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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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影响因素探析——以广西为例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n 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s'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A Case Study of Guangxi Province
引言
本文以广西为例,探讨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主要影响因素。法治意识作为现代公民素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精神基础和实践导向。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虽取得显著成就,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微观环境支撑不足等多重挑战。广西作为西部多民族地区,兼具独特的地域文化特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点,其公民法治意识形成机制具有典型研究价值。
研究表明,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并非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教育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及家庭与社区等微观环境共同塑造的产物。教育为法治意识提供认知基础与价值引导,经济发展水平则决定了法治资源供给的规模与稳定性,而家庭和社区作为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场域,通过日常实践持续影响公民对规则的认同与遵守意愿。三者相互关联,共同构成法治意识养成的宏观—微观支撑体系。
广西的现实情境为此提供了具体观察窗口。一方面,全区教育水平尤其是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仍相对滞后,制约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治精神的内化;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财政支持的波动,导致法治公共服务供给不稳、区域差异显著。同时,家庭结构与社区治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也削弱了微观层面规则意识的传递与实践参与的有效性。
基于此,本文聚焦教育、经济与微观环境三大维度,系统分析其对广西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具体影响机制,通过厘清这些关键因素的互动关系与实践梗阻,有助于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策略,以期为区域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理论参考与路径启示,推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从宏观政策到微观实践的有效贯通。
一、法治教育水平的限制
教育水平与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之间通常存在正相关关系,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塑造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过程,而法治意识的本质是一种需要学习和内化的综合素养。低教育水平者常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可能知道“杀人犯法”“偷东西不对”,但这种认知多来源于道德训诫或朴素的善恶观,而非对法律本身的理解。他们可能将“法”等同于“刑”,认为法律仅仅是惩罚工具。同时,更容易基于人情、关系、短期利益来行事,而非普遍性的规则,难以通过阅读法律条文、分析新闻报道来获取准确的法治信息,更容易相信谣言或对法律产生误解。对法律的遵守可能主要源于对惩罚的恐惧,即“法畏”,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服从。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能因不了解法律程序、无力支付诉讼成本或因认为“官官相护”而放弃寻求法律救济,转而通过私力救济甚至极端手段解决问题,这对法治是极大的破坏。而高教育水平者能够理解法律的精神与原则,不仅知道法律条文,更能理解其背后的公平、正义、秩序、权利保障等价值理念。他们明白法律不仅是约束行为的枷锁,更是保障权利的盾牌。能够将具体的法律事件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背景中去理解。例如,理解程序正义为何有时比实体正义更重要。同时,能够理性地看待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如提出建议、参与立法讨论等寻求改进,而非简单地否定或漠视法律。将法律视为维护社会良好运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石,从而产生内在的认同和主动的拥护。清晰地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并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更有意愿和能力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仲裁来维权。更能接受通过法律程序得出的、可能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因为他们信任程序的公正性。
因此,教育水平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治教育的内容,水平较低的教育体系往往缺乏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的内容,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也会受限。以广西为例,根据广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在全区常住人口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口占比约为十分之一,具体为10.81%,总人数达541.66万人;具备高中阶段(含中专)教育背景的人口数量为649.75万人,占总人口的12.96%;初中文化程度人口为1824.04万人,占36.39%;小学文化程度者则为1396.30万人,占27.86%。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广西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54年,在全国各省区市中位列第23位。尽管这一数字比2010年提升了0.78年,但提升幅度仍略低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0.83年)。此外,广西拥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含大专)的人口比例仅为10.81%,在全国排名最低,较全国平均水平(15.47%)低4.66个百分点。同时,广西劳动年龄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12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8年),差距为0.68年。广西基础教育水平仍有待提高,而法治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尚未能得到充分开展,公民往往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普及,对法律的认识多停留在表面,缺乏对法治精神内核的深度把握,客观上制约了公民法治意识的有效培育与法治文化的发展。
教育是人类社会传承知识、培养人才、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逐步提升。2000年,我国正式宣布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现了基础教育的历史性跨越,这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也为法治社会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然而,作为全国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广西教育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异。受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因素以及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广西部分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育基础设施薄弱,师资队伍不稳定且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教育资源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当地居民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使得他们的知识视野和思维方式受到限制,难以接触到系统的法治知识和现代公民意识教育,极大制约了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另外,广西全区人口受教育年限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较低的受教育水平限制了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治精神的内化。在农村地区,受制于教育资源匮乏、基础教育水平落后、经济欠发达的因素,导致教育投入不足、教学设施陈旧、师资力量薄弱,影响了整体教育质量的提升,进而使得普法宣传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受到制约,法治教育难以有效开展。同时,法治教育在广西部分偏远农村地区尚未得到充分普及,农村群体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普及,对法律的认识往往停留在表面,未能深入理解法治精神的内核,这直接制约了公民法治意识的有效培育以及法治文化的发展。
因此,应当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特别是加强全民的法治和公民教育,同时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营造“法律至上”的社会环境,才能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建设现代的法治文明社会。
二、经济发展程度与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关联
(一)整体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制约公民法治意识培养
经济落后并不直接“导致”法治意识弱,而是与经济落后相伴而生的一系列社会条件,共同形成了一个让“法治意识”难以生根发芽的土壤。因此,它们之间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共生关系”或“循环制约关系”,如图1所示。
众所周知,法治意识是观念形态的存在物,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其内容必然受社会经济基础之决定,与法治运行相适应的公民法治意识生成必需的经济发展条件为其提供相关条件,经济发展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程度。以广西为例,根据2024年广西经济运行数据显示,广西全区生产总值(GDP)为28649.4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为4751.54亿元,占比16.5%;第二产业9300.99亿元,占比32.5%;第三产业14596.87亿元,占比51%。从国内生产总值变化及其实际增长率方面来看,2010年至2024年期间,广西GDP总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广西GDP总量与全国GDP总量的实际增长率并没有实现同步,两者之间的比重仍然在逐渐加大,也就是说广西的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在国内生产总值方面是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从人均GDP的角度来看,广西的人均GDP始终低于全国人均GDP水平,2024年广西人均GDP为56991元,而全国人均GDP为95749元,广西人均GDP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仅排名第32位,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通常会带动财政收入增长,而财政收入是政府用于社会各方面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包括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相关支出。从广西财政收支情况来看,如表1所示,2014年至2024年间,广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整体呈现逐年增加态势。但在这期间,如2018年到2020年、2021年到2022年等阶段,财政收入并非匀速增长,甚至2021年相较于2020年还有所下降。同时,广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在这十年间也呈现出持续上升态势,从2014年的3479.79亿元增长至2024年的6485.35亿元,且支出增长的速度在多数年份高于同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增长速度。不断扩大的财政支出规模反映出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视,但同时也对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使用效率以及财政可持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和资金保障。政府通过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能够直接安排专门的资金用于开展法治教育和宣传活动。有助于保障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正常运行,促进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以及优化教育体系中的法治教育。然而,在2014年至2024年间,广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并非呈现出简单的线性增长或下降趋势,而是存在一定的波动起伏的情况,反映了在这一时期内广西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受到了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不利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有力推进。
| 年份
种类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
| 2024 | 1837.32 | 6485.35 | / |
| 2023 | 1783.8 | 6102.58 | 502.67 |
| 2022 | 1687.72 | 5893.32 | 454.8 |
| 2021 | 1800.15 | 5806.54 | 501.24 |
| 2020 | 1716.94 | 6179.47 | 520.48 |
| 2019 | 1811.89 | 5850.96 | 592.36 |
| 2018 | 1681.45 | 5310.74 | 527.25 |
| 2017 | 1615.13 | 4908.55 | 455.35 |
| 2016 | 1556.27 | 4441.7 | 450.78 |
| 2015 | 1515.16 | 4065.51 | 395.3 |
| 2014 | 1422.28 | 3479.79 | 405.99 |
广西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在国内生产总值方面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人均GDP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法治服务供给能力,相对有限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广西法治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经济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经济达到一定发展程度,政府才有更多资源投入到法治建设领域。在经济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广西可能面临法律服务人才短缺、机构不健全、服务质量不高以及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公民难以获得及时、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治教育,无法充分满足其对法律知识和法治实践的需求,进而影响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提升,不利于公民养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思想观念。同时,广西的财政收入稳定性不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存在较大波动性,这使得财政投入难以保持稳定性。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且持续的过程,需要稳定的财政投入来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系统开展,财政收入的起伏不定将会导致政府在制定财政预算时,难以对法治意识培养项目给予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使得相关工作在资金保障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影响了法治意识培养工作的连贯性和系统性,也就难以形成有效的长效机制。此外,广西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虽然总体在不断上升,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仍然波动起伏,可能存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法治意识培养的倾斜度不足的问题。在财政资金分配中,法治意识培养领域支出可能在与其他经济建设、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竞争中处于劣势,导致用于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文化建设等的资金相对有限,无法充分满足公民法治意识提升的需求,限制了法治意识培养工作更有效地开展。
综上所述,经济落后与法治意识弱之间已然形成了一个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经济落后导致教育投入不足、治理能力弱、熟人社会结构保留,共同导致法律失灵、信任缺失、公民认知局限和生存压力巨大,使得法治意识难以形成,人们不信任也不依赖法律,导致市场环境恶劣,违约与欺诈盛行、产权保护不力、政府权力不受约束,从而吓跑投资,阻碍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剧经济落后。因此,为了打破这个恶性循环,需要双管齐下,首先大力发展经济以改善民生,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和社会需求;同时需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执法,尤其是在落后地区重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让公民从法律实践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权利保障。只有这样,公民法治意识才能逐步培育起来。
(二)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公民法治意识培养差异较大
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公共资源的投入,而资源是法治意识培养的“土壤”。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法治教育投入而言,学校能开设高质量法治课程,聘请专业教师,组织模拟法庭、律所参观等活动。政府有财力开展普法宣传,如地铁广告、社区讲座、建设法治教育基地、购买公共服务等。对于法律服务可及性而言,律师、律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密集,公民获取法律服务的成本相对较低。对信息获取能力而言,互联网普及率高,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新闻App、专业法律网站、社交媒体讨论等,便捷地获取法律资讯和案例,视野较为开阔。与此同时,本地经济活动频繁,如创业、投资、消费、房产交易等,公民在经济领域的权利意识被高度激活,维权经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纠纷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是常见且有效的体验,能正向强化对法律的信任。司法体系更健全,案件处理效率相对较高,执行难度相对较低。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更高,“找关系”办事的空间被压缩,让公民更愿意相信程序和法律。
而经济落后或不平衡地区,学校教育资源紧张,法治教育可能由思政老师兼任,停留在书本条文,缺乏实践。普法形式单一,可能只是拉横幅、发传单,覆盖面和深度不足。同时,法律服务机构稀少,尤其在农村地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可能流于形式。公民寻求法律帮助的成本如时间、金钱等极高。另外,当地信息闭塞,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对法律的认知可能来源于口耳相传或个别案例,容易形成片面甚至错误的看法。而且,当地经济活动单一,关系重于规则,公民更少体验到法律作为“权利保障工具”的作用,更多感受到的是其“管理惩罚工具”的一面,可能还存在司法效率低下、执行难的问题。
以广西为例,广西经济发展呈现出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不仅体现在各地区在经济增长速度上存在的快慢差异上,更反映在经济总量的悬殊上,而这些因素又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以2024年广西各地级市GDP为例,南宁、柳州、桂林GDP分别为5995.36亿元、2950.67亿元、2517.39亿元,而河池、崇左、来宾、贺州分别仅为1404.15亿元、1312.86亿元、1030.42亿元、964.42亿元,核心城市与普通地级市之间经济差距明显。这些核心城市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和丰富的资源,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能够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从而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相比之下,经济落后的地区则在这些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公民接受法治教育和熏陶的机会相对较少,法治意识的培养和发展受到限制。
从经济增长速度来看,北部湾经济区整体发展较快,涵盖南宁、北海、钦州及防城港等核心城市。以南宁市为典型代表,其在2010至2020年期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经济总量增幅达123.87%,年均复合增长率达8.32%。而广西其他地级市同期的经济增长表现相对滞后,经济总量增幅均在90%以下。在这些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更易于接受现代法治理念。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法治价值的追求更为强烈,同时,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会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和法治环境的建设,从而促进了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相比之下,在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人们对法治的认知和需求相对较低,法治意识的培养缺乏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导致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相对迟缓。
随着广西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凸显,不同地区之间的公民法治意识的差异也在逐步扩大。在经济发达地区,公民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速。而在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公民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法律知识匮乏,在面对权益受损等问题时往往选择非法律途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法治意识的差异也会影响地区间的经济合作和社会交往,进一步加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
因此,要缩小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差异,不能仅仅靠“普法宣传”,必须从根本上推动区域的均衡发展,同时在落后地区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和依法行政,让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行政事项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真正地信任法律、信仰法律。这是一个需要经济、政治、法律、教育等多方面协同推进的系统工程。
三、家庭、社区等微观环境对法治意识的熏陶
毫无疑问,在公民法治意识养成过程中,良好的家庭和社区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如果说宏观的社会经济环境是法治意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那么良好的家庭和社区就是培育其成长的“苗圃和花园”,微观环境的影响更直接、更具体、更潜移默化,是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起点和基石。而广西在家庭、社区等微观环境建设过程中,因自身发展的特殊性,对于公民法治意识的教育、宣传与培养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挑战。
首先是家庭结构,家庭可以说是每个人实现社会化的第一课堂。目前大部分的家庭结构与家教功能正在逐渐弱化,尤其是农村地区也存在较多数量的“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现象。广西是我国劳动力输出大省,父母长时间缺席易导致家庭规则教育的缺失;家庭成员的长期分离,可能会使得传统的家庭教育和关爱功能有所减弱,家庭作为法治意识启蒙的第一站,其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在一些家庭教育中,也可能存在重智育轻德育、功利化倾向,忽略了子女规则意识和责任观念的培养,不利于法治意识的养成。
其次是社区方面,社区是家庭之外的第一个社会共同体,是公民体验公共规则、参与公共事务、形成社会信任的初级舞台。法治化治理社区事务公开透明,决策过程有居民参与,如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选聘等,规则由大家共同制定并遵守。这种环境让公民亲身体验民主协商和规则之治的好处,从而将法治内化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混乱或人治化社区管理混乱,公共事务由个别人说了算,居民无法有效参与。这种环境会滋生无力感和疏离感,让人们认为规则无用,权力和关系才是硬道理,极大地削弱法治意识。一个邻里和睦、互帮互助的社区,能培养公民的社会资本和共同体意识,人们更愿意为了公共利益而遵守规则,也更相信通过集体行动和合法途径可以解决问题。社区内发生纠纷如邻里矛盾、物业纠纷时,主流解决途径是什么?是依靠社区调解委员会、法律途径,还是争吵、打架甚至以暴制暴?前者能强化对正式制度的信任,后者则是对法治的破坏。目前,广西在鼓励和引导居民主动、有效地参与社区法治建设方面,还有探索与深化的空间。如何让居民不仅仅是法治建设的“受众”,更使其成为积极的“参与者”,从而提升其主人翁意识和法治获得感,应当得到重视与关注。当然,广西已在计划建立五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并推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但在实际落实中,可能还存在法律服务资源未能完全下沉到最基层的情况。与此同时,社区居民参与动力也仍存在不足,居民参与社区法治建设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仍有待提高。总之,制度的建立是前提,但制度的存续性也应获得保证,法律顾问如何更有效地为村民提供持续、便捷的服务而不是“有时在场”、其服务质量和持续性如何提升等,仍然需要进行考量与改进,良好的社区法治环境需要居民的共同且积极地参与和维护。
微观环境影响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首要前提,是家庭成员、社区领袖、同辈群体的行为一直都是活的教材,个人则是通过观察和模仿进行学习。第一,个人在家庭和社区中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所带来的奖励或惩罚,是其最初始的“法治实践”,这就意味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必须下沉到家庭这一微观层面,仅仅有宏大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是不够的,更需要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和权利观念。第二,不断推动社区法治化治理,让更多的居民在参与社区建设中感受到法治的价值。只有这样,经过家庭与社区持续的默默熏陶,公民个人才能更加了解法律,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也培养了其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使其在面对问题时能够依法办事,有助于个人更好地适应社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对家庭而言,家庭成员的法治意识增强,有助于减少家庭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让法治意识在家庭中代代相传,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家风,对子女的成长产生积极影响。对社区来说,有助于提升社区居民的整体法治素养,有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法治社区,提高社区治理的效率和水平,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社会整体,家庭和社区的法治意识熏陶,能够从微观层面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结语
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受到教育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及家庭与社区微观环境的综合影响。广西因整体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及财政支持波动,导致法治教育资源分布不均、服务供给不稳;同时,家庭与社区在规则传递、实践参与等方面的功能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制约了公民法治意识的内化与提升。未来,应着力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并加强家庭与社区的法治文化培育,通过多维度协同推进,系统构建公民法治意识养成的长效支持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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