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太科研论坛
Asia-Pacific Research Forum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645(P)
- ISSN:3079-9945(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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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与民营经济促进法调适——逻辑梳理与对策
Adjust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ity and Promotion of Private Economy Law: Logical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引言
在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提到要“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突出位置,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高质量市场经济的发展关键就在于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可以引导民营经济向高质量方向发展。但是当前的生产关系仍是从传统生产力派生出来的,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难以协调,这就需要塑造新质生产关系适应新质生产力。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需要进一步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健康关系,促进经济的优质发展以回应新型生产力的发展需求。
1 新质生产力与民营经济促进法调适的逻辑
1.1 调适逻辑的源点:政府和市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这种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发挥着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作用。政府和市场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政府的政策会影响市场预期和行为,而市场的变化也会促使政府调整政策。
在宏观层面,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物价水平的稳定和就业的充分,弥补市场失灵,避免经济过热或过冷,实现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政府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手段,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不断推进自身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鼓励市场主体创新,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识别和防范经济、金融等领域的风险,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微观层面,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通过价格机制、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政府尊重市场规律,不直接干预市场微观运行,而是通过制定政策和规则来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动态平衡的,政府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又要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以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新质生产力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两者之间存在着极深的相互关联关系,并与政府和市场相连通,形成不可分割的统合样态。当前中国正面临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不成熟、政府与市场关系尚未理顺等显著问题。市场失灵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必须有一种独立于市场之外、填补其不足的力量介入。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与目前的经济制度均存在着自身不足,同时政府和市场不定时出现失灵状态,导致新质生产力的各种催生因素受到发展限制。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要针对市场经济与经济制度的短板进行入手,同时协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维持平衡,才能够更好地激活新质生产力的活力。政府和市场的失灵,主要是因为对于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政府而言,体现为对于技术创新的扶持不足;对于市场而言,则体现为对于技术创新的激励不足。无论是何种情形,均难以维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环境与持久动力。
所以,民营经济促进法需要达成的目标,是不仅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和行业规则,加快技术成果的生产力转换,同时对于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性保障;而且要形成自己的协调范式,合理处理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来自市场的自发性冲击。
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面临着诸多发展阻碍。一方面,是生产要素的过度聚集,例如生产技术、生产数据和生产资金等市场活力因子,都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垄断形势。在资本扩张压力下甚至有被迫退出市场的风险,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在资本等传统要素供给方面遭遇限制。在此情形下,生产技术、生产数据和生产资金等生产要素失去了流动性保障,效率和质量也逐渐下降,甚至影响了市场整体供给的维持。另一方面,制约生产要素流动性的政策手段是由各级政府制定的,使得要素配置市场化的两难局面越来越严重。因此,保障生产技术、生产数据和生产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外部流动性以及引导至创新和转型升级方向,同时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方案,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当务之急。
市场失灵的叠加效应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不可低估。市场失灵源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拥有不同的信息水平,导致市场失灵。例如,在二手车市场中,卖方对车辆的质量信息更充分,而买方则无法完全了解车辆的实际质量,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无法达到有效的资源分配和经济增长。
也可以源于市场势力,当生产者或要素投入品的供给者拥有市场势力时,会产生无效率,因为他在生产产品时选择边际收益(而不是价格)与边际成本相等的产出量,并以比竞争性市场高的价格出售较少的商品,导致资源配置不效率。
鉴于此,借助宏观调控体系促使产业政策组合更协同、有效化解当前面临的双重失灵困境、筑牢产业长远发展基础才是促进社会整体产业结构深度转型升级的当务之急。
1.2 改良的逻辑:新质生产力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优化指引
民营经济促进法亟待破除的制度性障碍,深刻而系统地呈现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局面。然而这不是瞬间达成的,各种体制机制很难立即进行适应性调整,这是生产关系天然的稳定的特点,这就需要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多个角度出发来进行考量。
第一,落实法治保障与创新活动合法性保护。通过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确保所有创新理论与实践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保护创新成果免受侵犯。改善商业法律体系,优化投资和经营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激发创新思维,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消除传统行业壁垒,促进新经济形态发展。通过立法途径消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制度性障碍,赋予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强的创新动力,激发民营经济的内在活力和创造力。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和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第二,支持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法治方式深化科技体制、教育体制和人才体制改革,打通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科技支撑、人才支撑。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资源和要素的无障碍畅通,汇聚广泛资源,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第三,针对投资和融资环境进行优化。要对民营经济的投资和融资环境进行优化,就必须将融资风险化解在市场,让市场主体共同消化、共同分担,并且针对风险防范机制进行健全与完善,使交易成本得到降低,对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也允许民营经济组织进行参与。同时,让政府和民营经济主体进行有效沟通,对于制定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经营主体来听取意见,加强民营经济主体对于法律法规的监督。另外,对于行政执法也要加强监督,切实禁止重复执法,对于失信人员不折不扣地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提高社会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和限制人身自由相关的执法事项,以及和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关的强制措施,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来合法、合理进行。
从目标维度看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指明了政府与市场关系变革的路径,习总书记指出,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是新质生产力最核心的催生机制,这促进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自身价值、目标结构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应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遵循新发展理念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将政府和市场两者进行逻辑串联和整体设计,使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同时,中心目的是合理分配新质资源、合理激励创新主体和充分促进创新生产力迸发活力,推动两者在核心地位上借助政府机制的多重组合达成协同,进而为新质生产力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和制度依托。
1.3 反哺的展开: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新质生产力的有力保障
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质生产关系,应能够加速核心技术突破并促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应对策略基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所产生的制度诉求,以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关键导向,可以归为三个主要方面:技术创新激励、生产要素保障和产业转型升级,从而推动民营经济在新质生产力发展浪潮中稳健前行并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一,在技术创新激励方面。首先,民营经济促进法应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提升民营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特别是在工业软件、云计算、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新兴领域,民营企业将大有可为。对民营企业参与利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公共平台建立了基础制度性保障,降低民营企业创新的门槛和成本,更有利于释放创新潜力。其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应提出优化完善数据资源的开发机制,推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获取、使用公共数据,加快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平台,探索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流动机制,提高民营企业数据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同时,明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惩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形成统一、高效、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定心丸”,提升创新的持久定力。此外,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竞争规则,消除不公平竞争行为,确保所有经营主体都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最后,通过完善涉外法律体系,为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法律支撑,降低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法律风险,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完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明确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基本法地位,适时修订相关法律,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法律体系支撑。
第二,在生产要素保障方面。首先,民营经济促进法应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提升民营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民营企业参与利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公共平台建立了基础制度性保障,降低民营企业创新的门槛和成本,释放创新潜力。提出优化完善数据资源的开发机制,推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获取、使用公共数据,加快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平台,探索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流动机制,提高民营企业数据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其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应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鼓励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后,民营经济促进法应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确保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加强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民营经济促进法应保障新质生产力生产要素方面的全面框架,通过法治手段为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持和保障。而新质生产力的本质在于科技创新,从生产率提高的外在手段逐渐成为生产力的内在核心,最终成为提升社会整体生产力水平的决定性力量。由此,在新的生产力发展格局中,新质生产力也为民营经济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强劲动力。
第三,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首先,应当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为安全和稳定的法治环境,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障碍。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确保企业在政策执行中不会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强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加强对市场的统一管理,促进各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其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民营经济提质升级带来新机遇,全球创新链中地位日益重要,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生命科学等方面科技创新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将在民营经济众多领域催生规模巨大的新供给、新需求。对于金融资源应加大供给,提高对于民营企业的信贷额度,合理化解市场风险的同时要建立适当补偿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主体允许其进行上市融资以及再融资。同时,对于土地、人才要素要切实进行保障,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应支持民营企业组织与政府、高校、研究所等进行合作和学习,不断提高民营经济主体自身的科研水平,同时各地政府可以与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合作,对于有势头、肯吃苦、爱钻研的民营经济进行帮扶。另外,在社会中要形成新发展理念,在民营企业群中进行宣传,引导其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增长动力的转换,在坚守自己的主导行业的同时,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持续并坚定地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再者,引导民营企业及时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国家战略和法律规定的发展计划,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持续在核心、关键领域培养一批批精英民营企业集群。最后,鼓励民营企业破除一般性壁垒观念,共享数字化信息技术,同时积极投入到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提高民营企业的科研能力,加快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切实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技术创新享受技术红利。另外,鼓励民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向高端企业、头部领域进军,同时要大力建设自身民族品牌,增强“中国制造”的世界知名度,提升民营企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对于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的民营企业要提供技术、资金和人力支持,积极建设制造业和生态产业,这对于偏远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来说无疑加快的当地的经济发展速度。
2 新质生产力与民营经济促进法调适的完善路径
2.1 技术创新激励层面的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财税法制度支持维度上。首先,应对税收优惠的授权规则予以细化,形成结构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实施了一系列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涵盖了从创业投资、研究与试验开发、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全产业链等科技创新活动各环节。实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增加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及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对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降低科研成本,促进科技创新。
其次,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与财政资金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例如,陕西省财政厅设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发生风险后给予最高50%的风险补偿,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科技创新等领域。对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以及对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等,这些都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等,支持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
最后,民营经济促进法应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企业开放,支持地方通过设立数据专区、分级授权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建立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深入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区域特点采取差异化的财税激励政策,促进全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均衡发展。
2.2 生产要素保障层面的完善
将妨碍创新生产要素要素纳入法律的管控范畴,正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作用机理,借助于制度的优化完善,最重要的是在竞争法的框架内调整和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针对那些还没有被法律准确界定和有力约束的行为比如资本无序扩张、数据垄断垄断等,从而起到鼓励创新持续迭代和演进之作用。
首先,而对于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要保障民营企业能够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平等使用,并享受国家层面出台的福利政策。同时,对于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市场准入领域,允许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性进入,禁止歧视性内容的出现。另外,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达成既定目标,公平竞争审查策略应当贯穿于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与施行的全过程,让民营企业主体均能够参与到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去。最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应当贯穿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对于遵守法律规范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要获得平等对待。
其次,竞争法制度应当对数据要素的过度汇聚实施有效管控,推动数据要素达成充分流通与高效运用之态。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和技术集中型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相较于其他企业更为吃力,急需国家、社会以及其他有为企业进行帮扶,因此,针对这些类型的民营企业要及时保障人才和用工需求,打通人才流动渠道让更多的劳动力向缺口企业流动,同时在立法阶段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应的附随性工作,使之体现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另外,对于与数据要素型企业密切相关的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建设,也将纳入到民营经济促进法考量范畴。
最后,应加快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在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生产要素获取环境,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2.3 产业转型升级层面的完善
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由于我国地势辽阔,南北与东西经济发展规模不均,因此产业布局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无法实施完全一致的产业支持政策,只能不断协调沟通,实行差异化政策与规范,通过完善党对经济政策制定的领导体制机制,实现跨区域、跨层级的沟通协作。至于具体产业发展政策的法律控制机制,则是将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规律性认知和一般性要求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产业政策根植于深刻理解和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恶劣冲击和干扰。
首先,应加大战略引领与投资创业支持,民营经济促进法须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聚焦国家战略需求,紧跟行业趋势与全球科技前沿。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生态,强化基础设施与服务体系的完善。同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加强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当经济增量与存量的微妙平衡得到妥善调和、生产效率的提升与社会稳定的维护得到兼顾、旧动能的淘汰效能借助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徐徐释放,从社会整体利益的宏观视角切入,在产业结构政策的蓝图中夯实竞争优势。重点产业选择的合理依据在推动重点产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可能衍生的潜在竞争损害无论是否是中央层面层面出台的产业结构规划都需要对其作出详细说明。这便要求在产业结构规划实施步入尾声之际,对政策实际成效展开全面的数据收集、整合与深度研判,
其次,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针对各个产业在不同发展阶段能够运用的产业结构政策,提供更加精准的分类指导,对政府实施路径进行清晰的界定。
就传统产业其产业结构政策的实施范畴,应摒弃产能补贴等直接的资金援助形式。同时在技术更新和社会保障层面,严格约束政府使用淘汰产能等强制性干预手段,将政策实施的核心集中在公共服务领域以缓解产业升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恶劣效应。对于新兴产业结构政策,应以突出普惠性导向为重点,以建设和完善创新基础设施为重点。以企业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为基础,根据政策考核体系的实时反馈适时调整相关产业扶持策略,在市场主体已经具备技术优势、不针对前沿技术实施直接财政补贴行为的情况下,将政策重点放在需求端的市场开拓和建设上,而不是针对前沿技术的商业化、产业化进程。
最后,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这样,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产业转型升级层面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民营经济作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法律环境的优化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深入分析,探讨了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保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与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可以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政策、市场等多方面的协同配合。法律的完善不仅要解决当前的问题,还要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以动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关注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以及如何更好地将法律与政策相结合,以实现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期待通过不断的法律完善和政策创新,能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为实现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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