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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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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2
  • 浏览量: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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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与探索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Assist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发布时间:2025-09-25
作者: 施东东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摘要: 生态环境保护已被明确纳入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监督范围,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日趋明显。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由于生态环境领域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检察履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检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分析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办案力度,完善协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在更深层次上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Abstract: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explicitly identifi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 a key area for legal oversight, with its role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s the body responsible fo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curatorial organs face numerous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in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due to the specialized and complex nature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ield. Procuratorial authorities must adopt a problem-oriented approach, analyze emerging issues, strengthen talent development, intensify case handling, improve collaboration mechanisms, and innovate working methods. By doing so, they can advance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assist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t a deeper level, promot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procuratorial work to boost high-quality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contribute procuratorial strength to the advancement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Keyword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procuratorial duties;ecological environment;High-quality development

引言

公益诉讼检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它能够及时介入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专项法律支持。2020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近年来,伴随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富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监督为抓手,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推动检察职能与生态保护战略紧密结合。统筹“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屏障,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做法及成效

(一)以司法办案为核心,构建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体系

围绕生态环保领域突出矛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办案等工作机制,综合采取司法惩治、检察监督、生态补偿、源头防控等多项措施,形成“法律监督-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的闭环工作模式,切实扛起生态保护政治担当。据统计显示,2021年以来办理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115起,制发诉前建议104件。磋商终结案件11件,整改及回复率达到100%。督促治理被污染、非法占用河道30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30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0.2平方公里;督促修复被损毁国有林地 70余亩,完成营造林10亩,环境恢复130亩,补植复绿80亩,建成1个公益生态修复基地,占地10亩,完成植树造林1000多棵;监督清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及工业固体废物900多吨,督促行政机关恢复生态投入600余万元。办理的《督促整治天然气钻井废液污染北洛河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成果二等奖。

以健全机制为着力点,着力构建全民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生态环境保护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大课题,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涵盖“四大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明确把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纳入公益诉讼监督的重要领域。工作中,一是不断完善办案机制。明确提出具体工作措施,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充实办案力量,在人力、财力、物力上面给予倾斜。建立了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室,配备了无人机及办案车辆,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持。二是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深度融入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主动对接各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信息互通、案件移送、专业咨询等环节细化职责分工与协作规范。创新建立“林长+检察长”“河长+检察长”联动机制,强化行政司法协同,整合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力量,构建生态环境立体防护网。三是构建政策支持体系。通过主动请示汇报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在富县县委统筹协调下,县人大、县政府及纪委监委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促进法治富县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办案协作的实施办法》等。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23年以来,与行政执法部门出台协作机制2项,搭建协作平台4个,构建起了“1+1>2”的诉源治理联动格局。

以新媒体平台为依托,全面营造公益诉讼良好社会氛围

创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宣传方式,借助新媒体平台优势,组织专题宣传、案例警示等活动,全方位展示制度规定、工作实效和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通过创树“鄜州检晖”检察品牌,推行“办案说法、监督说事、服务联心”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给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带来困难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核实作为基础性工作,当前存在检察机关调查权限保障不充分的情况。公益诉讼案件本身技术认定难度较大,存在调查取证难、损失认定难、赔偿修复费用标准掌握难等问题。由于公益诉讼专门办案经费保障不足,且技术设备采购程序比较复杂,导致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手段较为单一,影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准确性。虽然配置了现场勘查箱、无人机等设备,但检察人员操作不熟练,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存在困难。水污染、大气污染、不合格食品药品等领域问题的鉴定,需要寻求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费用和周期也对办案带来影响。有些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全面提供相关数据,导致证据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办案质效。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广度不够

随着县域内企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大气质量恶化和噪音扰民问题正逐渐演变为破坏生态平衡的关键性因素。作为国家法治监督体系和公共权益保障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声环境治理等领域开展法律监督,既是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必然要求,更是践行守护社会公共福祉使命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监督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既是监督相关法律实施的职责要求,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办案情况看,涉及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的案件几乎没有。一方面,大气污染与噪声扰民问题涉及环境工程、声学测量等多个专业领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知识储备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监督工作面临专业壁垒;另一方面,这类污染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瞬时性强等特征,其无形性和不确定性给监测取证带来诸多困难,具体表现为污染源定位不易、证据固定困难、损害评估复杂等技术性难题。案件办理成案率低。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深度不足

基层检察院在深挖生态破坏、公益利益在污染治理的根源性监督层面,仍存在治理措施浮于表面、未能触及核心矛盾等问题,导致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实效性与威慑力不足。尤其是部分涉及重大民生利益的工程项目,因其牵涉主体多元、整改成本高昂、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致使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面临能力不足与畏难情绪的双重困境。

公益诉讼中的生态修复机制不完善

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如滥砍滥伐、违规用地、环境污染等)主要集中于乡村地区,而对生态修复措施(如植被恢复、损害赔偿等)的后续监管往往不到位。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虽然会配合行政部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工作,督促责任方履行赔偿义务,但对于赔偿资金的使用监管仍存在盲区,难以保障生态修复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实效发挥。

三、公益诉讼检察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

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人员的培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打造高素质的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保证人员配备、能力素质和业务增长相适应。通过以老带新和专业能力的提升,提升办案人员在线索挖掘、证据调取、文书制作及出庭履职等方面的专业水平,以增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质效。更新司法观念,顺应形势发展,转变“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人才库和专家库机制,汇聚专业人才,提高公益诉讼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办案技巧和专业水平。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借鉴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综合素能。

完善协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

检察机关应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提供制度保障。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配合,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座谈研究、工作交流,充分调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不断健全完善线索摸排、调查取证、信息交流、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在恪守诉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深入研判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案件管辖、起诉标准、证据规则、诉讼程序衔接以及生态修复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以期构建多方协同的公益保护体系。

持续发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为导致公益受损时,可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同时,对执法机关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执行或不作为现象也要依法开展监督。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在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对审判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在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多元化治理路径。通过参与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发挥其中立地位和司法权威优势,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创新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采取圆桌会议、多方联席会议等形式,构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格局。

此外,要注重源头治理机制建设。通过与企业签订环境共治协议,运用自愿性环境协议等柔性治理工具,引导企业建立自主污染防治体系。这种预防性司法与协同治理相结合的模式,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环境风险,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自觉接受监督,加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宣传力度

检察机关应当以更高标准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建设。一方面,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汇报,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及时回应代表质询,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健全公益诉讼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发布重大案件信息、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同时,要着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宣传工作。通过创新宣传方式,系统梳理和生动讲述公益诉讼检察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向社会公众展现检察机关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为,增进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公益诉讼检察将生态环境保护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通过司法手段倒逼绿色发展。未来需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实现“双碳”目标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公益诉讼检察有望成为全球环境司法保护的典范。

参考文献:

  1. [1] 李振凡,吴梅.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之中国路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与挑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S1):32-46.
  2. [2] 王洪松,郭祥勤,胡金华.跨区域生态保护的检察协作与配合[J].人民检察,2024(S1):178.
  3. [3] 宋君华,胡勇.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的困境与破局[J].中国检察官,2023(15):60-63.
  4. [4] 余明.陕西:检察力量全力护航母亲河“最美岸线”[J].中国报道,2023(05):66-68.
  5. [5] 胡雪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与进路规范——以W市检察院非法捕捞案件为样本[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22(03):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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