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 投稿量:0
- 浏览量:459
相关文章
暂无数据
多元文化地区数字化转型的法律挑战与对策
The Legal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in Multicultural Areas
引言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多元文化地区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技术革新的体现,更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已成为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推手,尤其在民族地区,这一转型显得尤为重要。多元文化地区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宗教文化和风俗文化,面临着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数字化转型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涉及技术层面,更触及法律规制、社会结构和文明形态等深层次问题。如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多元社会协同数字治理法治化,将数字技术这个最大变量纳入法治轨道,并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多元文化地区数字化转型中的法律挑战与应对路径,分析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通过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深入分析,结合边疆文化富集区域的特殊性,将探讨如何在尊重和保护民族文化的同时,利用数字化转型的机遇,推动多元文化地区的全面发展,并确保转型的公平性和包容性。
一、方兴未艾:多元文化地区数字化转型的现状与特点
(一)日新月异:数字技术嵌入多元社会协同治理的传播特性
数字化转型是指在电子技术的支持下,整个社会运行和组织的形式,包括对经济和社会资源的综合治理。狭义上的数字治理指的是政府在与市民社会和以企业为代表的经济社会的互动中应用数字技术、简化政府事务程序并提高其民主化程度的过程。
1. 扁平化传播
数字化媒介打破了传统主流意识形态单向度的传播格局,激活了传播主体和受众的角色互动,开辟了数智赋能多元社会协同治理的崭新图景。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的固定传播路径因其客观权威性、覆盖广泛性、信息整合性而占据主导地位,但这种模式往往忽略了受众作为主体参与互馈的能动性、平等性。在大数据时代,数字技术的可触及性、高渗透性、流动性使得数字传播权利逐渐从主流官方机构迁移到各类媒介机构组织乃至普通群众,流量、议题、受众等竞争性因素催生出各种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传播主体和受众之间单向度传播链条趋向于扁平化、去中心化。
2. 生活化叙事
数字技术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还赋予了民众更为便捷的数字资源获取权。在数字化媒介的影响下,各族公民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数字设备获取与文化与民俗事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政策、文化信息和社会动态,从而增强了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积极性。
数字技术的嵌入为各族群众提供了更加生活化的交流平台,通过网络空间的互动和交流,各族人民不仅能够增进对彼此文化的了解,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体验和传承民族团结的精神。比如,推动民族平等团结等的政策法规可以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传播到各族群众中,让其在日常生活中悄然渗透,而不会显得生硬或遥不可及。通过这种“润物细无声”的传播方式,民族政策得以深入人心,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进一步巩固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 具象化体验
数字孪生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技术,已经逐步被应用于多元社会协同治理中,帮助重构民族事务的虚拟现实空间。数字孪生技术可以链接现实世界中的各类要素,如人物、物体、地点和符号等,创建出与物理世界平行存在的数字化民族事务场景。这些数字场景不仅能够模拟现实世界的多样性,还能通过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拓展人们的感官体验,突破传统时空壁垒,使得多元社会协同治理更加直观,拥有沉浸式的体验。
在这种具象化的传播方式中,民众可以通过人机互动,身临其境地体验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例如,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民众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与来自不同民族的成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直接观察不同民族的文化、习俗以及历史背景,从而增加对他民族文化的理解与认同。这种沉浸式的体验打破了传统社会结构中的“熟人社会”界限,促使各民族间的交往更加自然、无障碍,为民族团结与社会融合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情感连接和认知体验。
4. 精准化服务
依托数字技术,海量的数据可以快速收集和及时分析,是社会治理科学决策和有效研判的不可或缺的辅助工具。数字技术凭借其强大的数据挖掘和信息追踪功能,系统采集用户的基础信息和特征数据,深度分析用户偏好的浏览、点赞、评论的数据痕迹,针对不同个体特征、环境特征、信息内容等维度较为准确地描出用户画像和不同民族所处的地域。一方面,能够生成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内容并及时推送给用户,实现民族团结法律信息和法律援助的匹配化供给。另一方面,借助精准化计算和数字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能够清晰预判国内不同地区民族事务动态,并通过追踪其信息取向,分析和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妥善处理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需求,有效保障了多元社会协同治理的精确度和效度。
(二)现状透视:数字技术嵌入多元文化地区的现状与进展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多元文化地区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治理等各个方面的数字化转型正在加速推进。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为多元文化地区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新机遇,也为多元社会协同治理和民族关系的构建提供了新的工具和平台。数字化转型是在数字技术应用不断创新和数据资源价值持续增长的叠加作用下,政府、经济、社会的变革和重塑的过程。
1.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
在国家大力推动信息化建设的背景下,多元文化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取得了显著进展。近年来,边疆地区的网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4G网络已基本实现普及,部分地区甚至开始试点5G网络建设。例如在内蒙古的一些草原牧区,通信基站的建设使得牧民能够通过手机便捷地获取信息、进行在线交易。同时,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也在逐步布局,为当地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数据,过去五年间,多元文化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提升了超过20个百分点,这一数据反映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在多元文化地区的积极成效。
2. 数字经济产业初现规模
多元文化地区凭借其独特的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在数字经济领域逐渐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一方面,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借助数字技术蓬勃发展。如新疆的一些地区通过数字化手段将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舞蹈、手工艺品等进行创新呈现和推广,打造出一系列具有民族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都受到了广泛关注。另一方面,特色农产品电商成为民族地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云南为例,当地的少数民族特色农产品通过电商平台大量销售到全国各地,带动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据统计,某民族自治州的农产品电商销售额在过去三年间实现了年均30%的增长。
3. 数字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多元文化地区积极推进数字政务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许多地方政府建立了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了政务事项的在线办理,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在贵州的一些民族自治县,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申报等业务都可以通过网上政务大厅一站式办理,减少了企业办事的时间和成本。同时政务数据的共享与开放也在逐步推进,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更加科学的数据依据。相关研究表明,民族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可办率已达到80%以上,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了90%。
4. 教育医疗数字化成效初显
在教育领域,多元文化地区积极开展远程教育和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通过网络直播课程、在线教育平台等方式,让偏远地区的学生也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例如西藏的一些学校与内地名校开展远程教学合作,学生可以同步学习内地先进的教学课程。在医疗方面,远程医疗服务在民族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内蒙古的基层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系统与大城市的三甲医院建立联系,患者在当地就能得到专家的诊断和治疗建议。据不完全统计,多元文化地区已有超过60%的学校开展了数字化教学,远程医疗服务覆盖了大部分县级医疗机构。
二、山重水复:多元文化地区数字化转型中的法律挑战
(一)多元文化地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挑战
1. 法律体系不完善
国家出台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相关法律,多是基于全国整体情况制定的一般性规范。然而,民族地区在诸多方面具有独特性。例如,多元文化地区的文化习俗中可能存在特殊的数据类型或数据处理方式。但在现行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普适性法律框架下,难以找到专门针对其特点的细致规范,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对这些特殊数据保护不足或过度干预的情况,无法精准地平衡数据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难以达到理想的保护效果。
多元文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区相对落后。与发达地区相比,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产业发展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一些基于发达地区数据应用场景和能力制定的法律条款,在民族地区难以有效实施。
2. 执法资源不足
多元文化地区地域广阔,且多有山区、草原等地理环境复杂的区域,人口分布相对分散。这使得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执法机构面临执法资源有限的困境。一方面,专业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难以覆盖广大的区域范围。在一些边疆地区,可能缺乏具备数据安全执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无法及时对数据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例如,当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时,可能因当地没有专业的网络安全执法人员而延误调查时机,导致数据被进一步扩散和滥用。另一方面,先进的技术设备匮乏。数据安全执法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如数据取证设备、网络监测工具等,但多元文化地区由于财政等因素限制,可能无法配备齐全这些先进设备,难以对复杂的数据安全问题进行精准的调查和分析,增加了数据安全风险。
3. 数据主权意识相对薄弱
在多元文化地区,部分企业和个人对数据主权的认识不够深刻。在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浪潮下,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但在多元文化地区,一些企业在开展国际业务或与境外机构合作过程时,可能未充分意识到数据的归属和控制权的重要性。例如一些民族特色手工艺品企业在与国外电商平台合作销售产品时,对于自身产品数据、客户数据等的收集、存储和使用规则缺乏清晰的界定,容易在合同条款中忽视数据主权相关内容,导致数据被境外合作方不当利用或传输至其他国家或地区,威胁国家数据安全及相关区域的发展利益,同时对企业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4. 公众意识不足
在多元文化地区,公众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意识普遍较低。许多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使得个人隐私面临风险,也给数据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数据保护意识,培养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是改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现状的重要途径。
(二)地域文化特色元素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挑战
地域文化特色元素往往是在民族群体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传承下来的,并非由单个个体创作完成。例如,许多传统的民族舞蹈、音乐旋律、民间传说等,它们是整个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正如学者费安玲在其研究中指出,地域文化特色遗产的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和历史性的特点,这就导致在数字化后,难以明确界定谁是这些文化元素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是传承该文化元素的特定家族、部落,还是整个民族群体?这种权利主体的模糊性使得在保护其数字化知识产权时面临困境,因为无法确定由谁来主张权利、授权使用以及进行维权活动。在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中,如苗族的银饰制作技艺,其技艺传承历经多代人,涉及众多家族和村落的共同参与,难以确定单一的权利主体来对其数字化呈现后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在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方面存在显著缺陷。以贵州省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为例,有学者指出,尽管当前可依托《执业医师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框架对传统医药知识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这些法律并非专门针对传统医药知识设计,因此在制度架构与具体保护措施上,均难以充分满足该省民族医药传承与发展的迫切需求。具体而言,《专利法》虽然规定药品及通过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申请专利保护,但其保护范围主要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然而苗、侗等诸多民族的医药智慧,往往是历经口传心授、心照不宣的结晶,蕴含着丰富的民族历史与文化底蕴,它们并不等同于现代概念中的“发明创造”;而且像苗族所传承的传统医疗技术,比如针刺疗法、刮痧疗法等,也并未被专利法律体系所涵盖和保护。
(三)多元文化地区数字鸿沟与法律公平挑战
首先,信息获取不均等是多元文化地区数字鸿沟的主要表现之一。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和基础设施不完善,多元文化地区居民在获取信息资源方面面临较大挑战。这种不均等直接影响了多元文化地区居民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机会。例如,由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这限制了当地居民获取信息的能力。
其次,技术接受度差异是多元文化地区数字鸿沟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语言、文化和教育水平的差异,民族地区的居民在技术接受和使用上存在障碍。除此之外,在多元文化地区,政府财政资源相对匮乏,传媒市场的规模也较为狭小,媒体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缺少用于及时更新设施、引进新技术所需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资金储备,这导致媒体产品的创作与制作水平同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日益拉大。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多元文化地区居民在技术接受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加剧了数字鸿沟。
最后,公共服务不均等也是民族地区数字化转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多元文化地区的公共服务可能存在不均等分配,导致部分群体无法享受到数字化带来的便利。这不仅影响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也加剧了社会不平等,使得部分群体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机会受限。因此,解决公共服务不均等的问题,对于缩小数字鸿沟、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柳暗花明:多元文化地区数字化转型中的法律应对路径
(一)构建多元文化地区特色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体系
一方面,制定多元文化地区数据保护专项法规。在国家现有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法律基础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结合多元文化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专门的多元文化地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条例,明确民族特色数据的定义、范围、保护标准和特殊要求等。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的广泛领域中,技术治理并非唯一途径,而应主动融入并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技术手段,促进多元文化地区法治资源、人力资源及组织资源的有效吸纳与整合,加速要素资源配置的优化与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激发区域内的技术创新与组织结构的非技术创新。唯有如此,技术治理才能真正转化为多元文化地区社会治理的核心动力。技术治理需要与其他社会治理力量紧密结合,并在法治框架内与各类治理要素相互协作,共同打造一个“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多元文化地区,这一共同体的构建模式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目标,是民族政策在边疆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具体运用与实践。
(二)构建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法治路径
1. 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需贴合地方实际
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打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较强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了更好地契合地方实际,立法活动应以当地特色为出发点,这不仅是保障多元文化地区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关键,也是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地生根的重要前提。其一,在立法准备阶段,要全面深入地考察当地的经济基础、政治形势和文化特色等基本情况,广泛收集并听取各民族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能够紧密贴合实际情况,贴近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充分体现出多元文化地区的独特风貌和地域特色。也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和配置多元文化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资源,在关键时期集中优势力量,着力攻克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大难题和关键课题。同时,依据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现实诉求适时调整,构建契合当地状况且能化解突出问题的法规制度。
2. 赋权自治与监督
应充分发挥和利用多元文化地区所拥有的灵活变通与自主管理的权力。强化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维护时,需恰当运用地方立法职权。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依据传统知识的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以及利益共享原则等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各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知识产权筑牢法治屏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加以完善。举例来说,针对多元文化地区的曲艺传承人,提供身份层面的保障措施,设立专门的民间曲艺人员身份识别制度,为长期从事民间曲艺活动的人员赋予荣誉和权益保障等。再者,必须充分调动多元文化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性,从而保障多元文化地区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更高效、更全面的司法保护。能动司法强调法院在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并发挥其建设性作用。在审理涉及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树立坚定的保护意识和主动作为,依法全面保障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
最后,在行政执法层面,应加强对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将其融入知识产权执法及其他相关执法活动中。对于侵犯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应强化惩处力度,通过建立健全更加高效的制度框架,有力推动多元文化地区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兴盛。
(三)缩小数字鸿沟,促进法律公平
数字鸿沟的存在彰显出数字领域贫富分化的状况,亦是数字人权方面有待推进与化解的核心要点。数字人权的达成要求重视数字资源分配不均的困境,思索借助制度架构与公共策略去填补数字差异,确保全体人员于数字环境里均能获取对等权益与契机。凭借数字接纳消解数字隔阂对于数字人权的社会管控极为关键。通过资源分配、教育普及等多维度措施,数字包容性策略能够消除由地域、经济、年龄、性别等因素造成的隔阂,进而缩小数字鸿沟。尤其针对特殊群体实施数字接纳手段,从个人角度切入,挖掘更多多元要素的效应、特殊障碍的解决途径以及社会矛盾的处置。再者,就数字权益的特定规划与落实情形而言,数字受教权对缩减差异意义重大。数字受教权作为教育权的拓展,在特定情形下能够缓和数字差距。理当遵循关联为首(Connection)、内涵为基(Content)、协同为核(Cooperation)的“3C”准则,针对所有存在教育数字需要的民众,均应广泛地拥有契机与渠道运用数字教育科技,契合其教育诉求且不被边缘化,维护数字教育的公正、包容、品质与持久进步。
四、结语
多元文化地区的数字化转型浪潮势不可挡,在为多元文化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严峻的法律挑战。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岌岌可危,到多元特色文化元素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错综复杂,再到数字鸿沟导致的法律公平失衡,这些问题如同一座座高山横亘在多元文化地区数字化发展的道路上。
构建特色数据安全体系、完善文化元素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缩小数字鸿沟促进法律公平,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民众合力攻坚。如此,多元文化地区方能跨越法律障碍,达成数字化与法治协同发展,亦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数字时代浪潮里与各方携手共进,共飨发展硕果。
参考文献:
- [1] 史达.电子治理的概念解析及基本框架研究[J].电子政务,2011(10):2-12.
- [2] 辛杰,张欣,江舰.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共生价值创造机制研究——基于山东农担的探索性案例[J].财经论丛,2023(10):92-102.
- [3] 吴大华.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M].四川: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 [4] 郑长德.中国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构建研究[J].民族研究,2011(04):15-24+107.
- [5] 李玲玲,孟凡丽.社会治理共同体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实践模式探析[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9(04):58-63.
- [6] 丁宇峰.民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探索[J].贵州民族研究,2016,37(10):11-14.
- [7] 严永和.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以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为例[J].民族研究,2006(02):1-9+107.
- [8] 冉依依,李广德.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界限——以《刑法》第90条为中心的法解释学展开[J].贵州民族研究,2014,35(10):13-16.
- [9] 张志铭.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23(06):37-41.
- [10] 徐强胜,檀明.数字乡村建设视域下老年人的数字权利保障[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03):62-72.
- [11] 杨利华,马宁.数字人权的权利证成与实现路径[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06):130-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