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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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财产侵权问题研究
A Study on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 Data as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 Era
引言
《民法典》第127条明确地赋予数据财产方面的属性,吴韬教授归纳总结出四种观点,一是新型人格权说,侧重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权益;二是知识产权说,主张依数据类型归入著作权、邻接权;三是商业秘密说,保护企业数据资产与竞争优势;四是数据财产权说,将数据定为新型财产权以明确法律定位。张浩然教授认为,部分学者建议设立全新的“数据财产权”,目的在于全面保障企业的数据投资。有学者则主张采用行为法保护模式,依靠规范数据处理行为,在保障数据合理利用兼顾数据安全和个人权益。国内关于数据财产权的研究情况说明,学者们普遍关注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但是对数据财产权的性质以及立法安排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研究趋势显示,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数据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从数据的财产权属性出发,探索个人数据作为新型财产权所面临的侵权问题,对于未经授权的数据收集和使用现象,数据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及对数据的窃取和篡改与泄露和滥用现象等问题进行规制,以期能够为各数据主体在遭受数据财产权侵害时提供有效的维权路径。
一、数据财产侵权的保护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典》没有直接采用“数据财产权”这一概念,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款首次把“数据”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畴,给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提供基础法律依据。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间接关乎个人数据财产权的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数据的关键部分,其保护是数据财产权保护的关键内容,第一百二十三条虽未直接提及数据财产权,然而其中“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数据财产权紧密相关,涉及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民法典》为数据财产权的具体立法和司法解释预留了空间。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积极推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其市场化配置是需要法律保障的,这份文件为数据财产权的市场化利用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在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此规划提出要完善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等基础制度,该规划明确了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方向,这份文件为数据财产权的立法以及实践提供政策指导,202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资源的权属关系。同时推动数据交易市场朝着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这份文件为数据财产权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具体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数据安全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在2021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主要关注的是数据安全保护方面,并没有直接提及“数据财产权”这个概念,不过它借助规范数据处理活动、明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以及强化数据安全义务等手段,间接地为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
(二)司法现状
1. 涉及数据财产权的纠纷类型
我国现有案例中涉及数据财产权纠纷的案件可分为三大类别:数据权益归属纠纷、数据利用与竞争纠纷、数据保护与侵权纠纷,数据权益归属纠纷主要围绕在数据收集、整理以及存储进程中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归属问题展开,数据产品或者数据集合的权益归属状况,数据利用与竞争纠纷主要关乎数据的商业化运用、数据交易以及数据在市场竞争当中的不正当使用行径。淘宝诉美景公司案中,淘宝公司研发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借助对海量用户交易数据给予收集、整理以及分析,形成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美景公司未经许可抓取并使用该数据产品里的数据,用于自身商业运营,法院判定淘宝公司对“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拥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美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损失赔偿,此案件明确了数据产品开发者对其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权益,法院从数据的收集成本、技术投入以及商业价值等角度考量,认定数据产品开发者对其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为数据权益归属纠纷提供了裁判思路。美景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淘宝的数据产品获取商业利益,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从数据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秩序角度出发,明确了数据的商业化利用需获得授权,不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数据保护与侵权纠纷主要涉及数据在收集、存储、使用过程中对用户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未经授权的数据抓取、泄露等侵权行为。
2. 数据财产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1)关于数据财产的权属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把数据列为民事权利客体,不过这仅仅是引致规范,并没有明确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数据的生成、收集以及加工涉及多个主体,致使权属界定变得复杂。例如淘宝诉美景公司案中,法院认定淘宝公司对“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拥有竞争性财产权益,但是没有确认其对数据产品的所有权。类案的大众点评诉百度案,法院认定大众点评对用户点评数据拥有合法权益,百度未经授权抓取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案例说明,法院倾向于从数据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秩序角度认定权益归属,并非单纯从所有权角度判定,《数据二十条》颁布表明,我国逐渐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强调数据权益的多元性与流转性,并非传统的所有权归属,数据加工者对经过加工的数据产品拥有独立的财产权益,需要对原始数据持有者给予补偿。
(2)关于数据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
在数据财产权纠纷案件里,数据财产的价值认定属于关键的争议要点,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大多从数据的经济价值、商业利用价值以及财产性利益等层面来开展认定工作,然而法律框架存在不完善之处,加上数据有无形性,这依旧引发了诸多方面的挑战,随着政策的推进以及司法实践的细化,数据财产的价值认定会变得更为科学且规范。
(3)关于数据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数据财产权纠纷案件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这一问题,要全面综合考量案件的实际具体情形、当事人所有的举证能力以及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性,于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一般原则,还会结合举证责任倒置、“实质性相似加上接触再减去合法来源”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责任,灵活地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加以处理。在未来,随着相关法律不断得到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会变得日益科学且合理。
二、数字时代数据财产权的主要侵权行为
(一)未经授权的数据收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需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给予严格保密,并且要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之际,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这些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确说明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范围,并且要经过被收集者同意才行。要是未经数据权利人许可,擅自收集其数据,那就构成侵权,同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能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可以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背这一规定,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数据,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少企业和组织在未得到用户明确同意的状况下,借助各种手段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数据,该行为侵犯用户的数据财产权,也会对用户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二)数据窃取与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窃取数据财产权的行为明显违反此规定,数据窃取行为侵犯数据权利人财产权,数据权利人对自身拥有的数据享有排他性财产利益。篡改数据也构成侵权,因其破坏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影响数据权利人对数据的正常使用及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篡改他人数据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黑客攻击、内部人员泄密等手段会致使大量敏感数据被窃取或篡改,给数据所有者带来严重损失。
(三)数据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部分大型科技公司依靠自身的市场地位以及技术优势,运用不正当的方式来获取并垄断数据资源,对市场竞争造成妨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与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可利用技术手段去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增添了针对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条款,为司法实践给予了更为具体且明确的依据。利用非法获取的数据开展商业活动,比如出售、泄露或者用于不正当竞争目的,同样构成对数据财产权的侵权。
(四)数据的泄露与滥用
即便数据是以合法方式进行收集,然而要是缺失有效的安全保护举措,那么数据泄露情况依旧有可能出现,另外部分企业或者个人有可能会滥用依靠合法途径获取的数据,使其超出原本规定的使用范畴,2018年万豪国际集团发生了数据泄露事件,致使大约5亿客户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数据泄露事件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引发身份盗窃、诈骗等次生危害,数据滥用行为则有侵犯用户隐私权的可能,甚至会被用于达成歧视、操纵等不正当目的。
三、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财产侵权的保护路径选择
(一)完善数据财产价值评估标准
当下数据财产所有的无形特性以及动态变化特点,致使其价值评估遭遇诸多难题与挑战,数据资产评估主体应当拥有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公正性,评估主体主要涉及专业评估机构、数据资产持有人以及报告使用人,其中专业评估机构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防止与评估对象产生利益关联。数据资产持有人有可能是评估委托方,也有可能是其他相关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应当在评估委托合同当中给予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人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使用评估结论,同时构建科学且合理的评估标准,全面考量数据的类型、质量、规模、应用场景、市场价值、成本投入以及潜在收益等各类因素。应当引入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像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等,依据具体数据的特征进行灵活运用,而且评估标准要有可操作性以及适应性,以此来应对数据经济快速的发展与变化。
(二)健全侵权赔偿机制
综合考虑数据类型、市场价值、侵权行为性质等诸多因素,同时需区分数据所承载的“在先权利”,像是个人信息、知识产权等,以此避免权利冲突。法定赔偿标准应当依据数据类型和价值来确定,引入最低限额赔偿机制,防止出现赔偿不足的情况,完善侵权救济体系。当下数据财产侵权赔偿面临着价值量化存在难度以及举证险阻等诸多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其一采用多元化的赔偿计算方式,优先考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其中囊括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当实际损失难以进行计算的时候,参考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要是无法准确计算,便适用法定赔偿并结合数据市场价值、侵权情节等因素来酌定赔偿数额。其二引入专业评估方法,比如成本法、市场法等,以此科学地量化数据价值,其三强化举证责任分配,灵活运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规则,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借助这些举措,构建起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赔偿制度,可有效保护数据财产权益。
(三)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在数字经济时代,财产侵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多方共同参与,构建起协同治理的模式,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可建立专门的数字财产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处理重大侵权案件,企业身为数字经济的主要参与者,需加强自律,完善内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机制。设立首席隐私官职位,此职位专门负责数据保护和隐私合规工作,鼓励企业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平台、跨领域的财产侵权问题,社会组织和公众同样应积极投身到财产侵权保护之中,可以建立第三方监督平台,鼓励公众举报侵权行为,也是协同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
(四)加强法律技术手段应用
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手段于财产侵权保护中发挥着日益关键的作用,能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来构建侵权风险预警系统,凭借剖析海量数据,辨别潜在的侵权模式以及风险点,达成事前预防的目的,比如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技术搭建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有效抑制了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区块链技术在证据固定以及溯源方面有独特优势,可凭借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创建数字财产权属登记与交易记录系统,为侵权认定提供可靠的证据,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建成基于区块链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极大地提升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与采信率,人工智能技术同样可应用于侵权行为的自动识别与处理。
四、结语
数字时代的财产侵权保护领域呈现出机遇和挑战同时存在的状况,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致使侵权手段越发复杂多样,传统保护模式难以应付,对现有的法律规制、赔偿机制等造成冲击。整合各方资源与力量,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加强法律技术手段应用,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精准识别、防范侵权行为,完善财产侵权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数字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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