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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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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2
  • 浏览量: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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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中行业话语权分析

Analysis of the Industry Discourse Power of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发布时间:2026-05-20
作者: 柯小飞 :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南昌;
摘要: 文章主要以国内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工作介入情况分析为本体对象,试图厘清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内容、必要性,以及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对于社工介入工作的支持力度,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的专业性如何,试图探索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领域如何构建自己的话语权。通过文章进一步了解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专业性,如何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又与司法机关有一定独立性,使社工有自己的话语权,更方便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关系,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作一简单的回顾性综述。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takes the analysis of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China as its main object, attempting to clarify the main work contents, necessity of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as well as the support from judicial organs and all parties for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work, and how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ers ar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t also attempts to explore how to build its own discourse power in the field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ocial work. Through this article, it further understands how social work can better play its professionalism in the process of intervening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how to maintain close contact with judicial organs while maintaining a certain degree of independence, so that social workers have their own discourse power, and it is more convenient to establish a trust relationship with service objects, with the aim of providing a simple retrospective review for further research.
关键词: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话语权
Keywords: community correction; social work; discourse power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没有及时提升,涉罪的群体也愈发广泛,无论未成年人、老年人还是其他年龄段的人,稍有不慎都有可能陷入涉罪漩涡。这些由于法律意识低、造成社会影响较轻的涉罪,主要进行社区矫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矫正任务。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司法所来说,想要全方位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监管与帮扶也存在着专业人员配置不足与专业能力、技术不足的困境。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引入社工力量非常有必要,体现了矫正过程中情感维度,也可以运用专业力量解决矫正对象再社会化时的压力与问题。社会工作作为舶来品,一直都在强调本土化与专业性,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如何促进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的本土性,保持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与独立性也显得非常重要。

一、研究背景

社区矫正是一种特殊的行刑方式,截至目前已经试行了24年(2002年开始试行),从试点到推广,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需要不断进行完善。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印发,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模式,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式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如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区社会工作的方式,来对需要进行社会矫正的服务对象进行干预和介入,让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他们进行思想和行为改造,对他们的不良心理和情绪进行疏导,协助社矫对象更好地进行社会融入和再社会化。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主要包含基础性的服务、治疗性的服务和发展性的服务,在实际的工作方式中通过实地走访、组织公益活动、开展个案辅导,结合社矫对象的实际需求,对服务对象开展就业辅导、社会融入、家庭志愿、法律意识提升等活动。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多次提及社会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社会工作专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地位的同时,也对其专业化发展提出了更多的期望与要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困境与对策探析》(全亮、易庐金,2021),这篇文献说道,在理论层面,应从行刑社会化与社会支持理论的双重视角出发,重点考量专业社工在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过程中发挥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的作用,这也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在实践层面,目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存在各种困境,如在开展服务过程中,社工的专业能力不够,难以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社会工作者的话语权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缺失。

二、研究现状

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逐渐开始引入社会组织力量,社会工作就是一支专业的力量。社区矫正引入社会工作的力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人员矫正的压力,同时对社区矫正的介入更加具有人性化与道德性。但是,由于社会工作服务主要由司法机关购买服务,社会工作者更多的是依附于司法机关,比如检察院,司法所,在相关的司法机关给出的指标性任务下完成相应的工作,主要以司法机关的任务性来评价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成效,社工较少有相应的独立专业工作开展,比如戒毒社区矫正人员,社工需要根据司法所的相应要求,规定时间带领矫正人员去验尿等工作,这一方面可以让社工更加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服务对象难以与社工建立信任关系。因为在工作过程中,社工掌握着服务对象的一些法律性依据,例如一旦评估结果不正常,社工便需要向司法机关报告。服务对象因此感到社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也构成了社会工作者的伦理难题之一。所以,当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发展的状况下,如何更好地支持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中,让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专业介入工作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国内学者主要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中地必要性和有利性进行分析,较少专门指出社会工作依附于司法机关的问题,更多的是集中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案,利用何种理论及干预方式;集中在社工介入之后,社区矫正工作产生的改变。

胡发清于2023年在《现代治理视域下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其完善进路》一文中指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体系,不断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工作,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需要从立法、机构设置与人员培养、科技赋能等方面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此观点的提出,有利于更加全面探索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推进更加有利于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出台,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但是立法属于上层建筑,需要时间较长,同时也需要相关的人员不断推进。

对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很多学者都保持肯定性的意见,这从理想化和专业化的角度来说,确实如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不然。任文启于2023年在《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与展望》一文中指出,当前的社区矫正制度,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并非刚性和必需的要求,社工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为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即使前期没有社会工作的介入,社矫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也能够被完成,所以社工的介入并非无可替代性,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目前社工介入社矫工作较为专业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心理矫正”的功能上。

三、困境研究文献分析

对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困境分析相应的文献较少,主要集中在购买服务方式和社工的服务专业性上。

奚黄莹在《“结构—过程”视角下的矫正社会工作者处境研究》一文中,提出矫正社会工作者存在:工作方式未能较好体现社工专业价值;角色地位偏低,自我角色定位模糊的问题。确实,在当前的社会工作介入社矫工作中,社会工作主要依赖用人单位(购买方)的资金支持,从用人单位的要求出发,而用人单位能够想到的社工服务指标更多地融合了以往实际工作的主要内容,所以导致社工在介入过程中工作内容以刑罚执行为主,专业性方面有所欠缺。社工作为驻点服务人员,并非购买方内部工作人员,所以容易出现社工融入不进用人单位内部,难以进一步沟通社矫对象的情况,工作目标容易偏离,社会工作者也有较大的流动性,难以保持对社矫服务对象的持续性跟进,影响服务跟进效果。同时多头管理主要是因为社工特殊的购买服务方式,无论是社区矫正领域还是其他领域,都会存在,但是希望通过司法社工是偏专业性较强的个案工作,多头管理弊端会更大。

方丽在其硕士论文《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者角色定位研究》中,认为专业矫正社会工作者与服务购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合作是依附式合作关系,社工需要依附司法行政部门,从司法行政部门角度出发,专业定位受限于“司法本位”,服务角色容易出现冲突,更多的时候社工充当的是“行政监管者”而非社矫对象的“专业服务者”,很多时候当社矫对象的真实需求悖离了司法的监管体系,社工就无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需求,难以与社矫对象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潘亚兰在其硕士论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角色距离研究——以广州市T区社区矫正项目为例》中提出,社区矫正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对于社交对象的需求了解不明确,难以链接到真正符合社矫对象需求的资源,社工更多执行的是司法行政系统的管理职能,社会工作者与社矫对象在实际工作中并非平等的状态,社会工作者难以发挥社工的价值理念。社矫社工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专业、对社矫对象的认知不足,缺乏机构的支持与协调。

全亮在其论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困境与对策探析》中谈到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存在的五个困境,分别是服务资金难保障、社工的介入内容难以清晰定位、社工人员流动性大、社工薪资低、服务过程难以体现专业性。当前社工介入社区矫正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购买服务,缺乏社工的独立资金来源。

郭伟和在谈到如何实现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有机结合时,他认为司法矫正人员不认可社会工作专业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司法系统人员浓重的刑罚主义思路和底线安全管理思维模式问题,同时中国的社会工作仍然停留在一般社会工作的简单复制阶段,并没有形成特定领域的社会工作专门属性。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社会力量介入较少,导致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任务较多,难以考虑介入效果;第二是社矫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还有待提升,在实际开展服务中工作成效不显著,缺乏专业引领性,在实践中社工服务更偏重监管,对服务对象的帮教作用效果不明显。第三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由于薪资低、工作任务重,专业的社工流失较多,人员稳定性较差,难以保障专业服务的深入开展。

么媛在研究司法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困境时,发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当前存在角色不明晰、角色冲突的现状,在她看来这跟社会大众、社会工作者自身对于社工角色认同度较低有关,社会大众对社工角色认识模糊,不清楚社工的具体工作内容,也反映出社工的工作并非创新性,更多的是替代性。

学者戴香智认为,社工机构与用人单位理应是平等互利的关系,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是出资方,所以更多时候是社工机构受到用人单位的外部场域挤压,与目前社工机构主要依附于政府的状态有关,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社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更是双重管理体制。一些社会组织是属于“官办和运作”,实际上执行的依然是政府的职能,导致社工在实际开展服务过程中,常常需要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受限于政府和社工机构本身的发展,难以真正施展专业性。目前社工机构主要依靠政府购买服务来维持运营,对政府具有较大的资源依赖性,政府作为资源的最大占有方和购买方,社工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存在因资源不平等而导致权利不对等的情况。

四、困境解决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大多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购买渠道,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性等方面来论述解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面临的困境。

学者全亮认为,为了解决社工机构过度依赖政府资源,社工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尝试开辟市场化道路,进行自我造血,同时还需要运用当前社会的科技等信息技术和网络,多渠道拓展服务资金来源渠道,通过面向社会大众开展咨询与服务、利用公益募捐等多种平台,形成社会和时长的良性互动。这些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能够同样适用,可以让社工的服务更具专业性,让社工更具有话语权。

学者储华林认为,优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困境,可以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社会的参与度,改善公共资源整合方面的信息。加强对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的培训与提升,通过考取社工资格证来体现社工的专业性,注重社工专业性的提升。同时强调了需要加强社会工作的宣传,鼓励社区居民和社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具有优势,但作为一种外部力量介入既有制度,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对社会工作介入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的问题。国内关于社会工作话语权的研究较少,主要是目前社工服务的购买方式主要依附于相关的服务单位,“政府购买”是其资金来源最主要的渠道,非限定资金及可控资金十分有限,一旦政府减少或停止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影响到社区矫正服务的开展,最终导致该领域服务的终止,同时直接危及社会组织的生存。所以社工在开展服务时,对所在服务单位的依附性较大,主要体现在:一是需要根据服务单位的领导完成安排的行政性工作;二是在开展专业性服务时,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得审批,或者需要根据服务单位的安排见缝插针开展服务,根据服务单位的指标完成相应任务。

五、文献述评

通过分析文献,国内外学者都对社区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都认为犯罪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展与其所在环境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家庭、学校、社区等对其发展产生着极其重要而又直接的影响,这些都是与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相关的,存在一脉相承的关系,这为社会工作的介入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也有一些文献分析了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境及相应的解决方案。社工的定位和话语权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影响:

(一)购买方式的特殊

目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购买主要由司法机关出资,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工作者对于司法机关的依附性较大。社会工作机构应培育平等合作精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工机构作为服务的承接者,双方应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而不是处于资源提供者领导下的一种契约性不平等关系。最后,政府、社区与社会工作机构都应该广泛宣传“平等参与、多方合作”的社会理念,营造政府、社区、社工机构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很多社会工作者在这样的购买服务下,把绝对服从购买机关的命令为准则,传统的社区矫正注重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认为只要把矫正对象监管起来,不出事不重新犯罪,社工在实际工作者,也逐渐把这个作为工作的底线,无论其他方面的专业服务如何,首先得保证服务对象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再犯罪即可,因为一旦社区矫正对象重新涉罪或者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项目可能随时停止。

也正是因为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单位内部员工甚至认为社工是合同工,社工往往需要承担较多的行政工作,内部人员不能很好地理解社工的工作内容。所以为了提升社工的专业性独立性,构建话语权,可以从购买单位进行改善,让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社工的工作意义,尊重社会工作的专业性,给予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空间。同时,政府也可以从多个方面提供资金,社工机构也要挖掘资源,目前社会工作相对成熟,可以从多方面进行筹资,比如基金会,创投项目等。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性不强

当前社会工作机构所服务的对象多为老人、儿童以及社会上常见的弱势群体,面向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社工及矫正社工机构相对欠缺,这也间接说明能提供矫正服务的专业社工仍有巨大的人才缺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心理的相关知识。目前很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上岗前没有受到专业的培训,同时很多社会工作者并非社会工作者专业出身,对于社会工作的熏陶及专业知识并不具备。同时社工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的培训也不足,很多机构只负责把社工派驻到服务单位,对于社工的后续专业性提升较少跟进,因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开展时间不长,督导的专业性和实践性也不足以支撑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性问题。

(三)社会媒体宣传不够

在社会大众看来,社会工作者跟普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不可否认,基于此,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让一些矫正人员及其家属有更好地配合,但是这也让社工的社会认同感降低,不利于社工专业性的发展。社会媒体在宣传社区矫正人员的成功案例时,对于社工的介入轻描淡写,注重司法机关的介入,这很容易让社会大众误认为社工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甚至有些社会工作者也享受这种身份标签,但此现象不利于社工的本土化,专业化发展。

基于以上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社区社会工作者的话语权。一是加强社会媒体的宣传,让社会大众和司法机关、矫正对象更好地了解社会工作,明白社工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内容、性质的区别。二是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的负责人进行培训,进一步了解社工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介入流程,强调社工的专业性,减少其他工作的负担。三是最重要的一点,社工需要保持专业性,只有在服务过程中彰显社工专业性,让服务单位及社区矫正人员看到服务成效,才会更加信服社工的专业性,让社工在服务上更好地发挥专业性,保持独立性,社工需要通过相关的培训,自身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性,社工机构也要匹配专业督导,为社工实务提供专业性支持,有针对性开展相应的专业服务,提升社工的专业性,让社工用专业构建自己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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