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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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改编权侵权认定研究
Research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Infringement of Adaptation Rights in Literary Works
引言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改编权的规定相对简单,改编权的权利界限尚不明确,另外我们国家的改编权侵权认定标准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但对于两部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问题的认定却有不同的看法。
国内近几年来,在改编权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例如,张峣(2022)分析了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合理使用之间的界限问题,认为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在概念上看界限容易区分,但是在实践中改编行为的程度不一,经常导致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界限混淆,另外,张峣在对策中提出采用受众标准,听取消费者中的读者的主观感受,但是,将读者的反馈作为判断标准,忽略了主观标准中存在的偏向性和不确定性。
本文在前人的理论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法的研究方法,进一步阐述了改编权权利保护范围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接触要件的独立地位受到忽视、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思想与表达区分困难四方面进一步论述分析了改编权侵权认定现在面临的困境与问题,争取进一步明晰改编权权利界限,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一、文字作品改编权侵权认定的困境
(一)改编权权利边界模糊
由于我国法律在给改编权下定义时考虑到社会实践的多变性,对其定义明显宽泛,文字作品改编过程中原著作权人和改编人之间的权利界限、改编行为的行使范围成为诉讼争议的焦点。
1. 难以区分改编行为与合理使用
改编行为与合理使用则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与公众自由表达权利之间的问题。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何区分改编行为与合理使用,国际上常参考德国“距离学说”理论。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允许社会公众接触作品并进行再创作,尊重公民的表达自由,有利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的繁荣与进步。
改编人的改编作品在体现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之外,还运用了已经被大众所熟知、大多创作者都会利用的故事情节,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属于改编权侵权,还是公民的自由表达就存在了一定的困难。另外,合理使用的“合理”显然属于模糊的道德标准,它与“合法”这种明确的界限仍有不同,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之间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主要在于对“合理”的认知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理解。
2. 改编权与复制权存在交叉
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在表义理解中好似没有任何关联,但在改编权与复制权两项权利在权利范围内存在一定的交叉范围。高婧教授认为改编权与复制权存在交叉关系。Nimmer教授也直接地提出过“侵犯演绎权的行为必然侵犯复制权或表演权”。复制权所控制的复制行为并不是只有对作品原样的复制,例如只是将作品从一份复制为多份的情形,如果只是对原作品的表达没有进行充分的改变、创新,通过添加其他情节变成了一个与原作品有差距的新作品,那么这个新作品中对原作品的利用、复制就属于复制权的范畴。两项权利都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是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而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两项权利都属于著作财产权的权利内容,虽然改编权从复制权中脱离出来,但两项权利之间仍有重复部分,对两项权利加以区分,对于改编权侵权的认定问题有所帮助。
(二)实质性相似判断的两种规则标准不一
改编权侵权认定存在一个较为严重的困境就是如何判断先后两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整体观感法”和“三步检验法”两种方式。我国法院受理的作品改编权侵权案件中,在选择实质性相似侵权判断方法时缺乏明确认知。
1. 整体观感法过分依赖主观判断
文字作品作为面对大众的作品,读者的感受是评价该部作品的重要标准,整体观感法切实考虑了读者及大众的感觉,但是其过分依靠读者的主观判断。如今网络发达,诉讼人通常会在诉前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加上如果主张被侵权的作品拥有人气基础,经过买水军、删评论等手段迅速发酵舆论,极易成为人们手中的工具,鼓动大众,裹挟大众。读者的观点已经受到网络上各方言论的影响,很容易先入为主做出具有倾向性的判断。
整体观感法除了过分依赖人们主观判断后,还忽视对思想与表达的区分,这不利于人们对关于真人真事或者历史人物等类型作品的改编。对于文字作品的来源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情时,很容易造成大家对两部同时叙写同一件事情的两部作品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感觉,进而影响对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认定的判断。
2. 三步检验法适用困难
三步检验法的判断方式则是借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分离出作品中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部分,过滤掉思想部分及自由表述部分,通过对剩下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具体情节对比,对两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问题进行认定。
(1) 思想与表达区分难度大
表达是对思想的表现形式,两者相互交叉,关系紧密,三步检验法在实际运用中,对于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也是难点之一。比如在“查良镛诉杨治侵犯著作权”一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角色名称、人物性格、人物之间的关系背景等因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这一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在“查良镛诉杨治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原作品中的案涉作品所使用的元素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审法官认为被告所使用的原作品的角色名称、身份背景等,均为原告所原创,但角色名称、性格和身份背景一旦脱离了故事情节就变得抽象,所以脱离具体的故事情节的角色名称等属于思想的范畴。但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观点,二审法院则认为角色名称、人物背景体现了原作者的独特安排,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杨治确实侵犯了查良镛的著作权。
现如今,在对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的时候,国内外现有的理论中,学界和实务界一直统一采取的便是思想表达二分理论,即法律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模糊不清,分离标准难以确定,另外随着网络文学的发展,文字作品的涌现,越来越多的故事情节被人们熟知,进入公共领域的故事情节也越来越多,如今,对具体情节的过滤和对比越来越困难,“三步检验法”面临着新压力。
(2) 将过滤部分与作品整体割裂
“三步检验法”在实践中是主流,也是大部分法院会选择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但是“三步检验法”过滤掉思想部分及自由表述部分,通过对剩下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具体情节对比的做法,只对文字作品的部分情节进行对比,会造成与作品整体断开、将抽取的故事情节与作品整体割裂,影响判断人考虑部分情节对故事整体走向的影响。
二、完善文字作品改编权侵权认定的建议
(一)规范改编权权利范围
通过分析改编权与合理使用、复制权的相互关系,借用合理使用的特殊目的、改编权对独创性的要求以区分改编权与合理使用、复制权之间的区别,理清改编行为的特点,明确改编权的权利界限。
1.以特殊目的约束改编权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他人可以自由使用已出版的作品,而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亦不必支付报酬。Pierre N.Leval教授提出过如果在后作者对原作品内容的使用符合版权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出于合理使用或者构成转换性使用,就可能会通过合理使用的测试从而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通过列举的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个人使用等二十种具体情形以及一条概括情况。
合理使用与改编权行使的关系交叉点主要在于合理使用允许了社会公众接触作品并进行再创作,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具体情况列举的第1、2、6、11、12种情况,涉及在特殊情况下对原作品的引用和改编。
2.以独创性区分复制权
改编权与复制权虽都属于著作财产权,但是,两者属于的著作财产权并不是一类。改编权和复制权都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对原作品为其他行为,并且改编权以原作品为基础就包括了对原作品的复制行为,但两者在复制行为结束后的继续行为则有较大不同。改编权复制行为结束后的后续行为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对原作品的表达有一定的利用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具有独创性的创作,形成新的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复制权的行为只有复制这一个行为,虽然复制手段具有翻拍、翻录等手段,但复制权本质上保护的只有简单的复制行为,复制过程中并不要求有自己独创性的表达。
(二)细化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
面对整体观感法和三步检验法存在的长处和短处,可以将两者方式结合适用,区分作品类型,分类适用,并且适当扩大表达的范围。
1. 区分作品类型适用判断标准
对于上述关于整体观感法缺陷的内容中提到的,根据真人真事叙写以及关于历史人物等内容的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创作基础的特殊性,可以选择适用三步检验法,而拒绝适用整体观感法。利用三步检验法抽取作品创作基础事实之外的独创性表达,然后对其进行对比。
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作品,可以综合适用“整体+部分”的判断标准,即利用三步检验法,对属于表达的情节片段进行细致地对比,详细分析两部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问题,在对情节片段分析结束后,将过滤出的相似情节放入作品整体,对该情节对正统故事走向的影响进行分析。然后利用整体观感法调查读者对两篇文章是否相似的看法,用以辅助三步检验法得出的结论。
2.适当扩大表达的范围
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是适用三步检验法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难点。
在文字作品繁荣发展、思想与表达区分难度加大的现在,可以适当扩大表达的范围。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我们在判断一个作品中被保护的表达范围时用到的理论,并不是我们对思想与表达进行区分的准则,思想与表达的关系决定了两者不可能完全分开,所以适当扩大表达的范围也并不违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例如在“查良镛诉杨治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此间亦少年》中的人物名称、人物性格、背景关系等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部分,负责此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持有不同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要素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部分,其实就是扩大了表达的范围,这样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作品的权利。
由于思想与表达本身关系密切,在不同的语境下,也都有不同的表达,不同类型作品中可能受保护的元素不同,甚至同一元素在不同的情境下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不能一概而论。每个人的看法皆有不同,但就像美国汉德法官说过的一样,没有人能完全区分思想与表达,要完全区分思想与表达显然不切实际。我们可以放松对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结合两部作品的实际情况对思想与表达进行区分。
三、结论
借助区分改编权与复制权、改编权与合理使用制度,希望可以解决改编权权利界限问题。首先是接触要件,接触要件作为侵权的首要条件,不能只因简单的发表时间的先后就推定满足接触要件,提高接触要件在改编权侵权认定标准中的重要性,重视对接触来源的审查。另外最重要的是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利用三步检验法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是我们国家实践中的主流做法,偏向细节化,但这也导致将实质性相似判断脱离了全文,无法考虑过滤出的情节对故事走向的影响。将整体观感法和三步检验法相结合,对个别情节进行分析的同时,把一般读者的主观感受作为参考的辅助标准,可以更加准确地认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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