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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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法律问题的困境及解决
The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of Parallel Litigation Legal Issues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ization
引言
跨国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跨境数据流动、数字交易、平台经济等新型法律关系,平行诉讼这一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传统难题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复杂性。现有法律框架在应对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问题时,暴露出诸多制度性困境:一方面,传统管辖权规则以物理边界为基础构建,难以适应数字空间的无界性特征;另一方面,现有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程序冗长、效率低下,难以满足数字时代对纠纷解决的时效性要求。基于上述认识,深入分析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问题复杂化的具体表现及现有制度应对的不足,尝试提出以数字化技术赋能革新国际管辖权规则标准、构建国际化司法数据交流平台等解决方案对于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数字时代下的平行诉讼区别于与以往平行诉讼
(一)数字技术对平行诉讼产生的影响
数字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全球网络平台的出现,其具有的跨境服务性质加深了全球化的交流,同时也使平行诉讼产生的根源发生变化。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等平台中,互联网的交织使得用户的行为,例如跨境交易、电子信息交换等,可能同时牵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制,导致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涉及数字因素的数据保护、电子证据等内容的规定存在差异,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保护有严格要求,而美国关于隐私保护法律则较为宽松。这样的法律差异可能导致某一争议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做出的判决不一致,所以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可能会挑选对其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不同地区提起重复诉讼,引发平行诉讼等问题。同时,伴随着数字化的进程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电子邮件、服务器存储数据等证据跨越国界,使得原本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变得复杂,而国际间的司法管辖规则常常无法适应跨境证据收集的需求,导致案件在多个国家法院同时处理,产生平行诉讼。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平行诉讼问题与数字化因素密切相关,足以看出从根源上与以往传统的平行诉讼有了很大区别,更具复杂性、多样性,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以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二)数字化背景下法律关系多元化加剧平行诉讼协调难度
与以往的平行诉讼相比,数字化时代下的平行诉讼涉及的信息流动更加错综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多元化,因而更具复杂性。以往平行诉讼的解决涉及更多的是地理因素,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审理会受到一国法院地理管辖的限制。然而,到了数字化时代案件常常跨越更多的管辖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并非是单一的,使得平行诉讼问题更加复杂,传统的诉讼规则在这一背景下无法很好应对不同国家间管辖权重叠等问题。例如,在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和隐私保护等多个领域的法益,使案件无法简单地归入某一法律体系管辖。此外,数字化平行诉讼还涉及全球司法层面的跨国协调问题,即数字化时代的信息流动也比以往更加迅速且广泛,跨境证据收集和使用会遇到更多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也同样给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更多挑战。
二、解决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问题面临的困境
数字化时代下的平行诉讼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数字化时代下传统管辖权相关规则适用失灵。不同国家、地区的国内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则不同,在遇到跨国纠纷时本就容易产生平行诉讼问题,而数字时代的发展作为催化剂加深了此类问题,使得平行诉讼问题越发严峻。其二,数字化时代下以往国际司法协作机制不完善。由于国家间跨国司法资源信息共享、交流不足产生信息壁垒,使得同一案件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法院同时或先后进行审理造成平行诉讼,这种现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甚至不同法院可能会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影响国际司法秩序。因此,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可以从国际管辖权规则的革新与统一、国际司法跨国协作两个关键点突破。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时代的平行诉讼问题愈加复杂,解决平行诉讼问题也要注重法律创新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以促进国际平行诉讼的有效解决。
(一)以往管辖权规则适用失灵对平行诉讼的加剧效应
平行诉讼问题与案件的管辖权是息息相关的,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案件的管辖权处于混乱的状态才使得平行诉讼问题滋生。不同国家、地区的国内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则不尽相同,在跨国纠纷中管辖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时本就容易产生平行诉讼等问题,而数字时代的发展对传统管辖权规则发出了挑战,也直接加深了解决平行诉讼的难度。在数字化背景下,传统管辖权所依据的物理连接点适用性降低、数字管辖权扩张加剧了国际间管辖权的碰撞、公共秩序保留限缩了别国管辖权,这些因数字化的发展带来的种种现象使平行诉讼问题变得越发严峻。
1.传统连接点的滞后性增加平行诉讼冲突
解决平行诉讼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案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而数字化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平行诉讼问题。传统管辖权规则以地域性、物理性为核心,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物理连结点”确立管辖权。然而,数字化进程加深使得法律关系突破物理边界,传统管辖权规则面临着多种冲击,数字空间中行为主体和标的物的虚拟化,导致传统“属地管辖”难以定位,平行诉讼中涉及到的管辖权冲突变得更加普遍且复杂。这一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突出,在小米通讯技术公司与美国数字交互公司(InterDigital)的专利纠纷案中,小米在中国武汉法院起诉美国数字交互公司,请求就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作出裁判。与此同时,美国交互数字公司在印度德里法院起诉小米专利侵权,要求判定许可费及颁发禁令,由此形成了平行诉讼问题。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突破显而易见,信息资源流转变得更加便捷、高速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诸如怎样确定相关数据的所有权以及管辖权,毫无疑问的是,数字化背景下以往确定管辖权连接点的滞后性也将直接造成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难度加大。
2. 数据主权博弈下的管辖权扩张阻碍平行诉讼冲解
从平行诉讼的解决上来看,如果国家间过度地追求主权扩张、过度倾斜本国利益,会造成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过程受阻,不利于平行诉讼的解决。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各主权国家之间实体上的法律冲突愈发凸显,尤其是在解决平行诉讼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出于多种原因会对同一判决有不同的态度,有的国家会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有的国家则可能拒绝执行。如果一国在受理案件之前能够承认、执行另一国依据合理的理由对同一案件所作出的公正判决,就可能会避免平行诉讼的产生。相反如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过度地扩张本国司法管辖权拒绝承认其判决裁定,会导致国际争端日益严峻,平行诉讼的解决变得更为复杂。
在数据跨境流动的背景下,基于对电子数据等数字化权益的争夺,部分国家通过扩张管辖权来加强对跨境数字事务的管辖,以争取更多对自己有益的数据权益,因此国家管辖权扩大溢出国界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不同国家法律规范在界限上趋于模糊,管辖权出现重叠的现象,这无疑加剧了平行诉讼问题。例如,在2013年“微软搜查令案”中,美国为了维护自身的数据利益,通过颁布《云法案》扩张了其网络管辖权的范围,这一行为导致国际司法体系中出现更多的管辖权重叠,增加了平行诉讼的风险。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美国执法机构是否有权要求微软提供存储于爱尔兰服务器中的用户数据,美国以“控制者标准”基于属人原则主张管辖权,微软根据《存储通信法》认为与本案相关的数据存储在微软位于爱尔兰的数据中心而不在美国,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形成不同法院对同一数据调取请求的平行诉讼冲突。
3. 公共秩序保留加深平行诉讼纷争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如果一国在受理案件之前能够承认和执行另一国对同一案件所做出的公正合理判决,那么可能会有效避免平行诉讼的发生。但在传统冲突法理论中,一国法院在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的过程中通常最先考虑的是承认该判决是否与本国的社会公共秩序等利益相悖,如果相悖可能会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予以排除,该原则赋予一国拒绝执行那些明显与其基本法律、伦理或社会价值观相悖的外国判决的权利。而公共秩序作为一个极易被扩大解释的模糊概念,具有被滥用的风险,进而会造成对别国管辖权的阻碍与限缩。在数字化背景下,部分国家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以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等理由对公共秩序进行扩大化解释,当数据安全被广义地纳入公共秩序保留的范畴时,国际间因数字技术和社会变革所产生的新型平行诉讼问题越发突出。近年来,印度在处理涉及中国APP禁令的案件中,就以维护其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相关判决,造成了平行诉讼问题。中国与印度的纷争中存在的平行诉讼问题涉及两个司法体系的冲突,引起平行诉讼的发生,究其根本原因是印度扩大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导致一系列平行诉讼相关问题。
(二)现有国际司法协同机制低效与数字化脱节
国际司法合作对于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平行诉讼的产生来看,其产生的部分原因就是国家间跨国司法资源信息共享、交流不足产生信息壁垒,使得同一案件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法院同时或先后进行审理造成平行诉讼,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甚至可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角度而言,国际司法合作有助于增强司法互信,司法互信是国家之间开展司法合作的基础,在司法互信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往往愿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当事人不需要在多个法院重复提起平行诉讼。
但在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问题频发,体现了目前国际司法协作机制低效,实践证明单一国家的司法体系难以应对跨境案件的复杂性,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实现全球司法一体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数字化时代,信息共享和国际协作网络的建设能够迅速识别并协调各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这对于平行诉讼等各类跨国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然而,现有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展现出效率低、成本高、执行难等突出问题,面对激增的跨国交流和国际合作无法有效协调各国司法体系之间的合作。比如,加密货币等数字资产难以通过传统手段执行,跨境执行率较低。
三、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解决的路径突破
(一)革新国际管辖权规则标准
解决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使国际层面的管辖权规则趋向一致,使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这样有望从源头上杜绝平行诉讼的发生。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已难以有效应对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问题的挑战。因此,需要对管辖权规则予以革新以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下的跨境特性,解决平行诉讼等全球化跨域诉讼问题。
结合数字化发展的迅猛态势,为了匹配数字时代所特有的影响范围扩大化、作用目标精确化等显著特征,革新管辖权规则应放弃以属地性作为判断管辖权的依据,转而使用“真正联系”和“合理性”等去地域化的标准来评估相关管辖权主张的合法性。由于数字化信息通过网络设备传输的速度极快以至于几乎不用考虑物理国边界,地理意义上的连接点在未来涉及数字化的案件逐渐不适合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去地域化成为管辖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国国内法的构建中也显露出去地域化的苗头,比如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七十六条首次明确采用了“适当联系”的表述作为管辖权裁判的标准,这一弹性标准突破了原条款的封闭式列举,给未来数据时代的管辖权发展留下了可能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重大转变也有所体现,比如深圳市东方之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帝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的做法: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被诉侵权人仅以该服务器位于中国域外为由,抗辩其行为不侵害中国专利权的,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本案中法院的观点,不能仅仅以服务器所在地等物理因素来判定行为的性质,即纯粹依赖物理连接点的审判思维已经发生了转变。
影响原则通过强调行为对特定地区的影响,突破了地域管辖的界限,提供了更加精准和有效的管辖权判断,相较于传统的管辖标准有显著的进步性。平行诉讼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不同法院之间对管辖权的争夺,尤其是当多个法院依据相似的管辖标准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时,可能会导致法律冲突。影响原则在此背景下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某一国家或地区是否有足够的“影响”基础来行使管辖权,从而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避免了管辖权争夺,其核心理念在于管辖权不再仅仅依据传统的地域性标准,而是通过考虑某一行为对特定国家或地区产生的实际性影响来判断。
目标原则是国际法中一种新兴的管辖权确定原则,其主要根据行为的目的、目标指向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是单纯依赖地理位置或传统的管辖标准。目标原则是通过识别案件的核心目标来确保案件集中在一个最具关联的法院审理,减少了冗余的司法程序,提升了诉讼效率。
但通过实践的检视,上述“目的原则”“影响原则”在数字化背景下展现出一定的适用性的同时也存在些许局限性,“目标原则”的核心在于将行为的“目标”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而“影响原则”更多的是考虑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单独选用上述两种原则不够全面。在实践中应综合“目标原则”“影响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与案件当事人联系最紧密的因素一定是行为的“目标”以及所形成的“影响”共同指向的部分。此外,在确定案件管辖权的过程中要穿透互联网虚拟空间对法律适用的障碍,以体现当事人利益为基准,不能僵硬地适用传统的管辖权标准。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衍生许多不同类型的数字活动在确定管辖权的过程中考虑的侧重点不同,管辖权标准的适用要更加精细化、场景化,根据案件内容不同,选择差异化的连接点和管辖体系,从而对平行诉讼做出公正有效的处理。
(二)国际司法协同机制效能提升与数字化解困
1. 构建国际化司法数据共享与协同平台
国际司法协作通常涉及复杂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不同国家之间如何合作处理跨境诉讼,诸如《海牙取证公约》等国际条约,来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行为。然而,这些传统机制尤其是在效率和时效性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缺陷,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海牙取证公约》作为国际上较为常见的跨境取证公约之一,它规定了一个国家如何向另一国家请求协助获取证据。其具体程序大致包括证据请求的提交、目标国家的响应、执行取证、回送证据等步骤,《海牙取证公约》所规定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多个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处理,所以整个程序通常需要数月的时间,此外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取证过程中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和延迟。由此可见,以往传统的司法协作往往依赖纸质文书、邮寄和外交渠道,跨境案件的处理周期通常较长。同时,在解决平行诉讼的过程中,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是尤为重要的,建立国际化司法数据交流平台可以给平行诉讼所涉及的多个法院提供一个沟通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途径,通过该平台可以实时共享案件相关证据和进展信息,避免信息孤岛,减少司法冲突,能够有效解决平行诉讼问题。
国际化司法数据交流平台可以建立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上,不同国家法院可以将相关案件数据以统一的标准化格式上传至平台进行共享与交换,确保各国法院在处理跨境诉讼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相关资料,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以往因为跨境传输证据的复杂过程导致的诉讼延误。欧盟在这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共享法院案件信息、司法判决等法律数据,促进了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协调合作。欧盟的探索也给未来全球数字司法协作机制提供了发展的方向,相信通过这一数字化平台会使平行诉讼等跨境纠纷更迅速地得到解决,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国际司法秩序得以维护。
2. 探索数字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发生跨国纠纷除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往往还可以采取其他多元纠纷解决途径,例如调解、仲裁等非诉手段,如果在纠纷提起诉讼之前就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将有效避免平行诉讼问题的发生。因此,在数字化背景下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可以尝试构建数字化代替性争议解决机制这一新途径,以更高效、智能地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同时也能更好地顺应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以数字技术给国际司法合作赋能。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法律和数字化的结合也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展现了数字化司法的潜力。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为全球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已经在数字化仲裁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促进了跨国仲裁判决的执行;阿联酋作为全球数字法院的先行者之一,其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从一开始就被专门设计为完全数字化,登记、起诉、听证等程序都是完全数字化操作,这种数字法庭的设立推进了跨境诉讼的数字化。上述的种种实践探索,展现了数字化时代下法律的发展对数字技术的强烈需求以及结合数字化技术解决法律问题的可行性和有益性。
解决数字化背景下的平行诉讼问题,探索构建数字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也需要结合数字化技术。2025年8月在我国广西南宁举办的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研讨会上,发布了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研究院在线争议解决ODR系统,该系统尝试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相结合,为利用信息技术应对数字化背景下的平行诉讼案件提供了新途径。解决数字化背景下的跨境纠纷,可以在国际层面上建立类似这样的数字化纠纷解决平台,通过非诉方式解决跨境纠纷从而避免平行诉讼乱象的发生。在适用范围上,区别于区域性的ODR平台,尝试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层面,接受来自世界各国的跨国纠纷案件;在功能上,为了一站式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构建的目标平台应设计线上谈判、调解、视频庭审等功能版块,努力实现全流程线上化,打破域外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的空间、时间限制;在保障机制上,应当设定特殊程序保障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裁决的行为设定例如在互联网上公开训诫等惩罚措施以避免裁决的目的落空仍需再通过判决对纠纷进行二次解决,使ODR平台高效便捷的优势难以发挥。
通过实践来看,通过传统诉讼模式解决纠纷效率较低且程序繁琐还可能会造成一系列平行诉讼问题,相比之下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可行有效的途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深,相信未来全球数字化的纠纷解决平台会成为解决平行诉讼等问题的重要工具,推动全球司法体系的协同与发展。
四、结论与展望
数字化时代所具有的全球化特性而给传统的法律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毫无疑问,平行诉讼问题也受到数字因素的深刻而产生了更加复杂的特质,直接导致具有数字化背景下平行诉讼问题愈演愈烈,解决数字化背景下的平行诉讼可以从革新管辖权和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切入。对传统管辖权规则进行革新,突破传统地域性的连接点,综合适用“目标原则”与“影响原则”,以行为的“目标”以及所形成的“影响”共同指向的因素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最大化体现与当事人、案件的利益和关联性。此外,优化国际司法交流协作机制,构建全球化司法数据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孤岛,以协调平行诉讼的管辖权争议。放弃一味地适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模式,探索数字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更加灵活高效地解决平行诉讼问题。数字化的浪潮势不可挡,司法实践证明数字技术能够为解决平行诉讼问题提供智能化支持,在解决平行诉讼的一系列纠纷的过程中利用技术创新与法律机制的结合不仅能够提升司法效率,还能推动全球司法系统的整合与优化,对未来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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