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期刊投稿平台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前沿 > 互联网法院的发展与完善路径
法学前沿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2
  • 浏览量: 
    592

相关文章

暂无数据

互联网法院的发展与完善路径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Path of Internet Courts

发布时间:2025-09-29
作者: 陈明珠 :西南石油大学 四川成都;
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国家进步的重要基石和战略资源。互联网行业的繁荣,不仅为网络法治与司法审判带来了新挑战,更催生了诸多新颖、复杂且棘手的网络案件,使得传统法院的审判方式难以应对。在此背景下,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它不仅彰显了信息化时代的智慧,更开启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新篇章。互联网法院的发展不仅拓展了司法的领域,更对司法制度、原则、诉讼程序、法庭形态、审理方式及裁判规则等进行了深刻改革。面对“互联网+”的新浪潮,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为全球性诉讼成本高昂和审判拖延等问题提供了新解决路径,展示了与时代同步的新型诉讼服务模式,与互联网时代的特征高度契合,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迈向新的高峰。本文将根据互联网法院的现实实践、存在的问题、完善及建议等角度出发,研究推动互联网法治的力量。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network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ornerstone and strategic resource for national progress. The prosperity of the Internet industry has not only brought new challenges to the network rule of law and judicial trial, but also spawned many novel, complex and difficult network cases, making the traditional court's trial method difficult to deal with. In this context, the Internet court came into being, which not only demonstrates the wisdom of the information age, but also opens a new chapter of human rule of law civiliz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ourts has not only expanded the field of justice, but also carried out profound reforms to the judicial system, principles, litigation procedures, court forms, trial methods and adjudication rules. In the face of the new wave of "Internet +",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et courts has provided a new solution to the problems such as high litigation costs and trial delays worldwide, and demonstrated a new litigation service model that is in sync with The Times, which is highly consisten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era, and has effectively promot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o a new peak. Based on the actual practice, existing problems, improvement and suggestions of the Internet court, this paper will study the power to promote the Internet rule of law.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治;异步审理程序;电子证据;管辖
Keywords: cyber-court; Internet rule of law; asynchronous hearing program; electronic evidence; administe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普及与应用,我国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数字化转型。网络空间在重塑社会生活与经济模式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新型、复杂且跨地域的纠纷,如电子商务争议、数据权属纠纷、网络侵权与虚拟财产保护等。这类案件往往具有虚拟性、无边界性和技术依赖性等特征,对传统司法模式构成严峻挑战。为应对上述挑战,我国司法体系开始积极探索制度创新。2017年8月,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2018年9月,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设立,初步形成三家互联网法院协同发展的格局。

然而,互联网法院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包括管辖范围界定不清、诉讼程序与传统司法原则的协调难题、在线庭审司法庄严性不足、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互联网法院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着其进一步推广与深化。

本研究立足比较视角,通过横向国际对比与纵向国内实践分析,探讨互联网法院的发展路径与完善方向。在国际层面,将中国互联网法院实践置于全球数字治理背景下考察,分析不同法域应对类似挑战的差异化路径。在国内层面,系统比较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在电子送达、数据纠纷合议庭、批量解纷机制等方面的差异化探索,以识别可推广的有效路径。通过系统比较这些差异化探索,研究者可识别最佳实践路径,为制度推广提供依据。

一、互联网法院的发展

互联网法院是专门负责审理与互联网紧密相关案件的司法机关,借助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在线文书送达等先进科技手段,大幅提升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和便捷性。它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了快速响应的司法服务,成为解决网络争议、推动司法流程公开透明的重要力量。鉴于网络案件的日益增长,特别是在线商务交易、知识产权维权、网络侵权行为的频发,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显得尤为必要。其主要职责包括审理网络纠纷、提供线上诉讼支持,并探索创新的庭审方式。互联网法院在提升司法效率、增强透明度、助力法律普及方面成果显著,然而,在管辖权界定、法官专业能力提升、电子证据的规范使用,以及当事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互联网法院的产生背景

互联网在我国历经数十年的发展与变迁,已然深入千家万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关系,对社会结构的转型产生了深刻影响。技术构建世界乃大势所趋,技术进步与法律的发展紧密相连。毋庸置疑,互联网为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但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各种网络交易纠纷、网络侵权以及网络犯罪等问题。网络自治具有局限性。网络社会中的信息不平衡、不对称特性相较传统社会更为突出。网民个体容易被误导、煽动和利用,进而传播虚假信息,扩大谣言传播范围,破坏自我建构的传播秩序与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而且网民个体力量有限,尚未形成专门用于纠纷解决的自治性组织。此外互联网案件往往具有虚拟性、无边界性等特点,传统法院对此难以有效应对。尤其是在涉网案件的审理时常常面临“法律泛化”和“法律空白”的问题,在对于互联网案件进行法律推理和价值衡量时面临诸多挑战,传统法院无法高效便捷地处理纠纷,成立互联网法院迫在眉睫。

互联网法院是解决网络纠纷有效手段,它拥有专门的裁判规则专业的法官队伍、专门的审判流程等发挥其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效能,能够使网络社会的司法治理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技术与司法已在深度融合的道路上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也提高了司法的智能化和精细化程度,法院审判能力的现代化程度与技术和司法的契合程度息息相关,诉讼程序朝着网络化的方向进行变革已成为大势所趋。

(二)现实实践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标志着全球首家专注于互联网案件的法院的诞生。这不仅代表着中国互联网案件开始步入集中管辖与专业审判,更预示着网络社会治理中司法的全新角色。广州和北京紧随其后,在2018年分别设立了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法治的发展。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互联网法治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该法院联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实践了“异步审理模式”。该模式打破了传统庭审时空的限制,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同时确保了案件质量,是司法领域中的一次重大创新。它使得当事人和法官都能深切体验到科技与司法相结合的便利。异步审理模式允许当事人利用零碎时间参与庭审,法院也能从同时处理单个案件转变为“多案联审”,进一步节约了庭审资源。此外,该模式还极大地促进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尤其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跨境、跨地域案件,异步审理模式的效率提升更为明显。

“天平链”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创新和突破,是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导,与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北京信任度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建的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平台,“天平链”能够对电子数据进行全流程记录和全节点见证,在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业务系统接入规范、系统安全规范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规则规范体系,

此外,“天平链”采用区块链技术提高了法官采信电子数据的效率,减少了不当认定,显著提升了审判效率;提出通过开放标准和协议,主动连接互联网交易主体,实现跨链互信和跨链验证,把公平、公正的规则通过技术的力量嵌入互联网业务中,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制化,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天平链”对推动互联网案件的快速审理、智能化辅助判定以及智能化执行等领域的创新贡献了力量。

广州互联网法院为民众提供了便捷的“e法亭”服务。该法亭功能全面,包括自助立案、案件信息查询以及律师调查单打印等。同时,它还支持在线庭审调解与自助存证。其硬件经过精心设计,采用隔音玻璃幕墙,有效隔绝外界噪音和防止窃听,确保在各种环境下均能正常使用。幕墙还具备雾化功能,可根据需要切换透明与磨砂状态,保护内部隐私。法亭的智能门禁系统则通过证件、指纹和人脸三重认证,确保安全有序。借助5G网络,“e法亭”能实现高清音视频传输,结合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多媒体、实时同步记录,从而大幅提升庭审效率。此外,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建设还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促进了区域融合发展与竞争力提升。其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汇聚了大湾区的专业与国际化的司法调解资源,整合多方法律服务要素,实现纠纷处理的高效衔接,加速了纠纷解决进程,并助力粤港澳三地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

(三)互联网法院发展的历史意义

互联网法院的诞生,它不仅代表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一次重大创新,更是对互联网时代下法律治理模式的一次积极探索。这一新型法院的设立,紧密跟随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有效满足了网络空间治理的迫切需求,对于提升司法效率、捍卫网络安全以及推动互联网经济的稳健发展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历史视角审视,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无疑是我国司法体系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深入应用,网络空间所衍生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传统司法模式在应对这些新型法律挑战时显得力不从心。而互联网法院的出现,恰恰弥补了这一空缺,它凭借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和人员配置,能够更为精准地处理各类互联网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互联网法院的另一大意义在于其对司法效率的显著提升。在传统司法程序中,地域和时间等因素往往成为制约案件审理效率的瓶颈。而互联网法院通过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全流程的在线办理,这不仅大幅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还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种高效的司法模式,无疑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此外,互联网法院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活动,互联网法院通过专业化的审判实践,给予网络犯罪以严厉打击,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同时,它还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普法教育,提升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最后,互联网法院在推动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也功不可没。作为当今世界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的挑战。而互联网法院则通过公正、专业的司法裁判,为互联网经济的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它还积极参与互联网经济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工作,推动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法院发展过程中的现实困境

互联网法院在实际运行中面临诸多严峻考验,导致这重重挑战是由于现行法律未能合理平衡互联网法院与其他法院在案件审理上的分工、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不明、案件管辖范围不明等致使对互联网案件的审理未达预期效果。

(一)管辖范围上存在争议

由于互联网法院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地点,导致案件所牵涉的地址难以确定,根据传统法院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来确定管辖的话,在互联网案件里很难找到被告地点信息,这会对原告去寻找互联网案件的受理法院带来极大的困扰。故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是通过与传统管辖方式相似的连接点来确定。即只要任一法律规定的管辖连接点落在其管辖区内,该法院就拥有该案件的管辖权。这种方式确实对于解决前述原告的困扰带来一定帮助,但是这种方式也会导致传统法院与互联网法院之间的管辖界限模糊,比如当案件起诉时包含多个案由或者线上线下侵权行为竞合时,可能会引发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此外,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等问题,尚未被纳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畴。考虑到互联网时代涉网纠纷的普遍性与常态化特点,将所有涉网案件统一交由互联网法院管辖显得既不合理也不可行,这样只会增加其案件负荷,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

(二)定位不明的弊端

法院的层级至关重要,不仅对于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还是两审终审制的上诉问题,以及法院内部的监督问题都有很大影响。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地位并未明确说明,但大概是互联网法院与基层法院地位相当。互联网法院主要采用“线上案件,线上审理,全程在线”的这样一种网上审理的模式。然而,对于它的上诉案件并未要求线上审理,这就会导致上诉案件移送至普通中级人民法院时仍采用传统的线下审理模式。很明显的一个落差就是同一案件的一审在线上进行,而二审却是在线下进行。而且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相关的审判经验等因素会导致一、二审裁判观点出现较大差异。如果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也会使得该案件在程序适用或者实体法裁判上难以保持一致。一审二审造成的线上线下的割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同时也抵消了互联网法院为当事人节约的诉讼成本,让互联网法院的优势大大降低。

(三)法庭司法庄严与权威的淡化

互联网法院的出现对传统审理方式产生了冲击。其重要意义并非单纯用网络技术替代传统线下法院,而是建立网络科技时代相适应的新型法院形态。由于是线上审理,线下的法庭、国徽等场景线上是无法提供的,当事人之间的实时沟通也是很难实现的。

传统的线下法院审判在特定的物理空间——法庭内进行,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氛围。当事人首次踏入法庭,面对法官的法袍、国徽的庄严、摄像机的监控以及法警的肃穆,无不感受到强烈的压迫感和对司法机关的敬畏,这种氛围有助于塑造司法的庄严与权威。

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这种环境赋予了他们强烈的使命感、职业荣誉感以及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专注、深入地审理案件,确保诉讼活动的理性与公正。对当事人而言,这种庄严与权威的氛围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他们在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更加真诚、全面地参与,维护法庭的秩序。

然而,在异步审理模式中,由于当事人与法官并非处于同一物理空间,因此无法感受到传统法庭所特有的庄严氛围。这种“剧场效应”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在缺乏面对面监督的情况下,对应诉答辩的态度变得随意,不重视庭审辩论,从而对法庭的司法庄严与权威造成损害。

(四)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破坏

异步审理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与传统民事诉讼法理相悖,自该模式问世以来,便有学者指出其与直接言词原则之间的不协调,弱化了传统诉讼的“对抗”特质与“仪式”氛围。“直接言词”原则是法庭审判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应当通过口头陈述进行直接的交流。在传统线下审理模式中,法官可以灵活运用态势语言来增强口语的表达效果,准确地传达自己的思想,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态势语言来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同时,各方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攻防转换以及信息传递对于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具有重要影响,法官通过观察当事人的细微动作来洞察其真实的想法和意图,从而影响审判的走向。

然而,在异步审理模式中,这种直接的口头交流被“对话记录”所取代,类似于微信的文字聊天方式成为了主要的交流手段。再者,异步审理的“碎片化”特点导致原本可一次解决的问题被分割成多个环节,增加了法官形成心证和查明真相的难度。法官和当事人可能处于不同时间进行法庭辩论,这样不仅会严重影响整个诉讼流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且“对话记录”的形式使得态势语言难以得到有效的运用,法官与各方当事人之间只能通过“交互式对话框”进行文字式的沟通与交流,难以达到线下庭审中那种激烈而富有成效的辩论效果。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隔空对话不仅削弱了交流的效果,还损害了诉讼活动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五)互联网案件取证困难

在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模式中,电子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信息技术时代的产物,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相关情况的信息或数据,这些证据通常储存在计算机、手机、存储卡等电子设备中。相较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更容易获取,传输速度更快,存储容量也更大。然而,它们也面临着易被篡改和真伪难辨的问题。审核证据是审理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有效运用和管理电子证据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升诉讼效率至关重要。在传统法院的审理流程中,主审法官能够近距离观察实体证据,如物证,从而详细查看其外观细节,并结合案情、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判断其真实性。但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容易受到干扰,且篡改和伪造电子证据的行为屡见不鲜。即使主审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也可能因无法全面了解快速更新的科技设备运用,而在鉴定证据真实性时面临困难。因此,当面对经过精心篡改的电子证据时,法官的判断可能受到干扰。此外,在异步审理模式下,实体原件与电子证据之间的一致性难以及时得到验证,这给查明案件事实和做出公正裁决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三、互联网法院赋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一)确立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互联网的纠纷往往具有新颖性、复合性和跨地域性,这使得案件的管辖问题变得异常复杂。首先,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应当向“专”而“精”的方向发展。这意味着,互联网法院应当专注于处理那些类型新颖、疑难复杂以及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互联网案件。例如,涉及新型网络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通过集中处理这类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积累更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从而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和专门化程度。其次,针对互联网纠纷在线发生、打破时空的特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地域也应当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地域应当跨地市级或省级行政区划,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纠纷的跨地域性。同时,通过跨区域的案件管辖,可以推动形成更清晰、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统一新兴领域的裁判规则。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当然,我们并不建议将所有的涉网案件都交由互联网法院处理。对于普通涉网案件,仍应由地方法院继续审理。这样可以完善互联网审判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分层递进、有序衔接的互联网审判格局。这种分层处理的模式,可以确保各类涉网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也不会给互联网法院带来过大的压力。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需要得到立法层面的支持。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确立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的地位,并探索其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可能性。这将为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其更好地发挥在处理互联网纠纷中的作用。

(二)设立互联网法院审理智能小法亭

司法威严和权威受到削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互联网法院如异步审理等程序在追求高效便捷的同时,虽然打破了时空限制,但却失去了相对集中且封闭严肃的审理环境,从而大大影响了法庭的庄严与权威。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在一个特定且集中的环境中进行诉讼,并充分展现司法权威,我们可以借鉴并推广广州互联网法院的“E法亭”模式,这是一种“互联网法院智能审理小法亭”的司法基础设施。这种智能小法亭的设计类似于公共电话亭,当事人可以在其中参与互联网法院的远程诉讼活动。它不仅适用于异步审理,还可广泛应用于互联网法院的一般审理模式,甚至全国各传统法院的线上审理。这种小法亭占地小、建设易、成本低,可灵活设置于居民社区、商务楼宇等多种场所,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因此,我们可以以“E法亭”为模板,在全国各地设立“互联网法院智能审理小法亭”,并在其内置的智能系统中加入“异步审理”等功能模块,使当事人能够在其中全程参与异步审理。通过这一创新举措,我们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提升异步审理等远程审判的仪式感和权威性,同时也将自助诉讼服务带到了人民群众的身边,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服务。

(三)细化电子证据审查规范

在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中,区块链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电子证据存取。与传统电子证据相比,区块链存取的电子证据对真实性等审查要求更为严格,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 鉴真电子证据原件: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难以按传统方式对其实施物理鉴真。但电子证据存储在如磁盘等有形载体中。依据“原始载体”学说,电子证据若被视为原件,需存于最初数据或原始介质。因此,在电子证据进入区块链前,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可检查其有形载体的物理状态及参数,以判断其真伪与完整性。
  2. 加强哈希值验证:区块链技术利用哈希函数为电子证据生成唯一哈希值。只要证据不变,其哈希值就锁定且不可更改。若证据被修改,其外部哈希值会变化,而内部值保持稳定。比对内外哈希值,若一致则说明证据未被篡改;若不一致,则证据不具可信度。
  3. 推进电子证据处理的国际合作:为提升我国电子证据处理水平,需从多方面加强国际合作。首先,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流电子证据法律规范,共同探讨制定国际通用法律标准。其次,参与或主导国际电子证据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提升全球技术水平。最后,建立跨境电子证据获取与交换机制,以应对跨境犯罪和争议中的电子证据问题。这些合作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电子证据处理能力,并构建更公平、有效的国际法律环境。

四、结语

中国法院的信息化进程在近年来呈现出令人瞩目的变革,尤其是自2015年起,这一进程正式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被誉为“智慧法院”的建设时期。这一转变不仅标志着中国司法体系正朝着智能化、技术化的方向大步迈进,更体现了国家对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坚定承诺。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互联网法院的诞生与发展无疑是最为耀眼的篇章之一。

互联网法院的出现,为解决日益复杂的涉网纠纷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路径。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涉网案件呈现出数量激增、类型多样、跨地域性强的特点,对传统司法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而互联网法院,以其全流程在线诉讼的独特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与高效。从案件受理到审理,再到判决与执行,所有环节均可在网络平台上完成,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法院的强大生命力与远大前途已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验证。特别是在近几年,这一新型司法模式更是大放异彩。面对特殊时期带来的严峻挑战,传统法院的正常运作受到了严重影响,而“互联网+司法”的模式却在此时发挥出了巨大的优势。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在线诉讼,不仅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还为当事人在特殊时期提供了一种安全、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此外,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与探索也为普通法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全流程在线服务的成功实施,为传统法院在信息化转型过程中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杭州、北京、广州等地相继成立的互联网法院,更是在这一领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与创新,为互联网法院的完善与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互联网法院的成功实践还有助于提升我国在网络空间的国际影响力。随着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在互联网法院领域的探索与实践无疑将为全球网络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与贡献。从互联网大国到互联网强国的转变过程中,互联网法院无疑将成为我国在全球网络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1. [1] 陈杭平,李凯,周晗隽.互联网时代的案件审理新规则——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研讨会综述[J].人民法治,2018(22):93-99.
  2. [2] 王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状与前景分析[J].2024(25):61-62.
  3. [3] 李占国.互联网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前瞻[J].法律适用,2021(03):3-15.
  4. [4] 陈旭辉.互联网法院司法实践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三家互联网法院裁判文书分析的实证研究[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7(02):47-54.
  5. [5] 刘洁,任惠颖,陈恒星.互联网法院:网络法治的中国智慧与方案[N].人民法院报,2024-09-23(002).
  6. [6] 李青峰.民事诉讼在线庭审规则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24.
  7. [7] 邓恒,王伟.互联网司法研究:探索、践行与发展——基于考察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研究进路[J].中国应用法学,2020(05):144-164.
  8. [8] 段厚省,屠琳舒.论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化[J].河北法学,2022,40(07):73-90.
  9. [9] 奉晓政.论互联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20,33(03):103-113.
  10. [10] 景汉朝.互联网法院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J].中国法学,2022(04):49-73.
  11. [11] 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J].比较法研究,2020(03):175-188.
  12. [12] 高星阁.民事诉讼专门管辖的效力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01):113-122.
  13. [13] 宋华.互联网法院民事管辖制度重构[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
  14. [14] 广州互联网法院课题组,张春和,林北征.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互联网司法进路——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实证样本[J].法治论坛,2019(01):67-80.
  15. [15] 韩邦辉,高娟娟.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困境与纾解[J].海峡科技与产业,2022,35(07):53-57.
  16. [16] 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1):83-95.
  17. [17] 黄伊梦.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1,23(04):72-78.
  18. [18] 姜颖,李文超.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优化方案[J].人民司法,2021(19):65-70.
  19. [19] 洪学军.关于加强数字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以算法、数据、平台治理法治化为视角[J].法律适用,2022(05):140-148.
  20. [20] 胡钧淇.中国互联网法院创新发展探析[J].人民司法,2019(34):61-75.
  21. [21] 黄明耀.审级制度改革与法院制度改革的衔接研究[J].法律适用,2018(15):116-124.
  22. [22] 姜伟.加强数字法治,为数字中国建设保驾护航[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21(02):3-5.
  23. [23] 蒋博文.新时代网络强国战略的提出背景、主要内容与价值意义[J].山东社会科学,2021(01):188-192.
  24. [24] 李浩.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J].法商研究,2009,26(02):94-101.
  25. [25] 李明德.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J].知识产权,2018(03):14-26.
  26. [26] 李松杰.互联网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吗——以《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为中心展开[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3(06):122-132.
  27. [27] 李占国.“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J].中外法学,2022,34(01):5-24.
联系我们
人工客服,稿件咨询
投稿
扫码添加微信
客服
置顶