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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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
A Brief Analysi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 Legal View
引言
边沁是英国历史上颇具影响力的法理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与社会改革者,亦被后世誉为伦敦大学的“精神先驱”。其哲学、政治与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主要集中于《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政府片论》《赏罚原理》等代表性论著之中。功利主义法学在整个西方法律思想演进过程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历史地位。基于此,本文认为,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仍有若干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与厘清:功利主义法学得以形成的时代背景为何?其理论体系包含哪些基本内容?该学说在逻辑结构与现实适用层面存在哪些局限?边沁所构建的功利主义原则,对其后期正义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此外,该理论对于当下审视与反思西方国家政体运行机制,又提供了何种分析视角?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初步分析。
一、功利主义法学产生的时代背景
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进历程,不难发现,任何法学流派的兴起与发展,往往与其所处时代的政治变革、经济转型及社会动荡密切相关,功利主义法学亦不例外。
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掌控着教育与学术话语权,神学被奉为一切学问的终极依据。在此背景下,包括法学在内的各门知识,皆依附于基督教信仰体系,尤其是当时由罗马教会所阐释的教义体系。人们若要触及所谓终极真理,唯有通过教会权威及其代表的解读与引导方可实现。然而,自16世纪起,随着个体意识尤其是理性能力的逐步觉醒,欧洲多国相继掀起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思想解放运动,矛头直指天主教会所维护的等级秩序,既挑战其精神统治,也冲击封建主义的世俗结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启蒙运动。该运动对封建专制、宗教蒙昧与等级特权展开了深刻批判,倡导民主、自由与平等理念,力图将人的思想从神权桎梏与封建枷锁中解放出来。
应当承认,启蒙运动在推动科学进步、重塑宗教观念及转换政府职能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建树则相对有限。随着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基础逐渐走向世俗化,传统宗教所维系的社会秩序理念亦被启蒙思潮不断消解,旧有的价值体系日渐松动。在此背景下,社会迫切需要一种能够替代或补充传统秩序的新型价值系统。边沁所倡导的“功利主义理论”恰逢其时,其核心主张回应了时代对秩序重构的现实诉求,功利主义法学亦因此应运而生。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含解构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概念
英国法学家杰里米·边沁一生经历丰富,作为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与奠基人,其学术影响早已超越法学领域,在伦理学发展进程中同样具有深远意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边沁首次系统阐述了功利原理,以快乐与痛苦为基本范畴,指出避苦求乐乃人之本性,进而将功利原理确立为伦理学的基本准则,并将其作为国家制度与法律体系的理论根基。
在边沁的理论体系中,“功利”一词并非狭隘的功名或私利,亦非对道德的背离,恰恰相反,它是对道德的积极伸张。苦乐被视为人类行为的主宰,“快乐与痛苦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两大主宰,唯有它们能指明应行之事,决定必为之事;是非标准与因果联系,皆由其裁定。人之言行思虑,无不受其支配。”功利原理旨在谋求个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整体的幸福。实际上,人人皆在功利原理的引导下生活——每日所做的各种选择,背后无不隐含着对利弊得失的权衡,而这正是功利原理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二)功利主义的主要理论
1. 避苦求乐理论
边沁认为,避苦求乐乃是人生之基本规律,任何社会个体皆无从脱离这一根本法则的统摄。此乃人之本性使然,人类一切思考的起点与行为的归宿,归根结底皆可溯至对痛苦的规避与对快乐的追求。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曾作如下论述:“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与痛苦这两大主宰之下,唯有它们能指明应行之事,决定必为之事。是非标准与因果联系,俱由其裁定。人之言行、所思、所虑,无不受其支配;凡企图挣脱此种支配地位的努力,皆能进一步印证并强化这一事实。纵使人口头上宣称不受其主宰,实际上却依旧俯首听命。”由此可见,苦乐不仅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动因,亦是判断是非对错的终极尺度。边沁进一步指出:“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的幸福,亦即其快乐与安宁,乃是立法者所应当关注的唯一目标。凡在立法者权限所及之处,皆应以此唯一标准引导每个人规范自身行为。至于决定一个人当为此事而非彼事,除苦乐之外,别无其他依据可作最终裁断。”由此,避苦求乐不仅是个人行为的驱动力,亦被边沁赋予立法层面的根本意义,成为评判制度设计与法律规范的核心准则。
2. 后果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以苦乐原理为逻辑起点,亦以其为最终归宿。他将人的行为、动机、目的乃至道德判断,悉数建立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之上,以后果作为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核心标尺。在对苦乐进行类型划分与内涵阐释的基础上,边沁进一步分析了苦乐对人行为选择的支配作用。他认为,快乐往往与善相关联,痛苦则与恶相伴随,而如何识别、衡量并计算苦乐,直接影响着人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通过估算某一行为可能带来的快乐与痛苦,行为主体得以在最大限度上趋乐避苦,实现幸福的最大化。
由此可见,避苦求乐本身即承载着伦理判断的内在价值——人类行为的善恶,归根结底取决于其所引发的苦乐后果。在边沁的理论框架中,评价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已不再诉诸抽象的道德正当性,而是诉诸行为实际带给人的快乐与痛苦。这一转向,正是功利主义区别于传统伦理学说的重要标志。
3. 最大幸福原则
在系统阐述功利原理的基础上,边沁进一步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这一核心主张。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学术传统对利益、幸福及福利等概念各有界定,而在边沁的理论框架中,幸福被理解为一种处于快乐之中的安宁状态。依据幸福所涉及的范围,可将其区分为个体幸福与社会幸福两个层面。后者指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是边沁立法理论的根基所在,亦构成其社会改革方案的核心标识,更是其毕生追求的理想图景。由此,“最大幸福原则”可被概括为如下命题:一切行为或制度的正当性,取决于其能否促成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程度的幸福,并将痛苦降至最低限度;在必要情形下,甚至可容许以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以换取整体福祉的最大化。对于社会共同体及其治理机构而言,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其基本职责所在。
与功利原理相呼应,最大幸福原则同样为人类行为提供了规范性指引,但其侧重之处在于对行为是非对错的衡量与判断。边沁进一步指出,快乐与痛苦可被视作可量化的对象,借助一种被他称为“享乐主义计算”的方法,能够对其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程度等维度进行具体测算,从而使幸福的最大化具备可操作化的评估路径。
(三)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功利主义理论虽以经济效率为核心价值追求,但其理论建构亦无法回避公平正义这一传统命题。究其原因,不仅在于公平正义历来居于传统伦理道德的核心位置,更在于功利主义自身所追求的目标——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同样有赖于正义秩序的支撑。若缺乏公平正义的保障,个体在追逐财富过程中势必引发利益冲突与贫富分化,进而阻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
在边沁的理论框架中,判断事物或行为善恶的标准,取决于其所引发的后果是快乐抑或痛苦。边沁进一步指出,行为动机本身无法被预先判定为善或恶,其正当性只能依据具体情境下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加以衡量。由此,功利主义本质上可被视为一种后果主义理论体系。
值得关注的是,边沁对正义概念采取了工具性的理解。他认为,正义并非某种先验存在的实体,而是一种人为建构的称谓,其意义仅在于作为实现功利目标的工具。在此意义上,功利与正义被等同视之:凡是有利于增进功利的,即为正义的;功利构成正义的实质内容,而正义则不过是功利的抽象表达。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的局限性
边沁所创立的功利主义理论,作为一种具有鲜明激进色彩的社会改革学说,深深植根于当时英国错综复杂的经济结构、政治格局与社会思潮之中。尽管该理论体系在逻辑构造上呈现出较强的自洽性与完整性,但若深入剖析,仍不难发现其在多个层面存在固有的理论局限。本文认为,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否认自然法,主张建立“万全法”
边沁一方面主张构建一种能够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完备法律体系,即所谓“万全法”,力图使法律能够渗透并规制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另一方面,他对自然法与普通法传统予以激烈批判,否认自然法的存在,亦不承认所谓自然权利,主张法律本质上不过是立法者的意志或命令。对于边沁的这一立场,本文认为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从法律规范自身的限度及司法实践的现实来看,试图构建一种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万全法”体系,固然在理论层面具有一定的理想色彩,但终究难以付诸实施。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客观世界发展的无限性之间,始终存在难以调和的张力。或有学者以“可知论”为依据提出异议,认为人的认识能力具有不断深化与扩展的可能,世界上不存在绝对不可知的事物。本文对此并不持否定态度,但问题在于:即便承认人类能够逐步认识瞬息万变的社会现象,又如何将这些认知成果及时纳入所谓“万全法”之中?唯一可行的路径只能是频繁修订法律。然而,若法律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其权威性何以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何以保障?公民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又何以形成?由此带来的制度成本与社会后果,恐非任何理性社会所愿承担。
其二,边沁对自然法的否定态度同样值得商榷。他将自然法斥为“逻辑上的虚构”,主张唯有实定法才具有法律属性。然而,若深入审视其功利主义理论体系,不难发现其所倡导的“善恶”判断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实质上已然借助了自然法传统所蕴含的道德评价与价值尺度。换言之,边沁在表面上拒斥自然法的同时,其理论建构却在实质层面引入了自然法的逻辑资源。这种既在形式上反对、又在内容上依赖的立场,使其理论体系呈现出难以回避的内在矛盾。
(二)将苦与乐进行数学上的计算
边沁认为,快乐与痛苦在性质上是同质的,因此可以被量化计算,并据此设计了一套估算原则与计算程序。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追求精确,却难免显得机械冰冷。现实中的苦乐体验极为主观,同一件事有人能感到快乐,有人反而会感到痛苦;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心境下对相同事物的感受也往往相去甚远。边沁的计算模型既难以容纳这种个体差异,也忽略了感受随时间流动而变化的特质。
在立法领域,边沁主张以苦乐为工具,通过量化评估立法效果来推动法律调整,最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问题在于,苦乐体验与个体的情感、认知、处境紧密交织,很难被理性化的数字模型所涵盖。试图用单纯的“量”来判断行为对错乃至法律优劣,未免过于简单粗暴,也与现代法治所倡导的个体尊严与人权保障理念存在距离。
(三)只看到影响苦与乐的外部因素
边沁将快乐与痛苦的来源归纳为四种约束力:自然、政治、道德和宗教。具体而言,个人不慎招致的灾祸归于自然来源,法律判决带来的惩罚归于政治来源,品德缺陷引发的社会排斥归于道德来源,对神罚的恐惧归于宗教来源。这套分类勾勒出苦乐产生的制度与外部环境,但视角始终停留在个体之外,未能深入触及人的内心世界。
事实上,个体如何感知和回应苦乐,并非完全由外部力量决定。自我修养、意志锤炼、价值认同等内在因素,往往在行为选择和道德判断中起着更为根本的作用。边沁的理论对个体的自我教育、自我规训关注不足,缺乏对内在维度的挖掘。这样一来,他所构建的四种约束力框架虽具有形式上的系统性,却难以全面解释人类行为的复杂动因,毕竟,真正支配一个人如何取舍的,往往不只是外部的奖惩,还有内心的认同与坚持。
(四)将社会利益视作个人利益的总和
在阐释功利原理时,边沁将利益的主体区分为个体与共同体两个层面:前者指向个人利益,后者则指向社会利益。在他看来,社会利益无非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个人利益的实现体现为快乐与幸福的增进、痛苦与损害的减少;若每个个体都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便随之达成。
这一推论看似自洽,实则混淆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将二者直接画等号,不免显得过于理想化。现实之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总是同向而行,二者之间的张力与冲突反而是常态。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非但未必能促成社会整体福祉的增长,反而可能对其造成不同程度的削减。边沁之所以作出此种简化处理,根源在于其对人性预设的单一性,也就是他相信人是利己的,天然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首要目标。然而问题在于,当每个个体都以此为目标时,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便难以避免,而这种冲突恰恰会阻碍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至于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应当如何取舍,边沁的理论并未给出答案。
(五)只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衡量法律与制度正当性的根本标尺,也是其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命题。他认为,只要每个人真正致力于追求自身最大幸福,最终便会自然导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论断无疑带有浓厚的理想色彩。
问题在于,人与人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远非一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能消解。该原则本身隐含着一层激进的逻辑预设:当最大多数人与少数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为实现共同体利益的最大化,少数人的利益应当被舍弃。在边沁所处的时代,面对激荡的社会矛盾,这一主张或许有其现实考量。然而在民主与法治不断深化的今天,其局限性已日益显露。“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背后,往往伴随着少数人利益的被忽视乃至牺牲。以公共利益之名遮蔽少数人的正当诉求,本质上无异于“多数人暴政”。在一个真正尊重个体权利的社会中,幸福的分配不应以任何群体的牺牲为代价。
四、结语
纵观全文,可以发现边沁的理论体系始终围绕一条核心主线展开,即“功利主义原则”。他试图借助这一原则,构建一套能够统摄社会、法律与国家治理的科学体系。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功利主义法学的诸多主张虽广为传播、盛行一时,却也伴随着激烈的批评与非议。这些争议并未削弱其对后世西方法学流派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以当下的视角重新审视边沁的理论,其在某些维度上仍为我们理解与反思西方国家的制度逻辑与政治架构,提供了值得关注的学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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