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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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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2
  • 浏览量: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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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下互联网平台的版权过滤义务构建

Construction of Copyright Filtering Obligation of Internet Platform under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发布时间:2025-07-23
作者: 蓝欣 :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南京;
摘要: 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对网络版权治理产生了较大冲击。技术的内容分发机制已然异化为版权侵权内容的助推工具,互联网平台作为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性不断消解,避风港规则也因此陷入失灵。考虑到平台主体责任的落实、技术实施的可行性以及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有必要为互联网平台设定科学合理的版权过滤义务。作为一种特殊审查义务,版权过滤义务的适用主体应限定为大型内容分享提供服务平台,义务的内容应按照基础层、增强层和保障层的层次化架构展开,并通过错误过滤的救济机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算法推荐治理与版权保护提供新范式。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technology has significantly impacted the governance of online copyright. The algorithm content distribution mechanism has been distorted into a tool that promotes infringing content, and the neutrality of Internet platforms as traditional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has gradually eroded, causing the safe harbor rule to become ineffective. Considering the feasibility of technical implement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platforms, and the effective connection with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opyright content filtering obligations for Internet platforms. As a special review obligation, the application subjects of copyright filtering obligations are large-scale content sharing service platforms. When fulfilling the obligations, they should proceed in a hierarchical structure of the basic layer, the enhanced layer, and the guarantee layer, and maintai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through the relief mechanism for erroneous filtering, providing a new paradigm for the governance of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关键词: 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版权过滤
Keywords: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safe harbor rule; copyright filtering obligation

1 引言

随着我国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演进,数据、算法和算力成为数字经济产业的核心要素,以算法推荐技术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产业。基于特定机器学习与数据训练优化的算法自动化决策系统,将互联网内容传播工具逐步从“人工”转向“算法”,这在推动版权产业智能化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平台用户的决策权力,打破了长久以来形成的版权规则局面,对网络版权侵权治理的理论基础和规则秩序带来了巨大冲击。2019年欧盟颁布《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数字版权指令》),其第17条从实质上对平台课以版权过滤义务,由此确立了实质性强制版权过滤机制。这一制度将互联网平台的注意义务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从被动的注意义务转化为专业标准下的主动过滤义务,成为了网络版权侵权治理方案中的焦点议题。

近年来,我国中央网信办发布了一系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文件,强调平台应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机制,要求平台在权力加大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而版权过滤义务在预防网络版权侵权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算法技术的进步亦为版权过滤义务的设置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将从避风港规则以及过滤措施的技术层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在算法推荐背景下实现互联网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路径,这既是版权保护的必要之举,也是对优化网络生态环境的有益探索。

2 算法推荐引发平台版权治理困境

2.1 技术异化:从信息分发到侵权助推的算法转向

在Web3.0时代的去中心化网络生态下,海量信息的高效传播帮助了用户便捷获取信息。但随着去中心化网络在数字社会的不断延展,用户生成内容(UGC)成为平台内容的主流形式,大量侵权内容被不可避免地上传和传播。与普通内容相比,侵权内容的传播更易受到算法推荐技术的介入。“算法”在考虑内容推送时,内容的热度特征是算法推荐的重要依据。侵权内容往往因具有舆论争议、版权价值或能满足用户的“热点”需求等特征而更容易被关注。2018年《延禧攻略》在爱奇艺平台播放期间,被用户在今日头条平台上私自上传,版权人发出侵权通知时侵权内容在平台播放量已超过80万次。商业本质驱动下的互联网平台,内容“自由”在利益的诱导下逐渐转变为“放任”,依托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以算法推荐的自动性、不透明性和难问责性为由免除己方责任,成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幕后推手。算法推荐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助推着侵权作品的传播,互联网平台亦因算法推荐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侵权内容的传播和推广。

2.2 规则失灵:算法推荐消减避风港规则的正当性

2020年5月美国版权局发布针对避风港规则的《第512条报告》,报告指出该规则已经无法平衡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版权人网络维权负担不断加重却效果有限,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的保护已超出了原本的立法预期。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推动互联网平台开始向积极的内容推荐者转变,这种转变使得平台在网络内容传播中的角色更加复杂,避风港规则适用的理论基础受到冲击。

其一,算法推荐技术从客观上改变了互联网平台作为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消极中立地位,这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前提相矛盾。《民法典》第1195至第1197条避风港规则适用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属于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意义在于保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地位,这也是避风港规则的首要前提。但是,互联网平台通过算法向特定用户推送内容,虽未参与内容生成,但技术的应用使得平台在客观上将呈现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推荐。而算法推荐参数的选择、权重的设置和排序的考量,无一不是平台价值判断的结果。基于此,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消极中立地位已然发生偏移,为用户推送的信息都为标签化匹配后的具有倾向性的选择,其角色从单纯的信息通道转变为了内容推荐者。

其二,算法黑箱对互联网平台的必要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避风港规则为支撑的被动式版权保护模式已经难以发挥实效。YouTube平台2021年的版权透明报告显示,2021年上半年就有接近7.3亿次的版权侵权删除通知。由此可见,UGC的不断扩张导致平台内侵权内容数量激增,而算法推荐又加速了侵权内容的扩散速度,第三人以几乎无成本的方式实施版权侵权行为。在“通知-删除”规则下版权人与平台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搜集侵权证据和清理侵权内容,“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事后救济的必要措施在平台版权侵权治理中已略显乏力。因此,有必要开展平台预防式治理的探索实践,实现互联网动态变化中的利益再平衡。

3 互联网平台引入版权过滤义务的逻辑展开

3.1 必要性:主体责任观下的平台版权治理模式转型

算法技术赋能加持下,新的互联网平台权力结构逐渐成形。近年来,平台权力现象愈发瞩目,“主体责任”开始出现于平台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之中。2021年,我国更是相继出台了两部专门规范,明确指出要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落实,确立平台在网络版权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地位。“主体责任”正成为国家在网络版权治理场域中范式转向的着力点。

版权治理领域的平台主体责任,是指平台尽责、积极主动承担作为义务,本质上是维护平台版权秩序和谐稳定的治理责任。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组织,不再是单纯的内容传播通道,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推动了平台从信息传递到价值传递的演变,平台的社会属性和公共属性日益显著。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作为线下与线上、用户与内容的关键联结,具备更强的主体优势和治理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公众生活与作品传播的基础设施,平台的社会角色亦需要加以责任约束,其不应仅承担消极的法律责任,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有限的版权过滤义务作为责任调整的初步载体,不仅能适度提升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治理责任,构建以平台为核心主体的预防性版权治理模式,还有利于敦促平台加强平台版权治理,以形成打击网络版权侵权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社会共治格局。

3.1 可行性:算法技术支撑平台版权过滤

早在避风港规则设立之前,美国网络版权法的立法建议书中就指出平台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行业发展。现在,随着算法内容识别和过滤技术的进步,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打击盗版的方式已然发生革命性变化。版权过滤技术实际上已接近成熟,并逐步应用于网络版权侵权识别和预防。美国YouTube公司于2007年即已率先推出Content ID系统(亦称内容识别系统),此过滤技术能够精准比对用户上传内容与版权人预先存储作品的相似性,并有效阻止侵权内容重复上传。YouTube透明度报告显示,2022年下半年Content ID自动标记了超过8.26亿个存在版权问题的视频,而其中具有争议的可能性仅为0.43%。我国对版权过滤技术的应用也逐渐转向开放态度。2015年,搜狐公司研发推出了“视频基因比对技术”,通过提取视频色彩特征和高级语义特征为视频形成独特的身份文件,自动对比检测上传内容并进行版权过滤。

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平台信息管控能力的实质提升,为版权过滤义务的确立提供了技术支撑,也消除了避风港规则赖以存在的“技术不能”前提。此时,要求平台采取应对版权侵权的过滤措施就具备了合理性与现实可行性。

3.3 合理性:利益平衡与科技向善的价值取向

算法过滤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网络版权治理开始突破避风港规则的桎梏,这标志着网络版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升级。版权过滤义务的设定平衡了互联网平台与版权人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将算法过滤义务设置为互联网平台“删除”规则中的必要措施,版权人只需发送一次侵权通知就能预防同一用户持续的重复侵权行为,不仅能够提升平台与版权人应对版权侵权的效率,也降低了双方处理平台内容侵权的成本,有效避免了侵权内容的扩散和损害后果的加剧,保障了版权人与平台间侵权预防成本的合理分配。

同时,算法过滤技术的正当使用体现了“科技向善”的技术发展构想,有助于互联网平台构建负责任的算法。“科技向善”理念既是对平台技术应用提出的伦理要求,也是平台责任规则的发展。这不仅对算法技术的应用提出了专业化、精细化的需求,也明确了技术发展应顺应科技向善的价值取向。而版权过滤义务的设置是平台开展算法治理、实现“科技向善”的最佳选择。通过合理构建版权过滤义务的制度架构,能够推进版权人与平台间的有效合作,提升算法推荐技术的版权安全性、可靠性与公平性。

4 算法推荐下互联网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制度进路

4.1 建立“避风港—版权过滤义务”的动态适配机制

版权过滤义务的设置,并非意味着避风港规则的全盘否定。在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之中,避风港规则与版权过滤义务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二者互为原则与例外,共同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责任体系。建立“避风港—版权过滤义务”的动态适配机制,合理界定版权过滤义务的属性与适用范围,为义务的适用划定清晰界限,保障其与避风港规则的顺畅衔接。

4.1.1 版权过滤义务的性质是特殊审查义务

版权过滤义务属于我国注意义务体系下的审查义务,且是一种特殊审查义务。在立法层面,我国构建了以避风港规则为基础、以注意义务为核心的互联网平台版权责任体系,将版权过滤义务置于注意义务体系下,有助于加深对义务性质的理解,并保障现行立法体系的和谐性与稳定性。总体而言,版权过滤义务作为特殊审查义务,其特殊性既包含审查内容的特定,亦表明审查义务的履行须经由特别程序展开。

版权过滤义务的对象是特定内容,这有助于提升平台过滤机制的稳定性,实现网络版权保护与公众基本权利行使的平衡。尽管当前内容识别与算法过滤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支撑平台进行普遍的、一般化的内容审查,但广泛的审查不仅会明显加大平台版权过滤机制的实施成本,且容易产生违反我国关于禁止一般监测义务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相关规定的争议。版权过滤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过滤义务的履行应当基于版权人请求。由于无法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其管控范围中的内容开展全面的版权审查和过滤,版权人的过滤请求就将平台过滤对象进行了限定。以版权人请求作为平台过滤程序启动的基点,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版权治理中留下的较大的适用空间,有利于版权过滤义务与“通知-删除”规则的融合,并清晰有效地指导互联网平台履行过滤义务。

4.1.2 版权过滤义务的适用主体是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平台

注意义务的本质是一种能力维持机制,其机能在于将行为人遵守行为规范的能力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因此,版权过滤义务作为一种注意义务,适用主体承担的义务标准应与其行为能力保持一致。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证明平台对其系统内的信息具备了相当的管理能力,亦具有适用版权过滤义务的技术条件。但目前版权过滤技术虽然相对成熟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成本仍然较高。综合考虑平台的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和限制能力四个方面的因素,应当首先将义务适用主体限定为超级平台和大型平台(统称为大型平台)。

同时,在算法推荐服务模式下,在线内容分享平台对内容控制力强,推广主动性明显,信息传播范围广,是承担版权过滤义务的恰当主体,也是提升网络版权精准治理的关键所在。国内平台过滤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版权内容过滤机制的设置应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将实施主体明确为大型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平台,给予中小型平台以缓冲期。并通过“行政引导+产业自治”的模式,由政府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与政策扶持,对过滤合作价格标准、内容过滤标准等进行指引。

4.2 搭建版权过滤义务层次化架构

版权过滤义务作为特殊审查义务,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而根据我国注意义务的一般理论,注意义务包括侵权结果预见义务和侵权结果回避义务。因此,版权过滤义务亦包含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和阻止侵权结果扩大的双重内涵。具体而言,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以内容的特殊程度为划分标准,过滤义务应当按照基础层、增强层和保障层三个层级加以实施。

4.2.1 基础层:对“明显侵权”内容的自动过滤

在同一权利层次内,各权利的保护并非绝对,而是需要在相互尊重与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有限保护。版权过滤义务的特定审查性质设定,正是为了达成这一平衡目标而进行的自我限制,它要求版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需兼顾公众的基本权利与利益。其中,版权合理适用在实践中往往较为复杂,不仅需要精确的文本理解能力,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难以通过直接的算法定量加以确定。因此,内容平台过滤义务的适用须为合法内容留有充足空间,并考虑到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过滤标准的设定不宜过于严格,不得追求低漏报率,避免严格的版权过滤剥夺了公民合理使用的权利。基于版权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定可知,“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是版权侵权的判断标准,而内容识别和算法过滤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上传内容与版权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故应当将版权自动过滤的标准设定为较高程度的“实质性相似”,也即“明显侵权”。并设定合理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过滤值,使过滤程序更为透明化和标准化。这不仅使得审查内容被限定而具体化,能够与普遍审查明显区别,还对用户合法内容的上传使用提供了相对的保障,是较为平衡的标准选择。

4.2.2 增强层:对知名作品的主动监测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也是“红旗原则”对避风港规则的重要限制。对于判断内容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品的知名度是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对于知名作品内容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知名作品进行主动监测。主动监测并非普遍审查,而是由政府整合资源后统一开展的特殊审查。其流程包含版权人自主申报,政府合理筛选形成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以及平台基于名单进行阶段性过滤。内容平台承担知名作品的主动监测义务,有助于鼓励社会高质量的作品的产出,更有效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实现版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4.2.3 保障层:侵权内容的预防性过滤

为了与避风港规则更好衔接,提升版权过滤效果,版权过滤义务作为注意义务体系下的一项,不仅具有版权侵权预防的功能,也应当具备阻止版权侵权结果扩大的作用。在过滤义务的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环境的复杂性与动态性,过滤技术难以完全避免侵权现象的发生,存在一定可能性的漏报率;另一方面一部分的版权人考虑到过滤与通知的成本对比而选择以通知方式保护其版权。因此,在侵权内容上传内容平台、版权人发出侵权通知后,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对类似侵权作品采取预防性过滤措施,以防止类似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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