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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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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2
  • 浏览量: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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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处罚的秩序价值

On the Order Value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s

发布时间:2026-05-20
作者: 牛宇恒 :大连海洋大学 辽宁大连;
摘要: 治安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法律手段,秩序价值是其核心追求与制度基础。本文从治安处罚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出发,阐释了秩序价值的内涵、法理地位与正当性基础,分析了当前治安处罚在实现秩序价值过程中存在的执法裁量不规范、法律适用滞后、程序正义落实不到位等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严格规范裁量权、完善立法与执法机制、强化程序保障与监督等完善对策,旨在推动治安处罚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更好发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功能。
Abstract: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is an important legal means to maintain social public order and ensure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society, and order value is its core pursuit and institutional basis.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connotation, legal status and legitimate basis of order value, and analyzes the practical dilemmas in the realization of order value, such as non-standard law enforcement discretion, backward application of law, and inadequate implement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On this basis, it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including strictly regulating discretion, improving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s, and strengthening procedural protection and supervision. The purpose is to promote the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system, so as to better exert its legal functions of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protecting citizens’ rights, and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关键词: 秩序价值;执法规范;程序正义;社会治理
Keyword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procedural justice; social governance

引言

社会秩序是国家稳定、人民安宁与法治运行的重要基础,是一切社会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治安处罚作为我国行政处罚体系中最贴近基层、适用范围最广的法律制度,承担着预防轻微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职责,其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随着社会结构不断变化、新型违法行为不断涌现,公众对安全、有序、公正的社会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治安处罚在维护秩序过程中面临的执法难题也日益凸显。秩序价值作为治安处罚的核心价值追求,贯穿于立法、执法与司法全过程,是治安处罚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根本依据。深入探讨治安处罚的秩序价值,厘清其内涵、地位与现实困境,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以治安处罚的秩序价值为研究对象,从理论阐释、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三个层面展开分析,力求为新时代治安处罚制度的优化与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提供有益参考。

一、治安处罚与秩序维护的概述

(一)治安处罚的定义与特征

治安处罚,全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作为我国行政制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处罚处于法律规制社会行为的前端环节,衔接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是维护社会基础秩序、防范违法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实施了治安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内容以惩戒、教育、矫正为核心目的,而非单纯的惩罚,既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也彰显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规制与引导作用。

治安处罚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与职权专属性,这是其最核心的法律特征。治安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处罚的种类、幅度、程序、适用情形均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统一规定,任何机关与个人不得擅自增设处罚种类、加重或减轻处罚幅度,确保处罚行为于法有据、标准统一。同时,治安处罚权具有专属性,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无权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这一特征既保证了执法主体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也避免了处罚权的滥用与分散。相较于其他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直接面向社会生活的细微层面,执法场景更贴近基层、执法频次更高,法定性与专属性为其规范运行提供了根本保障。

治安处罚还兼具惩戒性、教育性与轻微性的多重特征,区别于刑事处罚与民事责任。惩戒性体现在其通过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制裁方式,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不利后果,否定其违法行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教育性是治安处罚的重要价值导向,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非以严厉惩戒为最终目的,而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行为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同时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与引导作用,实现“处罚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轻微性则是治安处罚的边界特征,其针对的是尚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处罚强度远低于刑罚,行政拘留作为最严厉的治安处罚,期限严格控制在十五日以内,充分遵循比例原则,既实现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又避免过度干预公民权利,三者有机统一,构成了治安处罚完整的制度特征。

(二)秩序价值的内涵

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与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从法理学意义上讲,秩序价值是指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约束与权力运行,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调整与规制,使社会关系处于稳定、连续、可预期的有序状态,从而避免混乱、冲突与无序带来的风险。秩序并非单纯的强制与管控,而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循规则、权利义务相互协调、社会运行平稳顺畅的理想状态。在治安管理领域,秩序价值更是居于基础性地位,它以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运转为目标,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安全为底线,以实现社会整体稳定为方向,是治安处罚制度得以设立和运行的根本价值遵循。没有秩序作为支撑,个体自由难以实现,公共利益无法保障,社会治理也将失去基本前提。

秩序价值的核心内涵体现为社会结构的稳定性、行为规则的明确性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性。稳定性是秩序价值最直观的表现,它要求社会生活、公共场域、基层治理保持持续平稳的状态,防止突发冲突、违法行为与无序事件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规则的明确性则为秩序提供制度基础,法律通过划定行为边界、明确禁止性规范,使社会成员能够预判行为后果,自觉遵守公共规则,减少矛盾与摩擦。协调性强调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通过规范权力运行、约束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使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权利与权力之间形成和谐互动的关系。在治安处罚的运行过程中,秩序价值正是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平稳与协调。

秩序价值在治安处罚中还体现为底线保障功能与社会引导功能的统一。作为社会治理的前端手段,治安处罚以维护最基本的公共秩序为任务,其秩序价值首先表现为对社会安全、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底线保护,通过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此同时,秩序价值并不局限于事后惩戒,更强调事前预防与行为引导,通过明确的规则导向与教育功能,促使社会公众形成规则意识与守法自觉,从根源上减少无序行为的发生。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秩序价值与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相互支撑、不可分割,良好的秩序并非压制自由,而是为更广泛的自由提供保障;并非机械管控,而是为社会治理提供有序高效的运行环境。因此,秩序价值既是治安处罚的逻辑起点,也是其最终追求的法治目标。

二、治安处罚秩序价值的正当性基础

(一)秩序价值的法理地位

秩序价值是法律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性的价值,居于整个法治运行的逻辑起点。法理学普遍认为,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确立稳定的社会结构与行为规则,而秩序正是这一功能的直接体现。没有稳定的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更高层次的价值便无从谈起。因此,秩序价值并非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却是所有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与根本保障。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法律通过规范行为、化解冲突、惩治违法,不断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保持可预期、可稳定、可协调的状态,这正是法律存在的核心意义之一。

秩序价值在法理上具有优先性与基础性地位。从价值位阶来看,秩序虽然次于正义与人权,但在适用层面具有优先实现的必要性。社会只有先维持基本稳定,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实现。治安处罚制度之所以能够正当存在,正是以秩序价值的优先性为依据,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及时干预,将社会风险控制在萌芽阶段,防止无序状态扩大蔓延。可以说,秩序价值为治安处罚提供了最坚实的法理支撑,使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

秩序价值还是连接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纽带。法律意义上的秩序,并非单纯的管控与压制,而是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统一。良好的秩序既约束越界行为,也保护合法权利,同时,既维护公共利益,也尊重个体尊严。在现代法治理念下,秩序价值与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相互支撑、不可分割。秩序价值的法理地位,决定了治安处罚必须在维护秩序与保障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坚持依法处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最终实现以秩序守护正义、以法治保障稳定的治理目标。

(二)治安处罚秩序价值的正当性基础

治安处罚之所以能够以维护秩序为目标并获得社会认可,其根本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多数人的正常生活。社会是由无数个体共同组成的集体,每个人都享有自由,但自由不能没有边界,一旦有人随意破坏公共规则、扰乱生活秩序,就会损害他人的安全与利益。治安处罚正是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约束和制止,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运行。这种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制度设计,符合社会治理的基本需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生活的期待,因此具备最朴素、最坚实的正当性。

治安处罚秩序价值的正当性,还来源于法律授权与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赋予公安机关维护秩序、处罚违法行为的职权,使治安处罚从源头上具备法律依据。法律在设定处罚制度时,既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范围,也限定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同时,治安处罚针对的是尚不构成犯罪、但又破坏秩序的行为,填补了民事调整与刑事制裁之间的空白,形成了完整的社会治理链条。这种依法设定、依法行使、依法约束的制度逻辑,让治安处罚在维护秩序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正当性,也让公众愿意接受并遵守相关规则。

治安处罚的秩序价值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更在于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恢复秩序而非单纯惩罚为目的。治安处罚不是为了严厉制裁个体,而是为了纠正错误行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引导人们自觉遵守规则。通过警告、罚款、教育等方式,既让违法者认识到行为的不当之处,也向社会传递明确的行为边界,从源头上减少无序现象的发生。这种温和、适度、注重引导的治理方式,既尊重公民权利,又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实现了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的统一,也进一步夯实了治安处罚秩序价值的正当性基础。

三、治安处罚秩序价值的运行困境

(一)执行层面的困境

执法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是治安处罚实现秩序价值的核心前提,但当前基层执法中,裁量基准模糊的问题直接破坏了秩序的确定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罚款、拘留等处罚仅划定了幅度范围,如行政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虽有原则性规定,却缺乏针对不同情节的细化标准。实践中,同一类治安违法行为,如邻里间的噪音扰民、轻微肢体冲突,在不同辖区、不同执法人员手中,可能会出现警告了事与顶格拘留的极端差异。这种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不仅让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产生质疑,更让社会公众无法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当法律适用失去统一性,治安处罚不仅无法维护秩序,反而因执法不公引发新的矛盾,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与秩序价值的实现效果。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面临的警力不足、任务繁重困境,导致治安处罚的执行效能难以匹配秩序维护的现实需求,形成了顾此失彼的执行短板。一方面,基层警力大量投入到应急处突、案件侦破等核心工作中,对广场舞扰民、共享单车乱停等多发性轻微治安违法的监管存在缺位,未能及时制止失序行为,使得小隐患积累成大矛盾。另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仍固守“重处罚、轻教育”的僵化模式,将治安处罚简单等同于罚完了事,忽视了说理式执法、柔性劝导的作用。例如,对首次轻微违法的经营者,未充分履行教育引导义务便直接罚款,不仅难以让违法者从内心认同规则,还可能激化执法者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无法从根源上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二)法律适用的滞后性

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的张力,在治安管理领域表现为显著的法律适用滞后性,这已成为制约秩序价值实现的核心瓶颈。《治安管理处罚法》自颁布实施以来,虽经局部修订,但整体框架仍建立在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之上。然而,随着数字经济、新业态与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失序行为的表现形式、实施载体与危害路径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法律条文的静态性难以覆盖现实生活的动态性,导致公安机关在面对大量新型治安违法时,陷入“有案难管”“无法可依”或“适用牵强”的困境,既无法及时规制失序行为,也削弱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指引功能。

网络空间的治理真空是法律适用滞后性最突出的表现。传统治安处罚主要针对物理空间的违法行为,但在“互联网+”时代,网络造谣、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虚拟财产侵权等新型行为已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重灾区。现行法律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缺乏对行为边界的清晰界定与取证规则的专门设计。例如,针对自媒体账号发布的侮辱性言论,如何界定情节较重,如何固定电子证据的效力,法律并未给出细化指引。执法实践中,往往只能套用扰乱公共秩序相关的传统条款进行处罚,不仅说服力不足,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这种规制能力的缺失,使得网络空间成为秩序维护的薄弱环节,严重冲击了数字时代的社会公共秩序。

新兴业态与社会治理新场景的出现,进一步凸显了法律适用的滞后性。近年来,共享经济、户外直播、无人机飞行、宠物经济等新业态层出不穷,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新型治安问题。例如,网红主播在公共场所高强度直播引发的公共秩序混乱、无人机“黑飞”干扰公共安全、违规养犬引发的邻里冲突等。这些行为往往具有跨界性、群体性与瞬时性特征,超出了传统治安管理的范畴。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基层执法往往陷入两难:若严格执法,缺乏精准的法律依据;若不予处罚,则放任了失序行为的蔓延。此外,对于高空抛物、楼道堆物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新型隐患,法律虽有原则性禁止,但在处罚幅度、责任划分、协同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空白。法律适用的滞后,使得治安处罚在面对新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及时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秩序。

(三)程序正义的短板

程序正义是治安处罚实现秩序价值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社会对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在当前治安管理实践中,程序正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成为制约执法公正、影响秩序价值实现的突出短板。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仍存在重视结果、轻视程序的传统观念,将处罚结果放在首位,忽视法定程序的规范价值,导致执法行为在程序层面存在明显漏洞,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执法公信力。

程序运行不规范是最直接的表现。部分执法人员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存在未依法出示证件、未充分告知权利、未完整听取陈述申辩、未规范制作笔录等问题。一些简易程序案件处理过于随意,证据收集不完整、流程记录不规范,甚至出现先处罚后补手续的情况。这些行为看似提高了办案效率,实则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使治安处罚的合法性基础受到削弱。当程序失去刚性约束,执法随意性便会随之增加,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的信任也会随之降低。

程序救济与监督机制不足进一步放大了程序正义的短板。当前,治安处罚的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虽已建立,但在基层实践中,当事人因程序违法获得救济的比例仍然不高。同时,执法监督多以内部审查为主,外部监督力量薄弱,对程序瑕疵的纠正不够及时有力。程序正义的缺失,不仅会导致个案处理不公,更会让群众感受到执法过程的随意性,进而对法律规则产生怀疑。唯有补齐程序正义短板,才能让治安处罚在合法、公正、透明的轨道上运行,真正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法治目标。

四、治安处罚秩序价值的回归与提升

(一)严格规范裁量权

严格规范治安处罚裁量权,是保障执法公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性的关键举措。当前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罚、轻重失衡等问题,根源在于裁量标准不够细化、执法自由度过大。只有从制度层面压缩随意执法空间,明确裁量边界,才能让治安处罚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让社会公众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则,真正实现统一、公正的秩序价值。

规范裁量权的核心在于细化裁量基准,实现处罚尺度标准化、科学化。立法与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常见违法行为类型,进一步制定清晰、具体、可操作的裁量指导标准,对情节轻重、处罚幅度、适用情形进行分层细化,明确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条件,避免笼统、模糊的表述。同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将典型治安案件作为执法参照,使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有据可依,从根本上减少主观判断带来的执法偏差。通过统一裁量尺度,能够有效提升处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让治安处罚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器。

严格规范裁量权还需要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一方面,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说理、决定送达等环节进行全程留痕,实现可回溯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内部审核与外部监督,通过法制审核、行政复议、社会监督等方式,及时纠正裁量不当、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此外,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说明裁量理由,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通过制度约束与公开透明相结合,让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以规范执法促进秩序稳定,以公正裁量增强法治公信力,最终实现治安处罚秩序价值的最大化。

(二)完善立法与执法机制

完善立法供给与执法运行机制,是破解治安处罚法律滞后、执行乏力问题的根本路径,也是实现秩序价值常态化、长效化的重要保障。面对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型违法形态与治理难题,原有法律条文与传统执法模式已难以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只有通过立法更新填补规则空白,通过机制创新提升执法效能,才能让治安处罚始终紧跟社会治理需求,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与运行保障。

在立法完善方面,应当加快推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应性修订,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新业态、公共安全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立法机关应结合实践需求,明确网络暴力、恶意骚扰、高空抛物、违规养犬、公共场所直播扰民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细化构成要件、裁量幅度与证据规则,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同时,合理扩大治安处罚的调整范围,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破坏公共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纳入规制范畴,构建覆盖全面、层次清晰、操作简便的法律规范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无法可依、适用牵强等突出问题,确保秩序维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执法机制创新方面,要推动形成协同高效、反应迅速、源头治理的执法模式。基层公安机关应健全日常巡查与快速处置机制,对轻微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防止矛盾扩大化。同时,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公安、社区、物业、网信等主体协同治理,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综合管控,改变单一依靠处罚的治理模式。此外,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制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法理情,既维护公共秩序,又减少社会对抗。通过立法完善与机制创新双向发力,不断提升治安处罚的规范化、精准化、现代化水平,为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强化程序保障与监督

强化程序保障与监督,是实现治安处罚公正权威、夯实秩序价值正当性基础的关键环节。程序正义不仅是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定要求,更是维护公民权利、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当前治安处罚实践中存在的程序简化、权利保障不足、监督缺位等问题,直接影响执法效果与社会认同。只有将程序正义贯穿于执法全过程,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才能确保治安处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让秩序维护建立在公正、透明、可信的基础之上。

强化程序保障,核心在于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依法履行告知、听证、陈述、申辩、送达等基本程序,坚持先取证后裁决、先教育后处罚,杜绝随意简化流程、省略环节等现象。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与证据收集标准,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同时,健全权利救济渠道,畅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对程序违法、裁量不当的处罚决定及时纠正,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程序公正夯实实体公正。

健全监督机制,是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要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体系,通过法制审核、案件评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强化对执法流程、裁量标准、程序执行的全链条监督。同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推动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处罚结果依法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通过严密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偏差,有效遏制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强化程序保障与监督,不仅能够提升治安处罚的规范化水平,更能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的信任与遵从,为实现长效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治安处罚基本理论、秩序价值内涵、法理地位与正当性基础的梳理,结合当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裁量不规范、法律适用滞后、程序正义不足等现实困境,深刻揭示了治安处罚在实现秩序价值过程中面临的障碍与挑战。无论是执法尺度不统一带来的公平性缺失,还是立法滞后引发的规制乏力,抑或是程序短板造成的公信力弱化,都直接影响治安处罚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着秩序价值的充分实现。推进治安处罚体系的完善,本质上就是不断优化秩序维护的方式,让法治精神真正融入社会治理的每一个环节。

新时代社会治理对公共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治安处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任重道远。唯有严格规范裁量权、完善立法供给与执法机制、强化程序保障与监督制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刚性管控与柔性治理相统一,才能不断提升执法质效,让治安处罚更加公正、规范、文明。秩序价值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制度的健全,更依赖于全社会规则意识的养成。未来,应持续推动治安处罚体系法治化、精细化、现代化建设,以规范执法守护公平正义,以有效治理维护社会安宁,让治安处罚真正成为保障社会稳定、增进人民福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构建和谐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供持久而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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