入家门”的基础上,保证国家权力可以凌驾于父母权力之上。分地分批建立各地具有特色的实践探索,参照预防未成年人暴力违法中罪错行为的分级治理思路,构建差异化的亲职教育体系。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遵循“家庭本位”原则,即国家公权力应保持谦抑性,仅在家庭监护失灵、无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时才作为“最终监护人”介入。然而,在城镇化进程加速与人口流动常态化的宏观背景下,大量未成年人面临父母异地务工导致的“监护真空”与情感断层。面对这一现实挑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打破被动等待的局限,主动出击以保障儿童权利。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自2016年起的探索实践,为这一“适度介入”路径提供了具体的范本:
第一,坚持介入的审慎性,尊重家庭主体地位。成都市明确了强制亲职教育的启动需以“专业评估”为前置程序。检察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力量,先对监护行为与未成年人暴力违法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社会调查与评估。只有确认“监护不当”确系致罪因素时,才正式启动强制亲职教育。这种“先评估、后启动”的机制,既避免了公权力对家庭自治的过度干预,又确保了国家监护干预的精准性与正当性。
第二,强化介入的能动性,破解时空阻隔难题。针对人口快速流动导致的“异地监护”困境,成都市检察机关并未因家长不在本地而放弃教育责任,而是主动利用技术手段探索“互联网+亲职教育”模式。通过线上远程指导与线下实体矫正相结合的混合路径,有效解决了流动人口家长工学矛盾突出及异地执行难的问题。这种灵活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公权力在特殊社会转型期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主动兜底与积极保障。这种分级惩戒机制既能体现比例原则,又能切实树立法律威严。
(二)推行“画像+菜单”式指导模式实施精准矫正
应摒弃同质化的“大水漫灌”式教育模式,推行基于科学评估的精准矫正策略。精准矫正的核心在于“因家施教”——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问题类型、严重程度和矫正需求,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一步,引入专业的家庭环境评估量表,在入矫初期对家庭类型进行“精准画像”。根据监护失职的表现形式,可初步划分为监护缺失型(父母缺位、实际无人照料)、教养不当型(暴力管教、溺爱放纵、不良示范)和关系冲突型(亲子对立、家庭关系紧张)。这种分类评估是精准干预的前提。
第二步,开发“菜单式”课程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问题家长”提供定制化课程:为暴力型家长提供情绪管理训练与非暴力沟通技巧,为溺爱型家长提供规则意识教育与边界设定指导,为冷漠忽视型家长开展亲子依恋修复课程。课程形式应突破单一的课堂讲授,引入沉浸式家庭治疗手段,如家庭情景剧、亲子互动工作坊、角色互换体验等,以体验式学习替代枯燥的法律宣讲。
第三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矫正方案应根据家庭关系改善情况适时调整,实现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的转变。江门市蓬江区的实践表明,通过“精准介入+多方协同”,成功化解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矛盾,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顺利重返校园,实现了“救心”与“救行”的双向奔赴。该区通过“精准介入+多方协同”模式,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开展系统干预:矫正初期由专业社工进行家庭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匹配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力量,干预过程中定期召开个案研讨会动态调整方案。实践表明,这一模式成功化解了多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矛盾,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顺利重返校园,实现了“救心”与“救行”的双向奔赴。
从生态系统理论的视角审视,精准矫正的本质是对家庭微系统的靶向修复:通过评估识别微系统中的问题节点(如父母的教养行为、亲子互动模式),通过定制化干预精准作用于问题节点,通过动态调整确保干预的持续有效性。这种“评估—干预—再评估”的闭环机制,将家庭教育指导从粗放的经验型操作提升为循证的专业型实践。
(三)统一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标准化建设防止程序失范
当前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实践中存在名称不一、内容各异、格式混乱的问题,有损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调研显示,各地法院、检察院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等多种名称,内容也有所不同。这种混乱状况亟待规范。
建议通过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统一文书种类及名称,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性质——属于具有强制效力的司法命令而非行政指导。在内容上,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包括案件事实、对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行为的否定评价、指出需完善之处,并设置具体、可操作的义务条款。同时,应当明确拒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后果,为执行提供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2023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已附有家庭教育指导令模板,但实践中仍有法院未予遵循,需要进一步强化指导性文件的约束力。
(四)赋能协同治理实现数字化驱动下的多元联动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司法、行政、社会、家庭等多方力量协同发力。然而当前实践中,各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壁垒和职能分割,导致资源分散、合力不足。破解这一困境,需要借助数字化手段打通数据壁垒,同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动员机制,构建“平台支撑、专业介入、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一是搭建未成年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司法局、学校、社区对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实时预警与动态监测。有学者建议,可采用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让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观看家庭教育课程,通过做测试题检验其学习效果,在与孩子互动后上传视频或照片进行打卡。这种信息化监督方式可使签发机关更直观地监督履行情况,并通过平台与孩子或监护人保持交流。
二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聘请具备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资质的专业人员常驻司法所。同时应认识到,家庭教育指导领域缺乏统一的职业标准与权威认证,需要加快建立行业准入与评价体系。
三是建立“社会观护员”制度,选聘优秀教师、社工一对一结对帮扶困难家庭。可借鉴网格化管理经验,探索设置未成年人督促监护网格管理模式,在各村(居)民小组明确监督员,负责走访了解家庭监护情况,对苗头性问题及时上报。通过“人工核实+数据归集+快速处理”的联动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矫正保护网。
五、结语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应止步于对个体的行为管控,更应延伸至对家庭系统的深度修复。强制亲职教育不是对家庭自治的粗暴干涉,而是国家作为“最终监护人”的责任担当。通过法律赋能与专业介入,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化地嵌入矫正全流程,既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要求,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的治本之策。
从“单向矫正”到“家庭双向治疗”的范式转换,需要重新审视社区矫正的对象、目标与方法。唯有建立刚性约束与柔性指导相结合的履职评价体系、评估精准与课程多元相配套的矫正模式、司法主导与社会协同相融合的治理格局,才能真正实现家庭归位、教育归位,照亮迷途少年的回归之路。期待在立法完善与实践创新的双向互动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强制亲职教育能够从“沉睡的政策”走向“激活的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坚实的家庭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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